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风俗篇:习以为常的不一定是正确的
南人与北人 / 根深蒂固的南北之见
在新式的交通工具没有输入中国以前,高山和大川把中国分成若干自然区域,每一区域因地理上的限制和历史上的关系,自然地形成它的特殊色彩,保有它的方言和习惯。除开少数的商旅和仕宦以外,大部分人都窒处乡里,和外界不相往来。经过长期的历史上的年代,各地的地方色彩愈加浓厚,排他性因之愈强,不肯轻易接受新的事物。《汉书·地理志》记秦民有先王遗风,好稼穑,务本业;巴、蜀民食稻鱼,无凶年忧,俗不愁苦,而轻易淫佚,柔弱褊阨;周人巧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熹为商贾,不好仕宦;燕俗愚悍少虑,轻薄无威,亦有所长,敢于急人;吴民好用剑,轻死易发;郑土陿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其俗淫……是说明地方性的好例。
到统一以后,各地政治上的界限虽已废除,但其特性仍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而被保留。虽然中间曾经过若干次的流徙和婚姻的结合,使不同地域的人有混合同化的机会,但这也只限于邻近的区域,较远的和极远的人仍是处于截然不同的社会生活。例如吴越相邻,这两地的方言、习惯,及日常生活、文化水准便相去不远,比较能互相了解。但如秦、越则处于“风马牛不相及”的地位,虽然是同文同族,却各有不同的方言,不同的习惯,不同的日常生活,差别极远。以此,在地理上比较接近的区域便自然地发生联系,自成一组,在发生战事或其他问题时,同区域的人和同组的人便一致起而和他区他组对抗。在和平时,也常常因权力的争夺发挥排他性,排斥他区他组的人物。这种情形从政治史上去观察,可以得到许多极好的例证。
依着自然的河流,区分中国为南北二部,南人北人的名词因此也常被政治家所提出。过去历史上的执政者大抵多起自北方,因之政权就常在北人手中,南人常被排斥。例如《南史·张绪传》:
齐高帝欲用张绪为仆射,以问王俭。俭曰:“绪少有佳誉,诚美选矣。南士由来少居此职。”褚彦回曰:“俭少年或未谙耳。江左用陆玩、顾和,皆南人也。”俭曰:“晋氏衰政,未可为则。”
同书《沈文季传》:
宋武帝谓文季曰:“南士无仆射,多历年所。文季曰:南风不竞,非复一日。” 可见即使是在南朝,“南士”也少居要路,东晋用南人执政,至被讥为衰政。
太祖常有言不用南人为相,国史皆载,陶谷《开基万年录》《开宝史谱》皆言之甚详,云太祖亲写南人不得坐吾此堂,刻石政事堂上。
《通鉴》亦记:
宋真宗久欲相王钦若。王旦曰:“臣见祖宗朝未尝有南人当国者。虽古称立贤无方,然须贤士乃可。臣为宰相,不敢阻抑人,此亦公议也。”乃止钦若入相。钦若语人曰:“为子明迟我十年作宰相。”
当国大臣亦故意排斥南人,不令得志,《江邻几杂志》记:
寇莱公性自矜,恶南人轻巧。萧贯当作状元,莱公进曰:“南方下国,不宜冠多士,遂用蔡齐。”出院顾同列曰:“又与中原夺得一状元。”
晏殊字同叔,抚州临川人,七岁能属文。景德初张知白安抚江南,以神童荐之。帝召殊与进士千余人并试廷中,殊神气不慑,援笔立成。帝嘉赏,赐同进士出身。宰相寇准曰:“殊江外人。”帝顾曰:“张九龄非江外人耶?”
