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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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台记事
《作者:马生龙》笔记。明马生龙撰。一卷。作者原署三湘(湘潭、湘阴湘乡)人,仕履不详。凤凰台故址在今南京市南,集中记洪武初年朱元璋于金陵建都筑城及其微行巡察诸传说,颇有“凤去台空江自流”之叹,故以名书。内容约可分三部分。开首诸条写金陵王气,明之建国,于六朝旧城基础上,周围百里内立十三门,外城因山控江一百八十里内建十六门及筑城用石灰秫粥锢其外,”外筑土城, 自宫中挖阴沟通土城之外,以为金汤之固,而又能预防不测之大略;其次,暴露出朱元璋的无比残暴:他微行巡察,发现修城人杂泥土于石灰黏粥中抹石墙时,“即筑筑者(修城人)于垣中”等,都充分暴露封建社会统治阶级“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反动本质,与正史所载,相去甚远。故此编可补史阙。有《稗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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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明梦余录
《作者:孙承泽》七十卷。明清之际孙承泽 (详见《尚书集注》)撰。是编属杂记,所记只限于明代北京。分四个层次,首记建置、形胜、城池、畿甸;次记城防、宫阙、坛庙;再记官署;终记名迹、寺庙、石刻、岩麓、川渠、陵园共计十四门,但叙述沿革的甚少。其中官署一门四十卷,居全书过半。体例庞杂,兼有政书、掌故、方志之特点,而以政书内容为详。内引实录、邸报、上谕、章疏、礼制、法律等古代文献资料极博,于明典章源流迁革,中央机构职掌和北京地理人文研究均有史料价值。为记载明代北京特为详瞻的著作之一。书中标目,以记明代为主,则不应泛及前代,即便泛及,也应遵其原貌,原原本本,丝牵绳贯。是书第一子目名礼制,首条朱子仪礼经传通解,次条吴澄三礼考注,三条朱子家礼,皆先儒著述之文,非朝庭典章,亦非明代新制,不应归于礼部。承泽受门派纷争余波影响,持论常有偏袒。周延儒持官纳贿,赐死不冤,承泽乃从内阁门中录其《直房记》一篇,大加赞誉,实为其袒护。惟于材料去取,时杂成见,叙次仍有挂漏。后作者又补撰《天府广记》一书,较侧重于北京史地和宫阙情况。版本有清康熙、乾隆间内府刊本,《四库全书》本,清同治、光绪间孙氏 《古香斋袖珍十种》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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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志
《作者:宋敏求》城镇志。北宋宋敏求(1019—1079)纂。二十卷。敏求字次道, 平棘(今河北赵县)人。熙宁进士,官至龙图阁直学士。长安(今西安)为周、秦、汉、唐都城,历史悠久。敏求以唐韦述《两京记》仅详古迹,余多阙如,乃创体例,遍搜传记诸书,于熙宁九年(1076)成此书,约十五万字。记事以秦、汉、唐等前代事迹为主,兼及本朝。搜集与长安有关的史部实录、传记、家谱、古志、古图、碑刻、笔记等整理、编纂成书。详细记载了唐代长安城郭、宫室、坊市。另附元人李好文所绘图3卷。清人将图并入《长安志》。卷一为总述,述分野、土产、土贡、风俗、四至、管县、户口,卷二述雍州、京都、京兆尹、府县官,卷三至六为宫室,分述周秦汉唐长安诸宫、诸殿、苑囿、唐宫城,卷七至十述唐皇城及京城各坊,卷十一至二十,述京兆府所管长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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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垣识略
