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蒙古律书

    蒙古律书

    《作者:佚名《蒙古律书》(Monggolqagajin-ubiqig)是清初清朝对蒙古立法的一部在天聪、崇德初立法的基础上数次编纂、修订的法律文书。关于《蒙古律书》,据《清圣祖实录》卷二四有段史料追述道:崇德八年(1643),清朝对外藩蒙古颁布了一部法典,曰《蒙古律书》。但原文没有流传至今。康熙六年(1667)九月初二准奏理藩院题,撤回崇德八年颁给蒙古各部之律书,增删顺治十四年(1657)若干条例,此后,重新“前奉宽文仁圣汗谕,颁布大札撒律于外藩蒙古国诸部。将历经修改增删之处,于康熙六年增订旧律,颁与外藩管旗王、诺颜等,固山台吉、台吉、公等,台吉等”。

  • 福建省例

    福建省例

    《作者:佚名《福建省例》为清代福建的地方行政法规汇编,由福建省布政司陆续整理、编印,颁行各属作为处理地方行政事务的基本依据,现存版本大约刊行于同治末年(约1873-1874)。中国古代法律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地方立法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起着补充和辅助国家法律实施的作用。地方立法的具体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法制建设水平。

  • 大清国籍条例

    大清国籍条例

    《作者:佚名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

    《作者:佚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共5章55条。其主要内容是: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着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著作人应用本人姓名;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义,附以代表人姓名,交样本二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30年;照片著作权,除专为著作附属者外,为专有10年。凡著作权年限已满者、著作者死亡而无继承人者、著作久经通行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者,应为公共利益的著作物。节录众人著作成书,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节录他人著作供已著作考证注释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的,将不以假冒论,即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该法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即侵犯版权的行为,将予以法律处罚。该法对以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具有重大影响。

  • 大清报律

    大清报律

    《作者:佚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 樊山政书

    樊山政书

    《作者:樊增祥清樊增祥著,樊的门生夏午诒辑刊,共20卷。作者樊增祥号樊山,清末光绪宣统两朝历任陕西渭南知县,陕西按察使,江宁布政使著职。此书收辑了作者自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二年间,有关公牍、批判著文稿,其中包括较多的地方司法案例的记录。如陕西凤翔严桂芳控词等。此书清末另有单独将批判词稿汇辑成书,即《樊山判牍》。此书在清末民初流传较广,对州县地方司法审判产生过一定影响。

  • 读例存疑

    读例存疑

    《作者:薛允升清薛允升著。54卷。有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北京翰茂斋刊本。清朝立法,律与例并行。律文自乾隆五年(1740年)颁布后,相沿未改。后世各朝多编修例条,与律共同发生效力。各朝编例数目繁多。薛允升长期供职刑部,精熟律例。本书以《大清律例》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为篇目,逐条疏证历朝编订、增删的条例,阐发条例的编定原旨及要点,并指出例与律、例与例之间相歧异的地方。资料丰富,引据准确,所发议论多对清朝立法活动,具有较大的律学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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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海流

《日本的黑雾》的续集《深层海流》,属于松本清张作品中较为独特的一部分。作者把描写的笔触转向了战后日美当局之间的内幕并加以披露。由于这部作品,作者获得了一九六三年度的“日本新闻工作者协会奖”。《深层海流》把焦点放在日美议和后的日本政界黑幕上,尤其着重写为了接替美国占领军总部的情报机构而设立的“内阁调查室”。

太清经断谷法

经名:太清经断谷法。未着撰人。似随唐前故籍。一卷。底本出处:《正统道藏》 洞神部方法类。《通志》著录。述断谷法。多以服中草药及药膳为方。卷中记抱朴子于西晋惠帝永兴二年(305年)将服食巨胜方“寓 (疑为写) 以为要秘”。本书盖撰于晋。

蒲江词

一名《蒲江词稿》、《蒲江居士词》。词别集。南宋卢祖皋撰。一卷。祖皋字申之,又字次夔,自号蒲江居士,永嘉(今属浙江)人。庆元进士。历官池州教授,吴江主簿。嘉定中为秘书省著作郎,以军器少监,直北门。权直学士院。工乐府。有《蒲江集》。传世版本,有汲古阁刊本;北京图书馆藏南词本;知圣道斋藏明抄南词本;毛扆校本;《四库全书》本;《永嘉诗人祠堂丛刻》本;朱祖谋《彊村丛书》本《蒲江词稿》1卷,用南词本;《全宋词》收其词96首。

春秋提纲

十卷。旧题铁山先生陈则通撰。陈则通生平不详。此书分四门综论《春秋》大旨,所侵伐、朝聘、盟会、杂例。每门中又依类划分其事,称为“例。”如侵伐门下有王臣会伐、齐晋楚伐郑、晋楚争陈等十五例,每例之后则为论,主要为史论。虽名为例,但大抵皆参校其事之始终,而考究其成败得失之由,与诸家之例迥异,纯为史论之体。此书对胡氏之说有取有舍,如《杂例门》坚守胡安国“夏时”之说,其《元年春王正月》条云:“夏正乃万古不易之时,商周改之而不可改,秦人去之而不可去,左氏、杜预诸儒欲不用而终不能不用。夫子正恐后世疑周家之正月在冬之十一月,故曰‘春王正月’,则春乃王之正月也。”而《灾异门》则驳汉儒事应之谬云:“呜呼,自汉儒以《春秋》附《洪范》,而后世之言天也诬矣。一灾则一事之应,一异则一征之名,其言天人相与若甚密而不谬者,何休之解《春秋》又祖其说而被蔓之。呜呼天乎!若二三子之所见则小矣。”而胡氏之解经则正袭汉儒事应之说。现存元胡光世刻本、清《通志堂经解》本。

释鉴稽古略续集

凡三卷。明代僧幻轮着。略称稽古略续集。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九册。本书续稽古略,始自元代至元元年(1264),止于明天启七年(1627),共三六四年,以四百三十余僧之事迹为中心记载佛教历史,对于历朝佛教之兴替、宗教政策、佛道关系等,亦有记载。

佛母大孔雀明王经

三卷,唐不空译。佛在祇园,莎底苾刍为众破薪,被黑蛇螫,苦痛之极,阿难白佛求救。佛为说大孔雀咒,并诸神诸天诸佛菩萨名,及神咒,救之。与今流通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