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3至9世纪兵役制度的变化
一 秦汉以来兵制的变化
在讲府兵制以前,首先说一说秦汉以来兵制的变化。在春秋以前,一般农民基本上是不当兵的,那时战争中主要的战士不是农民。从战国以后一般农民才开始当兵,在当时这还表示农民地位的提高。农民当兵,一方面要负担繁重的徭役,另方面,却是一条入官的道路。秦国商鞅变法时规定,凡是在战争中立了军功的士兵,可以得到军爵和田宅。《商君书·徕民篇》上说:使秦人作战,三晋之人力耕。可见那时候当兵既是一种徭役,也是一种权利,农民可以通过立军功得到军爵和田宅。这种军爵从秦到汉初都是很受重视的。汉高祖即位以后曾经说:“五大夫以上皆高爵也。”又说“爵或人君,令久立吏前,甚无谓也”。汉朝的中央军队是从地方征发来的卫士。西汉中叶以后,这些兵士的地位大大降低了,但是在待遇上还保留了一些过去的痕迹。据说汉朝有这样的制度,凡是征发到长安来的卫士,到长安城外,丞相要亲自出城迎接,在他们服役期满的时候,皇帝要大宴,在宴会上,他们可以随便提意见。到西汉中叶以后这些制度虽然只保留了一些形式,但从这里还是可以看出:从战国直到西汉,士兵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在农民中间征发兵士是普遍的。所以《汉书·冯唐传》说“士卒皆家人子”。这种家人子和唐朝的家人不一样,他们是自耕农民,身分比封建依附者高。
在秦汉时期,还有另一类士兵,他们的地位比较低,即所谓发谪、发刑徒,就是把政府认为有罪的人派去当兵。如秦末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秦二世曾经把替秦始皇造陵墓的骊山刑徒征发来当兵。秦汉时期有七种发谪,被发谪的都是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其中有四种是商人:自己是商人、曾经商的人、父亲是商人、祖父是商人都要被发谪。此外,犯了罪的吏和赘婿也在发谪之列。当时入赘地位很卑微,几乎相当于奴隶的地位。
以上两类兵士是很不相同的。一种是从农民中征发出来的,他们可以通过立军功得到军爵、田宅,受到一定的尊重;另外一种是犯法的人,他们当兵是作为一种处罚。秦汉之际,二者并重。但后者只作为前者的补充,主要是从农民中间征发。之所以从农民中间征发,是由于西汉时期有较多的自耕农,特别是西汉初期,这一类自耕农的数量是不少的。
对于农民来说,当兵是一种徭役。他们到长安来当卫士,路上的一切费用都要自己承担。因此到了汉文帝的时候,贾谊曾经这样说:淮南地区的人民为了充当卫士,把全部财产卖掉来筹办自己的行装,弄得倾家荡产。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剧烈,农民越来越贫困。加之战争规模的扩大和延长,当兵越来越为一般农民所不能承担。所以从汉武帝以后,逐渐出现了募兵。到了东汉,边防军主要是用所谓刑徒来充当。东汉初年,有所谓弛刑徒,就是把刑徒的刑具松了,要他们当兵,东汉有不少士兵是弛刑徒。从西汉武帝到东汉,还征发少数族成员当兵,中央禁卫军中就包括了胡骑和越骑。这些事实一方面意味着当时兵士的地位走向低落,同时也说明由于土地兼并,大量农民贫困化,在农民中间普遍征发已不可能了。所以从东汉以来,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士兵身分极度低落的时期。这样的极度低落是和土地兼并、自耕农丧失土地而贫困化相关联的。
在曹魏时期,有一种所谓士家制度,规定兵士世代相传,成为世袭。兵士逃亡要给以严格的处罚,甚至株连他的家庭。士家的兵士死了,妻子一定要嫁人,由政府做主嫁给另一个士家。士家不能和一般人联姻,只能和士家联姻。只有立了功,封了侯,才可以免除这一套。这种制度可能是普遍的,三个国家都有,只是曹魏比较突出一些。在孙吴和蜀国,在户籍上把一般人民和兵士区别开来,一般人多少,兵多少,吏多少,兵在一般人民以外另立一籍。这种兵民各籍的制度在三国是普遍的。孙吴的将领是世代相传领兵。这些现象说明,这时候兵士的地位已经和西汉时候兵士的地位完全不同了。这种情况的形成,是东汉以来长期发展的结果。
