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档案

  • 治安文献

    治安文献

    《作者:陆寿名清陆寿名、韩讷辑纂。作者为清初人,陆寿名顺治九年进士。全书8卷,书前有韩纳“金科玉律解”、“为政规模辨”二弁文代序。书中收辑了“钱谷”,“征输”,“徭役”等内容,均为州县官吏治民类的告谕、启扎、禀揭、条议之类。为清初地方司法制度的实际记录。书约刊于康熙初,传世甚为少见,以列入珍稀善本。

  • 学治识端

    学治识端

    《作者:徐寿兹孔子有言吾欲託之空文不如载之行事之深切著明夫言固易易夸诈曼衍用相标尚第聆之亦且纚纚然其有序洋洋乎而莫得其涯涘顾治世之术弗贵焉彼特知有言耳其非人人心中之所欲而己之纡廻笃慎反覆商榷以出之者也学治识端者元和徐君受之手辑其知镇平上蔡时所治之官文书也

  • 谕对录

    谕对录

    《作者:张璁明张孚敬所奉世宗密谕及其奏草也。

  • 安南奏议

    安南奏议

    《作者:佚名安南奏议,一卷,不着撰者姓氏。所载为嘉靖时兵部尚书张瓒等会题疏稿及前后所奉诏旨。

  • 包孝肃奏议

    包孝肃奏议

    《作者:包拯一题《孝肃包公奏议》。北宋包丞撰。10卷。治平二年(1065)由包拯门人张田编次。分应诏、致君、任相、择官等30门,凡171篇,多是针对时政提出的主张和建议,是包拯思想的集中体现。体现其政治思想的有《仁宗皇帝开天章阁亲制策问》之对策、《七事》、《论大臣形迹》、《论冗官财用》、《论取士》等篇,针对时弊,切中要害。而《论诏令数改易》、《请绝内降》等篇集中反映其法律思想,提出了“法存画一,国有常格”,方能取信于民,执法要公正公平。他希望统治者能爱民,以民为本,故上《请罢天下科率》、《请放欠》等篇,以期减轻人民负担。针对当时边备,他上《治边将》、《请择探候人》、《请发支汴河粮纲往河北》等篇,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反映出其对边患的殷忧与关注,体现了他的国防思想。《包孝肃奏议》不仅是研究包拯思想的基本史料,也是研究宋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张田10卷本传至南宋初年,汪应辰因不满张本“其事之首尾,时之先后,不可考也”,故对其进行了笺注。张本和汪本的原本均已失传,今存最早的是明正统元年(1436)合肥方氏刊本,即出自张田本系统。1963年中华书局的《包拯集》即在张田本基础上整理而成,并辑录了两篇佚文。1989年黄山书社的《包拯集编年校补》在现存各种版本的基础上,增辑佚文15篇,对各篇章奏逐一考辨系年,分为4卷,是目前较好的本子。

  • 中法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

    《作者:佚名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中国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清政府全权大臣桂良、花沙纳同法国全权大臣葛罗在天津签订。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互换批准书后生效。全约共42款。此外,另订 《和约章程补遗》6款。1856年10月,英国借口亚罗号事件,联合法国向中国发动了英法联军之役(即第二次鸦片战争)。次年12月攻陷广州。1858年5月,英法联军在俄、美的支持下又攻陷大沽炮台,直逼天津。清政府指派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与英、法议和。同年6月签订本条约。主要内容:1.今后凡有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敕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与其他西方各国无异。2.今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3.法国可在各通商口岸任凭设立领事等官; 法国商民可在各通商市埠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法人如欲至内地游历,皆准前往。4.今后凡中国与各国议定或整顿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法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5.天主教士凡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者,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6.法国可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地停泊,弹压商民水手。7. 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法国亦与焉。《和约章程补遗》主要规定,中国向法国支付赔款200万两白银,分六次,每年一次交清。

  • 中国国民党总章

    中国国民党总章

    《作者:佚名1924年1月28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党章。内容包括13章及附则,共86条。主要有:①规定以实现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最高宗旨。规定了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常设机构、中央监察机构的组成和任务等;②规定国民党地方组织为省党部、县党部、区党部和区分部4级;③关于接纳党员的条件;④关于党的纪律;⑤规定党在秘密、公开或半公开的非党群众团体中设立党团问题;⑥关于党的经费来源;⑦规定一些地区设立特别地方党部问题;⑧规定孙中山为本党总理、全国代表大会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具有最后决定权力。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和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对它作了修改。

  •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

    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

    《作者:孙中山 同盟会用以指导革命进行的文件。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秋冬间由孙中山与黄兴、章炳麟等在日本制订。包括《军政府宣言》、《军政府与各处国民军之关系》、《军队之编制》、《战士赏恤》、《军律》、《略地规则》、《因粮规则》、《安民布告》、《对外宣言》、《招降满洲将士布告》、《扫除满洲租税厘捐布告》等件,1908年又增加《招军章程》、《招降清朝兵勇条件》二件。这些文件对革命发生后,革命政权与革命军队的建立、所应采取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各种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 恰克图界约

