第三章 做百姓:必须安守本分?
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 / 圈禁人民的天罗地网
一
今天在各地所施行的国民身份证制度,尽管立法的人是自以为学的“先进”国家的衣钵,其实,仔细研究一下,形式虽欧化,骨子里的精髓,却道道地地是东方的,这有其历史上的根源,我的意思是说,这一套办法确是两千年来的统治术的复活,旧内容、新形式。
我愿意以历史学者的立场,对这问题加以历史的探索。
从历史上来考研身份证制度,这东西古代叫作传,唐代叫作过所,宋代称为公凭,明代则名为路引。凡外国人入境,本国人从甲地到乙地,都必须随身携带,证明他的身份职业、行李多少和旅行目的,尤其是年龄。在征兵制度下,合于兵役年龄的壮丁,是不许可无故离开所属的兵役区的,没有身份证的,不是罪犯,便是逃兵,关津不许通过。君权的支柱之一是军队,身份证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措施。君权的永固必须铲除异己的力量,无论是思想上或行动上的反对者,身份证恰恰保证了这一点。明代军民分开,路引制度的重点就特重在防闲人民,把人民圈禁在土地上,使之不能动弹。
二
王国维《简牍简署考》:“传信有二种,一为出入关门之传,郑氏《周礼注》所谓若今过所文书是也。”《周礼·地官·司徒》郑注:“传如今过所文书,当载人年几及物多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其内出者义亦然。”崔豹《古今注》记传之形制说:“凡传皆以木为之,长五寸,书符信于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信也,如今之过所也。”《汉书·文帝纪》:“十二年三月(前168)除关无用传。”注:“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曰:两行书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李奇曰:传,棨也。师古曰:张说是也。古者或用棨,或用缯帛,棨者刻木为合符也。”由此知古代之传,即后代之过所,传有两种,一种用木,一种用帛,都有正副两份。
汉代的传,或用或废,前后不一,文帝十二年废传,景帝时复置,武帝初年又废,《汉书·窦婴传》说:“文帝时除关无用传,景帝四年(前153)以七国反复置。武帝时窦婴为丞相,复除之。”婴死后,又恢复了。《终军传》说:“年十八选为博士弟子,从济南当诣博士,步入关,关吏予军繻,军问以此何为?吏曰:为复传。还当以合符。军曰:大丈夫西游,终不复传还,弃繻而去。军为谒者,使行郡国,建节东出关,关吏识之曰:此使者乃前弃繻生也。”窦婴以汉武帝建元元年为丞相,元光四年死(前140至前131),除传当是这十年内的事。终军年十八为博士弟子,元朔五年(前124)六月置博士弟子五十八。死时年二十余,故世谓之终童。军入关至长安上书言事,拜为谒者给事中,从上幸雍,祠五畤,获白麟一角而五蹄,由是改元为元狩(前122)。军入关时已复用传,知复传当在元朔五年以前。《汉书》注:“张晏曰:繻音须,繻,符也。书帛裂而分之,若券契矣,苏林曰:绢,帛边也。旧关出入皆以传,传烦,因裂繻头,合以为符信也。”复传,师古注曰:“复,返也,谓返出关,更以为传。”由此知汉武帝复传以后,传的形制渐趋简单化,过关才用,管传的便是关吏。又知平民出入关用传,朝廷使者仗节出入,便用不着了。这制度似乎到东汉还因仍旧贯,《后汉书·郭丹传》说:“后从师长安,买符入函谷关。乃慨然叹曰:‘丹不乘使者车,终不出关。’”注:“符即繻也,买符非真符也。《东观纪》曰:丹从宛人陈洮买入关符,既入关,封符乞人也。”和终军的故事一样,所不同的是终军是地方保送到长安受学的博士弟子,有官方的证明文件,关吏无条件予繻。郭丹则是以私人身份入关,而入关是要证明的,得想法从宛人陈洮买繻。从“买”字说,必定得付一笔钱,也是可想而知的。
隋代叫传作公验,《隋书·文帝纪》:“开皇十八年(598)九月庚寅敕,客舍无公验者,坐及刺史县令。”
唐代叫作过所,定制最为详密。《旧唐书·职官志》:“尚书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之职,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关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禁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州则州给之,而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亦给(出塞逾月者给行牒,猎手所过给长籍,三月一易)。”括弧内用《新唐书·百官志》补。地方则有户曹司户参军,专掌户籍计账,道路过所。关有关令,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唐律疏议·卫禁》:“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不由门为越)加一等。疏议曰:水陆等关,两处各有关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疏义曰: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而官司辄给,及身不合度关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徒一年。”过所必需本人执用,如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甚至家畜出入亦需请过所。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论。疏议曰:或有避死罪逃亡,别犯徒以上罪,是各有他罪重,关司知情者,以故纵罪论,各得所度人重罪。到宝应元年(762)因军务关系,又令骆谷、金牛、子午等路,往来行客所将随身器仗,今日以后,除郎官御史诸州都统进奉等官,任将器械随身,自余私客等,皆须过所上具所将器械色目,然后放过。如过所上不具所将器械色目数者,一切于守捉处勒留。(1)
唐过所形制,据日本《三善清行智证大师传》所录圆城寺所藏圆珍过所,依原来的款式,移录如下:
越州都督府
日本国内供奉 敕赐紫衣僧圆珍年四十三行者丁满年五十驴两头并随身经书衣钵等
上都已来路次检案内人二驴两头并经书衣钵等
得状称仁寿三年七月十六日离本国大中七年九月十四日到
唐国福州至八年九月二十日到越州开元寺听习今欲
略往两京及五台山等巡礼求法却来此听读恐
所在州县镇铺关津堰寺不练行由伏乞给往
还过所勘得开元寺三纲僧长泰等状同事须给过所者准给者此已给讫幸依勘过
大中九年三月十九日 给
仁寿是日本文德天皇年号,仁寿三年当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
唐末扰乱,政府统治力量一天比一天弱,过所制度也自然而然地破坏了。梁开平三年(909)政府想重新整顿,加强控制,特派宰相专管,《五代会要·司门》:“十月敕,过所先是司门郎中员外郎出给,今寇盗未平,恐漏奸诈,宜令宰臣赵光逢专判。凡出给过所,先具状经中书点检判下,即本司郎中据状出给。”到后汉乾祐元年(948)又敕:“左司员外郎卢振奏,请应有经过关津州府诸色人等,并须于司门请给公验,令所在辨认,方可放过,宜依所陈,颁示天下。”据《旧五代史·杨邠传》:“邠即专国政……自京师至诸州府行人往来,并须给公凭。所由司求请公凭者,朝夕填咽。旬日之间,民情大扰,行路拥塞,邠乃止其事。”公凭《新五代史》作过所。乾祐上距开平,不过四十年,乾祐的办不通,那么,开平的怕也是纸面文章吧。宋代继承杨邠的办法,也叫公凭。使用的人似乎以商旅为最多,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一〇六:“天圣六年(1028)九月癸丑,益州钤辖刘承颜言:商旅入川无公凭者,多由葭萌私路往,请如剑门置关,仍令逐处给公凭,至者察验之,谓从其请。”便是一例。
从汉唐两代的制度推测,据《唐律》,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人,皆不合给过所,可以知道过所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军士或后备军的逃亡,附带的才是罪人或逃犯的度越。汉行征兵制,唐行府兵制,传或过所必须载明身份、年龄、籍贯,为的是防止合龄壮丁军伍的逃匿,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手段。汉末征兵制度破坏,代以募兵,唐后期藩镇割据,朝廷和藩镇都以募兵作战,由此,也可以了解从汉末到魏晋南北朝这一段和唐末到元这一时期,关于身份证制度记载不详的原因了。
三
公凭在明代叫作路引,军民往来,必凭路引,违者关津擒拿,按律治罪。
假如汉唐的传和过所,目的是偏重在保障兵源的话,那么,明代的路引,用意是偏重在钳制、束缚、管辖和镇压人民。
要明白明代路引制度的作用,最好用创立这制度的人自己的话来说明。明太祖在洪武十九年(1386)颁行的《御制大诰续编》里几次提到路引。他要四民各安其业,特别指出要互知丁业,也就是互相监视,训词说:“先王之教,其业有四,曰:士农工商。昔民从教,专守四业,人民大安。异四业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堕刑宪者也。朕本无才,曰先王之教,与民约告,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构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间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人人都安于四业,才好统治。
所谓逸夫,是不务四业之人,专会煽惑鼓动,不说“明王出世”,就喊“弥勒降生”,像元末传播革命的彭莹玉、韩山童、郭子兴和他自己,都是好例子。要清除这类危险分子,必须知丁,如何知丁?“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也就是调查户口,这一项他已经花了十几年工夫,调查停当,作了户帖(户口卡片)和黄册(户口调查清册),并且把户口编成里甲,十户为甲,十甲为里。甲有甲长,里有里长,头头是道了。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每一丁都是安分良民呢?一个方法是互相监视,“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学生是有学籍的,先生有人看着,也不会有异为。至于农民,“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忌之道互知焉。”大家都彼此知道的,可以放心。这两类人假如要出门,离家百里之外,就必得有路引来证明身份。至于工人和商人,流动性较大,“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探知。巨者归迟,微者归疾,出入有不难见也。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归期艰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工商人外出,引上是载明远近和水陆路程的,邻里有责任调查明白,过期要向官府报告,才脱得了干系。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怕“使民恣肆冗杂,构非成祸,身堕刑宪,将不得其死者多矣”。一句话,复杂得很,危险得很。接着他又提出辨验丁引的诰词:“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相符而无异。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兴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验商引物:“今后无物引老者(引老是引已过期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鬵,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住)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上。”凡是良民,都要自动辨验生人的引目,要注意引和人相符,和货相符,如有问题,要立刻擒拿赴官,否则,要处连坐之罪。这样一来,就构成了一个全体四民的天罗地网,人人都是侦察调查的对象,“逸夫”就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皇基也就永固了。
根据这原则制定的法律,《弘治会典》一一三:“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观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又“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捉督。”《明律·兵律》:“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军民的活动范围,限于百里之内,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长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无形的百里宽广的监狱,则又比汉唐严酷得多了。
这制度就许多史料看来,在明代是被严格执行着的。如《大续编》第二十二《粮长瞿仲亮害民》:“上海县粮长瞿仲亮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由这例子,可见纳粮户没有路引,是不能回家的。如《明太祖实录》八十三:“洪武六年(1373)六月癸卯,常州府吕城巡检司盘获民无路引者,送法司论罪。问之,其人以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故无验。上闻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这一例子又说明了请引要用相当时间。如祝允明《前闻记》:“洪武中,朝旨开燕脂河,大起工役,先曾祖焕文与焉。时役者多死,先曾祖独生全。工满将辞归,偶失去路引,分该死。”则替政府服役也要路引,失路引且有死罪。《明英宗实录》四十四:“正统三年(1438)七月甲申,湖广襄阳府宜城县知县廖仕奏: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因见地广,遂留恋不归,甚至娶妻生子,结党为非,宜加禁防。事下行在户部,以为宜督责归家,其有愿占籍于所寓以供租赋者听,从之。”陆楫《蒹葭堂杂著》:“宗人有欲商贾四方以自给者,听从有司关给路引以行,回籍之日,付本府长史司验引发落,有司附册填注,以凭抚案刷卷类查。”前一例是普通商贾,后一例则是皇家商人了。陆容《菽园杂记》十:“成化末年(1478)京师多盗,兵部尚书余公议欲大索京城内外居民,乃差科道部属等官五十员,分投街巷,望门审验。时有未更事者,凡遇寄居无引者悉以为盗,送系兵马司。”大索即大检查户口,也可译为户口普查。寄居无引者都被捕送官,则可见在原则上,当时的外籍侨寓人也必须有引了。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十万里寻亲记:“万历乙亥(1575)云南大理府太和县人赵重华请路邮于郡太守以出,从丹阳过毗陵,被盗撄其资去,所遗者独胸囊路邮耳。”又卷十二:“陈淡,江都人,尝按云南,遣人诣其家文书匣检阅,有江西贩客路引。”张居正《张文忠公集·书牍十二·答台长陈楚石》:“巡检官职虽卑,关系甚重,此官若得其职,则诘盗查奸,功居地方有司之半,非浅鲜也。况近奉旨清查路引,严关隘,则此官尤当加意者,亟宜题请修复。”从这三个例子看来,一直到十六世纪后期,路引制度还是明朝政府所奉行的控制人民的统治术,张居正做宰相,甚至还着实的整顿了一下。
明代的引也像汉代一样,是要付钱买的,《大诰》第二十一《勾取逃军》:“兵部勾取逃军,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礼……有司刁蹬,不与引行。既而买引,沿途追赶。”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卖引生利的,《大诰续编》第三十八《匿奸卖引》:“南城兵马指挥赵兴胜,警巡坊厢,路引之弊赃多,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钞)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已盈万计。”
因为有引便可保证行旅的安全,关津的查诘,因之就发生空引(空白路引)的问题,不能不用严刑取缔。《大诰三编》第五《空引偷军》:“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门盘获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惟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绅,《大诰》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关去处,问知而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除了大量的军队镇压,除了层层的官僚统治,除了大规模的屠杀,除了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特务恐怖,明代还应用自古以来从传到过所这一套制度,把它发展,严密地组织。以人民为假想敌,强迫人民互知(互相侦察)举发,没有一丝漏洞,构成了窒杀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罗地网,来维持朱家万世一系专制、独裁、昏淫、残暴的统治,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有了这一套,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安心的叫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分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仁孝忠义之民,刑罚何由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将谕尔等,宜速改过迁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人民出粮出丁是本分,不出,不但国法不容,连天道也不容。至于为什么要出粮出丁,出了能得什么好处,不但明太祖和他的子孙没有说过,连想也从来没有想到过。