蒙古人入主中原后,南人仍因历史的关系而被摈斥。《元史·程钜夫传》:
至元二十四年(1287)立尚书省,诏以为参知政事,钜夫固辞。又命为御史中丞,台臣言钜夫南人,且年少。帝大怒曰:“汝未用南
人,何以知南人不可用。自今省部台院必参用南人。”
虽经世祖特令进用南人,可是仍不能打破这根深蒂固的南北之见,南人仍被轻视,为北人所嫉妒。同书《陈孚传》:
至元三十年(1293)陈孚使安南还,帝方欲寘之要地,而廷臣以孚南人,且尚气,颇嫉忌之。遂除建德路总管府治中。
《元明善传》说得更是明白:
明善与虞集初相得甚欢。后至京师,乃复不能相下。董士选属明善曰:“复初(明善)与伯生(集)他日必皆光显,然恐不免为人构间。复初中原人也,仕必当道。伯生南人也,将为复初摧折。今为我饮此酒,慎勿如是。”
南人在都求仕者,北人目为腊鸡,至以相訾诟,盖腊鸡为南方馈北人之物也,故云。
到明起于江南,将相均江淮子弟,南人得势。几个有见识的君主却又矫枉过正,深恐南人怀私摈斥北士,特别建立一种南北均等的考试制度。在此制度未创设以前,且曾发生因南北之见而引起的科场大案。《明史·选举志》记:
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自洪武,丁丑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五十二人皆南士。三月廷试擢陈䢿为第一,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读张信十二人复按,䢿亦与焉。帝怒犹不已,悉诛信蹈及陈䢿等,戍三吾于边。亲自阅卷,取任伯安等六十一人。六月复廷试,以韩克忠为第一,皆北士也。
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宣德正统间分为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南卷为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卷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成化二十二年(1486),四川人万安周弘谟当国,曾减南北各二名以益于中。至弘治二年(1489)仍复旧制。到正德初年(1506),刘瑾(陕西人)、焦芳(河南人)用事,增乡试额,陕西为百人,河南为九十五,山东、山西均九十。又以会试分南、北、中卷为不均,增四川额十名并入南卷,其余并入北卷,南北均取百五十名。瑾、芳败,又复旧制。天顺四年(1460)又令不用南人为庶吉士,《可斋杂记》说:
天顺庚辰春廷试进士第一甲,得王夔等三人。后数日上召李贤谕曰:“永荣宣德中咸教养待用,今科进士中可选人物正当者二十余人为庶吉士,止选北方人,不用南人。南方若有似彭时者方选取。”贤出以语时,时疑贤欲抑南人进北人,故为此语,因应之曰:“立贤无方,何分南北。”贤曰:“果上意也,奈何!已而内官牛玉复传上命如前,令内阁会吏部同选。”时对玉曰:“南方士人岂独时比,优于时者亦甚多也。”玉笑曰:“且选来看。”是日贤与三人同诣吏部,选得十五人,南方止三人,而江南惟张元祯得与云。
但在实际上,仍不能免除南北之见,例如《朝野记略》所记一事:
正德戊辰,康对山海(陕西人)同考会试,场中拟高陵吕仲木柟为第一,而主者置之第六。海忿,言于朝曰:“仲木天下士也,场中文卷无可与并者;今乃以南北之私,忘天下之公,蔽贤之罪,谁则当之。会试若能屈矣,能屈其廷试乎?”时内阁王济之(鏊,震泽人)为主考,甚怨海焉。及廷试,吕果第一人,又甚服之。 到末年吴、楚、浙、宣、昆诸党更因地立党,互相攻击排斥,此伏彼起,一直闹到亡国。
在异族割据下或统治下,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关系愈加尖锐化。如南北朝时期“索虏”“岛夷”之互相蔑视,元代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社会阶级差异,清代前期之满汉关系及汉人之被虐待、残杀、压迫。在这情形下,汉族又被看作一个整体——南人。在这整体之下的北人和南人却并不因整个民族之受压迫而停止带有历史性的歧视和互相排斥,结果是徒然分化了自己的力量,延长和扩大征服者的统治权力。这在上举元代的几个例证中已经说明了这个具体的事实了。
也许在近百年史中最值得纪念的大事,是新式的交通工具及方法之输入。它使高山大川失却其神秘性,缩短了距离和时间,无形中使几千年来的南北之见自然消除,建设了一个新的、统一的民族。
古人的坐跪拜 / 问中国人为什么要跪?
年轻时候看旧戏,老百姓见官得跪着,小官见大官得跪着,大官见皇帝也得跪着,跪之不足,有时还得拜上几拜,心里好生纳罕,好像人们长着膝盖就是为着跪、拜似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礼节呢?
