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 凡七條
一
觀檀弓之載事,言簡而不疎,旨深而不晦,雖左氏之富艷,敢奮飛於前乎。略舉二事以見。〔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無“以見”二字。〕
世子申生爲驪姬所譖,或令辯之。左氏載其事,則曰:“或謂太子:‘子辭,君必辯焉。’太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飽。我辭,姬必有罪。君老矣,吾又不樂。’”檀弓則曰:“‘子盍言子之志於公乎?’世子曰:‘不可,君安驪姬,是我傷公之心也。’”考此,則檀弓爲優。(穀梁傳載其事曰:“世子之傅里克謂世子曰:‘入自明。入自明,則可以生;不入自明,則不可以生。’世子曰:‘吾君已老矣,已昏矣,吾若此而入自明,則驪姬必死,驪姬死,則吾君不安。’”若此文,非惟不及檀弓,亦不及左氏矣。)
智悼子未葬,晉平公飲以樂,杜蕢謂大臣之喪,重於疾日不樂。左氏言其事,則曰:“辰在子卯,謂之疾日,君撤宴樂,學人舍業,爲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檀弓則曰:“子卯不樂。知悼子在堂,斯其爲子卯也大矣。”考此,則檀弓爲優。
二
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檀弓文句,長短有法,不可增損,其類是哉。
長句法:“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孰有執親之喪而沐浴佩玉者乎?”“蕢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禮也。”“苟無禮義忠信誠愨之心以蒞之。”
短句法:“華而睆”,“立孫”,“畏”,“厭”,“溺”。
三
鼓瑟不難,難於調弦,作文不難,難於鍊句。檀弓之文,鍊句益工,參之家語,其妙覩矣。
“遇負杖入保者息。”(家語曰:“遇人入保負杖者息。”)“皆死焉。”(家語曰:“命敵死焉。”)“比御而不入。”(家語曰:“可御而處內。”)“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家語曰:“南宮縚之妻,孔子之兄女,喪其姑。”)“予惡乎涕之無從也。”(家語曰:“吾惡乎涕而無以將之。”)“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家語曰:“仲子亦猶行古人之道。”)“夫子爲弗聞也者而過之。”(家語曰:“夫子爲之隱佯不聞以過之。”)“遂命覆醢。”(家語曰:“遂令左右皆覆醢。”)“死不如速朽之愈也。”(家語曰:“死不如朽之速愈。”)“若魂氣則無不之也。”(家語曰:“若魂氣則無所不之。”)
四
考工記之文,榷而論之,蓋有三美:一曰雄健而雅,二曰宛曲而峻,三曰整齊而醇。略條于後。
雄健而雅:“鄭之刀,宋之斤,魯之削,吳、粵之劍,遷乎其地而弗能爲良。”“凡爲弓,方其峻而高其柎,長其畏而薄其敝。”(左氏傳曰:“恤其患而補其闕,正其違而治其煩。”亦此法也。)
宛曲而峻:“凡攫閷援簭之類,必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鱗之而。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鱗之而,則於眡必撥爾而怒。苟撥爾而怒,則於任重宜,且其匪色必似鳴矣。爪不深,目不出,鱗之而不作,則必頹爾如委矣。苟頹爾如委,則加任焉,則必如將廢措,其匪色必似不鳴矣。”(此文說筍簴之獸也。)“引而信之,欲其直也。信之而直,則取材正也;信之而枉,則是一方緩一方急也。若苟一方緩一方急,則及其用之也,必自其急者先裂。若苟自急者先裂,則是以博爲帴也。”(此文說製韋革。)
整齊而醇:“爍金以爲刃,凝土以爲器。”“棧車欲弇,飾車欲侈。”“鐘大而短,則其聲疾而短聞;鐘小而長,則其聲舒而遠聞。”“已上則摩其旁,已下則摩其耑。”
五
春秋文句,長者踰三十餘言,短者止於一言。(如“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父、曹公子首,及齊侯戰於鞌”之類,是長句也。如“螽”之類,是短句也。)詩之文句,長不踰八言,短者不減二言。(八言者,如“我不敢效我友自逸”之類是也。摯虞云:“詩有九言,‘泂酌彼行潦挹彼注茲’是也。”二言者,若“肇禋”之類。〔校點者按:注“二言”上,元本、明弘治本、屠本及秘笈本,俱有“然此當爲二句,其說非也”十字。〕)春秋主於褒貶,詩則本於美刺,立言之間,莫不有法。
六
詩人之用助辭,辭必多用韻。有用“也”辭,若“何其處也,必有與也”。〔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處’‘與’爲韻。”〕有用“而”辭,若“俟我于著乎而,充耳以素乎而。”〔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著’‘素’爲韻。”〕有用“矣”辭,若“陟彼砠矣,我馬瘏矣”。〔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砠’‘瘏’爲韻。”〕有用“忌”辭,若“抑磬控忌,抑縱送忌”。〔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控’‘送’爲韻。”〕有用“兮”辭,若“其實七兮,迨其吉兮”。〔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七’‘吉’爲韻。”〕有用“之”辭,若“知子之順之,雜佩以問之”。〔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順’‘問’爲韻。”〕有用“止”辭,如“既曰庸止,曷又從止”。〔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庸’‘從’爲韻,‘止’即‘只’,鄘柏舟詩亦用‘只’爲辭,離騷有大招用‘只’辭,蓋法乎此。”〕有用“且”辭,若“椒聊且,遠條且”。〔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秘笈本及宋世犖校記引陳本,俱有注云:“‘聊’‘條’爲韻。”〕如四句六句者多矣,今不備載。又禮記非詩人之文,助辭之上,亦有韻協。如曰:“禮行於郊,而百神受職焉。禮行於社,而百貨可極焉。禮行於祖廟,而孝慈服焉。禮行於五祀,而正法則焉。”此則用“焉”辭,而“職”、“極”、“服”、“則”爲協。
七
孔穎達曰:“詩章之法,不常厥體,或重章共述一事,(采蘋之類。)或一事疊爲數章,(甘棠之類。)或初同而末異,(出車之類。)或首異而末同,(漢廣之類。)或事訖而更申,(既醉之類。)或章重而事別,(鴟鴞之類。)或隨時而改色,(何草不黃也。)或因事而變文,(文王有聲也。)或一章而再言,或三章而一發,(采采芣苢、賓之初筵。)篇有數章,章句多寡不等,〔校點者按:元本、明弘治本、屠本及秘笈本,“多”作“衆”,詩疏正作“衆”。〕章有數句,句字多少不同。”包括詩體,孰踰此說,故特取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