西晋时期,士卒和百工是相提并论的。现在保留下来的西晋的一些法令中,有许多条文规定士卒和百工不准穿什么衣服,不准戴什么装饰,表明他们的地位比一般人民还要低。这时也是兵民分籍的,只有属于兵籍里面的人才服兵役,至于一般平民是不当兵的。东晋时候,有一个大臣叫庾翼,他曾经征发过一般平民当兵,他自己认为是“辄发良人,不顾忿咎”。足见在晋朝一般农民是不当兵的。
东晋南朝,兵士称为营户。营户在当时地位低下,只有立了功才能从营户的处境中释放出来。此外,只有皇帝有特殊的命令,才能改变他们的这种地位。例如,刘裕作了皇帝以后,曾经把一部分兵士释放了,建立了两个郡。宋文帝的时候,四川发生了一次农民起义。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当时四川的地方官发布命令,把兵士释放了,也建立了郡县。建立郡县的意义在于这一批军队不再作为营户处理,他们取得了和一般州郡所属的人民一样的地位。
在南朝除了政府所属的营户以外,还有私人部曲,即私兵。私兵或由佃客充当,或是招募来的,他们和主人之间确实存在依附关系,是主人的家兵,地位也是很卑微的。
南朝后期有时也征发一般人民当兵,不过没有成为一种制度,往往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所以南朝农民基本上也是不当兵的。
从三国到南朝的情况就是这样。这一时期与秦汉时期比较起来兵役制度有所不同,由于农民丧失土地、贫困化,普遍征发已被破坏。
北朝的情况和南朝不同,从十六国时期一直到北魏基本上都是部落兵,就是由本族人编成的军队是军队中间的骨干,军队的主要力量是依靠自己部落的人。匈奴族是这样,羯族是这样,慕容部也是这样。但是当时也存在着在各族人民中间进行的普遍征发。譬如石虎曾经想要南征,就在他的统治区域里广为征发,征发的主要是汉人。前燕也是为了南征,征发百万大军,除了它本族人以外,还包括了各族人民,而主要的是汉人。不过普遍征发还不是一种经常性的制度,都是在进行大规模战争的时候才进行,不像西汉那样,把每个人当兵当作一种经常制度。同时,军队的主要力量不是广泛征发来的,而是它的本族部落兵。
在作战的时候,各种兵士所受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北魏的时候,拓跋焘曾经大举南侵,征发的兵士不少,包括汉族和其他各族的人民。他的军队的主力是本族人,其他各族人不是军队的主力,在待遇上也是不同的。那么北魏实行均田制以后,农民究竟是否当兵呢?这个问题很不明确。在北魏的法律条文上没有见到农民有当兵的义务,但我们又的确看到有汉人当兵的记载,有征戍之役。我想北魏的军事制度可能是这样的情形:越在早期,它的军队中本族成员所起的骨干作用越大,而到后来,被征服的各族人民逐渐多起来了,这种情况就起了变化。
北魏中叶以后的军队来源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类:第一类,拓跋族本族成员。这一部分人首先是充当中央禁卫军(羽林、虎贲)。根据记载,孝文帝迁都洛阳以后,他让由平城远来的鲜卑本族人所谓“代迁户”一律充当禁卫军。禁卫军的组成主要是“代迁户”,但不是绝对排除其他各族。禁卫军中有高车人,由高车军官统率,甚至还有汉人,不过主要是“代迁户”。其次是充当外地镇防军,在北方有所谓六镇(实际上不止六镇),在开始的时候,也是拓跋部成员组成了军队的主要力量。西北以至内地,诸州也有由拓跋部人充当的镇防军,称为城民,他们都驻在城内。南方前线的情况和北方不同一些(在北魏中叶以前,对南方边防军不太重视,孝文帝的时候才逐渐重视起来)。有这样的记载:当时有人向中央提出意见,说现在南方的镇防军中有不少是胡人(当时把匈奴、羯等族的人统称为胡人),他们认为不可靠,要求用鲜卑人来代替。可见在南方的镇防军中,由拓跋族成员组成的军队数量可能比较小。第二类,被征服的其他各族人民。当时,被征服的各族,都有义务受北魏政府的征发。在南方镇防军里有胡人,其实在北方的镇防军里也同样有其他被征服的少数族,特别是高车族(又叫铁勒)兵士。高车族的情况和其他各族不同,它保留了自己的部落组织,北魏政府在它的部落里面征兵。不但在镇防军里,就是在中央禁卫军里面也有高车人。《魏书》里记载了这么一件事,北魏政府曾派人到高车部落里去征发卫士,由于在征发的时候不公平,引起了反抗。可见高车人还有当禁卫军的。第三类,犯法的人。在北魏中叶以后,为了要补充军队,曾实行过这样的制度:凡是犯了死刑的人,可以免死,发配到各地,主要是北方边境当兵。这一类的人后来越来越多,因为每年都有犯法的人去补充。从这样的变化可以看出,拓跋本族开始是军队的骨干,而后来被征服各族乃至于犯法发配的人逐渐多了起来。这样三种不同来源的军队,到北魏后期混在一起了。那就是说,拓跋族成员原来的地位很高,而到了后来,他们的地位卑微化了,与被征服各族乃至于与犯法充军的人没有很大的区别。