明代之农民 / 从安于本分到逃作流民
一
按照职业的区分,明代的户口有民户、军户、医户、儒户、灶户、僧户、道户、匠户(2)、阴阳户(3)、优免户、女户、神帛堂户(4)、陵户、园户、海户、庙户(5)……之别。户有户籍户帖: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储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6)户籍藏于户部,户帖给民收执。“父子相承,徭税以定。”(7)令有司各户比对,不合者遣戍,隐匿者斩,男女田宅,备载于后。(8)若诈冒避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9)洪武十四年(1381)改为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10)
各色户口中占绝大多数的是民户,民户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农民。(也可以说民户即指农民,一小部分的小商也包括在内。曾任官吏的则另别为宦户。)其次是军户和匠户。民由有司,军由卫所,匠由工部管理。(11)农民人数最多,和土地的关系最密切,对国家的担负也最重。他们的生活也最值得我们注意。
农民中的富民和大地主的子弟有特权享受最好的教育,在科举制度下,他们可以利用所受的教育,一经中试便摇身变成儒户,一列仕途,便又变成宦户。退休后又变成乡绅,不再属于民户。或则买官捐监,也可以使一家的身份提高。贫农中也有由子弟的努力而成为儒户、宦户的,不过他们身份一改,便面目全非了,对国家的负担和在社会上的待遇便全然不同。他们不但不再属于民户,反而掉转头来自命为上层阶级,去剥削他从前所隶属的集团了。
二
农民的本分是纳赋和力役,明太祖告诉他的百姓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仁义忠孝之民,刑罚何由及哉。”(12)赋役都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13)
要农民安于本分,使永远不能离开其所耕种的土地,除有黄册登记土地户口外,并设路引的制度,百里内许农民自由通行,百里外即须验引:“凡军民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14)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无引面生可疑之人。军民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
于是农民永远被禁乡里,只好硬着头皮为国家尽本分。
田赋和力役只是农民负担一小部分。除了对国家以外,农民还要对地方官吏、豪绅、地主……尽种种义务,他们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剥削。官吏则巧立名目,肆行科敛,即在开国时严刑重法,也还有此种情形,明太祖极为愤怒,他很生气地训斥一般地方官说:
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册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札,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靠损小民,所谕甚明。及其归也,仍前着落乡村,巧立名色,团局置造,科敛害民。(15)
科敛之害,甚于虎狼。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16)政府之惩治虽严,而官吏之贪污如故,剥削如故,方震孺整饬吏治疏言:
一邑设佐贰二三员,各有职掌。司捕者以捕为外府,收粮者以粮为外府,清军者以军为外府,其刑驱势逼,虽绿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长吏,则有科罚,有羡余,曰吾以备朝京之需,吾以备考满之用,上言之而不讳,下闻之而不惊,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又上之而为郡守方面,岁时则有献,生辰则有贺,不谋而集,相摩而来,寻常之套数不足以献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点,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萧然而来,捆载而去。夫此捆载者非其携之于家,雨之于天,又非输于神,运于鬼,总皆为百姓之脂膏,又穷百姓卖儿卖女而始得之耳。(17)
其剥削之方法,多用滥刑诛求,英宗时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贪泉一酌而邪念顿兴,非深文以逞,即钧距是求。或假公营私,或诛求百计。经年置人于犴狱,滥刑恒及于无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颠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已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贪则酷,不怠则奸,或通吏胥以贾祸,或纵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谁何。(18)
地方官以下之粮长吏胥,则更变本加厉,横征暴敛,如《续诰》所记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额外敛钱之十八种名色:
一定舡钱,一包纳运头米钱,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铁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舡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
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19)
又如粮长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扰粮户,至超过正税数倍:
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20) 隶快书役为害尤甚:“民之赋税每郡小者不过数万,大者不过数十万,而所以供此辈者不啻倍之。”(21)
地方豪绅不但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权(22),并且也创立种种苛税,剥削农民。有征收道路通行税的:
宣德八年(1432)十一月丙午,顺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筑桥道,而豪势之家,占据要路,私搭小桥,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请行禁革。”上曰:“豪势擅利至此,将何所不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约。(23)
有私征商税的:
正统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驸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㫤于文明门外五里建广鲸店,集市井无赖,假牙行名,诈税商贩者,钱积数十千。又于武清县马驹桥遮截磁器鱼枣数车,留店不遣。又令阍者马进于张家湾溧阳闸河诸通商贩处,诈收米八九十石,钞以千计。(24)
有擅据水利的:
正统八年十二月戊戌,吏部听选官胡秉贤言:“臣原籍江西弋阳,县有官陂二所,民田三万余亩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强之人,私创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25)
杭州西湖傍近,编竹节水,可专菱芡之利,而惟时有势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谣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编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载功名尽,只见湖光不见笆。” 盐粮马草之利亦尽为势豪所占,《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五记:
九年四月壬辰,敕户部曰:“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本期资国便民。比闻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致无势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丧赀失业,嗟怨莫伸,其弊不可胜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仆,私自抽分的。《明律条例》名例条: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地主则勾结官吏,靠损小民,《续诰》第四五: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都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民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际,作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或隐匿丁粮,避免徭役,一切负担均归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参议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26)
或营充职事,使小民受累,《明英宗实录》卷八九记:
七年(1442)二月丁酉应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宁二县富实丁多之家,往往营充钦天监太医院阴阳医生、各公主府坟户、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
一面以其财力,兼并小农,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抚直隶工部尚书周忱言:“江阴县民周珪本户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顷,又兼并诱买小民田二百七顷五十余亩,诛求私租,谋杀人命。”(27)
因之,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更加以苛捐杂税之搜括,农民至无生路可走,甚至商税派征,其负担者亦为农民:
榷税一节,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额派税银四万二千五百两,铺塾等银五千七百余两,百分派于各州府持。于是斗粟半菽有税,沽酒市脂有税,尺布寸丝有税,羸特蹇卫有税,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头会而箕敛。(28)
负担过重,伶俐富厚点的也跟着一般地主的榜样,诡谋图免,大部分的农民无法可处,只得辗转沟壑,流为盗贼。侯朝宗曾痛论其弊云:
明之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灾祲加之,官吏之食渔加之,豪强之吞并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于是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钱而入学校,百姓之黠者争营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诡之者二也。即以赋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积极而无告而学校则除矣,吏胥则除矣,举天下以是为固然而莫之问也。百姓之争入于学校而争出于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为之矣。约而计之,十人而除一人,则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则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转加焉而不可穷,争诡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学校吏胥渐多而百姓渐少,是始犹以学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后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无可奈何者,不死于沟壑即相率而为盗贼耳,安得而不乱哉。(29)
除此以外,农民还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条大路是当僧道,不过如被发觉,反要吃苦。例如《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所记:
二十六年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纯等一百二十五人请给度牒。礼部审实皆逃民避徭役者。诏隶锦衣卫习工匠。
第二条路是抛弃土地,逃出做“流民”。
三
洪武三年(1370)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
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30)
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31)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如以此数估计,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地主占全户口千分之一。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以此例和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
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王鏊曾说:
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32)
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
宣德十年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
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作高利贷的剥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33)遇到灾荒时,地主便抬高利率,农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贷,不能如期偿还,家产人口便为地主所没收,《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七记:
十三年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輗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政府又不能救济,贫农更是走投无路。政府只好取消了这禁令,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迫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34)
贫农向地主典产,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35)
抵押房屋,过期力不能偿,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36)
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37)
于是小地主因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佃农不堪压迫,又逃而为流民,《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八月辛亥条:
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景泰元年六月庚辰条:
处州地瘠人贫,其中小民,或因充军当匠而废其世业,或因官吏横征而克其资财,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渔其地,或因艰苦借贷而倍出其偿。恒产无存,饥寒不免。况富民豪横,无所不至,既夺其产,或不与收粮而征科如旧,或诡寄他户而避其粮差,激民为盗,职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农民,则田产更有无故被夺的危险。例如弘治时外戚王源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明史·王镇传》:
外威王源赐田,初止二十七顷,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及贫民赴告,御史刘乔徇情曲奏,致源无忌惮,家奴益横。
正统时诸王所夺人民庄宅田地至三千余顷。(38)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万三千三百五十亩,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间。(39)边将史昭、丁信广置庄田,各有二十余所,霸占鱼池,侵夺水利。(40)景泰初顺天、河间等府县地土,多被宦豪朦胧奏讨及私自占据,或为草场,或立庄所,动计数十百顷。间接小民纳粮地亩,多被占夺,岁赔粮草。(41)夏言奉敕勘报皇庄及功臣国戚田土疏曾极言其弊:
近年以来,皇亲侯伯凭藉宠昵,奏讨无厌,而朝廷眷顾优隆,赐予无节。其所赐地土多是受人投献,将民间产业夺而有之。如庆阳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献,奏讨庆都、清苑、清河三县地五千四百余顷。如长宁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献,奏讨景州、东光等县地一千九百余顷。如指挥佥事沈傅、吴让受奸民马仲名等投献,奏讨沧州静海县地六千五百余顷。以致被害之民,构讼经年,流离失所,甚伤国体,大失群心。(42)
从天顺以来,又纷纷设立皇庄,至嘉靖初年有皇庄数十所,占地至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扰害农民,不可记极,夏言云:
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架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恶,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繇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并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到骨。(43)
结果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产业既失,税粮犹存,徭役苦于并充,粮草困于重出,饥寒愁苦,日益无聊,展转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强梁者起而为盗贼,柔善者转死于沟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势家庄头家人名目,资其势以转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户、陵户、勇士、校尉等籍,脱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脉,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疮,不能枚举。”(44)这情形是由中央特派调查庄田的官吏所发表,当时的统治阶级也已深知此种举动之不合理,足以引起变乱。然而当这报告书发表以后,外戚陈万言又向皇帝乞得庄田,这庄田的来源还是“夺民田产”:
嘉靖三年,泰和伯陈万言乞武清、东安地各千顷为庄田,诏户部勘闲田给之。给事中张汉卿疏谏,帝竟以八百顷给之。巡抚刘麟、御史任洛复言不宜夺民地。弗听。(45) 景泰王于嘉靖四十年之国,多请庄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数万顷。(46)潞王居京邸时,王店、王庄遍畿内。居藩多请赡田、食盐无不应,田多至四万顷。(47)福王之国时,诏赐庄田四万顷,中州腴土不足,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尺寸皆夺之民间,伴读、承奉诸官假履亩为名,乘传出入,河南北、齐、楚间,所至骚动。(48)
皇室、中官、外戚、勋臣、地方官吏、豪绅、地主、胥役……这一串统治者重重压迫,重重剥削,他们的财富,他们所享受的骄奢淫逸的生活,不但是由括尽农民身上的血汗所造成,并且也不知牺牲了多少农民的性命,才能换得他们一夕的狂欢。“尺寸皆夺之民间”,农民之血汗尽,性命过于不值钱,只好另打主意。
四
在平时,对政府的负担也使农民喘不过气来。因为在立法时并不曾顾虑到地主和贫农的差别悬殊,使他们一律出同样的力役,结果是地主行无所事,而贫农则破家荡产。此弊自元末以来即有之。王祎说:
今州县之地,区别其疆界谓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诸都。税之所入以千百计者,类皆一户一役而止。其斗升之税不能出其都者,亦例与富民同受役。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税,假立户名,托称兄弟所分,与子女所受,及在城异乡人之业,飞寄诡窜,以避差徭。故富者三岁一役曾不以为多,贫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为甚。(49)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鱼鳞类姓鼠尾之籍,税之所在,役即随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辞,少者称其所助而无幸免。(50)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黄册成后,行里甲法,以上中下三户三等五岁均役。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后法稍弛,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断,放大户而勾单小,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穷蹙。又改行鼠尾册法,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差。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责坊里长营办,给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甚至无所给,惟计值年里甲只应夫马饮食,而里甲病。一被佥为上供解户,往往为中官所留难,贡品被挑剔好坏,故意不收,只能就地改买进奉,率至破家倾产。(51)斗库粮长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陈其弊,他说:
田之税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谓均徭者大率以田为定,田多为上户,上户则重,田少则轻,无田又轻,亦不计其资力之如何也。故民惟务逐末而不务力田,避重役也。所谓重役者大约有三:曰解户,解军需颜料纳之内库者也。曰斗库,供应往来使客及有司之营办者也。曰粮长,督一区之税输之官者也。颜料之入内府亦不为多,而出纳之际,百方难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阅之数,不免出倍称之息,称贷于京以归,则卖产以偿,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来,厨传不绝,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馈送之资,游宴之费,罔不取给,此民之重困者二也。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实有行义之家,以民管民,最为良法,昔之为是役者未见其患。顷者朝廷之征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旧惟督粮而已,近又使之运于京,粮长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仓艰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称贷以归。不特此也,贪官又从而侵牟之,公务有急则取之,私家有需则取之,往来应借则取之。而又常例之输,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于长,长能安不多取于民。及逋租积负,官吏督责如火,则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于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当之则一家破,百家当之则百家破,故贫者皆弃其田以转徙,富者尽卖其田以避其役。(52)
在原则上,都应“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53)。地主富民能和官吏勾结,受另一集团的保障,中农以下的平民,便只能忍受着破产倾家的苦痛,为国家服务。斗库之害,霍与瑕说得更为明白:
慈溪每年于均徭内额编绍兴府余姚县常丰四五仓斗级,每仓四名,每名役银五两,凡遭此役,无不破家,本县徭差内实为上等苦役。据原编常丰四仓斗级某等连名开称,俱为官攒等役剥削科取,每遇斗级上役,仓官先取分例银二十四两,家人取分例银三两,攒典书手各二两,及年烛开仓开印封印猪酒作福猪胙岁造文册歇家包办府县差人饭食。每月买办纸札,迎送新旧官盘费,收粮放粮官并过往官员下程礼物买办家火等项,皆出斗级,每年用百数余两。后浥烂贴补米石,年纳二三百石。(54)
外夷入贡,例于指定地方驻扎,一切支给,俱出里甲。《明英宗实录》卷五十八琉球馆臣是其一例:
正统四年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监察御史成规言:琉球国往来使臣俱于福州停住,馆谷之需,所费不赀。此者通事林惠、郑长所带番梢人从二百余人,除日给廪米之外,其茶盐醯酱等物出于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铜钱,及今未半年,已用铜钱七十九万六千九百有余,按数取足,稍或稽缓,辄肆詈殴。
政府有特别需要,便行科差,此最为贫农之害。凡朝廷科买一物,辄差数人促办。所差之人又各有无赖十数人为之鹰犬,百倍科敛,民被箠楚,不胜其毒,百分之一归官,余皆入于私室。(55)给价则十不及一,辗转克减,上下靡费,至于物主所得无几,名称买办,无异白取。(56)有时中间又需经过里长的一道剥削,土产或忍痛奉献,非土产则便要破家为朝廷征求:
永乐五年(1407)五月甲子,开平卫卒蒋文霆言:今有岁办各色物料,里长所领官钱悉入己,名为和买,其实强取于民,若其土产,尚可措办,非土地所有,须多方征求,以致倾财破产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57)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弋谦告诉皇帝说:“一夫耕作,上农不过百亩,中下之农,仅有其半。除夏秋二税,所存无几,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贫而困者寡矣。”(58)可是警告虽然提出,科买却依旧举行,三年后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说:
比者所司每缘公务,急于科差,贫富困于买办,丁中之民,服役连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间耗费,常十数倍。加以郡邑官鲜得人,吏肆为奸,征收不时,科敛无度,假公营私,弊不胜纪。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转徙逃亡。凡百应输,年年逋欠。国家仓庾,月计不足。(59) 他们也明知“竭泽而渔”不是一个办法。可是还是要图享用,还是要科买,结果是“百姓逃亡,仓廪不足”。
在农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赋税的过重是当时最严重的问题。例如北直隶的富农与贫农的比较:
正统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隶洪武永乐时人稀,富家隐藏逃户,辟地多而纳粮少,故积有余财而愈富,贫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卖田宅,产去税存而愈贫。(60)
税粮的分配也极不公道,例如归有光所记:
江右田地不相悬,而税入多寡殊绝。如南昌新建二县仅百里,多山湖,税粮十六万。广信县六,赣州县十,皆六万。南安四县粮二万。三郡二十县之粮不及两县,盖国初以次削平僭伪,田赋往往因其旧贯。论者谓苏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吴赋十倍淮阴,松、江二县粮与畿内八府百二十七县埒,其不均如此。(61)
又有官粮、民粮之别,政府希望减轻农民的负担,减轻或免除民粮,结果却适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并的机会:
旧例应天、镇江、太平、宁国、广德四府一州官粮减半征收,民粮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粮,下户多官粮,富者愈富,贫者愈贫。(62)
官田粮重,民田粮轻,官田价轻,民田价重,地主利粮轻,贫民利价重,故民田多归地主,官田粮重,贫民不能负担,只能逃税,出做流民,王鏊说:
吴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税一亩有五斗六斗至七斗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盖几于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远,而一丘之内,咫尺之间,或为官,或为民,轻重悬绝。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者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久之,民田多归于豪右,官田多留于贫穷。贫者不能供,则散之四方,以逃其税。税无所出,则摊之里甲。故贫穷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牵,同入于困。(63)
于是有逃民,有流民。
五
逃民和流民的分别,《明史·食货志》说:“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实两者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离开朝夕相亲的田地,漂流异地的贫农。
贫农除开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为的压迫和剥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残,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穷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而佣佃于人。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况复旱涝乘之,欲无饥寒,胡可得乎?(64)
或有疾病,便致流离:
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当春夏时耕种之务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及病且愈,则
时已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其室家。穷困流离,职此之由。(65)
或不能备牛具种子,无法耕种自己的田土,只好降为佃农,或乞讨度日,到处漂流。《明英宗实录》卷三四记:
正统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户部主事刘善言: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
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广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苏、常、嘉、湖等府巡视民瘼。据他的报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宁,苏之昆山,自永乐十二年以来,海水沦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田没于海,租从何出?常之无锡等县,洪武中没入公侯田庄,其农具水车皆腐朽已尽,如而有司犹责税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粮长之设,专以催征税粮。近者常、镇、苏、松、湖、杭等府无籍之徒,营充粮长,专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征收之时,于各里内置立仓囤,私造大样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样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约收民五倍。却以平斗正数付与小民,运付京仓输纳,缘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著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欠,倘遇恩免,利归粮长,小民全不沾恩。积习成风,以为得计。巡检之设,从以弓兵,本用盘诘奸细,缉捕盗贼。常、镇、苏、松、嘉、湖、杭等府巡检司弓兵不由府县佥充,多是有力大户令义男家人营谋充当,专一在乡设计害民,占据田产,骗耍子女,及稍有不从,辄加以拒捕私盐之名,各执兵仗,围绕其家,擒获以多桨快船送司监收,挟制官吏,莫敢谁何,必厌其意乃已。不然,即声言起解赴京,中途绝其饮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于豺虎,此粮长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66) 苏、松、常、镇、嘉、湖、杭一带,是全国财赋中心,农民所受的压迫,从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报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见了。
