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

  • 木天禁语

    木天禁语

    《作者:范梈诗论。元范德机撰。一卷。德机生平身世未详。此篇以“内篇”为自序,言“兹集开元、大历以来,诸公平昔在翰苑所论秘旨,述为一编”,故以“木天(翰林院)”名。全书分论作诗“六关”,即篇法、句法、字法、气节、家数、音节。纯以技法论诗,不免胶柱鼓瑟矣。书中自谓著述之意在于“复彰”“雅道”,“兹集开元大历以来,诸公平昔在翰苑所论秘旨”,从“篇法,句法,字法,气象,家数,音节”6方面分论作诗之道,以为“一篇诗成,必须精研,合此六关方为佳”。有《历代诗话》本。

  • 诗学禁脔

    诗学禁脔

    《作者:范梈诗论。元范德机撰。一卷。德机有《木天禁语》已著录。此编为诗歌创作专论。分十五“格”,每格所举例证虽少名篇,而分析之中不无较好见解。终因作者纯以形式论诗,且欲总结“格”式以规范诗坛,故难以成功。宋释惠洪有《天厨禁脔》,《诗学禁脔》之名亦效仿之。该书凡列十五格,每格选唐诗一首,并逐句解释。所入选诗,有苏頲、杜甫、皇甫冉、李商隐、韦庄、李颀、贾岛、司空曙、李建等人。有《历代诗话》本。

  • 诗法家数

    诗法家数

    《作者:杨载诗论。元人杨载撰。一卷。载有《杨仲宏集》已著录。《四库全书总目》疑为“坊贾所托”。所论推宗汉魏盛唐,以为“诗不可凿空强作,待境而生自工”。又倡言诗法,以风雅颂为诗之体,赋比兴为诗之法。指出诗学的正源即在由法得体,由赋比兴之法臻于风雅颂之体。此编为诗之创作论,所论为长期经验总结。书分诗学正源、作诗淮绳、律诗要法、古诗要法、总论等五章。凡所论述,均为简要结论。由于杨氏为元代名家,故颇受诗家重视。有《诗学指南》本和《历代诗话》本。

  • 梅磵诗话

    梅磵诗话

    《作者:韦居安诗话。元韦居安撰。三卷。居安身世未详。此篇分上、中、 下卷, 三万余字。杂记唐宋以来诗坛人事,或评论、考证诗篇。诸多不名于诗坛之诗人,赖此以传;所录诗句,虽一鳞半爪,亦多精彩,无所偏颇,深得诗话之体。此编出现于诗歌寂岑之元代,尤足珍贵。全书评议宋人及同时诗人的诗作及词作,或录全诗,或述本事,谈诗中词、句的本源,也有注释、考辨和辑佚的内容。转述他人著作中论诗语较多,也直接表述了一些作者的见解。韦居安论诗,提倡“意新语警”、“有新意”、“不苟作”,反对“泛泛之作”。有《历代诗话续编》本。

  • 吴礼部诗话

    吴礼部诗话

    《作者:吴师道元代诗论著作。今本不分卷。吴师道著。收诗话67则,录时天彝评诗语18则,《词附》7则,共计92则。《知不足斋丛书》本有厉鹗的跋文。全书内容无次第,涉及对诗义的理解,论诗中的命义、字义、用韵、对偶,对诗作者、内容的考辨,对旧注的补正,录佳篇、佳句及有关的逸事、评语,收辑佚诗等等。前为读陶潜、朱熹诗随笔数则,后则大多为宋元间诗坛见闻,偶亦有评论之语。如重视实历,以为“作诗之妙,实与景遇,则语意自别。古人模写之真,往往后人耳目所未历,故未知其妙耳。”另悉录时天彝书《唐百家诗选》后诸评,以为其深知唐人句法,亦可见吴氏宗唐的艺术。

  • 诗谱

    诗谱

    《作者:陈绎曾诗论著作。元陈绎曾著。一卷。此书非诗法、诗格之作,实近于诗评。倡言魏晋古诗,所评均主于情真、事真,并不泥于古。全篇末云:“故君子贵自主,不可随流俗也。”有《说郛》本、《历代诗话续编》本。