这样的过程是和拓跋族内部贫富分化越来越激烈,更多的拓跋族成员处于无权的地位这样一个变化分不开的,是与整个拓跋部封建化的过程相符合的。北方镇防军身分的卑微化,就是拓跋族成员身分的卑微化,也就是拓跋族阶级分化、贫富分化的表现。地位卑微的镇防军原来和洛阳的贵族是同出于一源的,而现在他们受到歧视,因此不服,这是引起六镇起义的原因之一。(关于六镇起义的原因,北魏的人认为是由于镇防军争取自己的地位。我认为这是直接原因之一,根本的原因是广大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当时六镇的镇防军一概被称为“府户”或“镇民”,属于军府,那里不设置郡县,与南朝的营户差不多。六镇起义之后,为了缓和一下矛盾,北魏政权采取了改镇为州的措施,也和南朝释放营户,改为郡县一样,是把这些镇民府户改成州郡所属的编户。但那时起义已经爆发,改镇为州的措施并未起任何作用。秦陇地区、河北以及和南朝交界的淮水流域诸州都有城民,他们的地位看来比镇民府户好一些,但不平衡。因此,与六镇起义同时,在秦陇地区也发生了起义,城民一样起来反抗。而河北、山东等州的城民有的帮助政府镇压起义,有的也武装暴动,但很难说是起义。
以上只是从军事制度方面来说。如果从社会矛盾来说,引发起义的不仅是镇民府户和洛阳政权的矛盾,还有广大的被压迫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所以即使解决了镇民府户的问题,也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正因为这样,六镇起义后来发展成为各族人民的大起义。
中央禁卫军(主要是拓跋族成员编成的)和边防军的情况不同,他们从孝文帝以来,一直保持着原来的权利。他们当禁卫军,经过一定时期,有的可以由吏部授官,甚至可以作清官。和北方的镇民府户以及西北地区的城民相比,他们的地位是比较优越的,他们这种参加选拔官吏的权力一直保持到最后。在胡太后统治的时候,有一个大臣张彝和他的儿子建议剥夺这一批禁卫军参加选举的权利,结果引起了禁卫军的反对,他们打死了张彝父子,把他的房屋也烧了。胡太后没有办法,虽然处死了几个人,但不得不允许他们参加选举。甚至吏部还不得不按资格授官,谁的资格老谁就可以先作官。这些情况说明:在洛阳的禁卫军虽然也贫困了,可是他们和北方的镇民、府户、城民的地位不一样,他们保持了原来的地位,到了一定的年限可以参加选举,可以作官,还是作为拓跋族统治阶级的一部分。所以北方的镇防军和洛阳的禁卫军,尽管他们原来同样都是出身于拓跋族的成员,都是当兵,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北方的镇防军(除了其他少数族人民和犯法的人以外)是拓跋族成员里面贫困化了的部分,他们和汉人及被征服的其他各族劳动人民一样,都是属于被压迫、被统治的阶级。而在洛阳的一部分代迁户,以及河北、山东的城民,正像金代的猛安谋克户一样,基本上是拓跋族统治阶级里面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否认代迁户中间也有贫富分化。
北魏以后的东魏和西魏,北齐和北周,都是六镇起义以后建立起来的王朝,它们的统治者是从六镇起义中间分化出来的新兴贵族。前面讲到,六镇起义的直接原因是镇防军不满于他们的卑微地位。因此,在六镇起义后建立起来的两个王朝,军士地位有所改善。军事制度基本上还是过去的老样子,当兵的主要是鲜卑或鲜卑化的各族人。汉人那时也当兵,却不是主力,更不是骨干。北齐法令规定“民年二十为兵”,北周也有所谓八丁兵、十二丁兵。周宣帝的时候,曾经改十二丁兵为八丁兵。所谓八丁兵就是八个丁在一年中轮番当兵,每丁服役一个半月;十二丁兵是十二个丁在一年中轮番当兵,每丁每年服役一个月。这种兵主要不是当兵,而是服徭役。周宣帝为了修建洛阳宫殿,把十二丁兵改为八丁兵。造宫殿与战争无关,可见当时兵的意义主要是指徭役。北魏中期已经这样了。北魏末在洛阳修筑寺院征发来的民丁就叫做“兵”。那么,一般人民是不是完全不当兵呢?也不是这样。还是有真的服兵役的,但征发来的兵士是步兵。