后来读了些书,证明戏台上的跪、拜,确是反映了古代人们的生活礼节。例如清末大学士瞿鸿禨的日记上,就记载着清朝的宰相们和皇帝、皇太后谈话的时候,都一溜子跪在地上,他们大多数人都年纪大了,听觉不好,跪在后边的听不清楚皇帝说的什么,就只好推推前边跪的人,问到底说的是什么。有的笔记还记着这些年老的大官,怕跪久了支持不住,特地在裤子中间加衬一些东西,名为护膝。而且,不只是宫廷、官府如此,民间也是这样的,如蔡邕《饮马长城窟行》:“长跪读素书,书上竟何如?”古诗:“上山采蘼芜,下山逢故夫,长跪问故夫,新人复何如?”《后汉书·梁鸿传》说,孟光嫁给梁鸿,带了许多嫁妆,过门七天,梁鸿不跟她说话,孟光就跪在床下请罪。《孔雀东南飞》:“府吏长跪告,伏维启阿母。”可见妇女对男子、儿子对母亲也是有长跪的礼节的。
这到底是什么缘故呢?
原来古代人是席地而坐的,那时候没有椅子、桌子之类的家具,不管人们在社会上地位的高低,都只能在地上铺一条席子,坐在地上。例如汉文帝和贾谊谈话,谈到夜半,谈得很投机,文帝不觉前席,坐得靠近贾谊一些,听取他的意见。至于三国时代管宁和华歆因为志趣不同,割席的故事,更是尽人皆知,不必细说了。正因为人们日常生活、学习也罢,工作也罢,都是坐在地上的,所以跪、拜就成为表示礼节的方式了。宋朝朱熹对坐、跪、拜之间的关系,有很好的说明。他说:“古人坐着的时候,两膝着地,脚掌朝上,身子坐在脚掌上,就像现在的胡跪。要和人打招呼——肃拜,就拱两手到地:顿首呢,是把头顿于手上;稽首则不用手,而以头着地,像现在的礼拜,这些礼节都是因为跪坐着而表示恭敬的。至于跪和坐又有小小不同处:跪是膝着地,伸腰及股,坐呢?膝着地,以臀着脚掌,跪有危义,坐则稍安。”(1)
从朱子这篇文章看来,宋朝人已经弄不清跪、坐、拜的由来了,所以朱熹得作这番考证。
有人不免提出疑问,人们都坐在地上,又怎么能工作和吃饭呢?这也不必担心,古人想出了办法,制造了一种小案,放在席上,可用以写字、吃饭。梁鸿和孟光夫妻相敬如宾,吃饭的时候,孟光一切准备好了,举案齐眉。把案举高到齐眉毛,这个案是很小很轻的,要不然,像今天一般桌子那样大小,孟光就非是个大力士不可。
因为古代人们都是坐在地上的,所以就得讲清洁卫生,要不然,一地的灰尘,成天坐着,弄得很脏,成何体统?
到了汉朝后期,北方少数民族的一种家具——胡床,传进来了,行军时使用非常方便,曹操就曾坐在胡床上指挥作战。后来从胡床一变而为家庭使用的椅子,椅子高了,就得有较高的桌子,从此人们就离开了席子,不再席地坐,改为坐椅子、凳子了。家庭也罢,机关也罢,内部的陈设也随之而改变了。
人们的生活环境起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根据席地而坐滋生的礼节,跪和拜却仍旧习惯地继承下来,坐和跪拜分了家,以此,跪和拜也就失去了原来生活上的意义,单纯地成为表示敬意和等级差别的礼节了。
由此看来,不是我们的祖先喜爱跪拜,而是由生活方式、物质条件决定的。辛亥革命以后,不止革了皇帝的命,也革了跪、拜的命,不是很好的说明吗?