各地的赋役都有定额,由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负责输纳。逃亡的情形一发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农民便为已逃亡的农民负责,尽双重义务。原来的自己所负的一份已觉过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没有办法,也只好舍弃一切,跟着逃亡。这情形中最先倒霉的是里长,《明成祖实录》卷九十九记:
永乐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县言:“县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税粮尚责里甲赔纳,侵损艰难,请暂停之,以俟招抚复业,然后征纳。”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又逃徙,租税愈不足矣。”
次之是贫农,例如沅陵县的农民,多因赔纳而破产:
正统元年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因多陪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67)
清苑、临晋两县的未逃农民,幸得邀特典而暂缓赔纳:
正统三年正月辛亥,行在户部奏:直隶清苑县,人民逃移五百九十余户,遗下秋粮六百六十余石,草一万三千四百余束。山西临晋县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余户,遗下秋粮三万四千一百四十余石,草六万八千二百九十余束。此二县各称,见存人户该纳粮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纳逃民粮草,愈加困苦,乞暂停征。上以民无食故逃,其无征之税责于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缓其征,逃民其设法招抚。(68) 可是也只怕把未逃的农民也逼逃,这已逃农民的粮草还是要追征,而未逃的农民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续叫地方官办得慢一点而已。
农民逃亡的情形,试再举诸城县的情形作例: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史濡等奏:山东青州府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诸城一县逃移者一万三百余户,民食不给,至扫草子削树皮为食。续又逃亡三千五百余家。地亩税粮,动以万计。(69)
单是一县逃亡的户数已达一万三千八百户。正统十四年(1449)据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报告,单是陈、颍二州的逃户就不下万余。(70)试再就逃民所到处作一比较,同年五月据巡抚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谦的报告,各处百姓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71)《明史·孙原贞传》也说:
景泰五年冬,(原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 成化初年(1465)荆襄盗起,流民附贼者至百万。项忠用兵平定,先后招抚流民复业者九十三万余人。(72)成化十二年(1476)原杰出抚荆襄,复籍流民,得户十一万三千有奇,口四十三万八千有奇。(73)
农民离开他的土地以后,同时也离去了登记他的户籍的黄册。虽然失去了倚以为生、历代相传的田地,可是也从此脱离了国家的约束,不再向国家尽无尽的义务。他可以拣一个荒僻的地带,重新去开垦,做一个自由的农民。例如河南、湖广等处的客朋,《明英宗实录》卷十六记:
正统元年四月甲子,巡抚陕西行在户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阳府邓州内乡等州县及附近湖广均州光化等县居民鲜少,郊野荒芜,各处客商有自洪武永乐间潜居于此,娶妻生子成家业者,丛聚乡村号为客朋,不当差役,无所钤辖。
郧阳一带多山,地界湖广、河南、陕西三省间,又多旷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统二年(1437)岁饥,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无所禀约束。(74)从此不再有任何压迫,也不再有任何负担,自耕自食,真是农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他们恐慌没有人替他们耕种和服役。官吏和胥役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农民逃了不回来,他们便失去了剥削的对象。国家更不肯让农民躲着不受约束,因为他们最需要农民的力量,农民最驯良、最肯对国家尽责任,国家需要他们用血汗来服役,更需要他们用血汗换来的金钱,供皇家和贵族们的挥霍。
他们都是农民头上的寄生虫,他们非要农民回来不可。于是有招抚逃民之举。
六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输赋。(75)还是要责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给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还是照未逃亡前一样生活着。事实上不能强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尽百姓的义务,依旧被圈定在一土地的范畴。仍是不堪剥削,依旧逃亡。宣宗时特增府县佐贰官,专抚逃民。《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条:
先是巡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斌言:“各处复业逃民,有司不能抚绥,仍有逃窜者。乞令户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数及所逃之处,取回复业。府县仍增除佐贰官一员,专职抚绥”。上命行在户部、兵部议。太子太师郭资等议:“在外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民若逃亡,籍皆虚妄。今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上曰:“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官多徒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议以闻。”至是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其余府州县宜各添设佐贰官一员。”上从之曰:“此亦从权,若造册完,取回别用。”于是增除府州县佐贰官三百七十一员。
因为是刚到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实录》卷十八正统元年(1436)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葺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硬又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而且即使册籍具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州县惟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76)
正统五年(1440)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今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违者处以重罪。(77)
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可是恰和实际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设而流亡愈多(78),他们不但不能安抚,反加剥削,纵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扰害。(79)正统十年(1445)从张骥言,取回济南等府抚民通判等官。(80)一面又于陈州增设抚民知州,令负责招抚(81),又置山东东昌府濮州同知、直隶凤阳府颍州府亳县县丞各一员,专管收籍逃户。(82)专负抚民的,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则抚定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83)可是不到一年,又复逃徙,同书卷一四六“正统十一年十月乙巳”条:
河南左布政使饶礼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复转徙,甚者聚党为非。” 另一面则虽设官招抚,逃民亦不肯复业。例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抚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虽常招抚,未见有复业者。”(84)
虽然有黄册,有逃户周知册,可是都只是官样文章,簿上的数目和实际上完全不符。由此发生两种现象,第一是户口和土地的减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锐化。成化中(1465—1487)刘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穷则竭,逃亡过半。版籍所载,十去四五。今为之计,必须痛减征敛之繁,慎重守令之选,使逃民复业,人户充实,庶几军士可充,营伍可实。(85)
从户口方面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条:
国家户口登耗之异,有绝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乱,杀戮流窜,不减隋氏之末,而户尚有一千六百五十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其后休养生息者二十余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户一千六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万一千二十六。计户减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三,口减三百五十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为永乐元年,则户一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时靖难之师,连岁不息,长淮以北,鞠为草莽,而户骤增至七十八万九千五十余,口骤增至一千二十九万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户复为九百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口复为五千九十五万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户却减九十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口减五百三十五万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养生息者六十年,而为天顺七年,户仅九百三十八万五千一十二,口仅五千六百三十七万二百五十,比于旧有耗而无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户为九百一十万七千二百五,减二十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二,口为六千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万九千八十,其户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户不甚悬绝,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极也。二十三年而仅五千二十万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间而减一千五百二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则有司之造册,与户部之稽查,皆儿戏耳。
实际上这数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并不是儿戏,只是一种虚伪的造作。洪武十四年的户口数,也许是实际上经过调查的,永乐元年的数字,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兴的趋奉行为。以后流亡渐多,原额十去四五,册籍只是具文,州县官臆度造报,中央也就假装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数目方面也是同样的奇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核天下水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只剩四百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八顷,一百零九年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86)户口和土田日渐消减,当然有其他种种原因,不过,农民的逃亡却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败而更加快速发展,登记人口和土田的黄册制度由之破坏,使农民和土地不相联系。这影响,一方面,统治阶级的基础因之日益动摇;另一方面治安不能维持,农民叛乱接踵而起。在反面,逃民此往彼来,被抛弃的土地为地主所兼并,农民却跑到另一地带去和人争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贫农的关系也愈趋恶化。在这情形下,从天顺到正德爆发了几次空前的农民叛乱。
明代的奴隶与奴变 / 被当作牛马使唤的最底层工作者
一、奴隶的来源
元末明初的学者陶宗仪,在所著《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说明这时代的奴隶情形,他指出了几点:第一是蒙古、色目人的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称为驱口,这类人是元初平定诸国所俘到的男女匹配为夫妇,所生的子孙,永为奴婢。第二是由于买卖,由元主转卖与人,立券投税,称为红契买到。第三是陪送,富人嫁女,用奴婢标拨随女出嫁。这三类来源不同,性质一样,在法律上和奴隶对称的是良人,买良为驱,就法律说是被禁止的,因为良人是国家的公民,驱口或奴隶则是私人的财产。
其次,奴隶的婚姻限于同一阶级,奴婢只可自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除非是良家自愿娶奴隶的女儿,至于奴娶良家妇女,则绝对为法律、为社会所不容许的。
主奴关系的改变,有一种情形:奴隶发了财,成为富人,主子眼红,故意找出一点小过错,打一顿关起来,到他家席卷财物而去,名为抄估。家倾了,产荡了,依然是奴才。除非是自己识相,自动献出家财以求脱免奴籍,主人出了放良凭执,才能取得自由人的身份。
在法律上,私宰牛马杖一百,打死驱口或奴隶呢,比平人减死一等,杖一百七,奴隶的生命和牛马一样!
奴婢所生的子女叫家生孩儿。
买卖奴隶的红契,据姚燧《牧庵集》十二《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说:凡买卖人口,都要被卖人在契上打手指印,用的是食指,男左女右,以指纹的疏密来判断人的短长壮少。这位潘廉访就曾用指纹学,集合同年龄的十个人的指纹,来昭雪一件良人被抑为奴的冤狱。
买奴的实例,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555年杨继盛的遗嘱,他在被杀前写信给儿子处分后事,有一条说:
麯钺,他若守分,到日后亦与他地二十亩,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里要回去,你就合你两个丈人商议告着他——原是四两银子买的他,放债一年,银一两得利六钱,按着年问他要,不可饶他,恐怕小厮们照样行,你就难管。
奴隶作为财产处分的实例,小说《今古奇观》“徐老仆义愤成家”是根据《明史》二百九十卷《阿寄传》写的,淳安徐家兄弟三人分家,大哥分得一匹马,二哥分得一头牛,老三被欺侮,分得五十多岁的老奴阿寄,寡妇成天悲哭,以为马可以骑,牛可以耕田,老奴才光会吃饭,老奴才气急了,发愤经商,发了大财,临死时说:“老奴牛马之报尽矣!”
