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校 例
第四十三 校法四例
昔人所用校书之法不一,今校《元典章》所用者四端:一为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刘向《别录》所谓“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式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己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
有非对校决不知其误者,以其文义表面上无误可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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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三十六 元关本钱二十定 元作“二千定”。
户六二 花银每两出库价钞二两五钱 元作“二两五分”。
户八十八 博换到茶货共一百三十斤 元作“二百三十斤”。
户八八六 一契约取四十五定 元作“四五十定”。
兵三廿六 小铺马日差二三匹 元作“三二十匹”。
刑一五 延祐四年正月 元作“闰正月”。
刑一七 大德三年三月 元作“五月”。
有知其误,非对校无以知为何误者:
吏七九 常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十日程 元作“中事七日程”。
户七十二 每月五十五日 元作“每五月十五日”。
兵三七 该六十二日奏 元作“六月十二日奏”。
新刑三四 案牍都目各决一十七下司吏决一十七下 元作“司吏决二十七下”。
二为本校法。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吴缜之《新唐书纠谬》,汪辉祖之《元史本证》,即用此法。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予于《元典章》曾以纲目校目录,以目录校书,以书校表,以正集校新集,得其节目讹误者若干条。至于字句之间,则循览上下文义,近而数页,远而数卷,属词比事,牴牾自见,不必尽据异本也。
吏六四十 未满九个月不许预告迁转 上下文均作“九十个月”。
户十二十三 里河千里百斤 上下文均作“千斤百里”。
刑七十四 犯奸放火大德五年 目作“至元五年”。
犯奸休和理断大德六年 目作“至元六年”。
刑七十五 容奸受钱追给大德八年 目作“至元八年”。按编纂次第,均应以目为正。
刑八二 取受枉法二十贯以上至三十贯七十七下三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八十七下 据表“三十”均应作“五十”。
三为他校法。他校法者,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此等校法,范围较广,用力较劳,而有时非此不能证明其讹误。丁国钧之《晋书校文》,岑刻之《旧唐书校勘记》,皆此法也。
吏一廿七 荨麻林纳尖尖 元刻亦作“纳尖尖”。
吏一三四 荨麻林纳失失 元刻亦作“纳失失”。
欲证明此“纳尖尖”、“纳失失”之是非,用对校法不能,因沈刻与元刻无异也。用本校法亦不能,因全部《元典章》关于“纳失失”、“纳尖尖”只此二条也。则不能不求诸《元典章》以外之书。《元史》卷七七《祭祀志》国俗旧礼条:“舆车用白氊青缘,纳失失为帘,覆棺亦以纳失失为之。”卷七八《舆服志》冕服条:“玉环绶,制以纳石失。”注:“金锦也。”又:“履,制以纳石失。”《舆服志》中“纳石失”之名凡数见,则《元典章》“纳失失”之名不误,而“纳尖尖”之名为元刻与沈刻所同误也。
