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

    《作者:佚名亦称《宪法大纲》。清政府伪立宪的纲领性文件。1908年8月由“宪政编查馆”制定颁布。正文为“君上大权”十四条,主要内容: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皇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的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统帅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主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总搅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九条,规定人民只有纳税、当兵、遵守国法等义务,不许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没有任何真正的公民权利。这个大纲充分暴露了清王朝伪立宪、真集权的丑恶面貌,连立宪派也极不满意。

  • 蒙古律书

    蒙古律书

    《作者:佚名《蒙古律书》(Monggolqagajin-ubiqig)是清初清朝对蒙古立法的一部在天聪、崇德初立法的基础上数次编纂、修订的法律文书。关于《蒙古律书》,据《清圣祖实录》卷二四有段史料追述道:崇德八年(1643),清朝对外藩蒙古颁布了一部法典,曰《蒙古律书》。但原文没有流传至今。康熙六年(1667)九月初二准奏理藩院题,撤回崇德八年颁给蒙古各部之律书,增删顺治十四年(1657)若干条例,此后,重新“前奉宽文仁圣汗谕,颁布大札撒律于外藩蒙古国诸部。将历经修改增删之处,于康熙六年增订旧律,颁与外藩管旗王、诺颜等,固山台吉、台吉、公等,台吉等”。

  • 福建省例

    福建省例

    《作者:佚名《福建省例》为清代福建的地方行政法规汇编,由福建省布政司陆续整理、编印,颁行各属作为处理地方行政事务的基本依据,现存版本大约刊行于同治末年(约1873-1874)。中国古代法律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地方立法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起着补充和辅助国家法律实施的作用。地方立法的具体细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法制建设水平。

  • 大清国籍条例

    大清国籍条例

    《作者:佚名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 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

    《作者:佚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共5章55条。其主要内容是: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着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著作人应用本人姓名;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义,附以代表人姓名,交样本二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30年;照片著作权,除专为著作附属者外,为专有10年。凡著作权年限已满者、著作者死亡而无继承人者、著作久经通行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者,应为公共利益的著作物。节录众人著作成书,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节录他人著作供已著作考证注释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的,将不以假冒论,即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该法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即侵犯版权的行为,将予以法律处罚。该法对以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具有重大影响。

  • 大清报律

    大清报律

    《作者:佚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 樊山政书

    樊山政书

    《作者:樊增祥清樊增祥著,樊的门生夏午诒辑刊,共20卷。作者樊增祥号樊山,清末光绪宣统两朝历任陕西渭南知县,陕西按察使,江宁布政使著职。此书收辑了作者自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二年间,有关公牍、批判著文稿,其中包括较多的地方司法案例的记录。如陕西凤翔严桂芳控词等。此书清末另有单独将批判词稿汇辑成书,即《樊山判牍》。此书在清末民初流传较广,对州县地方司法审判产生过一定影响。