二、《大明律》中的奴隶
驱口这一名词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情形却并不因为朝代之改变而有所不同。
为了维持阶级的尊严,庶民是不许蓄养奴隶的,《明律》四《户律》一:
庶民之家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一奴婢从良。
良贱绝对不许通婚,《明律》六《户律》一: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奸淫的处刑也不问行为,只问所属阶级,《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殴骂杀伤也是一样,《明律》二十《刑律》三:
凡奴婢殴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奴婢殴旧家长,家长殴旧奴婢者以凡人论。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体地说来,私人畜养的奴隶愈多,国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税力役的供给就会感觉到困难。以此政府虽然为代表官僚贵族地主的少数集团利益而存在,但是,这少数集团的过分发展将要动摇政府生存的基础时,政府也会和这少数集团争夺人口,发生内部的斗争。著例如洪武五年(1372)五月下诏解放过去因战争流亡,因而为人奴隶的大量奴隶。正统十二年(1447)云南鹤庆军民府因为所辖诸州土官,家僮庄户,动计千百,不供租赋,放逸为非,要求依照品级,量免数丁,其余悉数编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议决的方案是四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递减二丁,其余尽数解放,归入民籍,但是,在实际上,这些法令是不会发生效力的,因为庶民不许畜养奴隶,而畜养奴隶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这少数官僚贵族地主集团,法令只是为庶民而设,刑不上大夫,这法令当然是落空的。
三、奴隶的生活
明代统治集团畜养奴婢的数量是值得注意的,单就吴宽《匏翁家藏集》的几篇墓志铭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先母张氏,勤劳内助,开拓产业,僮奴千指,衣食必均。
七十四《承事郎王应详墓表》:
家有僮奴千指。
何乔新《何文肃公集》三十一《故承事郎赵孺人董氏墓表》:
无锡赵氏族大资厚,僮使千指。
唐顺之《荆川文集》十一《葛母传》:
葛翁容庵,游于商贾中,殖其家,僮婢三百余指。
嘉靖时名相徐阶家人多至数千。(87)至于军人贵族,那更不用说了,洪武时代的凉国公蓝玉蓄庄奴假子数千人(88),武定侯郭英私养家奴百五十余人。(89)
大量奴隶的畜养,除开少数的家庭奴隶,为供奔走服役的以外,大部分是用来作为生产力量的。用于农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五十八《徐南溪传》:
徐讷不自安逸,率其僮奴,服劳农事,家用再起。
六十五《封文林郎江西道监察御史王公墓志铭》:
吴江王宗吉置田使僮奴隶以养生,久之,囷有余粟。
《何文肃公文集》三十《先伯父稼轩先生墓志铭》:
买田一区,帅群僮耕之。
用于商业的例子如《匏翁家藏集》六十一《裕庵汤府君墓志铭》:
世勤生殖,有兄弟八人,其仕者曰渭,他皆行货于外,其家出者,率僮奴能协力作居,而收倍蓰之息。
六十二《李君信墓志铭》:
益督僮奴治生业,入则量物货,出则置田亩,家卒赖以不堕。
用于工业的如《穀山笔麈》所记:
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织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公仪休之所不为也。
高度的劳动力的剥削,造就了这些统治集团拥有大量的财富,奴隶却过着牛马一样的生活,在精神上也被当作牛马一样看待。谢肇淛《五杂俎》十四《事部》说,福建长乐奴庶之别极严,为人奴者子孙不许读书应试,违者必群击之。新安之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江苏娄县则主仆之分尤严,据《研堂见闻杂记》:
吾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御人奴之律令也。
四、明末的奴变
奴隶在统治集团的政治和军力控制之下,他们受尽了虐待,受尽了侮辱。然而,一到这集团腐烂了,政治崩溃了,军队解体了,整个社会组织涣散无力了,他们便一哄而起,要索还身契,解放自己和他的家族了。明代末年的奴隶解放运动,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光辉的一件大事。这运动从崇祯十六年到弘光元年(1644—1646),地域从湖北蔓延到江浙。
徐鼒《小腆纪年》卷二:
崇祯十六年四月,张献忠连陷麻城。楚士大夫仆隶之盛甲天下,而麻城尤甲于全楚。梅刘田李诸姓家僮不下三四千人,雄张里闾间。寇之将作也,(奴)思齐以民伍为相蔽,听其纠率同党,坎牲为盟为里仁会。诸家兢饰衣冠以夸耀之,其人遂炮烙衣冠,推刃故主,城中大乱。城外义兵围之,里仁会之人大惧,其渠汤志杀诸生六十人,而推其与己合者曰周文江为主,缒城求救于献忠。献忠自残破后,步卒多降于自成,麾下惟骑士七千人,闻麻城使至,大喜,进兵城下,义兵解围走,献忠逐入麻城,城中降者五万七千人,献忠别立一军名曰新营,改麻城为州,以文江知州事。
次年北都政权覆灭后,嘉定又起奴变,《小腆纪年》卷六:
崇祯十七年五月,嘉定华生家客勾合他家奴及群不逞近万人,突起劫杀,各缚其主而数之,倨坐索身契。苏松巡抚祁彪佳捕斩数人,余尽掩诣狱,令曰,有原主来者得免死,于是诸奴搏颡行匄原主以免。
金堡《偏行堂集》卷六《朱它园传》:
东南故家奴树党叛主,所在横行。翁家豢奴谋乘宗祠长至之祀,围而焚之。翁即从山中,归预祭毕,门外剑戟林立,翁久以恩信孚诸健儿,里无赖闻声辄敛手。
至是出叱之去,群奴尽靡,翁密语当涂,诛其首恶,主仆之分始明。
虽然被地方政府用军力压服,可是这运动还是在继续发展,《研堂见闻杂记》记1646年娄县的情形:
乙酉乱,奴中有黜者,倡为索契之说,以鼎革故,奴例何得如初。一呼千应,各至主门,立逼身契。主人捧纸待,稍后时即举火焚屋,间有缚主人者。虽最相得受恩,此时各易面孔为虎狼,老拳恶声相加。凡小奚佃婢在主人所者,立即扶出,不得缓半刻。其大家不习井饪事者,不得不自举火。自城及镇及各村,而东村尤甚,鸣锣聚众,每日有数千人,鼓噪而行,群夫至家,主人落魄,焚劫杀掠,反掌间耳,如是数日而势稍定。
到建州政权在各地奠定以后,这些旧地主官僚和资本家又得到新主人的荫蔽了,他们替新主人镇压人民、维持秩序、搜括财富、征发劳役,自然,所得到的报酬是财产的尊重和奴隶的控制。
一部分人民的厄运,又因大清帝国的成立,而延续了将近三百年。
度牒 / 做地主不如做和尚
《水浒传》第四回写鲁达三拳打死了镇关西以后,从渭州(今甘肃平凉)逃到代州雁门县(今山西雁门),因为官府画影图形,到处张贴榜文,缉捕得急,只好在五台山出家当了和尚,起个法名叫鲁智深。从此,寺院里多了一个和尚,俗世却少一个犯罪逃亡的军官,打死镇关西这一案子由于无处追查,便此了结。
在鲁达出家之前,赵员外对他说:“已买下一道五花度牒在此。”照常理说,度牒是出家人的身份证,应该由替他剃度的寺院填给,怎么鲁达在没有出家之前,赵员外的家里就买了一道度牒呢?而且度牒既是出家人的身份证,又怎么可以买卖呢?卖主又是谁呢?
