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节 户口升降及收支大账 附和籴
国课无论按丁(租庸调)或按亩(两税)征收,都与版图之伸蹙、户口之涨缩有密切关系,可惜唐代涉此类材料,非常残缺,然汇合群书之零碎片段,于读史者未始无多少补益,(甲)表即本此意以编成。
①《通典》七称永徽元年户部尚书高履行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今户三百八十万,则此是贞观廿三年之数。
② 尾数六一,《旧书》四三作五一。又同年之户数,《会要》八四列于开元廿四年下,今从《六典》,因此年甲戌正是造籍之年。
③ 原作“二百二十有八”;按是年县数比贞观十三增六十余,州数断不会反缩一百三十,略翻阅《地理志》及《括地志·序略》,便自晓然,故可断“二百”必“三百”之讹。
④ 《新书》三七及《通鉴》二一四作四八、一四三、六○九。
①按开元廿八之州府数,已校正为“三二八”(见注③),天宝十三之州府数又为“三二一”,则本年之数,不应与前后出入太大,据此理由,知《旧书》“三百六十二”应“三百二十二”之讹,并参《通鉴考异》。
② 《会要》八四作八、五三五、七六三,《旧书》九及《通鉴》二一五作八、五二五、七六三,均与此数不符,并参三二九页注①。
③ 《旧书》九作四八、九○九、八○○,与开元廿八相比,《通典》竟少三百余万,当有误。
④ 参看卅八节三一○页注②。
⑤ 参看卅八节三一一页注①。
⑥ 参看卅八节三三七页注②。
⑦ 参看卅八节三三七页注⑧。
⑧内分不课户一、一七四、五九二,课户七五八、五八二,计不课户占总户数百分之六十有奇,与天宝十三、四载情形无大殊异。(参看前卅八节)。又《新书》五二所记,百位以上数目相同,只尾数作“二十四”小异。《会要》八四作一、九三一、一四五,则千位以下数目不相同。
⑨内不课口一四、六一九、五八七,课口二、三七○、七九九,计不课口占总口数百分之八十七有奇,比天宝末更多(参看前卅八节)。
⑩此与《新书》五二所记乾元三年之一、九三三、一二四,除百万位外几全同,但断无户增百万而口数反减七万之理,可见《旧书》、《会要》所记广德户口,不过是钞袭乾元三年之旧户籍,当日实未尝另造新籍也;二百万应是一百万之讹。
(11) 试与乾元三年数比观,只万位之数不同,此亦广德二年照钞旧册之证。(参《十七史商榷》七二)
①《会要》八四作三、八○五、○七六;按《通典》七称,“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佘万,客户百三十余万”,知今本《会要》系将万位之数误为十万位。
② 《通鉴》二三七胡注引宋白云:“国计簿比较数,天宝州郡三百一十五,元和见管总二百九十五,比较天宝应供税州郡计少九十七。天宝户总八百三十八万五千二百二十三,元和见在户总二百四十四万二百五十四,比较天宝数税户通计少百九十四万四千六百九十九。”由其所举州郡、总户二数来看,似是比较天宝元年,但由三二二(或三六二)减去二九五,只差二十七(或六十七),并无“九十七”之多,岂宋白所引有误欤?抑李吉甫合不申版籍及沦陷各州而计之欤?其次,八、三八五、二二三,亦与《通典》、《会要》、《通鉴》三书所记天宝元年总户数不合(参看三二七页注⑥),岂吉甫所据非元年之数欤?最末,元和户数比天宝断不止少百九十余万,今如由八、三八五、二二三减去二、四四○、二五四,则相差为五、九四四、九六九,胡注应校正为“五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六十九”方合,盖百万位上漏“五”字,又将百位、十位两数字误易。
③ 《会要》八四《杂录》条及《通鉴》胡注引宋白均同,惟《会要》同卷户口数条称“元和户二百四十七万三千九百六十三”,不知究指元和某一年。
④ 《旧书》一五七《王彦威传》作三百三十五万,《新书》五二同;惟《新书》一六四《彦威传》又作三百五十万。《旧书》一六,长庆元年户二、三七五、八○五,与此所差乃少百余万,或百万位之“二”是“三”之讹也。(参《十七史商榷》七二)
①《新书》五二言:“武宗即位,户二百一十一万四千九百六十,会昌末户增至四百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五十一”;按开成四及会昌五户均四百九十余万,不应前后三四年间遽减复遽增二百余万,《新书》此处必误无疑。
