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

包拯
  • 姓名:包拯
  • 别名:字希仁
  • 性别:
  • 朝代:北宋
  • 出生地: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市)
  • 出生日期:公元999
  • 逝世日期:1062年
  • 民族族群:

包拯(公元999—1062年)北宋时期著名的清官。字希仁,出生于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市)。父亲包令仪,曾任员外郎。包拯少时奋发读书,所读皆四书五经之类,一心为应举作官。宋仁宗天圣年间中进士甲科,授大理评事职,出任建昌县知县。此时父母双亲皆老,为侍养双亲,他辞官归乡,于父母膝前尽孝,直至双亲相继去世。1038年,40岁的他才又重新出任地方官。由于他清正廉明、明理善断,在地方颇有政绩,很快受宋仁宗赏识,提升为监察御史。在任职期间,他主张练兵选将,加强边防,反对每年向契丹交纳贡品。后历任三司户部副使、天章阁待制、知谏院、龙图阁直学士,曾多次论斥那些握权受宠的大臣,上书仁宗,明听纳谏、辨别朋党等。又出任江宁(今江苏南京市)、开封等府府尹,执法严峻,平反冤狱,抑制豪强,那些贵戚宦官无不畏惧。民间称其为“包待制”,京城内都传言说:“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嘉裕六年(公元1061年)任枢密副使。后卒于位,谥号“孝肃”。故死后又叫包孝肃。后人将其书草整理编排,成《孝肃包公奏议集》,分为十卷,三十门,171篇,今存。


包拯为官清正、刚毅,断狱英明。执法不避亲党,旧制,讼诉不得直接到官署庭前。包拯知开封时,开官府正门,使讼者得以直诉冤屈,于是下属官吏不能曲隐作弊。贵戚、官宦为之敛手,京师百姓赞传:“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后世将他美化为清官典型。


〔正史〕


包拯字希仁,庐州合肥人也。始举进士,除大理评事,出知建昌县,以父母皆老,辞不就。得监和州税,父母又不欲行,拯即解官归养。后数年,亲继亡,拯庐墓终丧,犹徘徊不忍去,里中父老数来劝勉。久之,赴调,知天长县。有盗割人牛舌者,主来诉,拯曰:“第归,杀而鬻之①。寻复有来告私杀牛者,拯曰:“何为割牛舌而又告之?”盗惊服。徙知端州,迁殿中丞。端土产砚,前守缘贡,率取数十倍,以遗权贵。拯命制者才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


寻拜监察御史里行,改监察御史。时张尧佐除节度、宣徽两使,右司谏张择行、唐介与拯共论之,语甚切。又尝建言曰:“国家岁赂契丹,非御戎之策,宜练兵选将,务实边备。”又请重门下封驳之制,及废锢赃吏,选守宰,行考试补荫弟子之法。当时诸道转运加按察使,其奏劾官吏多摭细故,务苛察相高尚,吏不自安,拯于是请罢按察使。


去使契丹,契丹令典客谓拯曰:“雄州新开便门,乃欲诱我叛人,以刺疆事耶?”拯曰:“涿州亦尝开门矣,刺疆事何必开便门哉?”其人遂无以对。


历三司户部判官,出为京东转运使,改尚书工部员外郎、直集贤院,徙陕西,又徙河北,入为三司户部副使。秦陇斜谷务造船材木,率课取于民;又七州出赋河桥竹索,恒数十万,拯皆奏罢之。契丹聚兵近塞,边郡稍警,命拯往河北调发军食。拯曰:“漳河沃壤,人不得耕,邢、洺、赵三州民田万五千顷,率用牧马,请悉以赋民。”从之。解州盐法率病民,拯往经度之,请一切通商贩。


除天章阁待制,知谏院,数论斥权幸大臣。除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尝建议无事时徙兵内地,不报。至是,请:“罢河北屯兵,分之河南兖、郓、齐、濮、曹、济诸郡,设有警,无后期之忧。借曰戍兵不可遽减,请训练义勇,少给糇粮②,每岁之费,不当屯兵一月之用,一州之赋,则所给者多矣。”不报。徙知瀛州。以丧子乞便郡,知扬州,徙庐州,迁刑部郎中。坐失保任,左授兵部员外郎、知池州。


复官,徙江宁府,召权知开封府,迁右司郎中。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旧制,凡讼诉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中官势族筑园榭,侵惠民河,以故河塞不通,适京师大水,拯乃悉毁去。或持地券有伪增步数者,皆审验劾奏之。


迁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奏曰:“东宫虚位日久,天下以为忧,陛下持久不决,何也?”仁宗曰:“卿欲谁立?”拯曰:“臣不才备位,乞预建太子者,为宗庙万世计也。陛下问臣欲谁立,是疑臣也。臣年七十,且无子,非邀福者。”帝喜曰:“徐当图之。”


张方平为三司使,坐买豪民产,拯劾奏罢之;而宋祁代方平,拯又论之,祁罢,而拯以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欧阳修言:“拯所谓牵牛蹊田而夺之牛,罚已重矣,又贪其富,不亦甚乎!”拯因家居避命,久之乃出。其在三司,凡诸管库供上物,旧皆科率外郡,积以困民,拯特为置场和市,民得无扰。吏负钱帛多缧系,间辄逃去,并械其妻子者,类皆释之。迁给事中,为三司使。数日,拜枢密副使。顷之,迁礼部侍郎,辞不受,寻以疾卒,年六十四,赠礼部尚书。


拯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虽其嫉恶而未尝不推以忠恕也。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尝曰:“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③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初,有子名繶,娶崔氏,通判潭州,卒。崔守死,不更嫁。拯尝出其媵,在父母家生子,崔密抚其母,使谨视之。繶死后,取媵子归,命曰綎。有奏议十五卷。


《宋史》卷三一六


〔注 释〕


①“第归”句:第:但、只。鬻(yu),卖。②糇粮:边疆士兵之粮。③大茔:祖坟


包拯书籍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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