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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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集会律
《作者:佚名》清朝末年颁布的一项单行的行政法规。该法是清末社会大变动的情况下,清政府为加强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而制颁的。《结社集会律》颁布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初九日,计三十五条。该律规定,严禁“秘密结社”,对“各省会党”要严行惩办,并给“政事结社”、“政论集会”、“整列游行”设立了各种苛刻条件及违律罚则。如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无论何种结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解散或令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无论何种集会或整列游行,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得量加限禁或饬令解散”。故清政府的这一《结社集会律》,基本精神是抵制日益高涨的民主主义思潮和不断深入的民主革命运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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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作者:佚名》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随后就推行了包括设立资政院在内的一系列筹备措施。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代议机构,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是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1911年9月24日—1912年1月11日)42次全体大会的会议原始速记录,没有任何删节,是研究晚清资政院重要的原始资料。资政院是晚清政治社会的主角,是立宪派参与君宪的最高峰,朝廷集中力量予以对待,各大报刊连篇累牍报导其会议记录、议员动态以及议案评论,从而获得全国注目。资政院的设立与议事是中国近代政治法律转型的重要标志,也是议会政治在中国的一次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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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
《作者:王世杰》比较研究各国宪法问题的学术著作。王世杰、钱端升著。初版于1939年3月,1944年12月在重庆出版第3版,1948年12月又在上海增订第8版。王世杰,曾留学英国、法国,192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回国,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校教务长,武汉大学校长等。还著有《中国奴婢制度》等。本书分上、下册,6编:绪论、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公民团体、国家机关及其职权、宪法的修改、中国制宪法略及现行法制,共计18章。主要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的问题为标准,对比、研究了各国宪法之特性、种类、观念之沿革;研究了国家的概念(包括名称、要素、主权、起源及根据)问题;并对各国对于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的规定作了探讨和比较;分别系统地介绍和比较了各国关于选举权性质的学说、选举团体的组成(限制选权与普及选权、地域代表与职业代表)、选举区的划分理论、选民权利的范围以及选举程序;介绍了各国有关公民直接立法权、罢免权和公民总投票的理论和实践,比较研究了当时各国议会、行政机关、法院的组成、体制及其职权;研究了宪法修改的理论,对比了各国修改宪法的实践和法律规定。此外,还研究介绍了中国自清末至当时制宪的历史及其政治制度。是一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宪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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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
《作者:张君劢》《民主宪法十讲》是张君劢阐述自己宪政理念和对宪草条文意见的真实记载,不仅凝聚着他多年赴外习法的艰辛成果,而且包含着他用民主宪政对中国未来前途命运进行探索,试图为中国的强大复兴寻找一条强国之路的孜孜追求。全书十讲,内容包括国家为什么要宪法,吾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人权为宪政基本,国民大会问题,行政权(总统与行政院),立法权等内容。 本书是张君劢宪法思想的典型代表之作,也是中国宪法学经典读物。本书讲述了中国宪法的十大基本问题:国家为什么要有宪法,吾国宪法何以至今没有确立,人权为宪法基本,国民大会问题,行政权(总统与行政院),立法权(立法院等),司法独立,民主国政党,立宪国家财政,朝野上下之大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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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印刷物专律