首须注意者,自武德至天宝之末,户与口在数目上虽表示着一路增加,但吾人试从户数观之,汉之极盛,民户一二、二三三、○六二,口五九、五九四、九七八,(《汉书·地理志》)隋大业五年户八、九○七、五四六,(《隋书》二九)唐唯天宝十三载计户九、○六九、一五四,始过于隋,此何故也?(《会要》八四永徽三年户部尚书高履行奏,开皇中有户八百七十万,今现户三百八十五万。高宗曰:“迩来虽复苏息,犹大少于隋初”,对此已有疑惑)如曰“战伐死伤”,(《汉唐事笺》八)则隋末之乱,不十年而大定。《通典》七云:“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隆)汉室,而人户才比于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又云“唐百三十余年,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若此(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矣。”盖有民间之隐匿,有官吏之隐匿,两者合斯户数愈少。隋文大索貌阅(又称团貌[1],今以照片代之)而得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余口,(《通鉴》一七六)宇文融献策括籍而得客户八十余万,(《新唐书》五一,开元十二年)其隐匿之严重可想。大历七八年间,舒州刺史独孤及《答杨贲处士书》云:“昨者据保簿数,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锺于三千五百人之家,谓之高户者岁出千贯,其次九百、八百,其次七百、六百贯,以是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以此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胜其任者,焉得不襁负而逃。”(《毗陵集》一八)推原祸始,无非玄宗不为版籍,六七十年积渐成风,难以复反矣。
其次,乾元为急剧转变之枢纽;此一年户数比天宝十四载约损七百万[2],口数约损三千六百万[3],森谷以为由于战争死亡及隐匿过甚[4],固然是两个要因。然尚有彼未注意者一,即此数只包含一百六十九州,概言之,只得天宝末州郡之半数,如以二倍之,应约户四百万,口三千四百万;但安、史所盘据或残破之地方,人口率多属较密,是又不能遽用比例推算者。
其次,据李吉甫《元和国计簿》,元和二年有户二百四十余万,前视建中,后比长庆,均所差颇大。考吉甫言,凤翔、鄜坊、邠宁、振武、泾原、银夏、灵盐、河东、易定、魏博、镇冀、范阳、沧景、淮西、淄青十五道凡七十一州,不申户口[5]。每岁赋入倚办,止于浙东西、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八道,合四十九州、一百四十四万户。全国之兵,仰给县官者八十三万,率以两户资一兵云云;按山南、剑南、岭南三道又畿辅及河南、河东[6]、江南三道之一部,其收入当不菲,作何处置,吉甫并未提及。复次,由二九五州减去一百二十州(七十一加四十九),仍剩一七五州,应属于吉甫所未提之地域,由是思之,此一七五州之收入,除用以供给政费及皇宫开支外,直无他途,吾人讨论唐代收支时不可忽略此一点[7]。
抑逃户之弊,改定两税后仍未少戢,是亦元和户数较少之一因。元和四年六月敕:“两税法总悉诸税,初极是便民,但缘约法之初,不定物估,粟帛转贱,赋税自加。”(《会要》八四)同时李翱《进士策问》云:“初定两税时,钱直卑而粟帛贵。……及兹三十年,……其输钱数如故,钱直日高,粟帛日卑,……是为钱数不加而其税以一为四,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三四矣。”(《李文公集》三)十五年李渤疏:“臣出使经行,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旧书》一七一)逃避之始,由于所纳实物,增加数倍,继而已逃之赋,复摊派于未逃,大有令人非逃不可之势。又六年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州县虽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敛”,(《元龟》四八六)依温之言,匿税者直达三分之二,其所以能隐匿,则因不执行三年一定户有以致之。
天宝中岁入岁出,据《通典》卷六所推估(《元龟》四八七记在天宝八年下),物归其类,可次列为三表:
(表内小计数字用大写,余俱小写,下表同。附×号的均是约计之数。)
① 据《敦煌掇琐》三《天宝官帐》,大绵每屯估一百五十文。
② 按每丁调布二丈五尺,庸每日折布三尺七寸五分,合二十日为七丈五尺,两项相加计十丈即二端(布五丈为端);今《通典》云,“两端一丈五尺”,殆将调麻三斤折布一丈五尺也。