《作者:吴长元》笔记。清吴长元撰。十六卷。长元字太初,浙江仁和(今杭州)人。乾隆间潦倒京都,为公卿校雠文艺,撰是书。约二十四万字。据康熙时朱彝尊编《日下旧闻》和乾隆帝敕编《日下旧闻考》二书增删重写而成。 全书记录了北京城近郊区(包括大内宫苑、皇城、内城、外城和郊垌)的史地人文情况。书中胪列城市,条析坊巷,杂载寺观,间徵轶事,收录诗歌,采掇大纲,事详语略。吴长元久居北京,他根据自己的实地考查与史籍、碑碣想印证,对所据底本疏略未尽之处予以增补,错误不实之处予以纠正质疑。书中考证的文字,原为《日下旧闻》中的加“原按”,补遗的文字加“补按”,《日下旧闻考》中的加“考按”,作者自己考证的加“长元按”。书前冠有18幅地图(城池、大内皇城、八旗界址、西山园囿等),可称是北京历史上最早的旅游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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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往哲记
《作者:杨循吉》一卷。续吴中往哲记 一卷。续吴中往哲记补遗 一卷。《吴中往哲记》明杨循吉(1456~1544) 撰。“续记” 和 “补遗” 黄鲁曾 (1487~1561)撰。杨循吉,字君谦,吴县 (今江苏省苏州市)人,明成化年间 (1465~1487)进士,曾官礼部主事,著有《松筹堂集》及“杂著”十余种,《吴中往哲记》记载明初苏州府人物,自“勋德”至“冠衲”分七类,共记41人。黄鲁曾,字得之,也是吴县人,明正德年间(1506~1521)举人,仕履不详。《续吴中往哲记》 自“忠节”到 “散逸”分十七卷记载苏州府人物40人,《续吴中往哲记补遗》自 “审进”到“释行”分十九类记载功苏州府人物31人。三书所列各人物小传,寥寥数语,难见端详始末,且考核时有不精,至为伪谬,难为信史。该书现存有明嘉靖刻本,收《北京图书馆吉籍善本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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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鉴类函
此书为清圣祖敕撰,张英、王士禛等编纂。凡450卷,计分45部,有2500余小类。其扩充明人俞安期《唐类函》,博采《太平御览》、《玉海》、《山堂考索》、《天中记》等书,广收宋、元、明各代的文章事迹,远有所稽,近有所考,源流本末,一一灿然,以供文人驱遣故实词藻之用。45部顺序为:天、岁时、地、帝王、后妃、储宫、帝戚、设官、封爵、政术、礼仪、乐、文学、武功、边塞、人、释教、道、灵异、方术、巧艺、京邑、州郡、居处、产业、火、珍宝、布帛、仪饰、服饰、器物、舟、车、食物、王谷、药、菜蔬、果、花、草、木、鸟、兽、鳞介、虫豸。每部又分若干子目,每项子目著录5类内容:释名、总论、沿革、缘起;典故;对偶;摘句;诗文。如子目不具备这5项内容,则付阙如。每一类内容都分为“原”、“增”两部分,分别表示《唐类函》所辑唐人类书与清人编此书时所续增。《渊鉴类函》集搜采、分部、序类、剪裁之功。”计其所载,实倍于《御览》。……与《佩文韵府》、《骈字类编》,皆亘古所无之巨制,不输宋三四大书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但因成书于众手,也有不少引文上的讹误疏漏。《渊鉴类函》成书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有内府刊本、1887年上海同文书局石印本、1985年北京市中国书店影印同文书局本等。
建殊录
《建殊录》由东洞之门人岩恭敬甫将其师“临床治验卓绝者,辑成一书”。刊于日本宝历十三年(1763)。《建殊录》全书荟萃了吉益氏父子俩毕生的医疗学术经验,对后世医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荆溪林下偶谈
四卷。宋吴子良 (1197—约1257)撰。吴子良,号荆溪,临海 (今属浙江省)人。南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进士,官至湖南运使太府少卿。著有《荆溪集》。此书凡四卷,所言均为论诗文之语。记事、议论、考辨相杂,每则之前皆有标题概括其主要内容。后人曾辑录其中作品评论和诗歌部分题为《吴氏诗话》,单独刊行。书中论文,主张“主之以理,张之以气,束之以法”,强调应“行于自然”,反对“蹈袭前人”,主张“文虽奇,不可损正气,文虽工,不可掩素质”。论诗,主张既要讲究“如在目前”,又要讲究“语不多而味甚长”,并引入了 “境界”、“襟度”、“想象”等概念。今观此集,吴子良所论多属散谈,然却也涉及了为诗、为文的一些关键问题,有时确有精辟之见,对后人的研究和诗歌创作均有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此书有《四库全书》本、《唐宋丛书》本、《祕笈》本,并被收入 《丛书集成初编》。