原来在宋朝,度牒是可以买卖的,卖主是宋朝中央政府。1067年宋朝政府开始出卖度牒,一直卖到宋亡。在这两百年中,卖度牒所得的钱在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一道度牒的价格因时因地不等,如宋神宗时官价每道卖钱一百三十千,但在夔州路则卖到三百千,广西路则卖到六百五十千。(90)当时中原一带米价每斗不过七八十文至一百文。(91)每道度牒折合米约在一百三四十石以上。南宋时每道度牒卖钱一百二十贯至八百贯或折米一百五十石至三百石。(92)
度牒这样贵,什么人才能买得起?当然只有财主赵员外那样的人了。
买了度牒,只能出家当和尚、当道士,有什么好处?花这么多钱出家,说明当时的老百姓,以至部分地主,不如当和尚、道士好。
老百姓不必说了,宋代人民负担特别重。和尚、道士吃十方,寺院有田产,当了和尚、道士就不必服兵役、劳役,不出身丁钱米和其他苛捐杂税,逃避了政府的剥削,吃一碗现成饭,成为不劳而食的合法的游民。
地主呢?虽然对农民来说,他是剥削者,很神气。但在地主阶级内部来说,也有矛盾。因为地主也有官民之分,本是地主而又做了官的就有权有势,是官户。至于非官户的地主,为了保全身家财产,得想尽一切办法变成官户,要子弟读书中进士做官,如不行,也得出钱买官告,成为名义上的官户,当时官告也可以用钱买,但比度牒更贵。再不,就买张度牒也好。因为寺院田产是可以免租赋的。(93)
此外,还有许多好处,如和尚、道士在法律上受优待,宋代法律:“僧尼道士女冠,文武官七品以下者,有罪许减赎。”(94)
如果犯了杀人大罪,出家更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有效手段。古时候还不会照相,一般人都留长头发,缉拿榜文上只能说这人脸黄脸黑,有须无须,像鲁达那样的军官,剃了头发、胡子,改穿袈裟,离开了本乡本土,外地生人便很难辨认出来了。又如同书武松在鸳鸯楼杀了十五条人命,在十字坡菜园子张青家得了一张年龄相貌相当的度牒,便剪了头发,披在脸上遮盖刺的金印,装作行者模样,一路上二龙山去落草。虽然到处张挂榜文要逮捕他,可是“武松已自做了行者,于路却没人盘诘他”。可见有了度牒,就可以化装,使人辨认不出,对杀人犯罪来说是很顶事的。
正因为如此,度牒有广大的销路,宋朝政府就大卖度牒,成为生财之道,政府不但出卖,有时候还要强迫摊派呢。
北宋的度牒是雕版用黄纸印的。到南宋建炎三年(1129)才改用绫绢织造,织造的机关是少府监文思院,和织造官告同一个地方。《水浒传》所说的五花度牒,实际上是南宋的事。
从买度牒这一件事来说,《水浒传》是真实地反映了宋代的历史事实和阶级矛盾的。
晚明“流寇”之社会背景 / “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
一
明末流寇的兴起,是一个社会组织崩溃时必有的现象,如瓜熟蒂落一般。即使李自成、张献忠这一群农民领袖不出来,由那贵族、太监,官吏和绅士所组成的压迫阶级,也是要被它脚底下踏着的阶级所打倒的。这阶级的对立,在当时已经有人看出。崇祯十七年(1644)正月兵科都给事中曾应遴奏道:“臣闻有国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今天下不安甚矣,察其故源于不均耳。何以言之?今之绅富,率皆衣租食税,安坐而吸百姓之髓,平日操奇赢以役愚民而独拥其利,有事欲其与绅富出气力,同休戚,得乎?故富者极其富而每至于剥民,贫者极其贫而甚至于不能聊生,以相极之数,成相恶之刑,不均之甚也。(95)”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仕绅阶级利用他们所有的富力,和因此而得到的政治势力,加速地把农民剥削和压迫,农民穷极无路,除自杀外只能起来反抗,用暴力来推翻这一集团的吸血精,以争得生存的权利。
流寇的发动和实力的扩展,自然是当时的统治者所最痛心疾首的。他们有的是过分充足的财富;舒服、纵佚、淫荡、美满的生活。他们要维持现状,要照旧加重剥削来增加他们生活上更自由的需要。然而现在眼见要被打倒,被屠杀了。他们不能不联合起来,为了他们这一阶级的安全。同时,为着个人利害的冲突,这一集团的中坚分子,彼此间还是充满了嫉妒、猜疑……钩心斗角地互相计算。
在反面,农民是欢迎流寇的,因为是同样在饥饿中挣扎性命的人。他们自动做内应,请流寇进来。河曲之破,连攻城的照例手续都用不着。据《绥寇纪略》卷一:“辛未(1631)二月,上召辅臣九卿科道及各省盐司于文华殿。上问山西按察使杜乔林曰:‘河曲之城,何以贼到辄破?’乔林曰:‘贼未尝攻,有饥民为内应,故失守。’”和统治者的御用军队的骚扰程度相较,农民宁愿用牛酒来欢迎流寇:“樊人苦左兵淫掠,杀槁桔燔烧之,良玉怒,夺巨商峨艑重装待发,身率诸军营于高阜。汉东之人,牛酒迎贼。”(96)
官兵不敢和流寇接触,却会杀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报功。到这田地,连剩下的一些过于老实的老百姓也不得不加入反抗者的集团了。据《烈皇小识》卷四:“将无纪律,兵无行伍,淫污杀劫,惨不可言,尾贼而往,莫敢奋臂,所报之级,半是良民,民间遂有贼兵如梳,官兵如栉之谣,民安得不为盗!盗安得不日繁!”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平寇志》卷二记兵科给事中常自裕奏:“皇上赫然振怒,调兵七万,实不满五万,分之各处,未足遏贼。凤阳焚劫四日而马扩至,归德围解三日而邓玘来,颍毫安庐之贼返旆而北,尤世威等信尚杳然。至贺人龙等到处淫掠,所谓贼梳而军栉也。”在到处残破、遍地糜烂的景况下,统治者为了军费的需要,仍然盲目地加重农民的负担,左捐右输,迫得百姓不能不投到对面去。《平寇志》卷八说:“崇祯十七年二月甲戌,贼遣伪官于山东河南州县。先遣牌至,士民苦征输之急,痛恨旧官,借势逐之。执香迎导,远近若狂。”也有不愿和统治者合作,消极地不肯抵抗“流寇”的。“宣府陷,巡抚朱之冯悬赏守城,无一应者。三命之,咸叩头曰:‘愿中丞听军民纳款。之冯独行巡城见大炮。’曰:‘汝曹试发之,杀贼千百人,贼虽齑粉我,无恨矣。众又不应。之冯自起燃火,兵民竟挽其手。’之冯叹曰:‘人心离叛,一至于此。’”在一些地方,百姓一听见流寇是不杀人,免徭赋的,高兴得满城轰动,结彩焚香去欢迎流寇进来。(97)
在军事地带的人民尚受盘剥,比较安静的区域更不用说了。崇祯十四年(1641)吴中大旱瘟疫,反加重赋,据《启祯记闻录》二:“是岁田禾,夏苦亢旱,少不插莳,即莳亦皆后时,至秋间复为蝗虫所食。有幸免蝗祸者,又因秋杪旱寒,遂多秕死。大约所收不及十之三四。岁凶异常,抚按交章上请,不惟不蒙宽恤,征贼反有加焉。糙粮每亩二斗五升有零,折银每亩一钱七分有零。又急如星火,勒限残岁完粮,连差督饷科臣至吴中者两三员,赐剑专敕行事,人皆惶骇不安,大户役重粮多,中人支吾不给,贫民困馁死亡,井里萧条,乡城同象,非复向时全盛矣。”
苏州如此,他处可知。政府不因灾荒蠲免,地主亦复不能例外。同书又记常熟民变事:“崇祯十一年(1638)八月抚臣屡疏以旱蝗上闻,而得谕旨征粮,反有加焉。至收租之际,乡民结党混赖,田主稍加呵斥,每至起衅生乱,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众焚其居,抢掠其资。”
二
流寇的组成分子是“一乱民,一驿卒,一饥黎,一难氓”(98)。这是崇祯七年(1634)三月己丑南京右都御史唐世济疏中所说的。以陕西发难地而论,则“延绥以北为逃兵,为边盗,延绥以南为土寇,为饥民”(99)。边盗土寇可以归入乱民一类;加上逃兵,约略地可分五类。
关于乱民之起,《明史·杨鹤传》说:“关中频岁祲,有司不恤下,白水王二者鸠众墨其面,闯入澄城,杀知县张耀采,由是府谷王嘉允、汉南王大梁、阶州周大旺群贼蜂起,三边饥军应之,流氛之始也。”则亦是因饥举事。
关于驿卒的加入,《明史·流寇传》说:“以给事中刘懋议裁驿站,山陕游民仰驿糈者无所得食,俱从贼,贼转盛。”
《绥寇纪略》卷一引御史姜思睿疏也说:“各地贫民千百为群依辇舆以续命者,饥饿待死,散为盗。”
据《明史·五行志》三:“崇祯元年夏旱,畿辅赤地千里。陕西饥,延巩民相聚为盗。二年山西、陕西饥,五年淮、扬诸府饥,流殍载道;六年陕西、山西大饥,淮、扬洊饥;七年京师饥,太原大饥,人相食;九年南阳大饥,有母烹其女者,江西亦饥;十年浙江大饥,父子兄弟夫妻相食;十二年两畿、山东、山西、陕西、江西饥,河南大饥,人相食;十三年北畿山东、河南、陕西、山西、浙江、三吴皆饥,自淮而北至畿南,树皮食尽,发瘗胔以食;十四年南畿饥,山东洊饥,德州斗米千钱,父子相食,行人断绝,大盗滋矣。”在十四年中,灾荒迭起,河北更是厉害,内中山西、陕西、河南被灾情形最严重,次数也最多,由此可以知道流寇发难于秦晋,和流寇以秦晋人为中心的原因。
关于逃兵之加入,《明史·李自成传》记:“京师戒严,山西巡抚耿如杞勤王兵哗而西,延绥总兵吴自勉、甘肃巡抚梅之焕勤王兵亦溃与群盗合。”
在这样情形之下,当时的统治者仍是蒙蒙昧昧,不但不想法补救,反而以为是“疥癣之疾”不足致虑。地方官也未尝不知道叛乱之起是由于饥荒,而他们不但不加抚恤,反而很轻松地说:“此饥氓,徐自定耳。”他们对于低低在下的民众,本来不屑置意,只要民众能忍辱负重地像羔羊一般供他们宰杀剥削,他们便可以高枕而卧了。他们想不到饥民的集合暴动,最初固然是毫无政治企图,只求免于饿死;但等到一有了势力以后,他们也会恍然于敌人之无能,会来夺取政权,打倒旧日曾鱼肉他们的阶级的。
三
在叛乱起后,统治者的措施是一面愚蠢地冀图用武力削平,一面加重搜括来应付非常的军费,在叛乱发生前农民被强迫加负的有嘉靖三十年(1551)的“加派”一百二十万,三十七年的“提编”四十万,万历四十六年(1618)的“辽饷”三百万,前后迭增到五百二十万,在叛乱起后,崇祯三年(1630)又增百六十五万,八年增“助饷”,十一年行“均输”及“加征”,十三年加“练饷”。统计在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到崇祯时加派“辽饷”到九百万,“剿饷”到三百三十万,“练饷”七百三十万。(100)这些都是农民的血汗,有政治势力的地主、绅士、商人是不用负担的。
就陕西一地而论,民众的新加负担有“新饷”,有“均输”,有“间架”,其他琐细的勒索,更无从数起。(101)关于民间的苦痛,崇祯六年(1633)正月御史祁彪佳疏陈十四项:曰里甲,曰虚粮,曰行户,曰搜赃,曰钦提,曰隔提,曰讦讼,曰寓访,曰私税,曰私铸,曰解运,曰马户,曰盐丁,曰难民。(102)其最为农民所苦者是虚粮,据说当时纳税的则例“小民多未见闻,第据县符,便为实数。遂致贫户反溢数倍,豪家坐享余租,此飞洒之弊也。近来苦盗苦荒,迁徙载道,丁粮缺征,里甲代偿,富户化而为贫,土著化而为客,此逃亡之弊也。又有户产尽废,户粮犹存,买产之家,视若隔体,代纳之户,惨于剥肤,此赔垫之弊也”。为工人所苦者是行户:“一小民以刀锥博什一,为八口计也。有司佥为铺行,上自印官,下及佐贰,硃票一纸,百物咸输,累月经年,十不偿一。又有供应上司,名曰借办,每物有行,每行有簿。”为小商人所苦者是私税:“大江以北,凡贸易之家,官为给帖,下至鸡豚,无得免者,至隘口渡头,有少年无赖借牙用为名,横加剥夺,蝇头未获,虎吻旋吞。”为一般百姓所苦者是私铸:“私铸之为钱法害,固也。而南中为甚,每钱止重七分,每百不盈三寸。更有私铸奸人控官请禁,小民畏罪,去之惟恐不速,此辈一铸一卖,一禁一收,利五六倍,而小民何以堪哉!”(103)
不但农民的负担增加,他们积欠官府的陈年烂账也不曾被放松,崇祯八年(1635)二月侍读倪元璐上疏说:“今民最苦无若催科。未敢冀停加派,惟请自崇祯七年以前,一应逋负,悉可改从折色,此二者于下诚益,于上无损,民之脱此,犹汤火也。至发弊而追数十年之事,纠章一上,蔓延十休,扳贻而旁及数千里之人,部文一下,冤号四彻,谁以民间此苦告之陛下者。及今不图,日蔓一日,必至无地非兵,无民非贼,刀剑多于牛犊,阡陌决为战场,陛下亦安得执空版而问诸兵燹之区哉!(104)”