③ 《新书》五一于天宝五载下记称:“天下岁入之物,租钱二百余万缗,粟千九百八十余万斛,庸调绢七百四十万匹,绵百八十余万屯,布千三十五万余端。”与《通典》相比,知材料同出一源,但粟数漏计出布郡县五、二○○、○○○石,布数漏计江南郡县五、七○○、○○○端,故总数与《通典》不符。
《通典》又云:“诸色资课及句剥所获[8],不在其中。据天宝中度支每岁所入端、屯、匹、贯、石都五千七百余万,计税钱、地税、庸调、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余万端匹屯(贯石),其资课及句剥等当合得四百七十余万。”按此四百七十余万,未据将各单位所占数目分别列出,故无从计入。
比观(乙)(丙)两表,便见钱、米两项,收支相抵。(丙)表未将绢、布、绵三项细数开列,本来不能与(乙)表相比,惟是(乙)表之虚数约计,只得五二、三〇〇、〇〇〇,而据《通典》所注,实是五三、四〇〇、〇〇〇,则约计内少差一、一〇〇、〇〇〇,此外尚有资课等四、七〇〇、〇〇〇,故(乙)表收入之匹屯端二五、三〇〇、〇〇〇,亦可认为与(丙)表支出之匹屯端二七、〇〇〇、〇〇〇,大致相抵。
唐代财政之收入与支出,都在中央一大系统之下运用着,地方应支出若干,中央即在征收所得中令其留下,故税款分为供京、留使、留州三项;留使者送交本州所隶之节度或观察使支用,留州者即留在各本州支用。《唐代财政史》谓“留使则是解交诸道的,留州是地方应克留下的税款”,(一五一页)然“诸道”亦是“地方”,对于各级支用之区别,说来殊不清楚。
①《通典》云“大凡一千二百六十万”;按一千一百万与一百九十万相加,应为一千二百九十万,《通典》之“六十”当校正为“九十”。又《旧书》三八称,“每岁经费衣赐则千二十万匹段,……大凡千二百一十万”,数目亦误,前数当校正为一千一百万,后数当校正为千二百九十万。
首应说明者,(丁)表支出之数,已包括于(丙)表诸道节度军粮等一千万石及诸道兵赐等一千三百万匹屯端之内,《通典》所以特提者,见开元以前每岁边用不过二百万贯,而开、天间军费之特别膨胀也。其次,匹段虽未指出为绢为布,吾人可相信是包含两种,因全国征绢之数,据表(乙)只有七百四十万匹而已。还有一层,前文所谓收支相抵,并不是意味着必须支出,即如表(丙)折充绢布添入两京库之三百万石,回充米豆并入京仓之三百万石,入西京、东京之一千四百万匹端,其中全部或最少一部固完全归君主自由支配而可任意浪用。
以上是唐代经济最繁荣时中央收支之概况。安史乱后,始而河北不贡,继而陇右沦陷,京西一带又多为神策军收管(见前卅五节),情形自迥然不同;幸而《通典》卷六尚有一节,略述建中初情形,兹参合《通鉴》二二六之说,制成(戊)表[9]。
(戊)建中初收支概况表
米、麦之价值不同,米、麦与钱如何伸算,又毫无标准,故外费占总收入百分之几,实无法估计。若分别言之,则外费占总收钱三分之二弱,占总收米、麦约八分之七弱,总括一句,外费几达总收入三分之二矣。
关于军费之浩大,开成元年又有王彦威之奏;彼称长庆户凡三百三十五万(参三二九页注③),而兵额约九十九万,天下赋税一岁所入三千五百余万,上供者只三之一,通计以三户资一兵,故其余四十万众须仰给度支。按彦威去吉甫时仅卅年,似不应有两户、三户之大异,三百三十五万之三分一,约户一百一十万,如以两户资一兵,计可供军六十万,由九十九万减去六十万,所余便是四十万,故疑“三户”本二户之讹。若大中间,孙樵奏称率中户五仅能活一兵,(《可之集》六)彼非计臣,其言未必可据。
审计工作亦已相当发展,由刑部之比部掌之。据《旧唐书》四四,比部“掌勾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仓库出纳、营造庸市、丁匠工程、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牧亦勾覆之”。至各机关呈送帐目之程限,据《六典》六,“其在京给用,月一申之,在外,二千里内,季一申之,二千里外,两季一申之,五千里外,终岁一申之”。
陈寅恪论财政云:“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10]此种论调,近于“出奇制胜”,乍观之,容易使人接受,细按之则不然,今请先观其立论之基据。
陈引《新书》五三,“……于是初有和籴,牛仙客为相,有彭果者献策广关辅之籴”,因而申其说云:“史言其(仙客)在相位庸碌,不敢有所裁决,自是实录,但施行和籴于关中,史虽言其议发于彭果,然实因仙客主持之力,乃能施行”[11];夫既曰“不敢措手裁决”,(《旧书》一○三《仙客传》)从何而断其极力主持?而且此议发自彭果,“彭果与此政策之内容究有何联系”,自应先行推考,方能得其渊源,陈竟以“难以考知,故置不论”[12]两语跳过,且再进一步作大胆之决定云[13]:
以仙客之庸谨,乃敢主之者,其事其法必其平生所素习,且谂知其能收效者,否则未必敢主其议。由此推论,则以和籴政策为足食足兵之法,其渊源所在疑舍西北边隅莫属也。