他们平时担负筑城、运输的劳役,战时步前骑后。作战的时候,让步兵冲头阵,后面的骑兵向前冲,前面的步兵也就不得不冒死向前面猛冲了。这些人往往都是作了无谓的牺牲(北魏拓跋焘时也是这样)。当时认为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是骑兵,骑兵败了,才是真的败了。因为步兵都是征发来的,没有受过正式的军事训练,用现代话来说,只不过是充当“炮灰”。既然骑兵是军队的骨干,而骑兵主要是由鲜卑人组成的,所以这样一种兵制实际上是恢复了北魏前期的制度,即鲜卑人当兵,汉人生产服役。鲜卑骑兵的地位是比较高的,是职业兵,不从事生产。汉人即使当兵,也不是主要的力量。
现在谈谈府兵制。府兵制的建立。鲜卑人当兵这在东魏和西魏是一样的。军队不属州郡,而属于军府,他们是职业兵,不生产,这种情形也是一样的。但是西魏、北周的府兵有一个特殊的系统:由柱国率领,下设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这样的制度在东魏和北齐是没有的,是西魏、北周所专有的制度。西魏在大统十六年开始建立这种制度,宇文泰为了使军队更加部落化(我同意陈寅恪先生的这个看法),把领兵将领的姓改成鲜卑的姓,企图把当时实际上不存在的部落组织强加于军队编制,使得这些军队变成他统治的部落。这样的府兵制最先在关中地区实行,那里,军队的将领被认为是部落首领,兵士被认为是部落成员。很明显,这是企图把北魏初期的制度重新恢复起来。这时,兵士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可以通过军功升为将领,使一般部落成员都能有机会获得高官显爵。所以,初期的府兵制仿行部落兵制度。为了要扩大军队,单纯征发鲜卑人是不够的,不能不从汉族中间征发兵士。但最初不是从农民中间征发,宇文泰为了补充军队,把关陇地区的豪强组织到府兵里面去。当时一般农民还是没有资格当兵的。以关陇地区的豪强和原来的鲜卑成员所构成的府兵和以后隋唐时期的府兵是有区别的。但这样军队人数还是不够,当时在关陇地区还有另外一类兵种,叫作“乡兵”,是地方豪强所掌握的地主武装。宇文氏的政权要在关中地区巩固下来,就必须得到这一地区的豪强的支持。因此,他们一方面把关陇豪强组织到府兵里面去,另方面,又把这些豪强地主所掌握的乡兵也组织到府兵里面去,乡兵的首领成为府兵的将领。到了周武帝的时候,更广泛地从人民中间征发。不过当时从人民中间征发还有一定的条件,要根据贫富的情况,比较富裕的人才能当府兵,即限于在六等户以上的户中征发。六等户以上有地主也有富裕的均田农民。这样做使府兵制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部落兵制度改变了,军队中间的民族界限打破了。从十六国以来,军队中的胡汉界限是非常严格的,现在一般汉族农民、均田农民也可以当府兵了,所享受的待遇同原来的鲜卑族成员基本上一样。从此,不再是鲜卑人当兵、汉人生产,或者像过去那样,由鲜卑人充当军队的主力,汉人只不过是担负开山筑路的徭役或在打仗时做牺牲品,而是汉人和鲜卑人一样作战。这不仅仅是军队制度的改革,它反映了当时民族融合的趋势,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的。当然,这个改革有它的局限性,民族的界限并没有完全打破。那时,凡是征发出来的兵士在待遇上和鲜卑军人还是有所不同。鲜卑军人不从事生产,主要是当兵,住在所谓军坊(堡垒式的城)里面;而从农村中间征发出来的乡兵是住在乡里面,叫作“乡团”。农民当兵以后就不属于州郡,而属于军府,兵册和民册还是分开的。所以当时的军事制度还没有彻底改变,鲜卑人和汉人还是有一些区别。
这种彻底改变是到隋朝才完成的。隋文帝开皇十一年下了一个命令,把所有充当府兵的人户都改属州县。原来从均田农民中间征发出来的兵士要耕田,而鲜卑军人基本上是不生产的,现在规定所有当兵的人都要生产,他们在地方上的户籍和人民一样。这样,隋朝的府兵和宇文泰所建立的府兵大不相同了。到了隋朝,鲜卑族和汉族基本上融合了,民族隔阂消失了。鲜卑人和汉族在生产方面基本上一样,经过长期的发展,鲜卑人基本上也能耕田了。
开皇十一年的改革是周武帝改革的继续,但又有了发展,同样是府兵制,前后是不相同的。经过隋文帝改革以后,府兵制还保留着一些过去的痕迹,这些痕迹一直到唐朝的时候还存在。
二 唐朝的府兵制度
关于唐朝的军事制度有这样几个问题:
一、均田制是不是府兵制的基础。我认为:府兵主要是从均田农民中征发出来的,地主阶级里也有部分人被征发为府兵,但终究是少数。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样一种普遍征发,均田制一破坏,府兵制也就不存在了。所谓均田制破坏,无非就是均田农民丧失了土地。均田农民丧失了土地以后就逃亡,或成为依附者,这样,政府就没有办法推行这种制度了。所以应该承认均田制是府兵制的基础。
二、府兵制是不是普遍征发制。我认为单纯从府兵制来说,不能认为是普遍征发。首先,唐朝设置军府的地方不普遍。当时有所谓“有军府州”和“无军府州”。首先设置军府的区域是关中,那里设置的军府也最多;其次是河东和河南,设置的军府也是比较多的。南方设置的非常少,根据《唐书》的记载,江南只设置了两个府,根据现在考证,至多也不过五个。淮南也是比较少的。所以军府的设置并不普遍。既然军府不普遍,府兵征发当然也是不普遍的。第二,府兵服役的年限非常长,二十岁征发当府兵,到六十岁才能退伍,服役达四十年之久。当他还没有退伍的时候,无须征发别人来代替。因而府兵建立以后,只是补充死亡、逃亡和退伍的,征发的数量有限。初建府兵时,第一次征发的范围广一些。唐太宗贞观年间,府兵制正式建立起来了,当时马周说:“关中、河外(今河南),悉置军团,富室、强丁,皆从戎旅。”由此可见,当时设置军府的时候,征发范围是比较广的。但到了后来就只需要补充代替了,而不是几年重新征发一批。由于府兵服役期长,在府兵建立起来以后,不需要普遍征发。无论是从征发的范围来看,从服役的期限来看,唐代的府兵制都不可能是普遍征发制。
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普遍征发制。因为唐朝在府兵以外,另外还有非府兵的“兵募”。兵募虽然称为“募”,实际上也是征发来的。“兵募”大致在大规模用兵时征发,是带有临时性质的。其任务是出征和镇戍。镇戍也有轮番,少则二年,多则四年。府兵要自己置办各种装备,兵募自备不足,由地方补助,朝廷加赐衣装。因此,单纯从府兵来讲,不是普遍征发,但府兵加上兵募,征发就相当广泛了。讲唐代前期的兵制单讲府兵是不全面的,因为除府兵之外还有兵募,而且越往后兵募的数量越大。所以,唐朝军事制度的变化不单是府兵制的破坏,还有普遍征发制变成招募制。
三、唐朝的府兵制保留了西魏、北周以来的痕迹。西魏的时候府兵从汉人中间征发,首先是关陇豪右。当时那些地主豪强充当府兵是表示他们具有较高的身分,当府兵是一条入仕的途径。隋唐时期有了变化,基本上是均田农民当兵,但是仍然保留了原来府兵制的痕迹;唐代法令规定,府兵的来源是六品以下官的子弟和白丁(不作官的),把六品以下官的子弟和白丁联在一起。白丁在征发时先富后贫,先多丁后少丁。可见唐朝还保留了西魏北周府兵制的一些痕迹。为什么说痕迹?因为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只是在法律上保留了一些传统的条文。唐朝统治阶级内部也有一条界线,这条界线在五、六品之间,五品以上是享有特权的,六品以下与白丁同等待遇。反映在府兵制上也是这样,六品以下官的子弟和白丁一起当府兵。唐初在法律上规定,府兵主要是征发比较富裕的人家。
以上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府兵制的性质到唐代已经起了变化,但是旧的传统还反映在法律条文里面;另方面,说明唐朝初年,在自耕农中有一个比较富裕的阶层。所谓富室强丁,里面有地主,也包括均田农民中比较富的阶层。当时规定,当府兵要自备全副军装,从服装乃至于弓箭马匹。这种自备行装的传统是从部落兵来的。在部落兵制的情况下,部落成员从事战争就是去掠夺,在一定意义上说来,这是他们的职业,当然由他们自己装备。马自己有,弓箭也是自己的,无需政府配给。唐朝主要是均田农民当兵,不具备这些东西,要自己买。这种自己筹备行装的情况在《木兰辞》里说得很清楚。有很多人认为《木兰辞》是北朝的作品,据我看是唐朝的作品。“策勋十二转”,只有唐朝才有十二等勋官,隋朝是十一等,这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也可能这个作品到唐朝时修改了。此外,“出门看火伴,火伴皆惊惶”,十人为一火,这也是唐朝规定的。《木兰辞》说到木兰从军时“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不仅是马,连马的装备都是木兰自己买的。“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说明她不是鲜卑人,鲜卑人是不织绢帛的。也就是说,这些情况所反映的不是部落兵制,而是唐朝的府兵制。自己能买得起装备,说明唐朝初期均田农民中有一个比较富裕的阶层。我们说是一个阶层,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自己装备,有一些人家不能,必须由亲属、邻里帮助。
