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蒙古律书

    蒙古律书

    《作者:佚名《蒙古律书》(Monggolqagajin-ubiqig)是清初清朝对蒙古立法的一部在天聪、崇德初立法的基础上数次编纂、修订的法律文书。关于《蒙古律书》,据《清圣祖实录》卷二四有段史料追述道:崇德八年(1643),清朝对外藩蒙古颁布了一部法典,曰《蒙古律书》。但原文没有流传至今。康熙六年(1667)九月初二准奏理藩院题,撤回崇德八年颁给蒙古各部之律书,增删顺治十四年(1657)若干条例,此后,重新“前奉宽文仁圣汗谕,颁布大札撒律于外藩蒙古国诸部。将历经修改增删之处,于康熙六年增订旧律,颁与外藩管旗王、诺颜等,固山台吉、台吉、公等,台吉等”。

  • 福建省例

    福建省例

    《作者:佚名《福建省例》为清代福建的地方行政法规汇编,由福建省布政司陆续整理、编印,颁行各属作为处理地方行政事务的基本依据,现存版本大约刊行于同治末年(约1873-1874)。中国古代法律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地方立法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起着补充和辅助国家法律实施的作用。地方立法的具体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法制建设水平。

  • 大清国籍条例

    大清国籍条例

    《作者:佚名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

    《作者:佚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共5章55条。其主要内容是: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着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著作人应用本人姓名;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义,附以代表人姓名,交样本二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30年;照片著作权,除专为著作附属者外,为专有10年。凡著作权年限已满者、著作者死亡而无继承人者、著作久经通行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者,应为公共利益的著作物。节录众人著作成书,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节录他人著作供已著作考证注释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的,将不以假冒论,即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该法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即侵犯版权的行为,将予以法律处罚。该法对以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具有重大影响。

  • 大清报律

    大清报律

    《作者:佚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 樊山政书

    樊山政书

    《作者:樊增祥清樊增祥著,樊的门生夏午诒辑刊,共20卷。作者樊增祥号樊山,清末光绪宣统两朝历任陕西渭南知县,陕西按察使,江宁布政使著职。此书收辑了作者自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二年间,有关公牍、批判著文稿,其中包括较多的地方司法案例的记录。如陕西凤翔严桂芳控词等。此书清末另有单独将批判词稿汇辑成书,即《樊山判牍》。此书在清末民初流传较广,对州县地方司法审判产生过一定影响。