户九十二 五月二月以钩压下枝著地 元作“正月二月”。
此引《齐民要术》卷五语也,可以《齐民要术》证之。
礼三十一 始死如有穷 元作“始死充于有穷”。
此引《礼记·檀弓上》之文也,今《檀弓》作“始死充充如有穷”,则沈刻、元刻皆误也。
刑十九十六 木忽回回每 元刻亦作“木忽”。
新户三五 回回也里可温竹忽答失蛮 元本同。
一“木忽”,一“竹忽”,必有一误。《元史》卷三三《文宗纪》:“天历二年三月,诏僧、道、也里可温、术忽、答失蛮为商者,仍旧制纳税。”卷四三《顺帝纪》:“至正十四年五月,募各处回回、术忽殷富者赴京师从军。”则“木忽”当作“术忽”,而沈刻与元刻皆误也。又《元史》卷四十《顺帝纪》:“至元六年十一月,监察御史世图尔言:禁答失蛮、回回、主吾人等叔伯为婚姻。”杨瑀《山居新话》载:“杭州砂糖局糖官,皆主鹘、回回富商。”“主吾”、“主鹘”,更可以证“木忽”之误。
四为理校法。段玉裁曰:“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所谓理校法也。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昔钱竹汀先生读《后汉书·郭太传》,太至南州过袁奉高一段,疑其词句不伦,举出四证,后得闽嘉靖本,乃知此七十四字为章怀注引谢承书之文,诸本皆儳入正文,惟闽本独不失其旧。今《廿二史考异》中所谓某当作某者,后得古本证之,往往良是,始服先生之精思为不可及。经学中之王、段,亦庶几焉。若《元典章》之理校法,只敢用之于最显然易见之错误而已,非有确证,不敢藉口理校而凭臆见也。
吏五四 合无滅半支俸 “滅半”当作“减半”。
吏六三七 年高不任部书愿不转部者 “部书”当作“簿书”。
吏八十六 也可扎忽赤 当作“扎鲁忽赤”,元本亦漏。
户五三一 亡宋淳佑元年 “淳佑”当作“淳祐”。
户六二 赤银每两入库价钞一十四两八钱 “赤银”当作“赤金”。
户八一○一 押运犁耳七百两经由施仁门入城 “两”当作“而”。
兵三十四 官人每根底要肚及 “肚及”当作“肚皮”。
刑一四 江西省行准中书省咨 “省行”当作“行省”。
刑十九四五 拜征怯薛第三日 “拜征”当作“拜住”,元本亦误。
第四十四 元本误字经沈刻改正者不校例
有元本错误,经沈刻改正者,不复回改,而著其例于此:
诏令一四 逮我宪宗之世 元作“邀我”。
愿奉岁幣于我 元作“岁弊”。
圣政一一 颁行科举条例 元作“须行”。
圣政二廿四 并前代名人遗迹不许毁拆 元作“各人”。
吏三十三 非惟烦渎上听 元作“非推”。
吏三二十 用印封钤 元作“封铃”。
吏三廿五 事涉太重 元作“事陟”。
吏六三四 间或司官精力不逮 元作“積力”。
吏六三五 遴选行止廉慎才堪风宪之人 元作“廉填”。
户四三 下户不过二味 元作“三味”。
户六三十 又不用心钤束 元作“铃束”。
户八二十 不得搅扰沮坏 元作“沮怀”。
户十八 钦奉圣旨内一款 元作“一饮”。
礼三十二 斩衰齐衰以至缌功 元作“斩丧齐丧”。
礼三十四 不得教傅瓦盖房舍 元作“传瓦”。
礼三十五 备存珍宝 元作“殄宝”。
礼三十六 据纸糊房子金银人马 元作“纸湖”。
兵一四二 据呈复湖州万户府各状申 元人“郢复”。
兵三廿二 在后簪戴道冠 元作“簪载”。
刑一一 寘以圜土 元作“圈土”。
刑二二 照得鞫狱之具 元作“鞠狱”。
刑二五 议得讯囚之法 元作“讯因”。
刑二六 必须圆坐 元作“员坐”。
刑二十七 鞫狱 元作“鞠狱”。
刑五六 畏避引匿 元作“引惹”。
刑十一四八 拘钤不令离境 元作“拘铃”。
新朝纲一 冗微细事动辄宣示中外 元作“冗徵”、“宗示”。
新吏廿二 不公不法不止一端 元作“一瑞”。
右形近而误。
诏令一四 屡拒王师 元作“旅拒”。
诏令一五 宋母后幼主洎诸大臣百官 元作“送母后”。
吏五二 达鲁花赤所授宣勅 元作“宣赤”。
圣政二五 全行蠲免 元作“倚免”。前后
尽行蠲免 均作“蠲”
右声近而误。“蠲”与“倚”声不相近,其所以误为“倚”者,疑当时读“蠲”为“益”也。