在历史上比较普遍的征发只有两个时期,一个是秦汉时期(主要是秦、西汉前期),一个是隋唐时期。这两个时期为什么能够存在?无非是这两个时期自耕农比较多,而且在自耕农中间有一个比较富裕的阶层。但是在封建社会里,普遍征发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首先,封建社会是阶级社会,阶级社会里军队的主要任务是镇压人民,军队和人民是根本矛盾的。征发农民当兵,那就是要农民来执行镇压自己的任务,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特别是在封建社会里,由于阶级利害关系,阶级之间互相敌对,普遍征发是不可能维持贯彻下去的。即使从农民中间征发来了,也要转变为职业军。其次,由于兵士是从均田农民也就是自耕农民中间征发来的,要维持普遍征发,就必须长期保持自耕农经济的稳定性。但是自耕农经济是不可能稳定的,在他们头上的地主阶级必然要进行兼并。地主阶级不断地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其主要对象就是自耕农。不仅如此,自耕农本身也不断分化,少数富裕的变成了地主,多数贫困化了。而发展到后来,战争越来越频繁。这样,兵役就越来越成为农民的一种沉重负担,加速了农民的贫困化。按照原来的制度,并没有说地主可以不服役,一般的地主,乃至于六品以下的小官僚地主子弟也要当府兵,富裕农民更不用说了。而在兵役负担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凡是能够负担得起的地主、富裕农民必然要力图逃避,使全部负担落到原来不应该征发的比较贫困的农民身上。早在唐高宗的时候,卫士中间也已经有八九等户存在了。八九等户是农民中间最贫困的。由于兵役负担的加重,更加速了农民的贫困化。府兵制要求保持一个稳定的小农经济,而事实上这种稳定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普遍征发制在当时是不可能保持下去的。第三,唐朝的军事形势和西魏、北周不同。西魏、北周只有一个关中地区,领土小,边防线短,战争局限在和东魏、北齐之间,防线主要是在东面的河南、山西间。军队在关中,出关很容易,一出潼关就打仗。而隋唐不同,是一个统一的王朝,防线主要是在北方,东起辽东,西到河西乃至深入到新疆境内,是一条非常长的防线。原先设立的镇或戍兵力非常单薄,最少的只有几十个兵士,绝不足以防御敌方入侵,所以逢到对方大举侵入时,必须由朝廷组织大军出征和抗击。而府兵都是分散在各个州郡,兵募也是从各地征发来的。要从遥远的地区把军队调到前线去,运输线也是特别长的,因此不能应付临时发生的战事,而且运输也有困难。所以边防形势的变化也必然引起原有普遍征发制的破坏。
征发制的破坏大致反映在这样三个方面:
1.逃避兵役。逃避兵役的兵士越来越多,还在唐高宗统治时期,刘仁轨在征百济时说:凡是有钱人都向官吏行贿赂,所以能够逃避;而那些贫苦的人没有办法行贿,只好自己当兵,“虽然是老弱,推背即来”。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唐朝前期府兵制还没有完全破坏的时候,这种逃避兵役的现象已经出现了。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是前面讲的几个原因。逃避兵役的普遍化说明征发制在开始破坏了。
