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王茂荫与咸丰时代的币制改革
在五年前,有几个朋友用几种不同文字的底本译《资本论》。他们在译到第一篇第三章注八十三提及中国的史事这一段以后,写信问我书中Wan-Mao-in的原名是什么。他们因这一译名,有人还原为王猛殷,又有人还原为王孟尹,甚至有人译为万卯寅,要我想法查出他原来的名字,我答应了。因为《资本论》所说的Wan-Mao-in是中国财政大臣,猜想必是户部的堂官,1854年是咸丰四年,就查《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果然一翻就着。在表七上户部汉右侍郎格咸丰三年格说:“何桂清,十一月癸卯迁,王茂荫户部右侍郎。”在咸丰四年格:“王茂荫,三月辛亥迁,翁心存户部右侍郎。”时代恰好相合,Wan-Mao-in和王茂荫音也全对,他的前任是何桂清,后任是翁心存。再查《清史稿·王茂荫传》,传中也说到他曾提议施行钞法,为皇帝所申斥。和《资本论》的脚注完全符合。
最近一两年,从头读《东华录》和《清史稿》两书,又不时地看到有关王茂荫的史料。同时也因为清华图书馆的便利,读到王茂荫的《王侍郎奏议》和其他有关的一些史料,对于王茂荫的事迹和思想,算是比几年前清楚多了。
几天前,在《光明》二卷二号中有一篇郭沫若先生的《资本论中的王茂荫》,读了很感兴趣。可惜郭先生因为手头用书的缺乏,也不能把王茂荫的事迹说清楚。郭先生希望国内能有人对这问题下一点功夫。王茂荫对我是熟人,在读了郭先生的文章以后,更觉得有必要把有关王茂荫的史料整理一下。同时也感觉到,一些对于自己很平常的史料,因为环境的关系,对于别人,却正是求之不得的东西。郭先生假如是在本国,也在北平的时候,他一定能看到我所见到的史料,王茂荫所酌议的“章程四条”,在《东华录》没有详载,在《清史稿》本传也没有详载,可是在他的奏议中却是录有全文的。郭先生说:“王茂荫所酌议的‘章程四条’可惜在《东华续录》中没有详载,这层是有到清史馆查的价值的。我希望读了我这篇短文的人,尤其是北平的朋友们,请顺便去查一下,并请趁早查,如不趁早,恐怕要先被不知道中国的罗马字拼音的日人搬到海外去了。”因为材料都在手头,写此短文,回答郭先生的建议。文中引用材料大部分都依本来面目,不加删节,为的是一般手头书籍缺乏的读者的方便。
一、《资本论》与王茂荫
《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注八十三前半的原文是:
“Der Finanz Mandarin Wan-mao-in liess sich beigeben, Dem Sohn des Himmels ein projekt zu unterbreiten, welches versteckt auf Verwandlung der Chinesischen Reichsassignaten in konvertible Banknoten hinzielte.
Im Bericht des Assignaten Komitees Vom April 1854 erhält er gehörig den Kopf gewashen. Ob er auch die obligate Tracht Bambushiebe erhielt,wird nicht Gemeldet.‘Das Komitee’, lautet es am schluss des Berichts,‘hat sein projekt aufmerksam erwogen und findet, dass alles in ihm aufden vorteil der kaufleute ausgeht und nichts fur die krone vorteilhaft ist.’”(Arbeiter 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zu Peking ü ber China,Aus dem Russischen von Dr. K. Abel und F. A. Mecklenburg. Berlin 1858,Bd. I.S. 47 ff.)