古代的服装及其他 / 严格的穿衣制度
在封建社会里,也和今天一样,人人都要穿衣裳。但是,有一点不同,衣裳的质料、颜色、花饰有极大讲究,不能随便穿,违反了制度,就会杀头,甚至一家子都得陪着死。原来那时候,衣裳也是表示阶级身份的。
以质料而论,绸、锻、锦、绣、绡、绮等都是统治阶级专用的,平民百姓只能穿布衣。以此,布衣就成为平民百姓的代名词了,有些朝代还特地规定,做买卖的有钱人,即使买得起,也禁止着用这些材料。
以颜色而论,大红、鹅黄、紫、绿等染料国内产量少,得从南洋等地进口,价格很贵。数量少,价钱贵,色彩好看,这样,连色彩也被统治阶级专利了。皇帝穿黄袍,最高级的官员穿大红、大紫,以下的官员穿绿,皂隶穿黑。至于平民百姓,就只好穿白了,以此,“白衣”也成为平民百姓的代名词。
至于花饰,在袍子上刺绣或者织成龙、凤、狮子、麒麟、蟒、仙鹤、各种各样的鸟等,也是按贵族、官僚的地位和等级分别规定的。平民百姓连绣一条小虫儿小鱼儿也不行,更不用说描龙画凤了。不但如此,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有极大讲究,例如龙袍,只有皇帝才能穿,绣着凤的服装,只有皇后才配穿,即便是最大的官僚如穿这样的服装,就犯“僭用”“大逆不道”的罪恶,非死不可。
北宋时有一个大官僚,很能办事,也得到皇帝信任。有一次多喝了一点酒,不检点穿件黄衣服,被人看见告发,几乎闯了大祸。
明太祖杀了很多功臣,其中有几个战功很大的,被处死的罪状之一是僭用龙凤服饰。
本来,贵族、官僚和平民都一样长着眼睛鼻子,一样黄脸皮,黑头发,一眼看去,如何能分出贵贱来?惟一区别的办法是用衣裳的质料、色彩、花饰,构成等级地位的标识;特别是花饰,官员一般在官服的前胸绣上动物图案,文官用鸟,武官用兽,其中又按品级分别规定哪一级用什么鸟什么兽,是一点也不能含糊的。这样,不用看面貌,一看衣裳的颜色和花饰就知道是什么地位的贵族,什么等级的官员了。当然,衬配着衣裳的还有帽子、靴子,例如皇帝的平天冠,皇后和贵族妇女的凤冠,官员的纱帽、朝靴,以及身上佩带的紫金鱼袋或者帽上的翎毛,坐的车饰,轿子的装饰和抬轿的人数,和住的房子的高度,间数多少,用什么瓦之类等等。
在北京,许多旧建筑,主要是故宫,不是都盖的是黄琉璃瓦吗?这种房子只有皇帝才能住,再不,就是死去的皇帝,例如帝王庙。神佛也被优待,像北海的天王殿也用琉璃瓦,不过是杂色的。
为了确保专用的权利,历代史书上都有舆服志这一类的专门记录,在法律上也有专门的条款。
各个阶级的人们规定穿用不同的服装,住不同的房子,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绝对不许乱用。遵守规定的叫合于礼制,反之就是犯法。合于礼制的意思,就是维护封建秩序。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在统治阶级控制力量削弱的时候,富商大贾突破规定,乱穿衣裳,模仿宫廷和官僚家庭打扮,或者索性拿钱买官爵,穿着品官服装,招摇过市。至于农民起义战争爆发后,起义的人们根本不管这一套,爱穿什么就穿什么,那就更不用说了。
今天这些都已经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了。宫殿、王府、大官僚的邸第还可以看到,只是已经变了性质,例如故宫和天王殿都成为博物馆,帝王庙办了中学,成为人民大众游览和学习的场所了。至于服装,除了在博物馆可以看到一些以外,人们还可在舞台上看到。
明代殉葬制度 / 从废除殉葬到提倡节烈
明天顺八年(1464)正月英宗大渐,遗诏罢宫妃殉葬。(2)这是明史上一件大事。在此以前,官妃殉葬是明代的成例。毛奇龄《彤史拾遗记》说:“初太祖……四十六妃陪葬孝陵,其中所殉惟宫人十数人。洪武三十一年七月建文帝以张凤……十一人由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舍人带刀舍人进为本所千百户,其官皆世袭,以诸人皆西宫殉葬宫人父兄,世所称朝天女户者也。成祖……十六妃葬长陵,中有殉者。仁宗殉五妃,其余三妃以年终别葬金山。宣宗殉十妃。嗣后皆无殉,自英宗始。惟景泰帝尚以唐妃殉,则天顺元年事在遗诏前。”(3)不但是皇帝,即诸王亦有殉葬例。《明史·周王传》:“有燉正统四年薨,无子。帝(英宗)赐书有爝曰:周王在日,尝奏身后务从俭约,以省民力。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年少有父母者遣归。既而妃擎氏,夫人施氏、欧氏、陈氏、张氏、韩氏、李氏皆殉死,诏谥妃贞烈,六夫人贞顺。”帝王之薨,由群臣议殉葬,一经指定,立即执行。《彤史拾遗记·唐妃传》:“郕王薨,群臣议殉葬及妃,妃无言,遂殉之,葬金山。”