四
使人民愁苦的,除了捐税之项目和数量的增加以外,还有皇帝私人的聚敛。万历以下诸帝把家族的财富看得比国家的富强更重要,努力积聚,为纵情享乐计。但是国家的财政有定额的支配,皇帝只能夺取一部分过来,为着内库的充积计不能不另外想法去收敛财货,除了可以公开的进奉献纳及临时的征发如大工大婚的费用外,皇帝也收受贿赂、捐款,更不时地想法加罪臣下,目的是为籍没他们的财产,例如万历初年张居正、冯保的得罪,张鲸的因献财免罪,天启时代的追赃。
皇帝聚敛财货的爪牙是太监,太监代表着皇帝出来剥削民众和官吏,在刘瑾用事的时候,“凡人觐出使官皆有厚献”。有许多官吏因为不能照规定的数额进贿,甚至自杀。(105)魏忠贤用事的时候,朝中宰执卿贰都甘愿作他的义子干儿,有五虎五彪十狗四十孙儿之目。(106)自万历二十四年(1596)以后,到处派税使矿监,“大珰大监,纵横驿骚,吸髓饮血,以供进奉。大率入公帑者不及什一而天下萧然,生灵涂炭矣”。这一些皇帝代表的作恶情形,如《明史·陈增梁永传》所记:“大作奸弊,称奉密旨搜金宝。募人告密,诬大商巨室藏违禁物,所破产什倾家。杀人莫敢问。”陈奉在荆州,恣行威虐,每托巡历,鞭笞官吏,剽劫行旅。其党至入民家,奸淫妇女,或掠入税监署中。马堂在临清,诸亡命从者数百人,白昼手银铛夺人产,抗者辄以违禁罪之。中人之家,破者大半。梁永在陕西尽发历代陵寝,搜摸金玉,旁行劫掠,所至邑令皆逃。税额外增耗数倍。二十年中所遣内官到处苛削百姓,引起民变,毒遍天下。这种情形,皇帝不是不知道,但是他却故意放纵,来收受他的代表所剥削的十分之一的残沥。《明史》说:“神宗宠爱诸税监,自大学士赵志皋、沈一贯而下,廷臣谏者不下百余疏,悉寝不报,而诸税监有所纠劾,朝上夕下,辄加重谴,以故诸税监益骄。”
五
皇帝太监之下,便是皇族、官吏和绅士。明代是以八股文取士的,人们只要认得字,会凑上几段滥调,便很容易从平民而跃登特殊阶级,加入仕绅的集团,文理不通的只要花一点钱捐一个监生,也可仗着这头衔,不受普通人所受的约束,翻转头来去剥削他从前所隶属的阶级。他们不但没有普通农民所被派定的负担,并且可以利用他们的地位做种种违法的事,小自耕农受不了赋税的征索,除了逃亡以外,便只能投靠在仕绅阶级的门下作佃户,借他们作护身符来避免赋役。往往一个穷无立锥之地的八股作家,一旦得了科名,便立地变成田主,农民除了中央政府、地方官吏的两重负担外,还须作就地豪绅的俎上鱼肉。这般科举中人一作了官,气焰更是厉害,连国法也约束不住他们。《明史·杨士奇传》:“士奇子稷居乡,尝横暴杀人,言官交劾,朝廷不加法,以其章示士奇。又有人发稷横虐数十事,乃下之理。”《梁储传》:“储子次摅为锦衣百户,居家与富民杨端争民田,端杀田主,次摅遂灭端家二百余人。武宗以储故,仅发边卫立功。”宰相的儿子杀人纵虐,都非政府所能干涉。杨端用大地主的地位杀小田主,梁次摅以大绅士的地位杀两百多人,大不了的罪名也只是充军。《姬文允传》:“白莲贼徐鸿儒薄滕县,民什九从乱。知县姬文允徒步叫号,驱吏卒登陴不满三百,望贼辄走,存者才数十。问何故从贼?曰:祸由董二。董二者,故延绥巡抚董国光子也,居乡贪暴,民不聊生。”王应熊作了宰相,其弟王应熙在乡作恶的罪状至四百八十余条,赃银一百七十余万。(107)温体仁、唐世济的族人甚至作盗,为盗奥主。(108)土豪汤一泰倚从子汤宾尹之势,至强夺已字之女,逼之至死。(109)戴澳作顺天府丞,其家便怙势不肯输赋。(110)茅坤的家人也倚仗主势横行乡里。(111)陈于泰、陈于鼎兄弟的在乡作恶,致引起民变。(112)勋贵戚臣甚至惟意所欲,强夺民田,弘治间外戚王源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113)嘉靖中泰和伯陈万言奏乞庄田,帝以八百顷给之,巡抚刘麟、御史任洛复言不宜夺民地,勿听。(114)武定侯郭玹夺河间民田庐,又夺天津屯田千亩。(115)潞简王庄田多至四万顷。(116)
六
从另一方面看来,明代官俸之薄,是历史上所仅见的。据《明史·李贤传》当时指挥使月俸三十五石者实支仅一石,当时米一石折钞十贯,钞一贯仅值钱二三文,由此知指挥使一月所得不过二三十文。推而上之,正一品月俸八十七石,折钱也不过七八十文。正七品七石,每月俸饷更可怜到只有二三文钱了。其后又定官俸折银例,虽然情况稍微好一点,可是专靠俸饷,也非饿死不可。况且上司要贿赂,皇帝要进献,太监大臣要进献,家庭要生活,层层逼迫,除了剥削民众以外更没有什么办法。要做好官,便非像潘蕃那样,做了若干年的大臣,罢官后连住宅也盖不起,寄住人家终老。海瑞扬历内外,死后全家产只有一两银子,连买棺木也不够。这些自然是可忽略的例外,大多数官吏很容易寻出生财的大道。
贪赃不用说了,许多官吏,或他们的戚党宗族同时也是操奇计赢的大商人。他们可以不顾国禁,到海外去贸易番货,他们可以偷关漏税,经商内地,他们可以得到种种方便,去打倒或吞并其他无背景、无势力的小商家。他们独占了当时最大的企业:盐和茶业。他们有的广置店房,例如郭勋在京师的店舍多至千余区。(117)他们也放高利债,例如会昌伯孙忠的家人贷钱给滨州的人民“规利数倍”,有司为之兴狱索偿。(118)他们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可以科私税。(119)他们为着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左右政局。《明史·朱纨传》:“初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承平久,奸民阑出入勾倭人及佛郎机、葡萄牙诸国人互市。闽人李光头、歙人许栋踞宁波之双屿为之主,司其质契,势家护持之。”由海外贸易而引起倭寇的侵掠。朱纨巡海道下令禁止出海,福建人一旦失了衣食的贸源,仕绅阶级失去不费力而得的重利,联合起来排斥朱纨,福建人做京官的从中主持,结果是朱纨被劾落职自杀,倭寇的毒焰自此遂一发不可收拾。启祯间郑芝龙以海盗受招抚为朝廷官吏,独占海外贸易,海舶不得郑氏令旗不能往来,每一舶例入三千金,岁入千万计。(120)
七
贵族、太监、官吏和绅士所构成的上层阶级一方面自相剥削,一方面又联合地方种种方式去剥削农民。在上的穷奢极欲,夜以继日;皇帝大臣们在讲长生,求“秘法”,肆昏淫,兴土木。绅士、豪商和其他有闲分子更承风导流。妓女、优伶、小唱、赌博、酗酒成为日常生活的要素。昆曲和小品文发达正是这时代性的表现。假如一部文学作品是可以作一个时代的象征的话,无疑地《金瓶梅》是象征这一时代的。另一方面,农民却在饥饿线下挣扎着,被力役、赋税、苛捐、盗匪、灾荒、官吏、乡绅逼迫着;他们忍耐了几辈子,受苦了几十年,终于等到了大时代的来临,火山口的爆发,从火光血海中,才仿佛看见自己的出路!他们丧失了、或被天灾所迫而舍去了耕地,便成为流浪的难民。他们即使能找到别的工作,也仍不免于冻饿。据《徐氏庖言》卷一:“都下贫民佣一日得钱二十四五文,仅足给食。三冬之月,衣不蔽体。”他们有生存的权利,有要求吃饱的权利。我们试一考查当时的米价:“天启四年(1624)苏州米一石一两二钱。(121)崇祯二年(1629)苏州粮一石折银一两有余。(122)四年(1631)延绥斗米四钱。(123)十年(1637)苏州冬粟每石一两二钱,白粟一两一钱。(124)十三年(1640)山东米石二十两,河南米石百五十两。(125)苏松米每石一两六钱,秋杪糙米至每石二两。(126)十四年(1641)山东临清米石二十四两。(127)苏州白米每石三两零。(128)十五年(1642)苏州米每升至九十文有零。(129)”
这虽是一个简略不完的统计,并且只是几个地方在荒歉时的情形,不过也可由此窥见当时农民苦痛情形的一斑,由此以例全国,大概是不会相距过远的。
在这种情形下的农民,陡然遇见了得救的机会,即使不很可靠的机会,也会毫不迟疑地抓住,牺牲一切,先去装饱肚皮和打倒过去曾压迫过他们的敌人。这机会便是腐溃了几十年的社会经济所产生的“流寇”暴动。
八
统治者剥削的结果是使占全人口极大多数的生产者——无告的农民陷于饥饿线下,在另一方面,流寇的口号却是“吃他娘,着他娘,吃着不尽有闯王,不当差,不纳粮”(130),以除力役、废赋税、保障生活为号召,以所掠散饥民,百姓称这军队为李公子仁义兵。破洛阳时散福邸中库金及富人赀给百姓。(131)又下令保护田禾,马腾入田苗者斩之。对于一般地方官吏和绅富阶级,却毫不矜闵地加以残杀。《平寇志》卷六:“城陷若获富室仕宦,则献之巨帅,索其积而杀之。”惟一例外是有德于民的退休官吏。《明吏·王徵俊传》:“崇祯十七年二月贼陷阳城,被执不屈,系之狱。士民争颂其德,贼乃释之。”《明吏·忠义传》所记无数的乡官和八股家的死难殉节,被史家文饰为忠义报国的,其实不过是自己知道作恶过多,反正活不了,不如先自杀,或作困兽之斗,企图落一个好名声而已。
流寇的初起,是各地陆续发动的,各自为战,目的只在不被饥饿所困死。后来势力渐大,始有意识作打倒统治者的企图。最后到了李自成在1643年渡汉江陷荆襄后,始恍然于统治者之庸劣无能,可取而代之。从此后便攻城守地,分置官守,作夺取政权的步骤。(132)果然不到两年北京政府即被推翻,长江以北大部被统治在新政权之下。这是在流寇初起事时所意料不及的。其实与其说这是流寇的功绩,还不如说是这古老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自然崩溃比较妥当。戴笠作《流寇长篇序》,就统治阶级的不合作这一点来说明流寇之成功,他说:“国之致亡,祖功宗德,天时人事均有之,非尽流寇之罪,贼虽凶狡绝人,亦借成就者之力也。主上则好察而不明,好佞而恶直,好小人而疑君子,好速效而无远计,好自大而耻下人,好自用而不能用人。廷臣则善私而不善公,善结党而不善自立,善逢迎而不善执守,善蒙蔽而不善任事,善守资格而不善求才能,善因循而不善改辙,善大言虚气而不善小心实事。百年以来,习为固然。有忧念国事者则共诧之如怪物。武臣非无能兵者,而必压以庸劣文臣,间有不庸劣者而又信任不深,兵食不足,畏人以偏见邪说持其后,无敢展布。至于阉侍之情况,古今同然,不必言也。煤山之祸,众力所共,闯贼独受其名耳。”以明统治权之倾覆为众力所共。文震孟于崇祯八年(1635)上疏论致乱之源说:“堂陛之地,欺猜愈深,朝野之间,刻削日甚,缙绅蹙靡骋之怀,士民嗟束湿之困,商旅咨叹,百工失业,本犹全盛之海宇,忽见无聊之景色,此又致乱之源也。”这是说统治者的内部崩溃。“边事既坏,修举无谋,兵不精而自增,饷随兵而日益,饷益则赋重,赋重则刑繁,复乘之以天灾,加之以饥馑,而守牧惕功令之严,畏参罚之峻,不得不举鸠形鹄面无食无衣之赤子而笞之禁之……下民无知,直谓有司仇我虐我,今而后得反之也。”(133)这是说统治者驱民死地,自掘坟墓。李自成檄数统治者的罪状说:“明朝昏主不仁,宠宦官,重科第,贪税敛,重刑罚,不能救民水火,日罄师旅,掳掠民财,奸人妻女,吸髓剥肤。”(134)前面的四项罪状都是古已有之,是这古老社会的病态,不是崇祯及其廷臣所能负责的。在檄文中他特别提出他是代表农民利益、他本人是出于农民阶级的,他说:“本营十世务农良善,急兴仁义之师,拯民涂炭,士民勿得惊惶,各安生理。各营有擅杀良民者全队皆斩。”(135)标着显明的农民革命的旗帜向旧统治致死命地攻击,对方则犹茫然于目前的危机,对内则互相猜嫌排斥,表现出充分的不合作精神,对民则加力压榨,驱其反抗,两方的情势达于尖锐化,以一小数的溃腐的统治集团来抵抗全体农民的袭击,自然一触即摧,明室的统治权于此告了终结,同时拥护这统治权的仕绅阶级的寿命也从此中断,假如没有建州部族的乘机窜入,也许这反对宦官、科举制度,诛锄绅富的新统治者会给未来的历史以新的意义和设施。然而他们终于被一更新兴的部族所粉碎,昙花一现的新统治权也跟着被消灭,给铲除未尽的八股家、地主、商人们的旧集团以更苏的机会,虽然这一旧灵魂已不复能恢复过去所有的势位,然而他们会从文字的记载来诋毁他们的已失败的故人,从此片面的历史遂决定了所谓“流寇”事件的反面意义。在文字上所见的流寇只是一些极凶极恶、杀人、放火、屠城等惨酷残忍的记载。