郭沫若先生译作:
中国的财政大员王茂荫上一条陈于天子,请将官票宝钞暗渡为可兑现的钱庄钞票。在一八五四年三月钞法核议会的奏呈中,王茂荫为此大受申饬。然其曾受法定的笞刑与否,则无明文。该奏议之结尾有云:“本核议员等曾将其条奏详加审核,觉其中所言专利商贾,于朝廷毫无一利。”
原文中的Reichsassignate日本高畠素之译本第一卷九六页译作帝国纸币,陈启修译本译作大清帝国纸币,郭译作官票宝钞,都是错的。前两个当时根本无此名词,郭译错了一半,对了一半。因为官票和宝钞是两种东西,Reichsassignate指宝钞而言,并非官票。原文中的Assignaten Komitee高畠素之和陈启修都译作帝国纸币委员会,郭译作钞法核议会,也都是错的,因为在有清一代,并没有这样名称的机构。清制管理钱币的机关名钱法堂,钱法堂有两个,一由户部右侍郎兼管,一由工部右侍郎兼管。所属的造币厂有宝泉、宝源二局,宝泉属户部,宝源属工部。《光绪会典》卷二十四《户部·钱法堂》条记:
管理钱法侍郎,满洲一人,汉一人,掌宝泉局鼓铸之政令。凡铜铅进于局,验而收焉。缺者补之,铜不足色者抵以耗。凡铸钱月定其卯,验而解于部。附铸亦如之。考其式法,给其工料,越岁则奏销。
卷六十二《工部·钱法堂》条记:
管理钱法侍郎,满洲一人,汉一人(以本部右侍郎兼管),掌宝源局鼓铸之政令。凡铜铅之岁输于部者定其额,至则以时验收焉。凡鼓铸分其炉座,核其缗数,出卯则尽数报解户部,搭放兵饷。
职掌大体上相同。王茂荫在咸丰三年迁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关于钱法和钞法的兴革是他的专责。他在咸丰四年三月初五日上《再议钞法折》,提出办法四条,当日即奉严旨申斥,并谕:“此折着军机大臣详阅后,专交与恭亲王、载铨速行核议,以杜浮言。”初八日复有上谕:“谕内阁:恭亲王奕䜣亲王衔定郡王载铨奏:遵议王茂荫条陈钞法窒碍难行一折,着即照所奏均无庸议。”是所谓帝国纸币委员会或钞法核议会都是指交王大臣议奏而言。清制国家大政和臣工条议照例由皇帝交王大臣议奏,审核其可行与否,将意见贡献与皇帝做最后决定。
在《资本论中的王茂荫》文中有下列一段:
再看王茂荫“自请严议”,可以知道这种不兑换纸币的发行,本是出于他的建议。王茂荫在咸丰三年三月还在御史职,但他对于国家财政很是关心。我疑心三年五月铸大钱的办法都是出于他。他是那年的十一月初二日升为户部右侍郎的。四年三月的第二谕中有“经朕洊擢侍郎”之语,这“洊擢”一定是对于他的某种建议的报酬。“官票宝钞”的施行在后,铸造大钱之事在前,从论功行赏的程序上说来,连大钱铸造的建议,恐怕也是出于这位理财家的吧?
也是一半对、一半错的。宝钞的建议者第一个是王茂荫,可是他的建议并未通过。后来所施行的钞法并不是根据他的建议来的,他以为那办法不对,所以提出四条意见,结果反被申斥。至于铸造大钱,恰好相反,王茂荫是当时最坚决的一个抗议者,反对者。他论当时的钞法应改良,不应铸造大钱,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结果是大钱果然行不通,钞法也失败了。
二、科举制之弊端
王茂荫,字椿年,一字子怀,安徽歙县人。生于嘉庆三年三月,卒于同治四年六月,年六十八岁(公元1798—1865)。
在科第上说,王茂荫是早达的,他在三十四岁那年就中了举人,第二年联捷成进士。这两年清廷下令禁止鸦片输入。
相反地,在官阶方面说,他却是一个晚达的人。成进士后,即官户部主事。十五年中三次请假回家省视父母。鸦片战争起来时,他正在乡间闲居。一直到道光二十六年才回朝补授户部云南司主事。这时他已是快到五十岁的人了。第二年升任贵州司员外郎,第三年遭父忧,又回家守制,三年后服满回朝时,清宣宗死,文宗继位,太平天国起义。
现行官票宝钞,虽非臣原拟之法,而言钞实由臣始。今兵丁之领钞而难行使者多怨臣,商民之因钞而致受累者多恨臣。凡论钞之弊而视为患害者莫不归咎于臣,凡谕钞之利而迫欲畅行者莫不责望于臣。
他是户部右侍郎专管钱法,但是所施行的办法,却并不是他的主张。他的意见也不为上官所采纳,他在折中明白地说:
臣既在户部,凡有所见,必取决于总理祁嶲藻尚书文庆,乃所商多未取决,而设想更已无方。……(《王侍郎奏议》卷六《再议钞法折》)
他明知现行币制的不合理,却又被朝野人士指为这新制度的负责者,怨恨集于一身。为着皇朝的前途,为着个人的责任,他不能不提出这补救的办法。结果因为折中第二条银票兑现的办法,和政府的政策抵触,政府的本意是要集中现银,他却反提出让商人可以随时兑现,在政府看来,这办法是会把所有现银都分散到商人手上去的。因此王茂荫大被申斥。咸丰四年三月甲辰上谕:
王茂荫身任卿贰,顾专为商人指使,且有不便于国而利于商者,亦周纳而附于条款内,何漠不关心国事,至如此乎?