吏学指南
八卷。元徐元瑞撰。本书成于元成宗大德五年(1301)。据作者自序称,“善为政者,必先于治,欲治必先明乎法,明法然后审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则政乖,吏之于官,实非小补。”鉴于“初学之士,妙龄而入,律书要旨,未暇师承,巧诋之风,薰染日著”,故 “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编成本书,“期在启蒙”。元代重用吏,显然,作者撰写本书的目的是让初入官场的人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于教导之中,有规诫之意,并倡导崇法爱民。本书的内容包括了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术语,共分为九十一类,如 “吏称”、“才能”、“政事”、“官称”、“统属”、“法例”、“礼仪”、“狱名”、“听讼”、“服制”、“禁制”等。每类之下有若干术语,共列2109条。每条之下有简明的解释,指出词语的含义,有的再加申说。如“部曲”条称:“此等幼无所归,投身衣服,其主以奴畜之,别无户籍,唯随本主籍贯。若此之类,名为部曲,及其长成,许得通娶良人。”又“亲民官”条称:“临民之官曰亲。盖亲者,爱也。取爱养兆民之意。”就本书撰写宗旨及全书内容而言,亦可称为“元代官吏手册”,或“元代公文用语辞典”。本书原附入《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中,未单行。《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杂家类存目七收入。因该《全集》是一部叙述家规家训之书,往往被人所忽视,且其性质又与《吏学指南》不相近,因此使《吏学指南》这部有价值的书被埋没了六百余年。《贩书偶记》始单独列出,注明为元刊本。作为《全集》本,有元、明刊本。而单行本,始有1951年日本东京东洋史研究会油印本。后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于1979年4月据油印本改版排印,出版了标点本,并改正了油印本中的许多错误,附有《吏学指南笔划索引》,颇便读者。是为目前最好的版本。另有浙江古籍出版社的点校本。
为狱等状四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宋高僧传
佛教史书。原名《大宋高僧传》。三十卷。宋释赞宁于太平兴国七年(982)奉敕编撰,至端拱 元年(988)书成。继《续高僧传》之后,记述自唐高宗时至宋雍熙年的僧人共五百三十二人,附传一百二十五 人(原书“序”谓正传五百三十三人,附传一百三十人)。 全书分十科,名目与《续高僧传》同,但于每人传后附以 论述,分为“系”(论述)、“通”(答问),以申明作者之旨。 本书记传授源流最为赅备。材料所本多为碑铭,于诔铭 记志摭采不遗,实称详博。其“习禅篇”除云门文偃外于 禅宗内各派重要人物皆有专传,对禅宗内部各派之争 亦不讳言,是研究禅宗史的重要资料。本书宋、元、明、 清各藏及《四库全书》皆著录。扬州刻经处有单刻本,题 《续高僧传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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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象斗(约1560 -1637) 名文台,字象斗,号仰止子、仰止山人、三台山人、三台馆主人,别名世腾、象乌、宗下、云登父、子高父等福建建阳人,明末著名书坊主、小说家。他生逢明末建阳刻书鼎盛时期,仅余氏一族就有三十余家书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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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前145年或前135年-不可考)中国古代著名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字子长,西汉左冯翊夏阳(今陕西韩成)人。十岁时,随父司马谈到长安,开始研读古代文献,并就学于董仲舒、孔安国。二十岁自长安出发,历经长江、湘江、沅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