户十一八 休使气力欺负者 元作“体使”。
兵二十二 奉中书省劄付 元作“礼付”。应作“札付”
刑十五十三 如此不惟政教休明 元作“体明”。
刑十八七 如今体著在先圣旨体例 元作“休著”。
右因简笔字而误。
兵五七 我的兄弟乌马儿 元作“鸟马儿”。
兵五七 又不忽木 元作“不忽术”。
刑十五二 监察御史忻都将仕呈 元作“折都”。
右人名误。
吏一三二 醴陵州 元作“醲陵”。
吏一三三 束鹿县 元作“東鹿”。
吏五一 大都顺天益都淄莱等路 元作“缁莱”。
户四十五 搬移前去溧阳州住 元作“漂阳”。
户八六十 就咨四川省照会 元作“西川”。
户十二 押粮官赍赴直沽等处 元作“直活”。
刑三三十 常澧辰沅归峡等处 元作“辰阮”。
刑七十 济宁府郓城县申 元作“郸城”。郸城今归德
刑十九四九 顺天路束鹿县 元作“東鹿”。
新户十一 今溧水州申报 元作“漂水”。
右地名误。
吏一五 上路总管府达鲁花赤 元作“总府府”。
吏一廿五 大都醴泉仓大使 元作“醲泉”。
吏一廿七 醴泉仓副 元作“醲泉”。
吏六五十 首领管勾提控扎曳人等 元作“官勾”。
吏六五一 劄付吏部与集贤翰林国史院 元作“集资”。
户十一二 金银铁冶户另行外 元作“铁治”。
户十二三 各站正站户 元作“贴户”。
兵三九 全籍钱马走递幹辦 元作“幹辨”。“藉”亦误作“籍”
兵四五 铁冶提举司 元作“铁治”。
刑十九四五 大司农司呈 元作“大司农同呈”。
右官名误。
第四十五 元本借用字不校例
元刻《元典章》遇笔画繁复之常用字,每借用笔画简单之同音字以代之,沈刻有改正者,有未改正而意义无妨者,今均不复校改,而著其例于此:
户四三四 萧玉哥凡三见
兵一廿一 招计萧天祐
刑十一三四 萧仁寿 萧得三
刑十六十二 萧新等名下 “萧”元均作“肖”。
户四三六 傅望伯凡四见
户四三九 傅伯川凡三见 “傅”元均作“付”。
户七十六 釐毫丝忽 “毫”元作“毛”,“丝”元作“系”。
五毫收作一釐五毫以下
户七十七 五毫以下削而不用凡二见 “毫”元均作“毛”。
户七二十 六分二釐五毫凡数见 “釐”元作“”,“毫”元作“毛”。
户十一一 并丝料粮税等差发 “丝”元作“系”。
户二十七 榆林驿申凡二见 “榆”元作“余”。
刑一八 强窃盗贼
刑八七 竊见随处贪官污吏 “竊”元均作“切”。
刑三二 纔将王猪僧殡葬了
刑三六 纔闻讣音 “纔”元均作“才”。
亦有不知为借用字而误改者:
圣政一一 金场良冶茶盐铁户 元作“艮冶”,借“艮”为“银”也。校者习记“良弓、良冶”之词,而遂改为“良冶”矣。
吏二十二 庶凡迁法有守 元作“庶几”,借“几”为“幾”也。不知为“幾”,而误改为“凡”矣。
吏六五 共印造到凡贯伯文 元作“幾贯伯文”,抄者简写为“几”,沈刻遂误改为“凡”矣。
兵三五五 却用甚字凡号 元作“幾号”。
礼三十五 坊见江南流俗 元作“切见”,借“切”为“竊”也。不知为“竊”,而误改为“坊”矣。
礼六六 三十多人 元作“三十余人”,借“余”为“餘”也。不知为“餘”,而误改为“多”矣。
礼六十五 十多年后 元作“十余年后”,亦借“余”为“餘”,不知而误改为“多”也。
兵三三九 长行马疋料各 元作“料谷”,借“谷”为“穀”也。不知为“穀”,而误写为“各”矣。
第四十六 元本通用字不校例
始予之校《元典章》也,见“札”作“劄”,“教”作“交”,“应副”作“应付”,以为元代用字与今不同也,后发现元刻本本身亦前后互异,乃知此非元代用字与今不同,实当时之二字通用。沈刻校改,固为多事,即今回改,亦属徒劳,间改一二,以见其例。
“教”“交”通用:
吏四八 无阙的根底教等一年此页凡七见
兵三三五 休教奏者 元均作“交”。
刑一六 再交监察重审
新工一 都交大如文庙 元均作“教”。
“札”“劄”通用:
刑九九 承奉中书省劄付
新户二 宜从都省劄付 元均作“札”。
刑十五四 承奉福建行省札付
刑十五十五 奉中书省札 元均作“劄”。
“呈”“承”通用:
吏五十七 御史台呈奉中书省劄付
吏六四十 呈奉中书省劄付同页又作“承奉”
