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节 职 官 概 论
唐代官制,异常复杂,稍后更有“官”与“使”之别,益令初学者难以了解。外官系统较单纯,可略而不论,兹只就内官[173]表说其大概。(已见前五节者不复出)
甲、三省
(一)尚书省
吏部尚书——侍郎——吏部等四司。
户部尚书——侍郎——户部等四司。
礼部尚书——侍郎——礼部等四司。
兵部尚书——侍郎——兵部等四司。
刑部尚书——侍郎——刑部等四司。
工部尚书——侍郎——工部等四司。
以左、右仆射领省事,其下有左、右丞;左丞管吏、户、礼三部之十二司,其下设左司。右丞管兵、刑、工三部之十二司,其下设右司。凡司各置郎中、员外郎一或二员。省署在南,故谓之南省。
(二)门下省 下置(1)给事中,掌封驳。(2)左散骑常侍,闲员。(3)左补阙、左拾遗,主讽谏。又附设弘文馆,馆有学士,掌详正图籍。
(三)中书省 下置(1)右散骑常侍,闲员。(2)右补阙、右拾遗,与左者向。附设集贤殿书院,院有学士,主刊辑经籍;史馆,掌修国史;秘书省,省设监,掌图书事;司天台,台设监,掌历数。
乙、御史台
其长曰大夫,次中丞,职在司宪,有大事推勘,则与中书、门下共讯之,谓之三司。下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员。中唐以后,外官理民事者率准其职之高下,带宪官兼衔[174]。
丙、九寺
寺各设"卿,太常、宗正为正三品,余皆从三品。
(一)太常 掌礼乐、祭祀。所设各署中有太医署,署置医、针、按摩等博士。
(二)光禄 掌膳羞。
(三)卫尉 掌兵器。
(四)宗正 掌宗属。
(五)太仆 掌厩牧。
(六)大理 掌刑狱。
(七)鸿胪 掌宾客。
(八)司农 掌仓储。所领署中有太仓署。
(九)太府 掌帑藏。
近人论九寺系统,以为宗正隶吏部,司农、太府隶户部,太常、鸿胪隶礼部,太仆、卫尉隶兵部,大理隶刑部,各承其部而执行,唯光禄不言所承云云。今检《六典》及《旧书·职官志》所记九寺职掌,都无上承某部之规定,不确者一。如八寺各有所承,应按吏户礼兵刑工之次第分叙,且不应光禄独缺,不确者二。唐制如大理注拟官吏,上之刑部,太仆受监牧羊马所通籍帐,上之驾部以议其官吏考课等等,则犹诸近世两机关会办之制度,与隶属显有分别。常寻绎九寺所掌,多属于中央或皇室之繁琐事项,故特分官以专责成,未得全目为事务重复,议者无非惑于《周礼》六官,以为可包罗一切而已。(参《略论稿》九八—九九页)
丁、五监
(一)殿中 掌服御。
(二)国子 掌儒学,凡分六学:(1)国子学。(2)太学。(3)四门。(4)律学。(5)书学。(6)算学。
(三)少府 掌百工伎巧,如冶铸、造弩、铸钱、互市等事属之。
(四)将作 掌营缮宫室。
(五)都水 掌舟楫、河渠之事。
说者又谓国子隶礼部,少府、将作隶工部,其误与谓九寺隶六部同,且殿中、都水何独无所属也。
武官不记者非重文轻武之谓,原夫初唐武将,均可出任都督、刺史,安史乱后,方镇武士之领此职者更多,终李唐一朝,宰相常可临戎(见前五节),通三公、三师七十一人,起自军功者二十一,实际上并无文武之殊途,其泾渭显分者只下级之折冲等而已。
职官未实授之时,则上冠“试”、“摄”、“权”、“判”或“检校”等字样以示别,“判”字唯中唐偶一用,通常作“判处”解,又中唐后“检校”犹之虚衔(“员外置”及“员外同正”亦然),用法与初唐不同。别有“版授”者则以荣宠老人之类,并未入仕。
盛唐时士人喜作清望官(参《旧书》四二),尤以丞、郎为贵,(《国史补》)外官职虽较高,亦目为贬降,可能是受都市繁华之影响。
唐人诗文对官制称呼,往往应用别号,两省相呼为阁老,尚书丞郎相呼为曹长,员外、御史、拾遗相呼为院长,上可兼下,下不可兼上,侍御史相呼为端公[175]。(《国史补》)其余如左貂、右貂即左右散骑常侍,夕拜即给事中,大谏即谏议大夫,右史即起居舍人,小天、小仪、小秋即吏部、礼部、刑部员外郎,中谏或补衮即补阙,曲台即太常博士,侍御即殿中侍御史,若此之类,不可尽记。(《容斋四笔》十五)
内外官之数,难以统计,显庆二年刘祥道言:“今内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员。”(《会要》七四)裴度言:“今天子设官一万八千。”[176](《语林》三)所差当不远。入仕之途,除明经、进士、明法、书、算外,有四门学生、流外(不入流内者)、品子(即门资之类)、封爵、勋官、斋郎、屯官等。