2.勋官地位的低落。勋官不是正式的官,是根据军功赐予的一种头衔。一共有十二等,地位最高的是上柱国,从品级上看来,可以和最高级的中央官平起平坐。勋官在唐初很受尊重,得了勋官就可以得到勋田。在均田制里面,大小不等的勋官都有勋田,与秦汉时期的军爵是同样的。在隋朝,勋官上柱国很不容易得,韩擒虎曾经对人说:我生为上柱国,死作阎罗王,死也没有遗憾了。可见上柱国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即使唐高宗的时候,勋官的地位也还是相当高,刘仁轨和他的两个儿子都是上柱国,因此他们住的地方就称为三柱里。但是由于战争频繁,因军功而受勋的人越来越多,因此勋官的地位越来越低微。《旧唐书》上说上柱国的地位和令(中书令)、仆(尚书仆射)齐班,而实际上却和僮仆一样被奴役。为什么?因为受了勋官以后,政府凡有什么徭役往往就先征发这些勋官。所以受了勋非但没有好处,反而倒成为政府首先征发的对象了。我们从敦煌发现的户籍上看到上柱国、柱国非常多。现在有人误解,凡是看到上柱国就认为是官僚地主。不错,上柱国是官僚,但是在玄宗统治时期,上柱国是不值钱的。这时,事实上已经不给勋田,勋官的地位十分低。这也是征发制破坏的一个迹象。
3.府兵地位的低落。府兵是从原来的部落兵演变来的,可以得勋。唐太宗的时候,对卫士很看重,太宗亲自教他们骑射。后来,这些府兵被征发到长安以后,往往被皇亲国戚占去替他们私人服役。武则天的时候,卫士简直成了贵族官僚们的仆役,地位非常低。
这些不仅是府兵制破坏,而且是整个征发制破坏的表现。在玄宗的时候,战争更加频繁,服役的年限名义上有一定的限制,比较短的是两年一轮换,最长的是四年一轮换。而实际上往往没有轮换,被征发的府兵,或者是兵募,在被征发以后,终身不得还乡。兵士战死以后,将领为了邀功得赏,把失败说成胜利,因而不把战死的士兵向上报告,或者是以多报少,死的多,报给朝廷的少。找不见的人怎么交代呢?就说他们逃跑了。兵士在服役期间,家里是不缴纳租调的;战死了,家里可以得抚恤。现在说他们逃跑了,便向他家里要人,家里没有人,就要继续负担赋税。这样,兵士家庭受到的压迫是极端沉重的。
以上几个方面都反映了征发制在破坏。从武则天以来,已经采取了许多办法来代替这种普遍征发制。表现在:(1)兵士职业化,从普遍征发演变为职业军,或者是雇佣军;(2)军队地方化。原来的军队是从各地征发来的,而后来军队逐渐地方化了,建立了地方军或者边防军。军队的职业化和地方化从武则天统治时期开始,一直到玄宗统治时期才逐渐完成。这时府兵制或征发制也彻底破坏了。下面谈一下职业军化和地方化的具体情况。
自高宗以后,已经出现了所谓团结兵,就是地方军,是从当地人民中间征发的。他们不像府兵那样要到中央当禁卫军,也不出征,就是保卫地方。原先有临时性质,战争结束也即解散。到了玄宗统治期间,设置团结兵的州多了,也固定化了。敦煌发现的天宝年间差科簿,不少人注明“土镇”,“土镇”就是在本土镇防,这也是团结兵(地方兵)。团结兵的数量是不少的。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年)曾下了一个诏书说,各个地区的镇防军,应该尽先在当地或者附近地方征发。这就是说镇防军主要是以本地人充当,表明了地方化的倾向。此外,从武则天时期开始,有了广泛的招募。武则天曾经要组织一支大军,招募兵士,起先没有人应募,后来命皇太子当统帅,应募的纷纷到来。史籍记下这件事,是为了说明皇太子(即中宗)得人心。是否真的如此且不管,但说明这时组织大军不能靠征发,主要是临时招募。睿宗景云元年(710年)的一个诏书中提到,在北庭、朔方、凉州等地有所谓“健儿”,他们也是招募来的。
这种边防军的职业化和地方化,到玄宗统治时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如上所述,府兵驻防名义上是有一定期限的,但实际上往往是扣留不放他们回来。中宗的时候,有一个大将张仁愿镇守朔方,曾经要求期满的兵士再留三年,兵士要回去,结果进行了一次屠杀,杀了一百多人。由此可见,扣留期满士兵当时是通行的。在玄宗时代,规定如果兵士满期以后继续留三年,由政府赏赐他二十匹绢。名义上不是招募,实际上等于是招募。这个时候,逐渐出现了所谓“长征健儿”,就是没有轮番的固定的镇防军。到了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玄宗下诏书,命令各个防区制定健儿的名额,例如河西地区戍防要多少健儿。名额制定以后,由节度使在现有的兵士(包括府兵、兵募、健儿)中间或者客户(从别地移居来的,在当地户口册上没有户籍的逃亡农民)中间招募。凡是这一类的健儿,都允许他们把家口搬到驻防地区,由政府分配土地、房屋,每年给予衣食。这样,他们完全是职业军了。所有的镇防军都是长征健儿,健儿都是招募来的,这样,就使军队职业军化了。这些兵士的家属,不在当地的可以迁到当地来,这样,就不发生回乡不回乡的问题了,不是本地人的也成了本地人,充分地方化了。下一年,玄宗下诏书,命令从今以后不再征发,原来征发的兵士一律放回去。从武则天以来边防军的职业化和地方化,到此基本上完成了。
