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

  • 江苏省通志稿选举志

    江苏省通志稿选举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选举志。凡见历代史志、三通、会典,荐辟选举科目各科制度皆入,删重复。明清举贡以上,增减名额皆入,曰选举表。凡见历代进士题名碑及省府州县志进士举人各项贡生恩拔副岁以上皆列,鸿博召试及孝廉等科亦列。按科按年,各从其类。新选举资政院,咨议局均有议员,亦宜列表于后。

  • 江苏省通志稿文化志

    江苏省通志稿文化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文化志。历来方志多立学校一门,今合新旧文化志。尊孔之祀,自汉已始,晋宋以后,条目隆显,今皆列之。学校书阁以及报馆,人才以兴,文化以溥,志其兴作,绰有可观。

  • 江苏省通志稿度支志

    江苏省通志稿度支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度支志。江南通志有食货志,近今方志有财政志,今拟立度支志。自晋南迁,储蓄粮馈,苏为根本。盐法大兴,淮之运行及六七省,莫之与京。其后关榷亦复日盛,雷氏创厘,东南之平,其原在此。漕运先河,其终由海,捐输饷需,亦属大端,未可略也。清代江苏入款,以供京协各饷者为多,赔借各款,名目不同,实皆与债无异,故立饷需,债务二目。

  • 江苏省通志稿货殖志

    江苏省通志稿货殖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货殖志。江南通志货殖为食货之一目,今之实业日以发达,金融动关国计民生,自宜专立。农、林、矿、工、商业、物产皆不可略,列其根柢,俾可推广。

  • 江苏省通志稿方域志

    江苏省通志稿方域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方域志。尹氏江南通志原名舆地志,今拟改名。地图为先,疆域次之,沿革星野分类以及山脉列此。新旧地志有者皆列,水道则入都水。

  • 江苏省通志稿都水志

    江苏省通志稿都水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都水志。江苏黄河、淮河、运河、江圩、海塘各工,甲于各省。咸丰以后,黄河北行,而郑工之决,南方仍受其累。若仪名以河渠沟洫,不能包括江海各工,今拟名都水志。凡堵筑堤堰闸坝圩塘各工涉河淮江海运河者,皆以类分录。其他小水治绩,则入水利,如疏浚等。几见史志及明清会典,新旧省府州厅县志者,均皆酌录。

  • 江苏省通志稿建置志

    江苏省通志稿建置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建置志。城池公署以逮局所关卡津梁,一代所先。坛庙之属,以存禋祀。清代列者,则入于此,几新旧志有者皆录。历代止有官署,清代则往往设立局所,多出官署之外,皆有任务,自不宜略。

  •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作者:缪荃孙五十二卷,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大事志。仿于阮文达广东通志之前事略,其后江西通志等皆因之,吉林通志则更名曰大事志。实则志与史相表里,前事略等,即如一省之本纪。今拟仿吉林诸志之名,曰大事志。几历代立国建都置州郡方镇按抚制置司行省及督抚部院等,一应关国家盛表系生民休戚者皆入之,是为全书之纲领。如尹氏江南通志之诏谕一门,可节录入大事志。山西通志大事记如代魏、北汉建都山西,方域即以之纪年,此亦仿之。

  • 江苏省通志稿司法志

    江苏省通志稿司法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司法志。历来司法不入方志,近始有之。苏省司法,仿于汉晋,宋齐梁陈,赦宥恤刑,本纪皆详,自不宜略。由斯而后,迄于有明,或重原恕,或务刻深,胡蓝方黄,终于降李,大狱之类,亦须列入。谳案秋录颇重,其可原者,年有停勾,乾隆以后,取于实录,惜不能备。光绪诸案,重者录之。

  • 江苏省通志稿职官志

    江苏省通志稿职官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职官志。凡历代置官在今江苏方域者,如州郡或为府路及省司道县,汉至南朝封国则有相或有诸卿,或三卿以下,见正史百官公卿表、百官志、职官志、三通、会典者,皆汇辑为考,重复者删,曰职官表。几自县令以上有年月名氏可纪,见正史、实录及郡县志,省、志若建康实录之类者,皆仿汉书百官公卿表式,分格列表,其武职可表同。宋景定建康志有官表,吴郡志,镇江志纪官员拜免,亦同详于表。