唐代官制书存于今者以《六典》为最古,然《六典》施用与否,说者不一。最早而曾与修书之韦述,以为开元“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书录解题》引《集贤记注》),其次,元和初,吕温代郑(《四库提要》误“陈”)《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又言,“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故宋范祖禹谓“《唐六典》虽修成书,然未尝行之一日”。(《范太史集》一六)但建中二年卢奏事,引用《六典》,(《会要》五五)元和中刘肃撰《大唐新语》九,称《六典》“迄今行之”,于是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七以为“虽不悉行于世,而诸司遵用殆将过半,观《唐会要》请事者往往援据以为实,韦述以为书虽成而竟不行,过矣”。程大昌又引《会要》升谏议为三品,朝班以尚书省官为首,祠祭当涖以监察,均援用《六典》,何以遂言未尝颁用。(《雍录》一)《四库提要》七九始断言:“疑当时讨论典章,亦相引据,而公私科律,则未尝事事遵用。”近内藤乾吉撰文,大致采其说,陈寅恪再申其意云:“所可言者,《六典》一书,自大历后公式文中可以征引,与现行法令同一效力,观乐天诗所述阳城奏语,亦此问题例证之一也。”(《元白诗笺证》一八四页)是三说也,虽大致不误,仍有补充或修正之必要。
间尝谓《六典》内容,可画分为两部分:
(甲)排比当时施行之令式,后来未有改变,此类占绝大部分,与任何时之现行令式无异。
(乙)再可分为三小类:
1.成书前已改章而《六典》尚记旧制者。如《六典》三著十道,然景云二年曾析山南为东、西二道,开元廿一年又析为十五道。
2.成书后不久便改章而与《六典》相违者。如《六典》一首著“尚书左右丞相”,然天宝元年即复旧为“左右仆射”(此亦至德后未尝改修《六典》之的证)。
3.拟加修改而未经明诏施行者。如朝班次序以尚书省官为首,谏议大夫升三品等,故有待于贞元、会昌之奏请或令定(《略论稿》八二页未注意到此点)。
其中更有彼此不照之处,如开元廿五年已敕鸿胪寺属之崇玄署改隶宗正,而祠部条仍称道士等簿籍一本送鸿胪,又如国子监之文成,开元廿年已由廿人减为十人,而考功下仍称二十员[177],故郑请先删定而后施行,吾人更由此晓然于韦述所谓“不行用”,系指“《六典》整体”而言,无容惶惑。近人或解韦、吕所用“行”字为通行之“行”(即其书本少见),非遵行之“行”,观上证,已足破其谬。刘肃“行之”之义,又概指《六典》内排比之令式,读者不应咬文嚼字也。抑任土作贡是自古征课之原则,姑无论此一条是否开元前旧令,阳城究不妨援引以支持及证明自己之抗争为有理,初非如陈说未颁行者“与现行法令同一效力”。任何人苟有陈请,无不望付诸实行,唯其如此,故尝征引旧文,以示其可行及非由我创,卢等之引《六典》,犹斯意也。
复次,《中国田制史》言,《通典》记开元廿五年所颁均田制度甚详备,然其时均田已坏,意系重申旧制以图恢复大体,决非新创云云(一七六页),已能揭出其可疑之点,惜仍未知《通典》系钞自《六典》,《六典》在辑录旧制的地方,充其量只能说是再度申明旧制之依然有效,《通典》等书误用“开元二十五年令”字样,一般人未之细考,遂以为此一年有过许多明令更革,而不知其恰与事实背驰也。
于此可顺带略述唐之法典。开元时计有律十二章,令二十七,格二十四篇(《敦煌掇琐》三载《金部格》,苏瓌有《刑部散颁格》,《通典》十著《屯田格》及《仓部格》,又一七○著《开元格》),式三十三篇(敦煌本存《水部式》,罗振玉云,永徽、垂拱、神龙、开元式凡四修)。永徽四年诏长孙无忌等撰《律疏》三十卷,内分笞刑五(十至五十),杖刑五(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由一年起,递加半年,至三年止),流刑三(二千、二千五百、三千里),死刑二(绞、斩),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大抵《唐律》所影响,东至日本、高丽,南至安南,北至契丹云[178]。
自开元至大中,长安每日有条报记朝廷大事,传于各地(《可之集》十,但是否创自开元,无考),是为后世邸钞之始,亦即新闻纸之雏形。今考敦煌石室存开天间大事若干条,或署曰“开元天宝残史书”,王国维谓系“占家所用历以验祸福者”(《沙州文录补》),然日下不定“纪甲子名及所属五行”,王说非也。试细验其性质,显是条报之纂集。大抵当日条报只署月日不署年,又或略有残缺,后人纂集时随意隶之,故与史书前后差一载,如是则牴牾之故,极易明白,此一残册直是最古新闻纸之钞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