《作者:佚名》中国关于新闻出版最早的专门法律。戊戌政变后,光绪帝准许官绅士民办报的政策难以为继,办报活动回到政府严厉的管制之下。1900年,八国联军的入侵迫使清政府改变现状。1901年1月,清政府发布上谕,宣布实行新政。新政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还包括更改旧有法制。1906年,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运动,清政府宣布实行“预备仿行立宪”,着手进行近代新闻法制建设,有限度地开放报禁、言禁,给人们创办报刊的自由权利。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并经朝廷批准后颁布。 《大清印刷物专律》分为大纲、印刷人等、记载事件等、毁谤、教唆、时限等6章41款。具体特点为:①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负责管理出版物的注册登记。②规定严禁“毁谤”的条款。规定凡是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章国制,甚或以非法强词,又或使人人有自危自乱之心,甚或使人彼此相仇,不安生业”等文字的印刷物,都在严禁之列。③法律赋予地方各级行政长官更大的司法权,规定他们有权管理对印刷物的指控,逮捕被告,随意封闭印刷所。 《大清印刷物专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言论出版自由,而是为了加强对新闻事业的控制,对中国新闻业的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限制了中国新闻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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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盂鼎铭文
《作者:佚名》西周康王发布的一件禁酒的行政命令。所记载的内容是周康王对大贵族盂的训诰和赏赐的行政命令。它的大意说:“九月,王在宗周,向盂下达命令,康王说:文王得到上天授予统治天下的伟大使命,武王继承文王的事业,镇压了恶人(纣王),而有天下四方的疆土,治理着他的人民。百官们对酒实行节制,举行禁蒸等祭祀不敢饮酒,上天保佑先王统治天下。殷朝的灭亡正是由于殷边侯甸(边远的诸侯,及殷正百辟(都城中的百官)都沉湎于酒色,殷王的军队被消灭了。因此我要你以文王纯正的德性作为自己遵循的典范,要以德为纲纪,朝夕纳谏,勤于王事,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使命。同时对惩罚和诉讼的事,要迅速而谨慎,从早到晚都要佐助国王治理天下。”在这篇奴隶主贵族对自己臣下的行政训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有关职官的行政职守,以及在司法审判中应遵循的事项,尤为重要的是对“殷边侯甸”与“殷正百辟”的禁酒指令,揭示了奴隶制中央与地方的官制的内在构造,与《尚书·酒诰》中所说的“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同属一体,是极为重要的一件行政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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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集会律
《作者:佚名》清朝末年颁布的一项单行的行政法规。该法是清末社会大变动的情况下,清政府为加强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而制颁的。《结社集会律》颁布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初九日,计三十五条。该律规定,严禁“秘密结社”,对“各省会党”要严行惩办,并给“政事结社”、“政论集会”、“整列游行”设立了各种苛刻条件及违律罚则。如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无论何种结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解散或令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无论何种集会或整列游行,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得量加限禁或饬令解散”。故清政府的这一《结社集会律》,基本精神是抵制日益高涨的民主主义思潮和不断深入的民主革命运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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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
《作者:佚名》汉代纂辑的案例汇编。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发掘出土。全书共227支简,包括春秋至西汉时期的案例22件。书题位于全书的末简,自名为《奏谳书》。可能是供官吏工作参考,或学吏者阅读应用。《奏谳书》释文已经由江陵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整理后,分别发表在《文物》1993年第8期和1995年第3期。历史学家李学勤对释文的解说也同时发表。《奏谳书》案例的编排,凡有纪年的,大体上是越早的越列在后面。推算历朔,纪年最早的在秦始皇(秦王政)即位之初,而最晚的到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其间穿插一些没有纪年的,格式较为简略,应系摘要。另外,还有两条春秋时期的案例,仅系记述,不属书。“谳”[yàn]的意思是议罪,《汉书·刑法志》云:“县道官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奏谢书》便是这种议罪案例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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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制条格