    恰克图界约

    《作者:佚名中俄两国签订的第一个综合性条约。清雍正四年(1726)沙俄政府派萨瓦·务拉的思拉维赤伯爵为全权大使,与清政府代表策凌等先在北京,次年五月在中俄边境之色楞格河支流布拉河畔进行谈判。因俄方通过法国在北京的传教士巴鲁尼神父,传递情报,收买内奸,使清廷将坚持原则的隆科多调回北京,策凌接受俄方方案。双方于雍正五年(1727)九月一日签订中俄中段边界的《布连斯奇条约》后,十一月又在恰克图签订了《恰克图界约》。条约共11条。第一、第十一条宣布中俄两国和平友好关系;第二条规定彼此交换逃犯;第三、第七两条规定了边界的勘分,包括《布连斯奇条约》的内容,又重申了《尼布楚条约》中所指出的暂未划定分界线的地区;第四条规定俄国商人每3年可到北京1次,每次不超过200人,买卖货物均不征税;俄国还可经常在恰克图、尼布楚两地进行边境贸易,也不征税;第五条规定俄国可在北京的俄罗斯馆内建造教堂和增派教士;第六、第九条规定今后两国遣使和行文的方式;第八、第十条则规定后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恰克图界约》的签订,是清政府本着通过协商和一定让步求得边界安宁的妥协表现,但俄国在中国获得了大片土地和若干特权。萨瓦伯爵于1728年回到莫斯科,由于签约“有功”,被授予“亚历山大涅夫斯基骑士”荣誉称号。

  • 中德通商条约

    中德通商条约

    《作者:佚名德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自“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后,德国也想从中国捞取种种特权。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德国趁机向清政府提出比照英、法订立条约的要求。1861年(咸丰十一年)9月2日,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崇纶、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德使阿里丕艾在天津签订此约。共42款。附“专条”、“三汉谢城附列条款”。主要内容为: (1)两国互派使臣驻扎彼国京城。(2)准德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领事馆。并准德人在各口岸通商、赁房、买屋、租地及建造教堂、医院、坟茔等。(3)持照德国人准往内地游历,保护德国传教士。(4)规定商船交纳税钞及通商各项条例。(5)互交逃犯。(6)两国人民相涉案件,由中国官员会同领事审断;中国人欺扰德人而犯法者,由中国官员按中国法律治罪;德国人欺扰中国人而犯法者,由领事按本国律例治罪。德国属民之互控案件,由德官员查办。如德国属民与外国属民相涉案件,与中国无关。(7)中国今后所有施于别国之利益,德国“无不一体均沾实惠”。“三汉谢城附列条款”规定“律伯克、石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议事厅亦准自派领事官前往通商口岸,办理本城事务”。借此条约,德国从中国攫取到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与德国人深入中国内地活动等特权。

  • 台案汇录壬集

    台案汇录壬集

    《作者:佚名本书分四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九集,称为「台案汇录壬集」。书中一共辑录四十件档案,大体均与「抚番」有关。卷一收录七件,内四件为乾隆五十三年至五十五年间殷立番屯之奏议及其关系清册、一件为闽浙总督伍拉纳等报告带领「生番」进京奏折,另二件为道光与同冶年间地方官示谕。卷二收录九件、卷三收录二十一件,均为光绪初年因同治末年日兵侵台所引起之「开山抚番」事项;前一卷为沈葆桢、王凯泰、丁日昌等奏折及其关系文件,后一卷为中路「开山抚番」负责人记名提督吴光亮之案稿。卷四收录三件,一件为光绪十年拟添埔裹社抚民通判奏疏、一件为十一年所给番地垦照、一件为十二年谕编新港社各番丁姓氏郡名堂名事。本书所有文件,分由台湾省立台北图书馆所藏题为「通台奏遵案件册」、「台湾理蕃古文书」、「台湾奏稿」、「台湾中路开山抚番案稿」四种抄本采入,惟另有一件系据「明清史料」戊编录出。   

  • 台案汇录癸集

    台案汇录癸集

    《作者:佚名本书不分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十集,称为「台案汇录癸集」。此集系由「明清史料」戊编录出乾隆、嘉庆、道光三朝各部造送内阁之各种清册中,节录台湾事件部分辑成。此项清册,其内容系开具当月承办各项案件事由及处理经过。全书计录有乾隆朝清册一百零九件、嘉庆朝三十二件、道光朝六十八件,共二百零九件;至另有第二百一十件题称「失名清单」者乃为开具乾隆及嘉庆时期行催未覆各案,列为「附录」。其各件记载,实堪供考证史事之用。   