殉葬时的情形,《朝鲜李朝世宗实录》有一段记载:“六年(永乐二十二年,1424)十月戊午登极,使臣礼部郎中李琦,通政司参议彭璟言,前后选献韩氏等女皆殉大行皇帝。帝崩宫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饷之于庭,饷辍俱引升堂,哭声震殿阁。堂上置木小床,使立其上,挂绳围于其上,以头纳其中,遂去其床,皆雉经而死。韩氏临死顾谓金黑曰:娘,吾去!娘,吾去!语未竟,旁有宦者去床,仍与崔氏俱死。诸死者之初升堂也,仁宗亲人辞诀。”(4)韩妃、崔妃俱朝鲜人,金黑为韩妃乳母。
宫妃殉葬后,除优恤其家人外,例加死者谥号,《明英宗实录》卷三记:“宣德十年(1435)三月庚子,赠皇庶母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肃。赵氏为贤妃,谥纯肃。吴氏为惠妃,谥贞顺。焦氏为淑妃,谥庄静。曹氏为敬妃,谥庄顺。徐氏为顺妃,谥贞惠。袁氏为丽妃,谥恭定。诸氏为恭妃,谥贞靖。李氏为充妃,谥恭顺。何氏为成妃,谥肃僖。谥册有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而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景泰帝之崩,殉葬宫人除唐妃外,当时并曾提及汪皇后,幸为李贤所救免。《明史·景帝废后汪氏传》:“景帝崩,英宗以其后宫唐氏等殉,议及后。李贤曰:妃已幽废,况两女幼,尤可悯。帝乃已。”
从英宗以后,明代帝王不再有殉葬的定例,可是,在另一方面,自任为名教代表的仕宦阶级,却仍拥护节烈,提倡殉夫、死节,举一个例,黄宗羲《南雷文案·唐烈妇曹氏墓志铭》:“烈妇曹氏年十九归同邑唐之坦,之坦疾革,谓其夫曰:君死我不独生……除夕得间,取其七尺之余布,自经夫柩之旁,年二十五,许邑侯诣庐祭之,聚观者数千人,莫不为叹息泣下。”
汉代之巫风 / 世袭的专业,能做压禳诅咒之术
汉代巫风特盛,武帝世巫蛊之祸,是两汉史中的一件大事。
在先民的原始信仰中,浑浑噩噩,以为风吹草动,星辰运行,甚至一石一木都有不可知的神秘在凭借着。由惊奇而恐惧,由恐惧而彷徨,由彷徨无所主而发生一种时常在动摇不定的物的崇拜,渐进而成为信仰,成为原始的宗教。替他们解释这神秘,领导着举行宗教的仪式的便是所谓的巫和觋。担任这职司的人,大抵都属于族中的耆老,因为他们经验多,识见广,逐渐地成为世袭的专业,作一氏族中的指导者。
《国语·楚语》:“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二者,而又能齐肃中正……如此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巫的职司是乐神;《说文解字》五:“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之。”《商书》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疏》谓:“巫以歌舞事神,故歌舞为巫觋之风俗也。”巫又能前知;《荀子》:“知其吉凶妖祥,伛巫跛击之事也。”又长祝咀;《史记·封禅书》:“太初元年西伐大宛,丁夫人雒阳虞初等以方祠咀匈奴大宛焉。”擅祓除求雨之术;《周礼·春官》:“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沐,旱暵则舞雩。”(5)
汉兴,尤重巫祝;《汉书·郊祀志上》:“令祝立蚩尤之祠于长安,长安置祠祀官、女巫。其梁巫祠天、地、天社、天水、房中、堂上之属。晋巫祠五帝、东君、云中君、巫社、巫祠、族人炊之属。秦巫祠杜主、巫保、族累之属。荆巫祠堂下、巫先、司命、施縻之属。九天巫祠九天。皆以岁时祠宫中。其河巫祠河于临晋,而南山巫祠南山、秦中。秦中者,二世皇帝也。各有时日。”女巫以国家功令所祠的对象不伦不类地什么天、地、山、水、神、鬼、怪物、老巫……一起都被按期举行着古怪的典礼,保存着古代的习尚。
除上述地点以外,齐陈二地因历史的背景,巫风亦极盛。《汉书·地理志》记齐有巫儿:“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这颇和近代一本反对基督教的书——《辟邪纪略》中所记“玛丽”的教徒习惯相仿。)又云:“陈太姬妇人尊贵,好祭祀,用史巫,故其俗巫鬼。”巫是女人,所以能出入宫禁,作压禳诅咒的勾当。(《汉书·公孙贺传》《江充传》《戾太子传》。)