户二十二 呈奉中书省劄付 元均作“承奉”。
户三十六 承奉省劄
户四十八 礼部承奉省判 元均作“呈奉”。
“整”“拯”通用:
吏三七 凡事从新整治
新吏二 若不整治呵
新户十八 整治盐法
新户廿三 整治茶课
新户五二 整治贼盗 元均作“拯治”。
户八三五 从新禁治
刑十四七 若不严切禁治呵
新刑三八 若不严切惩治呵 元均作“整治”。
“格”“革”通用:
刑八十七 司吏犯赃经革告叙 元作“经格”。
刑十一廿六 遇革免征陪赃 元作“遇格”。
刑十六十四 格前虽无取到招伏 元作“革前”。
新户十六 格前招伏 元作“革前”。
“您”“恁”通用。“您”“恁”二字,音义皆殊,与其谓之通用,毋宁谓元时板刻,恒将“恁”字作“您”字也。
吏三十二 恁说是 元作“您说是”。
户十十四 恁众和尚每 元作“您众和尚每”。
刑八廿四 您说的是 元作“恁说的是”。
新朝纲四 您省官每根底说 元作“恁省官每”。
“驱”“躯”通用:
目录五三 验奴就断与头□(原文此处是方框)的主人 元作“駈奴”。
台纲一七 或诱说良人为 元作“为駈”。
刑四三 系陈玉 元作“驅”。
刑八五 亲随□(原文此处是方框)人等在逃 元作“駈□(原文此处是方框)”。
兵一三一 分戍江南全籍各家駈丁 元作“丁”。
刑六五 及令儿等 元作“軀”。
刑十八四 元有駈□(原文此处是方框) 元作“□(原文此处是方框)”。
“疋”“匹”通用:
圣政一廿二 纵令头目损坏田禾 元作“头疋”。
新刑七八 头匹 元作“头疋”。
兵三廿七 小铺马匹每不过十三日 “匹每”元作“每匹”。
“翼”“奕”通用:
新吏廿一 各翼首领官吏 元作“各奕”。
新兵六 与右手翼分千户百户 元作“奕”。本页“奕”“翼”互用
新兵八 各卫翼军官 元作“卫奕”。
新刑廿五 转发镇江翊 元作“镇江翼”。本页凡二见
“杖”“仗”通用:
新刑十 持杖 不持杖 元均作“持仗”。
新刑四三 各持器械 元作“器杖”。
“卓”“棹”通用:
工二十六 公用棹床荐席 元作“卓床”。
工二十八 一床一棹 元作“一床一卓”。
礼三三 粧簇按酒二三十棹 元作“三二十棹”。“棹”字本后起,据此则元时已通用。
“殴”“欧”通用:
刑二十一 殴詈 元作“欧詈”。本页凡二见
刑六二 将和你赤马疋夺了欧打 元作“殴打”。
“”“驳”通用:
圣政二十六 减驳拖欠 元作“减”。
吏五廿三 必须问 元作“驳问”。
“礙”“碍”通用:
吏六廿四 来往勾当里窒有礙 元作“窒碍有”。
刑十九廿三 有无违害 元作“违礙”。
“只”“止”通用:
吏八十一 止以言语省会施行 元作“只以”。
户八五三 几合休教搀越资次 元作“只合”。
兵三二 正要出备钱物 元作“止要”。
“後”“后”通用:
礼六十二 建宁路後山 元作“后山”。
兵一十五 今颁降条画於後 元作“于后”。
刑十九五五 逐一区处於咨请依上施行 “於”下元有“后”字。
刑一六 今后遇有须合申明裁决事理 元作“今後”。
“应付”与“应副”通用:
兵三九 百姓亦不得应副这般 元作“应付”。
刑六八 依上应付去讫 元作“应副”。本页凡三见
“驸马”与“附马”通用:
吏三十六 诸王公主驸马 元作“附马”。
户三十一 爱不花驸马位下 元作“附马”。
户九十三 诸王附马的伴当 元作“驸马”。
“守制”与“守志”通用:
户四廿二 夫亡服阕守制自愿守制归宗者听
户四三八 听从归宗守制 元均作“守志”。
礼六十七 夫亡守志 元作“守制”。
第四十七 通用字元本不用例
有字本通用,《元典章》只用其一,沈刻辄以通用字易之,虽于本义无殊,或更比本义为优,然究掩本来面目,为研究元代文字学者增一重障碍。尽行回改,不胜其繁,间改一二,以见当时习惯,并著其例于此。
“嫺习”“閒暇”必用“闲”:
目录五八 閒居官与百姓争讼 元作“闲居”。
吏五十七 或不问官事 元作“不闲”。
户五十四 至今荒閒 元作“荒闲”。
户七廿三 因病告閒 元作“告闲”。
礼五十五 前后閒忙 元作“闲忙”。本页凡二见
兵一三 閒吃着俸钱 元作“闲喫”。