  • 台案汇录丙集

    台案汇录丙集

    《作者:佚名本书分八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三集,称为「台案汇录丙集」。所录文件,主要采自「明清史料戊、己两编,惟内有一件取于「史料旬刊」为唯一例外。本书内容以有关台湾行政设施为范围;按其性质区分:卷一有二十一件,为地丁银谷、耗羡、庄租、杂税、监课等报销与减免事项;卷二有十件,为仓储与捐监银谷等事项;卷三有十三件,为各地遭受台风、地震及水旱灾害辨理赈恤暨缓免赋税等事项;卷四有七件,为各地修建城垣、衙署、监狱、坛庙等事项;卷五有十七件,为台谷运销事项,卷六有六件,为科举考试事项;卷七有二十四件,大都灼台民搬眷及禁止偷渡事项;卷八有十三件,大都为台湾舆革事项。综计共录一百十四件中,有乾隆二年四月内阁学士吴金奏请将台湾(府)另分一省之折,终以「应毋议」复议作罢。可知台湾建省之议,并非始倡于清季同、光年间。

  • 台案汇录丁集

    台案汇录丁集

    《作者:佚名本书分五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四集,称为「台案汇录丁集」。全书由「明清史料」戊、己两编选集一百十八件档案辑成,概属台湾军事行政事项。卷一收乾隆时期二十四件、卷二收嘉庆及道光时期三十一件,以关于马政--如奏留马匹在台试养、报销官马朋扣皮脏银两以及请裁马匹之类案件为较多,次为关于台澎各营修建衙署兵营、戍台班兵调拨与配渡、赏恤遇匪御盗被难弁兵、题报官庄租息、筹拨防堵经费、调驻营员、移拨汛兵以及奉到恩诏律例王命旗牌与钦颁督捕则例等例行事项。卷三收乾隆、嘉庆及道光时期二十件,全为各级军事长官巡阅全台营伍之报告。卷四收雍正及乾隆时期十三件、卷五收嘉庆及道光时期三十件,均为报告督解台澎饷银、运载戍兵眷米、报销官兵俸饷马干红白赏银及眷口米折银两等项档案。

  • 台案汇录戊集

    台案汇录戊集

    《作者:佚名本书分六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五集,称为「台案汇录戊集」。内容分三类:第一类海洋遭风事项,雍正与乾隆时期编入卷一、嘉庆时期编入卷二、道光时期编入卷三。第二类修造战船事项,乾隆时期编入卷四、嘉庆与道光时期编入卷五。第三类修造军装器械事项;统编入卷六(包括乾隆、嘉庆及道光时期)。书末附录有「正蓝旗汉军出演炮位数目清单」,内有「台湾铜炮」、「大台湾铜炮」及「小台湾铜炮」等名称并有「咸豊元年三月」字样,乃为咸豊年间所开列者。以上共计文案一百五十八案及附录清单一件,系由「明清史料」戊、己、庚三编选录编成。   

  • 台案汇录己集

    台案汇录己集

    《作者:佚名本书分八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六集,称为「台案汇录己集」。全书所收一百三十三件档案,分别选自「明清史料」丁、戊、己三编及「史料旬刊」。此类文件,系属关于所谓「匪乱」、械斗以及命盗诸案。前三卷共收四十五件,殆全为涉及几次较大变乱之资料。其中关于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事变者八件(内有四件为朱一贵及其伙伴并家属供词,雍正十年吴福生事变者二件(内有一件为吴福生等供词,乾隆二十三年至三十四年黄教事变者二十七件,六十年陈周全事变者七件,道光十二年张丙事变者一件(此件原应收入「甲集」卷二,因遗漏附列于此)。此外,尚有两件大案,乃为乾隆五十一年至五十三年及嘉庆五年至十三年之林爽文事变与蔡牵事变;另分别辑为专集,见第二○○种「台案汇录庚集」篇与第二○五种「辛集」篇。后五卷共收八十八件,依次由雍正至道光朝先后编列:若按内容分析,以强劫财物、杀伤事主之盗案为最多,斗殴伤命、纠众械斗或结会坚旗等案为次,私筹钱文、私造炮位、伪造牌札、贩运私盐、男女通奸以及兵丁逞凶杀人之类为再次。   