刺配 / 一人之身,一事之犯,兼受三刑
《水浒传》里梁山泊头领宋江、林冲、武松等都被宋朝政府处过刺配的刑罚,挨脊杖二十或四十,刺配二三千里外牢城。连原来押解林冲去沧州的差人董超、薛霸,因为路上没有能够害死林冲,回开封后也被高俅寻事刺配大名府。《水浒传》第八回说:“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一个人犯了法(或被诬陷以法),既要挨打,又要流配,还要在脸上刺字,正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6)。三种刑罚连在一起用,在宋以前是没有的。
古时刑法大致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等。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说:“流配,旧制止于远徙,不刺面。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原来宋代把犯人脸上刺字这种法律是从石敬瑭的晋朝继承而来的。
刺面有大刺、小刺之别。凡是审判官认为犯罪情节严重、犯人“性情凶恶”的,就把字体特别刺大些。所刺文字,除《水浒》所说“迭配某州(府)牢城”以外,也有把所犯事由,所配地名、军名、服役名色都刺在脸上的。如刺“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是发往该处屯驻部队里服劳役的;刺“龙骑指挥”或“龙猛指挥”,是发到那种番号的军队中当兵的;刺“某州某县钱监”,是发到该处铸钱工厂里当苦工的。南宋时还有一种更野蛮的规定,凡犯强盗罪免死流配的,“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7)。
受到刺配刑罚的人,到配所后还得服劳役。劳役的名色很多。凡是官营工业(如煮盐,造酒、醋,烧窑,开矿,修造军械等)、交通运输业以及修城修河堤等,都发配人去做苦工。也有当厢军(主要也是劳役)、当水军的(宋朝的兵都由招募而来,经检验合格后,也要刺面)。所以宋江、武松、杨志都被人骂为“贼配军”。
刺配这条法律,在宋朝统治的三百年间是时代愈后愈重的。有关刺配的法令,宋真宗大中祥符(1008—1016)编敕止有四十六条,到宋仁宗庆历(1041—1048)时增至一百七十余条,到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已达五百七十条之多。刺配的范围越来越广,除了像宋江、武松那样犯人要刺配以外,法律规定犯窃盗罪一贯以上、贩私盐一斤以上的都要杖脊刺配。佃户在地主池塘里捕了一斤半鱼,或者看见别人贩私盐不告发,也要脊杖刺面,还从福建押送开封判罪(8)。反之,法律又规定地主对佃户犯罪,减凡人一等。地主打死佃户,不刺面,止配邻州近地。(9)
刺配的法律,辽、金、元、明、清都有。只是内容规定不尽相同。(10)
宋朝这条脊杖、刺面的法律,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以后,对“命官”就不适用了。“命官”贪赃枉法,止于流配,不杖脊,不刺面。据说理由是“古者刑不上大夫”“今刑为徒隶,恐污辱衣冠耳”(11)。这样,适用的范围就止限于污辱和镇压人民,特别是冒犯地主阶级利益的佃农和饥寒交迫的穷人了。
* * *
(1) 《朱文公文集》卷六十八,《跪坐拜说》。
(2) 《明史》卷一二,《英宗后纪》;卷一七六,《彭时传》。
(3) 《明史》卷一一三,《郭嫔传》,事同稍简。
(4) 《朝鲜李朝世宗实录》卷二六。
(5) “求雨以女巫。”《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夏大旱,公欲焚巫尪。”注谓:“巫尪女巫也。主祈祷请雨者。”
(6) 丘濬:《大学衍义补》。
(7) 《宋会要》一六八,《刑法》四。
(8) 《通考》卷一六八。
(9) 《通考》卷一六七。
(10) 《续文献通考》卷一三五、一三七;《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四四。
(11) 《通考》卷一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