新兵七 退閒首领官吏 元作“退闲”。本页凡三见
新刑廿七 革閒弓手 元作“革闲”。
新刑四三 不许閒杂人登场 元作“闲杂”。
“扳援”必用“攀”:
目录五八 枉禁贼扳上盗 “扳”元作“攀”。
刑二十一 扳连干证之人 元作“攀连”。
刑三十三 时常指扳 元作“指攀”。
刑八二十 妄称扳指 元作“攀指”。
刑十十四 或妄扳本官眷属 元作“妄攀”。
新刑十五 将冬字廒短窗扳下 元作“攀下”。
《元典章》例用简笔字,“攀”“扳”繁简悬殊,而《元典章》必用“攀”,可见“扳”字当时并不通用。
“骚扰”必用“搔”:
目录三八 禁起军官骚扰
吏五一 骚扰不安
兵三二 百般骚扰
兵三五四 提点官非理骚扰 元均作“搔扰”。
“疏放”必用“疎”:
圣政二三十 尽行疏放者 元作“疎放”。
新户廿一 疏放原籍财产 元作“疎放元藉”。
新刑七 例应释放 元作“疎放”。
“资财”必用“赀”:
吏三廿一 或挟多资 元作“多赀”。
刑四十六 充茔葬之资 “资”元作“赀”。
“价值”必用“直”:
户七三三 估体时值 元作“时直”。
户八四 发卖价值 元作“价直”。
户十二六 将物估体实值 元作“实直”。
“女壻”必用“婿”:
户四四 女偦 元作“婿”。本页凡四见
礼三二 壻家设位于室中 元作“婿”。“壻”均作“婿”数见
“扬州”必用“杨”:
兵一四二 照得扬州省札付 元作“杨州”。本页二见
刑四五 扬州路申 元作“杨州”。
“城郭”必用“廓”:
礼一十 出郭迎接 元作“出廓”。本页凡四见
礼三十七 附郭僧寺 元作“附廓”。
工二四 随路州县城郭周围 元作“城廓”。
新礼一 钦送出郭 元作“出廓”。本页二见
“木棉”必用“绵”:
户七廿六 其馀木棉土布 元作“木绵”。
户八一○三 折收到木帛布七千疋 元作“木绵”。本页二见
第四十八 从错简知沈刻所本不同例
沈跋云:“此本纸色分新旧,旧者每半页十五行,当是影钞元刻本,新者每半页十行,当是补钞者。”今从错简及脱文中,考其行款,有与元刻本同者,有与半页十行本同者。元刻本每半页十八行,沈跋云十五行者,或另一钞本,非余所见之元刻本也。
今录其行款与元刻本同者如下:
吏一十 背四行“正五品”以后,错简十八行,适为元刻之半页。
户八六四 三行“宜准”以后错简,适为元刻之一页尽处。
户八八一 十三行“不尽”以后错简,适为元刻之一页尽处。
户九廿一 背八行“申到”以下,脱今本廿三行,适为元刻半页之十八行。
又录其行款与半页十行本同者如下:
吏六廿二 七行后脱五行,彭本、方本同。
户六十 四行后脱十行,适为彭本、方本之半页。
衣六十二 背一行“者麽道”下,“致有”上,脱二十行,适为彭本、方本之一页。
兵三十 背五行“省咨”以下错简,适为彭本、方本之两页互错。
兵三五四 背六行“一提”以下错简,适为彭本、方本之五页互错。
工二十三 背二行“事承”以下错简,适为彭本、方本之一页。
第四十九 从年月日之增入疑沈刻别有所本例
《元典章》每条起处,多冠年月日,亦有有年无月,或有月无日者。沈刻自刑部卷十一第三十八页起,至工部卷末止,每有增入年月日,为元刻及他本所无。此非能虚构者,疑必有所本也,其所本为何,今不可知。据日本近日影印《永乐大典》站赤九引《元典章》,有与今元刻不尽同者,则当时另有第二刻本,亦未可定。即无第二刻本,然与《元典章》同时及后出之官书,如《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均可据以校补。今故宫元刻本时见有墨笔添入之字,当即此类。则沈刻祖本之曾经据他书校补,自有可能也。
刑十一三八 延祐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元作“延祐三年”,目录亦作“延祐三年”,惟“二十一日”四字,他本无。
刑十一四二 十一月二十四日 “二十四日”四个字,他本无。
刑十二六 三月二十五日 “二十五日”四字,他本无。
刑十三九 五月二十五日 “二十五日”四字,他本无。
刑十四三 至元十五年月日 七字他本无。