  • 台案汇录庚集

    台案汇录庚集

    《作者:佚名本书分五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七集,称为「台案汇录庚集」。前三卷,由「明清史料」戊编辑录而得;后二卷,采自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三年间之「廷寄」。前后两部分,统属林爽文事变之原始资料。卷一至卷三,共收一百七十五件,其中多数为奏折、少数为上谕。按此事变起于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彰化失守、终于五十三年二月庄大田被擒。而此一百七十五件中,祇有五十余件属于此一期间之文件,余均为事后所谓「善后事宜」诸案。卷四至卷五,共收一百八十件,统属上谕。自五十二年八月五日迄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军机大巨大学士阿桂与和珅直接寄与钦差协办大学士总督将军公福康安及其少数参与台湾军事长官上谕共一百九十一件(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曾予印行;题曰「廷寄」,列为「台湾丛书」第四种);但其中有「明发」上谕十一件已见于前述「明清史料」戊编并已收入前三卷,因仅录如上数。此等「廷寄」上谕原不公开,如非福康安后人保存(或录存副本);或许永无流传。因此,其史料价值甚高。关淤「林案」文献,分见于本丛刊已不少;其中较详尽者,当以第一○二种「钦定平定台湾纪略」为最,足资参阅。   

  • 台案汇录甲集

    台案汇录甲集

    《作者:佚名本书为清代台湾关係档案汇录第一集,称为“台案汇录甲集”;以后陆续编印“乙集”、“丙集”以至“癸集”。每集加撰“弁言”,说明资料来源及内容。本书分三卷:卷一为关于台湾屯政之档案,共十件。自乾隆五十三年至道光十八年间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及淡水厅如何设立番屯及清釐整顿,由此可见其概。卷二为关于办理所谓“匪乱”之档案,共二十五件。大部分为有关道光十二年张丙之变,一部分为有关道光二十二年郭洸侯事件(另有此类档案分见第一九一种“台案汇录已集”、第二○○种“庚集”及第二○五种“辛集”)。卷三收档案二十件,涉及十六件事务,为杂项档案之汇辑。此书资料来源,主为台湾省立台北图书馆所藏题为“台案纪事本末”之抄本,次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刊印“明清史料”戊编。书末并收“纪庄大田之乱”一文,作为“附录”。

  • 台案汇录乙集

    台案汇录乙集

    《作者:佚名本书分五卷,为清代台湾关系档案汇录第二集,称为「台案汇录乙集」。全书共收三百三十三件档案,系康熙(一件)、雍正(九件)、乾隆(二百五十一件)、嘉庆(五十七件)及道光(十五件)五朝台湾文武官员之任免、升调与奖惩之重要数据。卷一计二十一件,叙述文武官员任免、升调、差遣、交代之若干条例;卷二计三十二件、卷三计六十八件,均为记载文职官员之任免、升调与奖惩;卷四计一百零二件、卷五计一百十件,均为记载武职官员之任免、升调与奖惩。以上数据,录自「明清史料」戊、己两编。

  • 天台治略

    天台治略

    《作者:戴兆佳清戴兆佳著,10卷,清康熙末年刊印。本书辑著者于康熙五十八年至六十年(1719—1721)任浙江天台县知县时治理全县政务所作之公移、谳语、条教等各类公牍,以阐明“以廉正己,以勤涖事,以严毅约束胥吏,以慈爱拊循百姓……推此以往虽宰天下不难”之理。全书按体裁分为详文、谳语、告示、启、杂著、呈批等六部分,事涉广泛,其中谳语中尤以有关契约、田产、风化事为多,如有佃卖主田等事、异姓乱宗等事、背据占掠等事、契外占吞等事、逆祖坑叔等事等目,告示中以钱粮、租赁事为多,如有严禁奸棍违禁焚烧低假潮银、严禁市侩行使低假饼银事等目,各文稿中还含有大量刑事、民事、吏治等方面的案件,如有杀命陷命等事、借命抄抢事、活夺人妻事、号典弟命事、请严亏空之法、严交代之察核等事等多目。全书内容丰富,各类文稿约有三百余篇,各篇中亦多有分析论理之言,对了解当时当地的法制状况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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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诗论著作。1卷。吴可著。此书约成于南宋绍兴(1131—1162)中,为作者暮年所撰;但一度沉晦,直到清初四库馆臣自《永乐大典》中辑出后,才得以刊刻流传。观其内容,不主记事,多为对诗人诗作的品评,亦有对诗法诗理的探讨。作者论诗承元祐余绪,主张“学诗当以杜为体,以苏黄为用”。其重视来历出处,讲究锻字炼句,推崇点铁成金,认为作诗“要当以意为主,辅之以华丽”,乃源出于黄庭坚;而其“凡文章先华丽而后平淡,如四时之序,方春则华丽,夏则茂实,秋冬则收敛,若外枯中膏者是也,盖华丽茂实已在其中矣”,“宁对不工,不可使气弱”,“含不尽之意,见于言外”等见解,则更近于苏轼。今人郭绍虞《宋诗话考》讲,吴可“受苏黄影响,而于苏为近,故能深知江西诗之利病,而折衷于苏黄,同时复足以救西昆秾艳之失”。另外,书中还提出了“凡作诗如参禅,须有悟门”之说;作者另有《学诗诗》3首,讲“学诗浑似学参禅”,可与此相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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