  • 帝王纪年纂要

    帝王纪年纂要

    《作者:察罕一卷。元察罕撰,明黄谏补。察罕,元西域板勒纥人。博览强记,精通诸国语言。官至商议中书省事。尝译《贞观政要》、《帝范》为蒙文,并节译蒙文《脱必赤颜》为《圣武开天记》、《太宗平金始末》等。著有《历代帝王纪年纂要》。察罕鉴于以往诸家所编帝王纪年,沿袭舛讹,莫相统一,乃以邵雍《皇极经世》为准,取诸家记载集正之,自太皞以下诸帝王,各载其在位年数,而略述兴废大旨于每代之前。书成于皇庆元年 (1312)。至明景泰中,黄谏为之续辑,改原本下限延琇五年 (1318)为下至洪武元年 (1368),并补入元代诸帝纪年。但该书太过简略。有《四库全书》本,《金声玉振集》 本。

  • 战国策校注[标点本]

    战国策校注[标点本]

    《作者:吴师道 又称《战国策鲍注补正》。训诂著作。元吴师道著。10卷。吴氏认为鲍彪虽然纠正了一些高诱的伪漏,但并不尽善。便用姚宏续注与彪注参校,又杂引各书加以考正;其篇第注文,仍按鲍氏原貌,只在各条下面用“补曰”、“正曰”加以增补、订正;书前列出刘向、曾巩所校33篇486章的次序,以存古本原貌。吴氏在《自序》中举出鲍注的大纰缪共19条,评论都很精到;书中随文驳正的,也很有条理。这是《战国策》的最佳注本。有《四库备要》本。

  • 宋史全文[四库本]

    宋史全文[四库本]

    《作者:佚名三十六卷,元佚名撰。该书记载北宋、南宋朝史事,起自建隆,终于咸淳(1265—1274)。用编年文体,以次排纂。每卷标题皆有“宋史全文”四字。其靖康以前内容,本于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而颇加删节。高、孝二代则取诸留正之中兴圣政草,其文大同小异。留正等所附案语,亦援引甚多。光、宁二宗以后,别无蓝本可据,系编者所自缀辑。至其余诸家议论,采录尤富,如吕中《大事记讲义》、李沆《太祖实录论》、《足国论富》、陈瓘《论大事记》等诸书,虽然其立说不尽精醇,但原书多失传,亦足以资参考。该书第三十六卷内度宗、少帝及益王、广王事迹均有录无书。有元刊本,《永乐大典》本,《四库全书》本。

  • 宋史[四库本]

    宋史[四库本]

    《作者:脱脱四百九十六卷。元脱脱撰。脱脱,元代大臣,字大用。顺帝至元六年 (1340)发动政变,驱逐了伯颜,次年任丞相,恢复科举,治黄河,主修宋、辽、金三史。《宋史》修于顺帝至正三年到五年。是纪传体宋代史。首创《道学传》因成书仓促,北宋详细,南宋简略,多有缺漏。剪裁、考证的资料多,有的有目无文。该书保存了不少原始资料。有一定史料价值。明清以后对宋史改作、补充的也很多,成书的有柯维棋《宋史新编》,钱士升《南宋书》,陆心源的《宋史翼》等。《宋史》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计四百九十六卷。这是二十四史中最庞大的一部史书。《宋史》是官修书,先后由脱脱,阿鲁图主持修撰,又铁木儿塔识、贺惟一、张起岩、欧阳玄等人任总裁官,仅用了二年半的时间,是因为它是在纪、传、表、志已完备的基础上撰成的。《宋史》特点 “大旨以表章道学为宗,余事皆不甚措意”(《四库全书总目提要》)。钱大昕说“《宋史》最推崇道学,而尤以朱元晦 (熹)为宗。”《宋史》的记事起于宋太祖建隆元年 (960)赵匡胤称帝,迄于赵昺祥兴二年 (1279),共三百二十年历史。编修准备了五六十年,材料主要是删削宋国史,参考历朝实录及立传人的子孙家谱、行状等。《宋史》史料丰富,也有珍贵的史料,如《天文志》记载公元1054年6月10日,新星出于金斗座,经过一年又隐没不见了,是目前世界公认的第一颗超新星记录。在《天文》、《律历》、《五行》中也保存了许多天文、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资料。