并令交奕䜣载铨速行核议。三日后上谕:
恭亲王奕䜣亲王衔定郡王载铨奏:……遵议王茂荫条陈钞法,窒碍难行一折;着即照所奏,均无庸议。宝钞之设,原以裕国便民。王茂荫由户部司员,经朕洊擢侍郎,宜如何任劳任怨,筹计万全。乃于钞法初行之时,先不能和衷共济,只知以专利商贾之词,率行渎奏,竟置国事于不顾,殊属不知大体。……王茂荫着传旨严行申饬。(《咸丰朝东华录》卷二六)
几天后就调他做兵部右侍郎。解除他对新币制的发言权。
钞法颁行后不到两年,票面价格日低,钱价愈高,票银一两宝钞一千只值制钱四五百文。主要原因除不能兑现以外,是官吏的舞弊,一方面不顾法令,不收民间票钞,另一方面又向民间收现银现钱,却另买票钞缴解。《咸丰朝东华录》卷三十五记:
五年九月癸酉谕内阁:……兹据李钧奏称:河南省州县于征收钱粮时专收银钱,不收票钞。解司之时,则收买票钞,按五成搭解。以致商民于钞票不知宝贵。现在票银一两宝钞一千均止易制钱四五百文。河工领款,系八成票钞,二成现银,所领票钞,难于行使,每遇险工,无从抢护。山东省藩库,于各领款则照二成搭放,而于州县解款,并不搭收票钞,更形壅滞。
五年后京城市价银票一两,仅值钱二百余文,实银则值钱六千有余。银票二十余两始能抵银一两。钱票到咸丰十一年时也跌到每千仅值当十钱一百余文。《清史稿·食货志》五说:
钞法初行,始而军饷,继而河工,搭放皆称不便,民情疑阻。直省搭收五成,以款多抵拨,既艰搭放,遂复不肯搭收。民间得钞,积为无用。京师持钞入市,非故增直,即匿货。持向官号商铺,所得皆四项大钱,不便用。故钞行而中外兵民病之。其后京师以官号七折钱发,钞直益低落,至减发亦穷应付,钞遂不能行矣。
施行钞法的本意是在补救军饷和河工的费用,所得的结果却是军营不要,河工也不要,百姓不要,商人不要,连地方政府也不要了。
五、大钱制的流弊显现,币制改革失败
银票颁行后,钱法派提议鼓铸大钱。同年五月辛未铸当十大钱,八月庚子铸当五十大钱,四年二月甲午铸当百当五百当千大钱。三月铸铁制钱当十大钱。六月铸铅制钱(《咸丰朝东华录》卷二〇一二六)。铜“大钱当千至当十凡五等,重自二两递减至四钱四分。当千当五百净铜铸造,色紫。当百当五十当十铜铅配铸,色黄。百以上文曰咸丰元宝,以下曰重宝。幕满文局名”。(《清史稿·食货志》五)
在当十当五十大钱颁行以后,当国的王大臣又请铸当百当五百当千大钱,王茂荫上折极力反对。他说:
当五十之钱,市人已多私议,奸人已多私铸,第为时未久,尚未见大阻格耳。今王大臣奏请添铸当百当五百当千三种,而当千但以重二两为率,其余以次递减。为裕筹经费起见,诚为至计。此法果行,岂非大利。顾臣考历代钱法,种类过繁,市肆必扰,折当过重,废罢尤速。……若当千之钱重二两,非所谓折当太重,分量过悬殊耶?论者谓折当太重,谓其嫌于虚耳。大钱虽虚,视钞票则较实,岂钞可行而大钱转不行!不知钞法以实运虚,虽虚可实,大钱以虚作实,似实而虚。故自来行钞可数十年,而大钱无能数年者,此其明征也。论者又谓国家定制,当百则百,当千则千,谁敢有违!是诚然矣。然官能定钱之值,而不能限物之值,钱当千民不敢以为百,物值百民不难以为千。自来大钱之废,多由私铸繁兴,物价涌贵,斗米有至七千时,此又其明征也。……顾使当千当百虽不行,而当十当五十犹可行,似不妨于一试,而臣又虑其不能也。信为国之宝,现行大钱钞票,皆属权宜之计,全在持之以信,守而不改,庶几可冀数年之利。今大钱分两式样甫经奏定,颁行各省,大张晓谕,刊刻成书,未及数月,全行变更;当五十者较向所见而忽大轻,当一百者较向之五十而犹见轻,且当五百当千纷见错出,民情必深惶惑,市肆必形纷扰,而一切皆不敢信行。钱为人人日用所必需,裕国便民,所关甚重。万一如臣所虑,诚恐贻悔。(《王侍郎奏议》卷六《论行大钱折》)