  • 读例存疑

    读例存疑

    《作者:薛允升清薛允升著。54卷。有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北京翰茂斋刊本。清朝立法,律与例并行。律文自乾隆五年(1740年)颁布后,相沿未改。后世各朝多编修例条,与律共同发生效力。各朝编例数目繁多。薛允升长期供职刑部,精熟律例。本书以《大清律例》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为篇目,逐条疏证历朝编订、增删的条例,阐发条例的编定原旨及要点,并指出例与律、例与例之间相歧异的地方。资料丰富,引据准确,所发议论多对清朝立法活动,具有较大的律学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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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白描的艺术手法,描写了一群聚居在作家御木家中的五位身世不同的女子的青春爱恋与痛苦,展示了女主人公们细腻而委婉的情感世界,是一幅清新动人又略带伤感的生活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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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绘画美学论文。宗炳著。最早载于唐代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后收入明刊本《王氏画苑》、中国古典艺术出版社《中国画论类编》等版本中。宗炳(375—443)。南朝宋画家,字少文,南阳涅阳(今河南镇平)人。家居江陵(今属湖北),擅长书法、绘画和弹琴,好游山水,信奉佛教,曾作《明佛论》。《画山水序》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篇关于山水画的美学论文,作者对佛学精神的体悟也体现在这篇论文的基本美学命题“畅神”说之中。所谓“神”,既是指与佛学之“道”相联系的“神明”,一种无限、绝对的精神本体,又是指已经掌握了这个“道”的超脱、自由的主体精神。在客观方面,“山水以形媚道”,“质有而趣灵”,即山水自然处处都亲附着,显现着这个精神本体,并因此而显得有“灵”有“趣”。山水画固然要“以形写形,以色貌色”,但亦应象领会典籍那样“旨微于言象之外”,即超越“形”的有限性而去领会那无限的“神”。这是构成“畅神”说的一重含义。书中尽管论述了类似西方透视法的远近法,但最终仍归结为得“嵩、华之秀,玄牝之灵”,即为了得山水之“神”。在主观方面,已经“含道”的主体在“映物”、“味象”、“应目会心”中,感发着自身的自由无限的内在精神,使得“万趣融其神思”;在和山水之“趣”的这种两忘俱一中,主体精神也得到了无限的解脱、展发和怡悦。这是“畅神”说的又一重含义。《画山水序》的“畅神”说,既深化了顾恺之“以形写神”说,又突出了主体表现的意义,对中国古代的后期写意美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少室山房笔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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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三十二卷,《续笔》十六卷,明胡应麟撰。收书十二种。正集十种:《经籍会通》四卷,述古籍的撰著及存亡散佚情况;《古书占毕》六卷,论史书,评史事;《九流绪论》三卷,论诸子百家源流与得失;《四部正伪》四卷,考辨古代伪书;《三坟补逸》二卷,专论《竹书纪年》、《逸周书》、《穆天子传》三书,以补《三坟》之阙;《二酉缀遗》三卷,皆录小说家之言;《华阳博议》二卷,杂述古人博闻强记之事;《庄岳委谈》二卷,论述杂事,纠正俗说;《玉壶遐览》四卷,论道经与方士之言;《双树幻钞》三卷,论佛经与释氏之说。续集二种:《丹铅新录》八卷、《艺林学山》八卷,专为驳杨慎《丹铅馀录》、《艺林伐山》等书之说而作。内容以考据为主,征引文献极为丰富,议论非常精到,为研究古典文献和文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如《四部正伪》将伪书区分为若干种,各加考辨,相当详尽,后人常引其说。论述古典小说、传奇、戏剧部分尤其有价值,为后人所重视。该书是一部考据杰作,在考据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版本主要有明万历刻本、清广雅书局刻本、《四库全书》本及1958年中华书局校点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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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构衅,由来久矣:溯厥肇祸,实自朝鲜:朝鲜,中国之藩属也,而日本岛国,孤悬东海,于朝鲜为近,恩蚕食之。明万历二十年,日本将军秀吉陷朝鲜,明师战败于平壤。厥后朝鲜迄无宁岁。中国丧师数十万,糜饷数百万,未之能定也。迨万历二十六年,秀吉死,而日兵遁,朝鲜始平。清同治十二年(癸酉),日本与朝鲜相龃龉,日本遣使问中国,中国外交官答以朝鲜国政我国素不与闻。十三年,日本商民航海到台湾,遭生番戕害,日本不问中国,即以兵临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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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卷,作者不详,但在此书前面,有明人吴宽写的序言,在序言中,他称书中对名贤的论述,都出自唐宋人之手,而且散见于这些人的文集中,由于这些评述过于零散,不便于查阅,所以他对其整理编纂,辑成此编,以便观览,但对于书的作者,吴宽并未载明,史家也多评说不一。此书成书后,由锡山(今江苏无锡)钱孟浚刊刻,使这本书得以流传于世。在这本书中,观其评骘人物,是从三皇至五代时期,作者对这些人物按代分系,并标列主名,凡是在当代极为有影响的,则称“通论”加以区别。此书虽然没有标明“十七史”这样的名称,但考核其始末,正合十七史之数,故在《宋史·艺文志》中有“名贤十七史确论”,由此,足以得到佐证。书中,有多处引唐人之文,如罗隐论子高梅子真、张渭论刘宋代晋诸篇,而唐人文集中皆未载录,可见其中也保留了不少有价值的东西。此书为浙江巡抚采进本,编入《四库全书》 史部史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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