  • 读例存疑

    读例存疑

    《作者:薛允升清薛允升著。54卷。有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北京翰茂斋刊本。清朝立法,律与例并行。律文自乾隆五年(1740年)颁布后,相沿未改。后世各朝多编修例条,与律共同发生效力。各朝编例数目繁多。薛允升长期供职刑部,精熟律例。本书以《大清律例》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为篇目,逐条疏证历朝编订、增删的条例,阐发条例的编定原旨及要点,并指出例与律、例与例之间相歧异的地方。资料丰富,引据准确,所发议论多对清朝立法活动,具有较大的律学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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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仪象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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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一部以星表为主的天文工具书,由钦天监组织在京监内外人员完成。中国清代对天文观测的专著。主编允禄、保和殿大学士鄂尔泰、刑部尚书张照。协理者刑部左侍郎觉罗勒尔森,工部左侍郎何国宗、实际负责者钦天监监正德人戴进贤(I. Kogler,1680—1746)与奥人刘松龄(A. De Hallerstein,1703—1774)。分正、续两编。正编于乾隆九年(1774年)开始编撰,十七年完成。由当时的钦天监监正、意大利耶稣会传教士戴进贤主编,有26人参加编算。共32卷,分10册。书首两卷是《仪说》,介绍乾隆九年创制的玑衡抚辰仪的性质和用法;后30卷为星表,列有300个星座、3083颗星的黄道坐标和赤道坐标,及每颗恒星的赤道岁差等。星表使用80年后,因岁差和黄赤交角的变动,产生的误差较大,钦天监又对《仪象考成》进行复测、修订,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成书32卷,称为《仪象考成续编》。由当时钦天监监正周余庆主编,有38人参加测算和编写,共录星3240颗,较前增加163颗。这是一部由中国人独立观测、编算的星表,提供了一批年代可靠的新恒星坐标值。它还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如肯定了恒星有自行,并提出恒星也有和行星轨道运动类似的运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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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珍视的朱元璋口语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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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手鉴图,撰人不详。从内容文字看,当为宋代道士所撰。一卷,收入《正统道藏》洞真部灵图类。首列一图,以干支和卦象方位匹配水银、白银、黑银、朱砂、黄土、青龙、白虎、烧铅、煮汞。后附图解,指示天道阴阳运转次序及内丹修炼之火候。宣称:「还丹不依天道,必无成理」;「终而复始,运毂如轴,徧克既定,日辰无差,则天道阴阳之动息可移于掌握之执也。」图解之后,又有七绝诗十八首,皆述内丹修炼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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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司马光撰,由《历年图》《百官公卿表》及三家分晋以前的一段历史组成,共20卷。《历年图》成书于治平初年,起讫时间与《资治通鉴》相同;《百官公卿表》成书于元丰四年(1081),起于宋太祖建隆元年(960),止于英宗治平四年(1067);最后并入伏羲至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前404)的一段历史。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将这三部分编成《稽古录》。“稽古”,是为了借鉴。《稽古录》以“臣光曰”的形式,评价历代政权兴亡,总结经验教训。司马光看重帝王在治乱兴衰上的作用,提出“人君之道有一,其德有三,其才有五”,重视人君用人之道,讲求仁、明、武三德,将帝王分为创业、守成、陵夷、中兴、乱亡五类。《稽古录》采用编年与表相结合的编纂方法,记事简单明确,便于观览。在篇幅的安排上,厚今薄古。三代以前,概述君权的起源和发展;夏至北宋,历史记载逐渐增多;详记宋太祖建国至英宗治平四年的当代史。《稽古录》又被称作《资治通鉴》的姐妹篇。此本为标点本,本站也有四库本,可以搜索对照!

父母恩重经变经文偈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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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恩重经变经文偈颂》,中国人所撰佛教文献,作者不详。刊刻在南宋僧人赵智凤主持镌刻的父母恩重经变龛。父母恩重经变龛,位於宝顶山石窟大佛湾北岩中部,图文并举。情节连贯地刻绘出父母抚育儿子成长的「十恩图」。 全国石窟群中,刻变像与变文并举的《父母恩重经变》仅此一例。龛刻经偈颂文,与安世高、鸠摩罗什先後译的《佛说父母恩难报经》均大异。石刻「十恩图」颂虽然多处提及慈觉禅师宗颐,但所言又浸透儒家伦理观念,是研究该典籍发展变化的珍贵资料。 主建者赵智凤五岁出家,自幼奉母至孝。他营造的宝顶山石窟造像内容,充满儒家孝道伦理观念。南宋昌州刺史宇文屺诗碑序赞颂:「宝顶赵智宗(凤),刻石追孝,心可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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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典注疏。作者与卷数不详。是后秦鸠摩罗什译《仁王经》的注释书。敦煌遗书藏本。为斯2502号,首残尾全,存八十一行。尾有题记:“开皇十九年六月二日抄写讫。”原卷无标题,现题系据内容所拟。本号分两部分:前一部分疏释“我闻”(残,惟存十五字)、“一时”四字;后一部分明《仁王经》所宗。两部分中间留有一段空白。从抄写形态看,两部分所疏应为同一经。《敦煌宝藏》则据前段将此号定名为《法华论》。在本疏中,作者认为《仁王经》以真性为宗,是如来圣弟子说;在菩萨、声闻两藏中,属菩萨藏收,为根熟空顿教法轮。本疏未为中国历代大藏经所收。敦煌出土后,被收入日本《大正藏》第八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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