刑十四三 至元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十个字,他本无。
刑十四四 至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元作“至元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刑十五四 五月二十四日 “二十四日”四个字,他本无。
刑十六三 至元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十个字,他本无。
刑十七三 十月初九日 “初九日”三字,他本无。
刑十八四 十一月二十七日 他本只有“月”字,馀字均无。
刑十八六 八月二十六日 “二十六日”四字,他本无。
刑十九十七 至元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十一字,他本无,但目录亦作“至元十三年”。
刑十九三九 至元六年月日 六个字,他本无,但目录亦作“至元六年”。
工一三 三月十五日 五个字,他本无。
工一五 至元十年月日 六个字,他本无。
工二二 十月初五日 “初五日”三字,他本无。
工三一 六月二十六日 “二十六日”四字,他本无。
工三一 十一月二十八日 他本作“十月十八日”。
惟《元典章》卷首目录每条下亦注年分,今沈刻所增年分,有与目录符者,有与目录不符者,且有与本条下文矛盾者,其所增又似不尽足据,此节须待将来之发现。
刑十六三 至元二十四年二月日 九个字,他本无,下文作“至元二十三年”,目录亦作“至元二十三年”。
刑十六三五 至大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十一个字,他本无,目录作“大德二年”。
刑十九三 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元作“至元三十年”,目录亦作“至元三十年”,惟“十六日”三字,他本无。
刑十九三四 大德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元只作“大德十年月日”,馀字均无,目录亦作“大德十年”。
刑十九四十 至元九年十月初六日 九个字,他本无,目录作“大德二年”。
工一十三 至元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元作“至元二十二年”,目录亦作“至元二十二年”,惟“二十五日”四字,他本无。
工二六 至元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十二字,他本无,下文脱“至元二十九年”六字,目录亦作“至元二十九年”。
第五十 一字之误关系全书例
有一字之误关系全书者:
新纲目一 颁行四方已有年矣 “颁行”元作“板行”。
“板行”之义,与下文“梓行”同。据此一字,知此书是当时地方官吏所纂,非中央政府所颁,无怪乎《四库提要》疑其始末不载于《元史》也。今改曰“颁行四方”,则此书是当时中央政府所颁矣,然何以解于《元史》不载也。
又此书新集目录之末,有“至治二年六月”字样,谓此书之编纂止于至治二年六月也。然沈跋据新集中有至治三年事例,证明其不止于二年,亦据误本而误也。
新刑廿五 至治三年 元作“二年”,目录亦作“二年”。
新刑六二 至治三年 元作“二年”,目录亦作“二年”。“三年”与“二年”,一字之误也。
又此书正集纲目于元仁宗之“仁”字,元刻作一墨方,知此书开雕时,仁宗庙号尚未颁行。后人欲补入“仁”字,应于墨方之下注明“当是仁字”,不当径将墨方改成“仁”字也,今沈刻昧乎此。
纲目一 仁宗皇帝 元作“■宗皇帝”。
此皆一字之微,关系本书编纂及雕刻之年代,并发行主体,不得轻心从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