谓主持一种政策者必先尝试行有效,证诸旧日政治家举动,多不如是,相反者则往往由理论而见诸实行,着一“疑”字,知彼亦不敢坚信和籴法之必创自西北矣。陈氏于是又引《隋书》二四《食货志》以证其出自西北之主张,其言云:
依据《隋·志》纪述,知隋初社仓本为民间自理,后以多有费损,实同虚设,乃改为官家收办,但限于西北诸州边防要地者[14]。
余按《隋·志》又言,开皇十六年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并未声明官办只限于西北。抑和籴法确不始于开元间之河西,请举七证以破之:
1.唐太仓粟窖砖:“贞观十四年(六四○)十二月廿四日,街东第二院从北向南第六行,从西向东第九窖,纳和籴粟六千五百石。”陆耀遹跋云“和籴之米,始于后魏,《通鉴》梁武中大通六年(五三四),魏谋迁都,拥诸州和籴粟悉运入邺城,注:和籴以充军食,盖始于此。王应麟亦云,后魏定和籴之制”。(《金石续编》四)[15]。
2.唐太仓米窖砖:“贞观廿三年十二月廿九日,大街西从北向南第一院,从北向南第六行,从西向东第十三窖,纳和籴米四千四百石。第一头一千五百石,和籴官人,……第二头二千九百石,和籴官人……和籴副使……”(同上)
3.“天授初,……兼检校丰州都督仍依旧知营田事,则天降书劳曰:……不烦和籴之费,无复转输之艰”。(《旧书》九三《娄师德传》)
4.“证圣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县军司府官等不得擅取和籴物。”(《会要》九○)
5.开元十六年十月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会要》八八,并参《宣公集》一八《军粮事宜状》、二二《请置义仓状》及《旧书》四九)
6.“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六日,户部尚书……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籴杂支、春彩税草诸色旨符,承前每年一造。”(《会要》五九)按仙客于廿四年十一月始入相,(《旧书》八)此云“承前”,即是廿四年之前已有和籴。
7.“凡和市籴皆量其贵贱,均天下之货以利于人。”(《六典》三)原校云,“《旧唐·志》作和籴和市”。按《六典》虽呈上于开元廿六,然着手纂辑,早在多年以前,且是“排比当时施行令式”(用《略论稿》八二页之语),亦见仙客作相前已有和籴。
合各证观之,和籴之法,隋之前早行于北魏,实由常平、均输演变而来,原以均货利民,但政府需要某种物品时,亦得适用其法。贞观在开元前百年,京师已设许多和籴专官,开元十六又令所在和籴,足证其绝非“河西地方化”。陈氏固屡引《会要》八八及九○两卷,独证圣元、开元十六两条避不提及,此非由于偶然疏忽,实“系统论”之成见误人不浅也。
《新书》五三全文云:“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于是初有和籴。”“初有”指河西而言,即是说,河西原无和籴,后因边军需要,乃将中原和籴法推行于河西,以充当地军食。《新书》又接言:“牛仙客为相,有彭果者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禀益羡。”曰“广”则示原来关辅已行此法,不过是时再加扩充。陈氏不会其意,竟认为中央制度变而河西地方化,正适得其反。《敦煌掇琐》六六号有《天宝四载豆卢军(属河西)和籴汁帐残本》,又高适《送窦侍御知河西和籴还京序》:“天子务西州之实,岁籴亿计,何始于贵取而终以耗称,俾边兵受寒,战马多瘦,挽域中之税,铸海上之山,江淮之人,盖奔命矣。……我幕府凉公勤劳王家……”(哥舒翰于天宝十二年封凉公,并加河西节度)实缘开、天之际,西北用兵频繁(见前廿五、六节),故就近在河西大行和籴,免运输之困。依和籴正规,固行于有余价贱之年,其违此者非法制之正轨;(参前引《宣公集》一八)然陈过分信《明皇杂录》“自安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安远是“开远”之讹,陈氏谓本名“安远”[16],实未详考故书),未察当日用兵之实,遂谓必须其地农民人口繁殖,有充分之生产,始得行收购之实,西北边州“为当日全国最富饶之区域”[17]。则须知长安西出万二千里,已达今之帕米尔,其中大半沙漠不毛之地,即就敦煌以东言之,亦只河西走廊一段较为肥沃,比之江淮大平原,要为落后许多。陈氏乃据此为立论之点,固知其脱离现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