  • 江苏省通志稿民政志

    江苏省通志稿民政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民政志。历代史志无民政一门,宋徐氏天麟两汉会要始立民政一门,清龙氏文彬明会要因之,近代新疆志亦立民政一门。民为邦本,自宜专列,凡户口、徭役、自治、警察、保甲、团练、赈恤、救济、禁诫,如禁缠足、禁溺女、禁罂粟之类,皆备录之。乡镇有表,并以附焉。

  • 江苏省通志稿礼俗志

    江苏省通志稿礼俗志

    《作者:缪荃孙宣统元年(1909)始修,由江苏通志局主持,缪荃孙任总纂。礼俗志。江南通志风俗附亍舆地,近方志多立礼俗专门,今拟仿之,立礼俗志。凡总论礼俗及冠婚丧祭,皆采辑各志,一一缀录。洪氏扰攘,立国未成,见于纪载,有可录者,亦不湮没。上海风纪,沾染欧化,新旧变异,此其本源,故录之。

  • 辽志

    辽志

    《作者:叶隆礼旧题南宋叶隆礼撰。不分卷。摘取《契丹国志》卷首《初兴本末》,第二十二卷《族姓原始》、《国土风俗》、《并合部落》、《兵马制度》、《建官制度》、《宫室制度》、《衣服制度》、《渔猎时候》、《试士科制》和第二十七卷《岁时杂记》等篇,余皆不取。有《说郛》、《古今说海》版

  • 华阳国志

    华阳国志

    《作者:常璩又名《华阳国记》。区域著名方志。东晋常璩撰。十二卷,附录一卷。璩,江原(今四川重庆)人。曾任成汉散骑常侍,掌著作典册,熟谙蜀事,遂纂是书。是我国现存最早以志为名的地方志。约四十一万字。所记上起远古下止东晋穆帝永和三年(347)间巴蜀事。内容分三部分:一至四卷记梁、益、宁三州(相当今四川、陕西汉中和云南部分地区)历史、地理,但以地理为主,类正史地理志;五至九卷以编年体,主记公孙述、刘焉、刘璋、蜀汉、成汉及西晋统一时期的历史,似正史本纪;但详于正史。十至十二卷记三州自西汉至东晋的“贤士列女”等,相当“正史”列传。合地理、编年、人物于一体。地理主记各州历史、郡县沿革、治城、著名山川、道路,物产、风俗、民族、官宦政绩等,多为《后汉书》所据。特别对巴蜀古史、李冰修都江堰、诸葛亮征战事,以及对西南古代民族等记载颇详,为他书所不及。为研究我国西南地区古代地理、历史、经济、民族珍贵资料。蜀汉事迹和蜀晋间史事也较《三国志》和其他史书完备,是我国西南地区古代一部重要历史地理著作。最早刻本为北宋神宗元丰成都刻本,已失传。今传世多明、清刻本与抄本。有明铜梁张佳胤刻本、廖寅题襟馆本和1984年巴蜀书社刘琳校注本。

  • 保德州志

    保德州志

    《作者:王克昌山西地方志。清王克昌修,殷梦高纂。《保德州志》康熙四十九年 (1710)刻本。全书十二卷首一卷,首有序文、凡例、姓氏、地图、原序跋,为: 卷一因革: 建置、星野、疆域、城垣、公署、学校、街衢、都里、坊表、市集、津梁、冢墓附漏泽园;卷二形胜:形势、山川、墩寨、古迹、名胜、庙祠、寺观、祠宇、往鉴;卷三风土:风尚、礼仪、岁时、土产、祥异;卷四田赋:地粮、丁徭、税课、匠户、起解、存留附顺治十六年以后保德所丁徭起存等项;卷五圣泽:巡幸、宸翰、漕汛、蠲赈、武功、庙筭、旌表、貤封、爵命、赠恤、袭荫、养老;卷六官师:官制、名宦、职名、宪泽、署官、裁官、杂职、社师附乡约、流寓;卷七选举:荐辟、进士、举人、岁贡、恩拔、例贡、儒官、吏员、武进士、武举、武官、耆宾; 卷八人物: 孝子、忠臣、乡贤、列女、节妇、义士、技术。卷九保德所:保德营;卷十至卷十二艺文:奏疏、公移、传、赞、说、记、神道碑、墓表、墓志、祭文附杂文、诗、词、歌、赋。此编基本承袭旧志,唯增圣泽一门,合为十门。此志精审详备,义例清晰,为明代《保德州志》定本。