  • 南台备要

    南台备要

    《作者:佚名本名《南台备纪》,《永乐大典》摘录时作今名,又作《南台类纪》。是元代江南行御史台有关典章制度的汇编。南台掾属刘孟琛等纂述。成书于顺帝至正三年(1343)。书中除南台记事外,还保存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元代江南社会经济和各族农民起义的档案资料。有《四库全书》本,仅存二卷,自 《永乐大典》卷二六一○——二六一一“台” 字韵中辑出。<br/><br />

  •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作者:佚名《元代法律资料辑存》,今人黄时鉴辑点,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 吏学指南

    吏学指南

    《作者:徐元瑞八卷。元徐元瑞撰。本书成于元成宗大德五年(1301)。据作者自序称,“善为政者,必先于治,欲治必先明乎法,明法然后审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则政乖,吏之于官,实非小补。”鉴于“初学之士,妙龄而入,律书要旨,未暇师承,巧诋之风,薰染日著”,故 “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编成本书,“期在启蒙”。元代重用吏,显然,作者撰写本书的目的是让初入官场的人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于教导之中,有规诫之意,并倡导崇法爱民。本书的内容包括了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术语,共分为九十一类,如 “吏称”、“才能”、“政事”、“官称”、“统属”、“法例”、“礼仪”、“狱名”、“听讼”、“服制”、“禁制”等。每类之下有若干术语,共列2109条。每条之下有简明的解释,指出词语的含义,有的再加申说。如“部曲”条称:“此等幼无所归,投身衣服,其主以奴畜之,别无户籍,唯随本主籍贯。若此之类,名为部曲,及其长成,许得通娶良人。”又“亲民官”条称:“临民之官曰亲。盖亲者,爱也。取爱养兆民之意。”就本书撰写宗旨及全书内容而言,亦可称为“元代官吏手册”,或“元代公文用语辞典”。本书原附入《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中,未单行。《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杂家类存目七收入。因该《全集》是一部叙述家规家训之书,往往被人所忽视,且其性质又与《吏学指南》不相近,因此使《吏学指南》这部有价值的书被埋没了六百余年。《贩书偶记》始单独列出,注明为元刊本。作为《全集》本,有元、明刊本。而单行本,始有1951年日本东京东洋史研究会油印本。后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于1979年4月据油印本改版排印,出版了标点本,并改正了油印本中的许多错误,附有《吏学指南笔划索引》,颇便读者。是为目前最好的版本。另有浙江古籍出版社的点校本。

  • 通制条格

    通制条格

    《作者:拜住元法令类编。为元朝法令文书汇编《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拜住、完颜纳丹、曹伯启、普颜等修纂。《大元通制》颁行于英宗至治三年 (1323),分四个部分:一、诏制,九十四条;二、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三、断例,七百一十七条; 四、别类,五百七十七条。全书已佚,现仅存《通制条格》残卷,1930年由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共二十二卷,包括户令、学令、选举、年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收、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杂令、僧道、营缮等篇目。书中条格,基本上相当于唐、金两朝法律中的会,是元代社会的重要法规,与《元典章》一样,是研究元代典章制度的珍贵史料。有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本,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点校本。日本对此书较为重视,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小林高四郎、冈本敬二《通制条格研究译注》,京大东洋史研究室编《通制条格、宪台通纪目次索引》,安部健夫《大元通制解说——代介绍新刊本 〈通制条格〉》等,可供参考。

  • 大扎撒

    大扎撒

    《作者:成吉思汗元代建立之前蒙古国之法律条文。“扎撒”,蒙语“法令”之意。宋代郑思肖《心史·大义略叙》:“又有三段剗杀,彼曰扎撒,此曰条法,彼曰大扎撒者,大条法也。”成吉思汗时代,蒙古开始出现成文法——扎撒,为部落首领发布之号令。窝阔台继位后,将成吉思汗之扎撒整理重新颁布,称为“大扎撒”,令蒙古世代遵守,直到蒙古灭掉西夏和金,占领中国北方领土之后,其断理狱讼、始采用金律(即金之《泰和律》)。