《作者:拜住》元法令类编。为元朝法令文书汇编《大元通制》的条格部分。拜住、完颜纳丹、曹伯启、普颜等修纂。《大元通制》颁行于英宗至治三年 (1323),分四个部分:一、诏制,九十四条;二、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三、断例,七百一十七条; 四、别类,五百七十七条。全书已佚,现仅存《通制条格》残卷,1930年由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共二十二卷,包括户令、学令、选举、年防、仪制、衣服、禄令、仓库、厩收、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假宁、杂令、僧道、营缮等篇目。书中条格,基本上相当于唐、金两朝法律中的会,是元代社会的重要法规,与《元典章》一样,是研究元代典章制度的珍贵史料。有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本,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点校本。日本对此书较为重视,主要的研究成果有小林高四郎、冈本敬二《通制条格研究译注》,京大东洋史研究室编《通制条格、宪台通纪目次索引》,安部健夫《大元通制解说——代介绍新刊本 〈通制条格〉》等,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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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狱等状四种
《作者:佚名》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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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作者:佚名》有两部。其一是北洋军阀时期曹锟1923年制定。他以巨金贿赂议员将他“选”为总统。为给其“总统”披上“合法”外衣,又贿赂议员给他抄制此宪,故俗称“贿选宪法”。13章141条,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确认总统有权统率军队、总揽行政权和解散议会。为标榜“拥护民国”以骗人民,他选定1923年10月10日即中华民国国庆节隆重集会,“庆祝”国庆,同时宣布宪法实施,举行总统宣誓就职。其二是蒋介石制定,俗称《蒋记宪法》,中国第2部正式宪法。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公布时通令全国“庆祝”三天,以宣扬其所谓“民主”、“自由”。此宪14章175条,确认总统独揽大权,统率军队,另设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分掌“治权”。行政、司法、考试三院院长由总统提名或直接任命,五院间的争执由总统裁决。总统受“国大”监督,但“国大”在总统任期内并不开会。可见,两宪都是确认总统独裁。后者还规定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得以军队为政争工具,企图要共产党将自己领导的人民军队交给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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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浙成规
《作者:佚名》本书是清代中后期最为著名的省例之一,是浙江布政使司与浙江按察使司共同编纂的档案文献汇编。此书以“治理浙江的成文规章”为主旨,所收文献以法规章程为主,具体事例为辅。其目的是为了浙江省的官吏从政时查考利用方便而编纂的,是当年的地方政策法规汇编,是各地官员必备的工具书。全书共八卷,分为“藩政”和“臬政”两大部分。一至四卷为“藩政”,共收録浙江布政使司档案文献八十二件;五至八卷为“臬政”,共收录浙江按察使司档案文献八十件。共计收録档案一六二件。此书编纂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将详文与批复同时收録。第二,将关系特别紧密的几份档案,置于同一个标题下。既保持了档原有的内在联系,又方便了查阅利用。第三,对档标题进行拟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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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司职掌
《作者:佚名》原书不著撰人。亦不分卷数。据《明内廷规制考》载: “二十六年 (1393),……命吏部仿六典之制,……汇编为书,名曰《诸司职掌》行之。”是书记载了: “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其纠劾则责之都察院,京奏则达之通政司,平反则参之大理寺” 后,吏、户、礼、乐、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断事官等明代十个行政部门的职掌、品秩,并对各部下属、所司、官员安排、具体要求一一加以介绍。是书的内容实际反映了明初至洪武中后期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等各方面的情况。如《户部·仓科》 中关于各地四季税粮的品种、数量,《兵部·职方》 中关于各地户、卫的建置,《刑部·类进赃罚》 中处理赃物的规定,《通政司》 中“开拆实封”、“关防诸司公文勘合” 的程序等等记载,都为很重要的资料 其中 《礼部》 和其它各机构的介绍中多有明代宫廷的内容,如《礼部》 中朝驾、朝仪、世子冠服、亲王婚礼仪式的程序,《兵部》 中卤簿、羽仪、仪仗的规定,《工部》 中所列各局所制造宫中用物的名称,都直接与宫廷事务有关,可为了解明代宫廷情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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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名为法国海外公司的组织决定开凿一条运河,将地中海海水引入撒哈拉沙漠,形成新海,这就是“大海入侵”计划。当地人寝食不安,担心既得利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图阿雷格泉人,他们在当地部落大名鼎鼎,以抢劫沙漠商队为生。作为首领的哈贾尔威震四方,在一次战斗中被捕,又在运河开凿前夕成功越狱。由阿尔迪冈带领的小队受命勘察工程的进展情况。当他们到达工地时,发现工地遭到破坏,空无一人。更为不幸的是小队去寻找增援途中遭遇哈贾尔的人,沦为俘虏,被关在寨子里。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成功逃脱,但在沙漠中又几次面临致命危险,而最让他们担心的情况终于发生了,滚滚尘埃中又出现了哈贾尔的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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