  • 越绝书

    越绝书

    《作者:袁康又称《越绝记》。浙江地方志。东汉袁康撰,吴平编定。原二十五卷, 今辑十五卷。袁、吴均为会稽(今浙江绍兴)人。是编约于战国至东汉间成书,七万余字,记事下及秦汉。分外传本事、荆平王内传、外传记吴地传、吴内传、计倪内经、请籴内传、外传纪策考、外传记范伯、内传陈成恒、外传记地传、外传计倪、外传记吴王占梦、外传记宝剑、内经九术、外传记军气、外传枕中、外传春申君、德序外传记、叙外传记十九篇。内容涉及人物、地理、都邑诸方面。外传记吴地传、记地传二篇叙句吴、于越山川形势、农田水利、工场矿山等,共记姑中山、犬山等十多座,太湖、无锡湖等十九个。计倪内经、外传枕中二篇记农事与农时关系。吴地传与地传诸篇,又载牧场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等。对研究吴越两国及古代浙江历史、地理有较大参考价值,对后世影响深远。版本甚多,宋、元刻本均佚。明嘉靖间有赵垣仿宋刻本。清光绪四年(1878)有钱培名辑金山钱氏刊《小万卷楼丛书》本, 附札记。民国有《四部备要》、 《四部丛刊》本。今有商务印书馆1956年张宗祥校注本,附钱培名、俞樾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乐祖谋点校本,有陈桥驿序,后附序跋辑录。陈桥驿《关于<越绝书>及其作者》(载杭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79、4)可资参考。陈桥驿《绍兴地方文献考录》(1983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及洪焕椿《浙江方志考》(1984年浙江人民出版社)可供参考。

  • 邺中记

    邺中记

    《作者:陆翙城镇志。晋陆翙撰,清四库馆臣辑。一卷。邺,三国曹魏时定为都,十六国时后赵、前燕、北朝东魏、北齐沿袭,故址在今河北临漳县西南邺镇。是书以记后赵石虎事迹为主。书成于南北朝。 《隋书·经籍志》作二卷。原书久佚,清乾隆时修《四库全书》,馆臣辑散见于《永乐大典》诸条,并与其他诸书互证,删除重复,共得七十四条,排比成编。约七千字。正文不分门目,记事仿《世说新语》一事一记,书末附唐人《邺都故事》数条。是书虽篇帙有限,然叙述典核。所记邺都凤阳门、太武殿、金华殿、昆华殿、铜爵台(曹魏时称铜雀台)、华林苑等建筑,皇后公主沐浴、冰井台藏冰、石虎发十六万民筑华林苑、选女尚书、置女骑军、设五色诏等史事颇为重要。记皇后浴室有吸浊水之铜龟,能边行走边舂米之舂车,九龙喷水车以及华林苑中二斤重之勾鼻桃,冬花春熟之春李,秋花冬熟之王母枣等,也是重要的历史资料。唐代王维、李颀等人诗中的典故,多赖此书释解。堪为“罕观之秘籍”。有乾隆四十一年(1776)活字本, 《四库全书》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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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鉴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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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为清圣祖敕撰,张英、王士禛等编纂。凡450卷,计分45部,有2500余小类。其扩充明人俞安期《唐类函》,博采《太平御览》、《玉海》、《山堂考索》、《天中记》等书,广收宋、元、明各代的文章事迹,远有所稽,近有所考,源流本末,一一灿然,以供文人驱遣故实词藻之用。45部顺序为:天、岁时、地、帝王、后妃、储宫、帝戚、设官、封爵、政术、礼仪、乐、文学、武功、边塞、人、释教、道、灵异、方术、巧艺、京邑、州郡、居处、产业、火、珍宝、布帛、仪饰、服饰、器物、舟、车、食物、王谷、药、菜蔬、果、花、草、木、鸟、兽、鳞介、虫豸。每部又分若干子目,每项子目著录5类内容:释名、总论、沿革、缘起;典故;对偶;摘句;诗文。如子目不具备这5项内容,则付阙如。每一类内容都分为“原”、“增”两部分,分别表示《唐类函》所辑唐人类书与清人编此书时所续增。《渊鉴类函》集搜采、分部、序类、剪裁之功。”计其所载,实倍于《御览》。……与《佩文韵府》、《骈字类编》,皆亘古所无之巨制,不输宋三四大书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但因成书于众手,也有不少引文上的讹误疏漏。《渊鉴类函》成书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有内府刊本、1887年上海同文书局石印本、1985年北京市中国书店影印同文书局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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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殊录》由东洞之门人岩恭敬甫将其师“临床治验卓绝者,辑成一书”。刊于日本宝历十三年(1763)。《建殊录》全书荟萃了吉益氏父子俩毕生的医疗学术经验,对后世医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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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卷。宋吴子良 (1197—约1257)撰。吴子良,号荆溪,临海 (今属浙江省)人。南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进士,官至湖南运使太府少卿。著有《荆溪集》。此书凡四卷,所言均为论诗文之语。记事、议论、考辨相杂,每则之前皆有标题概括其主要内容。后人曾辑录其中作品评论和诗歌部分题为《吴氏诗话》,单独刊行。书中论文,主张“主之以理,张之以气,束之以法”,强调应“行于自然”,反对“蹈袭前人”,主张“文虽奇,不可损正气,文虽工,不可掩素质”。论诗,主张既要讲究“如在目前”,又要讲究“语不多而味甚长”,并引入了 “境界”、“襟度”、“想象”等概念。今观此集,吴子良所论多属散谈,然却也涉及了为诗、为文的一些关键问题,有时确有精辟之见,对后人的研究和诗歌创作均有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此书有《四库全书》本、《唐宋丛书》本、《祕笈》本,并被收入 《丛书集成初编》。