镇防军的职业化和地方化产生了积极的后果,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过去的镇防军是从各地调来的,分布在一些镇、戍里面。由于军队单薄,分布零散,指挥不统一,因此不能适应军事形势的需要。武则天在镇、戍之间设军或者设守捉,一个军,一个守捉掌握的兵比原来的镇、戍多了。所谓军使和守捉使,不是正式的军官,但统率的军队数量比较多,指挥权也比较大。后来又设立了诸军大使,这实际上就是节度使。镇防军职业化、地方化以后,镇防军将领的权力由分散到集中,由“镇将戍主”发展为军使、守捉使,又发展到节度使,这样,就比较能够适应军事形势的需要了。这是积极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镇防军将领权力的集中,形成了掌握镇防军的军阀和中央朝廷对抗的形势,最后造成了安史之乱,唐朝从此由盛而衰。
镇防军的变化过程大致就是这样。
与镇防军职业化和地方化的同时,朝廷禁卫军也倾向于地方化和雇佣化。原来的禁卫军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各地的府兵,他们轮番到中央来宿卫。分属十六卫,他们分布在皇宫之南,称为南衙军。另一部分是守卫皇宫的,他们不是府兵,是李渊在太原起兵的时候所率领的一批军队,后来跟随李渊进攻长安,李渊做了皇帝以后就把他们安置在关中,叫“太原元从功臣”。他们子孙世代相传,都是当兵,防守北门(就是玄武门),称为北衙军。这种所谓元从禁军以后怎么样,我们不清楚。但是守卫北门的禁军一直不属于府兵的系统,而属于另外一个系统,这点是很清楚的。他们的来源,有的是从府兵中间选派来的,也有的是招募来的,其中可能也有由原来那部分元从功臣承袭下来的。到唐玄宗的时候,府兵制已经破坏了,各地的府兵不再到长安来服役,即使来也是零零落落的。开元十三年,玄宗想去泰山封禅(这是封建时代的一种礼节,把自己的功绩报告给上帝)。封禅真实目的是要向边境各族炫耀自己的兵力,结果却连自己的卫队都不完全。于是在宰相张说的建议下,临时招募了一批所谓“长从宿卫”,都是关中、山西地区的人。长从宿卫是不轮番的永远当禁卫军,后来改称 骑。因此,唐玄宗以后,禁卫军是包括这么两部分:一种是招募来的 骑,一种是防守北门的北门军。这两种军队,后来不少由长安的商人和游手来充当(有的自己不上番,出钱雇人代替)。为什么他们愿意充当呢?因为当了禁卫军以后,可以免除各种各样的徭役,而且禁卫军既不出征,也不戍守,就在长安城。这种情况表明,朝廷禁卫军也职业化、地方化了。在唐玄宗天宝八年以前,还保持这样一种形式,每年各地折冲府(统属府兵的机构)写一个名单给朝廷,申报有多少人来长安宿卫。中央接到文书以后就不管事了,你来也罢,不来也罢,反正算是来了。天宝八年,唐玄宗下了一个命令,取消了这种形式,从此以后,府兵到长安宿卫连空洞的形式也取消了。
以上说明,到了唐玄宗开元二十五、二十六年,特别是天宝年间的时候,府兵制乃至于征发制全部废除了。但这绝对不是像《唐六典》上所讲的,从此农民不再服兵役了。在特殊的情况下,征发制还在继续。譬如哥舒翰进攻吐蕃时,特别从关中地区征发了不少军队。杜甫的《兵车行》反映了这次征发的情况,诗中说到征发的兵都是从关中征发去的。还有一回是杨国忠对南诏的战争,也征发了好多兵士,结果他打败了,牺牲了很多人。白居易的《新丰折臂翁》讲的就是这次征发的情况。从关中征发兵士到云南去打仗,路途遥远,严重地加深了人民的困苦。不过尽管有这些临时性的征发,我们不能不承认开元二十五、二十六年征发制度改变的重大意义。尽管统治者仍然征发农民去当兵,但毕竟不成为一种根本制度了。而在唐朝初年,对府兵、兵募的征发,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是经常性的制度。总的说来,唐朝军队的职业化、地方化,在开元二十五、二十六年基本上完成了,从此以后,普遍征发制基本上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