制钱一文重一钱二分,当十钱重四钱八分,算是以四制钱的重量当十钱之用。相差尚不甚远。当千钱只重二两,则以十六制钱的重量当一千钱之用,这折当未免太悬殊了。王茂荫指出通货膨胀和物价的关系:“钱当千民不敢以为百,物值百民不难以为千。”因为“官能定钱之值,而不能限物之值”。这是很有道理的。奏入政府置之不理。接着他又第二次上书反对,指出大钱之病国病民的三难二弊。他说:
今行当百以上三种大钱,与原行当五十大钱分两式样,无甚可辨。若恃字为辨,则此何以贵?彼何以贱?愚民莫解,恐致瞀乱。此其一难。钱本以便零用,今一钱而当五百当千,窃恐以易市物,难以分析,以易制钱,莫与兑换。此其二难。大钱虽准交官项,然现在准以五成搭交者有官票,有宝钞,再加大钱,何能并搭。此其三难。
然此犹其小也。最大之患,莫如私铸。论者以为私铸正可增官铸之用,可以无患。不知官钱以当千发之,以当千收之,故可无亏。若奸人以四两之铜,铸两大钱,即抵交一两官银,其亏国将有不可胜计者。旧行制钱每千重百二十两,镕之可以得六十两,以铸当千,可抵三十千之用。设奸人日销以铸大钱,则民间将无制钱可用,其病民又有不可胜言者。即此二弊,已无法杜,无论其他。
最后,他明知政府绝不肯取消认为有利可图的当五百和当千大钱,只好提出两种补救办法。第一是在当千和当五百当百三种大钱上加钳银点,“当千者十点,当五百者五点,当百者一点”,以示贵重,辨别较易,造伪较难;第二是请求把户工两局所铸当十当五十两种大钱划一重量。原来这两局是各自为政的,户局铸当五十钱重一两八钱;工局铸的却只一两五钱,户局铸当十钱重六钱,工局铸的却只重五钱。请一律照工局重量改铸,使“新钱旧钱式样无甚悬殊,市肆行用,不致瞀乱”(《王侍郎奏议》卷六《再论加铸大钱折》)。这奏折政府也还是置之不理。
王茂荫所指出的大钱制的流弊和必然的后果,不久即由事实证明了。咸丰四年七月户部奏:“当千当五百大钱,甫经行使,即形壅阏者,以折当过多,私铸益众,利之所在,法难尽除。……请将宝钞发钱行经纪,验明局铸大钱,如数收回。”并停铸当二百三百四百大钱。又以当百以下大钱,有奸商折筭等弊,严令照钱面数目行使,不准折减(《咸丰朝东华录》卷二八)。但仍壅滞不行(《清史稿》列传二○九《文瑞传》)。咸丰五年八月扬州军营以大钱不便兵民交易,奏请停收停放(《咸丰朝东华录》卷三四)。至咸丰九年当十大钱仅值制钱一文,据袁希祖奏:
咸丰初以道梗铜少,改铸大钱。未几当百、五十皆不行,惟当十行之。始直制钱三五,近则以十当一。银直增贵,百物腾踊,民间重困。……向日制钱重一钱二分,大钱重四钱八分,以之当十,赢五钱四分。今以十当一,是反以四钱八分铜作一钱二分用也。民间私镕改铸,百弊丛生。今天下皆用制钱,独京师一隅用大钱,事不划一。请悉复旧规,俾小民易于得食,盗源亦以稍弭。(《清史稿》列传二〇九《袁希祖传》)
大钱制行不通,只好“悉复旧规”,不再讲币制改革了。
一九三七年三月于北平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
第6卷第1期,1939年6月,原题名
《王茂荫与咸丰时代的新币制》)
(1) 这一篇《神道碑铭》是王家请李鸿章写的,李鸿章又请方宗诚代笔。所以文中述说用李鸿章的口气。除收入《柏堂集》外,此文又见缪荃孙编《续碑传集》卷一一。
(2) 《清史稿》本纪卷二○:“咸丰三年五月戊申始制银钞。”按银钞即官票,亦即银票。
(3) 按据罗尔纲先生所藏宝钞,旁八字为“天下通行,均平出入”。《清史稿》所记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