吏学指南

吏学指南

八卷。元徐元瑞撰。本书成于元成宗大德五年(1301)。据作者自序称,“善为政者,必先于治,欲治必先明乎法,明法然后审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则政乖,吏之于官,实非小补。”鉴于“初学之士,妙龄而入,律书要旨,未暇师承,巧诋之风,薰染日著”,故 “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编成本书,“期在启蒙”。元代重用吏,显然,作者撰写本书的目的是让初入官场的人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于教导之中,有规诫之意,并倡导崇法爱民。本书的内容包括了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术语,共分为九十一类,如 “吏称”、“才能”、“政事”、“官称”、“统属”、“法例”、“礼仪”、“狱名”、“听讼”、“服制”、“禁制”等。每类之下有若干术语,共列2109条。每条之下有简明的解释,指出词语的含义,有的再加申说。如“部曲”条称:“此等幼无所归,投身衣服,其主以奴畜之,别无户籍,唯随本主籍贯。若此之类,名为部曲,及其长成,许得通娶良人。”又“亲民官”条称:“临民之官曰亲。盖亲者,爱也。取爱养兆民之意。”就本书撰写宗旨及全书内容而言,亦可称为“元代官吏手册”,或“元代公文用语辞典”。本书原附入《居家必用事类全集》中,未单行。《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杂家类存目七收入。因该《全集》是一部叙述家规家训之书,往往被人所忽视,且其性质又与《吏学指南》不相近,因此使《吏学指南》这部有价值的书被埋没了六百余年。《贩书偶记》始单独列出,注明为元刊本。作为《全集》本,有元、明刊本。而单行本,始有1951年日本东京东洋史研究会油印本。后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于1979年4月据油印本改版排印,出版了标点本,并改正了油印本中的许多错误,附有《吏学指南笔划索引》,颇便读者。是为目前最好的版本。另有浙江古籍出版社的点校本。

为狱等状四种

为狱等状四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宋高僧传

宋高僧传

佛教史书。原名《大宋高僧传》。三十卷。宋释赞宁于太平兴国七年(982)奉敕编撰,至端拱 元年(988)书成。继《续高僧传》之后,记述自唐高宗时至宋雍熙年的僧人共五百三十二人,附传一百二十五 人(原书“序”谓正传五百三十三人,附传一百三十人)。 全书分十科,名目与《续高僧传》同,但于每人传后附以 论述,分为“系”(论述)、“通”(答问),以申明作者之旨。 本书记传授源流最为赅备。材料所本多为碑铭,于诔铭 记志摭采不遗,实称详博。其“习禅篇”除云门文偃外于 禅宗内各派重要人物皆有专传,对禅宗内部各派之争 亦不讳言,是研究禅宗史的重要资料。本书宋、元、明、 清各藏及《四库全书》皆著录。扬州刻经处有单刻本,题 《续高僧传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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