最后,我们再引两条可信的记载,说明这旧社会之必然的崩溃:崇祯十六年(1643)秋冬之间,外寇内乱,已经到了亟亟不可终日的地步,在同一国家同一祸福的江南,却仍踵事增华,作升平之歌舞。《启祯记闻录》三:“七月二十五日,枫桥有好事者敛银于粮食行中,以为赛会之资,风闻从来未有之盛……衿绅士庶男女老幼,顷城罢市,肩舆舟楫之价,皆倍于常。通国若狂。”次年三月十九日北京政府颠覆,在得到国变消息后的吴江,竟举行从来未有之盛会。
同书记:“四月初二吴江赛会,目睹者云富丽异常,为郡中从来所未有。是时北都不祥之说已竞传,民间犹为此举,可见人无忧国之心!”这不是偶然的!
古代小说中在描述打仗时一定要排阵,要讲究、演习阵法。诸葛亮的八阵图,宋辽战争中辽方的天门阵,似乎有了阵法,就有了战场制胜的法宝。但实际并不如此,由于皇帝事先所制阵图不可能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统军将帅又不敢违背节制,这样机械执行,要打胜仗是绝对不可能的。
* * *
(1) 《唐会要·关市》。
(2) 《弘治会典》卷一一。
(3) 《弘治会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4) 《明史》卷二八一,《庞嵩传》。
(5) 《明史》卷七八。
(6)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
(7) 《明宣宗实录》卷六九。
(9) 《明律》四,《户》一。
(10)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11) 《弘治会典》卷二〇。
(12)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13)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赋役》。
(14) 《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15) 《大诰》第四四。
(16) 《大诰》第四一。
(17) 《方孩未集》卷一。
(18) 《明英宗实录》卷四〇。
(19) 《续诰》第二一。
(20) 《续诰》第四七。
(21) 吴应箕:《楼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议。
(22) 参看《大公报·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阶级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阶级》二文。
(23) 《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七。
(24) 《明英宗实录》卷二五。
(25) 《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
(26) 《明宣宗实录》卷七九。
(27)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
(28) 《石隐园藏稿》卷五,《嵩祝陛辞疏》。
(29) 《壮悔堂文集》,《正百姓》。
(30) 《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31)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32) 《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33) 《明律》九,《户》六。
(34)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〇。
(35)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36) 《明英宗实录》卷七九。
(37) 《亭林文集》卷三,《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38) 《明英宗实录》卷七二。
(39) 《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40) 《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
(41) 《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一。
(42) 《桂洲文集》卷一三。
(43) 《桂洲文集》卷一三。
(44) 《桂洲文集》卷一三。
(45) 《明史》卷三〇〇,《陈万言传》。
(46) 《明史》卷一二〇,《景王传》。
(47) 《明史》卷一二〇,《潞王传》。
(48) 《明史》卷一二〇,《福王传》《潞王传》。
(49) 《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50) 《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51)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52) 《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53)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54) 《霍勉斋集》卷一八,《为乞恩痛革仓弊以苏民困事申察院》。
(55) 《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56) 《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57) 《明成祖实录》卷六七。
(58) 《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59) 《明宣宗实录》卷三九。
(60) 《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61) 《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状》。
(62) 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历略》。
(63) 《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64)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65)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66) 《明宣宗实录》卷六。
(67)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68) 《明英宗实录》卷三八。
(69)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二。
(70)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
(71) 《明英宗实录》卷一五四。
(72) 《明史》卷一七八,《项忠传》。
(73) 《明史》卷一五九,《原杰传》。
(74)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盗》。
(75)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76)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
(77) 《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78) 《明英宗实录》卷八二。
(79) 《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80)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三。
(81)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
(82)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五。
(83)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84)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
(85) 《刘忠宣公遗集》卷一,《处置军伍疏》。
(86)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87) 于慎行:《穀山笔麈》五。
(88)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五。
(89)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五。
(90) 《宋会要稿》六七、一四〇。
(9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二五一、二五二;《宋会要稿》一二二。
(92) 《宋会要稿》六二、九六;朱熹:《朱文公集》一六。
(93) 赵翼:《廿二史劄记》一九;俞正燮:《癸巳类稿》一三。
(94) 《长编》九七。
(95) 《崇祯长编》卷二。
(96) 《绥寇纪略》卷九。
(97) 《明史》卷二六三,《朱之冯传》。
(98) 《平寇志》卷一。
(99) 《绥寇纪略》卷一。
(100)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101) 《明史》卷三〇九,《李自成传》。
(102) 《明史》卷二七五,《祁彪佳传》。
(103) 《祁忠惠公遗集》卷一,《陈民间十四大苦疏》。
(104) 《平寇志》卷二。
(105) 《明史》卷三〇四,《刘瑾传》。
(106) 《明史》卷三〇五,《魏忠贤传》。
(107) 《明史》卷二五三,《王应熊传》。
(108) 《明史》卷二五七,《冯元飚传》。
(109) 《明史》卷三〇三,《徐贞女传》。
(110) 《明史》卷二七八,《詹兆恒传》。
(111) 《明史》卷二八七,《茅坤传》。
(112) 《明史》卷二四五,《蒋英传》。
(113) 《明史》卷三〇〇,《王镇传》。
(114) 《明史》卷三〇〇,《陈万言传》。
(115) 《明史》卷一三〇,《郭英传》。
(116) 《明史》卷一二〇,《潞王翊镠传》。
(117) 《明史》卷一三○,《郭英传》。
(118) 《明史》卷三○○,《孙忠传》。
(119) 《明史》卷三○○,《张峦传》。
(120) 《南明野史》中。
(121) 《启祯记闻录》卷一。
(122) 《启祯记闻录》卷一。
(123) 《明史·李继贞传》。
(124) 《启祯记闻录》卷二。
(125) 《明史·左懋第传》。
(126) 《启祯记闻录》卷二。
(127) 《明史·左懋第传》。
(128) 《启祯记闻录》卷二。
(129) 《启祯记闻录》卷二。
(130) 《平寇志》卷八。
(131) 《绥寇纪略》卷九。
(132) 《绥寇纪略》卷九;《平寇志》卷六。
(133) 《烈皇小识》卷四。
(134) 《平寇志》卷六。
(135) 《平寇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