  • 秘书监志

    秘书监志

    《作者:王士点十一卷。一名《秘书志》。元代政书。元王士点、商企翁同编。士点字继志,东平 (今属山东)人。翰林承旨五构次子,官至秘书监著作郎,另撰有《禁扁》。企翁字继伯,曹州 (今山东荷泽)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商廷之孙,官至秘书监著作佐郎。书成于顺帝至正中,对至元九年秘书监的设立以及变迁、典章考事作了详细的记述。分职制、录秩、印章、廨宇、公移、分监、什物、纸札、食本、公使、守兵、工匠、杂录、纂修、秘书库、司天监、兴文署、进贺题名等十九门。有《广仓学窘丛书》本、《四库全书》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出版点校本,可参考。

  • 元统元年进士题名录

    元统元年进士题名录

    《作者:佚名编者佚名。一卷。记载元顺帝元统元年(1333)癸酉科进士题名。分右榜(蒙古人、色目人)、左榜(汉人、南人)两部分,各五十人,均分别书其籍贯、氏族、别字、出生年月日及三代姓名。其中题名者如余阙、月鲁不花、明安达尔、丑闾、塔不歹、宇文公谅、李齐、聂炳、成遵、张桢等,皆可见于《元史》。书后附策问题二道,对策十余篇。在元登科记录传世极少的情况下,此书成为研究元代科举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清钱大昕《元史氏族志》亦取材于此书。有元统元年刻本、《宋元科举三录》本。

  • 战国策校注[四库本]

    战国策校注[四库本]

    《作者:吴师道注释书。元吴师道撰。《四部备要》本33卷。《战国策》编自汉刘向,注始后汉高诱。传至北宋,正文及高注均有佚缺。曾巩曾合诸本作校补。南宋时姚宏及鲍彪以曾巩校本为基础,分别作注。姚氏仍刘向所定编次,稍补高注之缺,重校正,兼训释,凡所增注,悉冠以“续”字,是为姚氏续注本。鲍氏则打乱刘向旧有章次,以王系事,重定编次,又考之《史记》诸书,新为之注,是为鲍氏新注本。吴师道以为,鲍注虽于高注讹漏多所补正,然缺失仍多。便以鲍注为底本,参以姚注,重作校注,撰成此编。是书一仍鲍氏所定章次,但又取刘向、曾巩所校33篇486章旧第置于卷首,以存旧本章次。是书为校补鲍注而作,凡校正者,标以“正曰”;凡补注者,标以“补曰”。书首有《校正凡例》并自序。《四库提要》称是书“撮举彪注之大纰缪者凡19条,议论皆极精审。其他随文驳正,亦具有条例。古来注是书者,固当以师道为最善矣。”

  • 圣武亲征录校注

    圣武亲征录校注

    《作者:王国维一卷。又题 《皇元圣武亲征录》。著者不详。记元太祖成吉思汗、太宗窝阔台两朝史事,成书于元世祖时期。元朝太祖、太宗《实录》多取材于此。有些记事为《元史》、《元朝秘史》所无,可补其阙,因而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清人修《四库全书》,以其述叙无法,词亦蹇涩,未予著录,仅存其目于史部杂史类。钱大昕最早注意到此书价值,为其作跋。此后,治元史者多重视此书。较早的版本有说郛本等。王国维综合各本进行校勘,疏其正误,撰成《圣武亲征录校注》一卷,见《蒙古史料校注四种》(收在《王国维遗书》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是较好的本子。清人何秋涛著《圣武亲征录校正》,亦可供参考。另有法国伯希和等人法文译注本,水平较高,惜未完成。

  • 白话金史

    白话金史

    《作者:脱脱《金史》纪传体断代史书。“二十四史”之一。元脱脱等撰。至正四年(1344)成书。一百三十五卷,分本纪十九卷,志三十九卷,表四卷,列传七十三卷。附《金国语解》一卷。此书为《金史》白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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