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关于三个潜能
我们在下面要讨论的主题是国家、宗教和文化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当然充分意识到,分为这样三个潜能未免有些武断。这样做有一点类似于从一幅画中挑出几个人物,而把画中的其他人物置之不理。不过,这样划分是为了便于我们进行考察。另外,分成各个分支的历史研究都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专门分支都把自己的研究视为最重要)。
这三个大潜能各有其特点,并且相互之间很难得到协调。即使我们能够协调其中两个相对稳定的因素,即国家和宗教,但至少文化与其他两项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和宗教是适应政治和超验的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们至少对相关的民族来说具有普遍的效力,甚至可以说对整个世界有效力。
文化与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紧密相关。按照我们的理解,它包含了所有促进物质发展的因素,所有为了表达人们精神和道德生活而自发产生的东西,所有社会交际,所有技术发明,以及艺术、文学和科学。文化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和处在自由状态的世界的整体,但是它并非一定具有普遍性,因为它不是强加在人们身上的。
在这三者中,哪一个在次序或者在时间上具有优先权呢?这种问题实际上是多余的。我们不想在这里做出武断的判断,正如我们对所有起源问题不作任何无益的推测一样。
我们的主要目标是首先勾勒出三者各自的特征,然后探讨三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有的时候,这三者之间各自的功能都互相变动。在历史的某个阶段,政治或者宗教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在历史的某个阶段或者至少在很短的时间内,重大的文化目标似乎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
此外,这三者互为条件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常发生变化;很多时候,我们无法说清楚哪一个起主动的作用,哪一个处于被动的地位。
至少在文化高度发展的阶段,三者在不同的层面上制约对方并受对方的制约,更何况不同时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沉淀为无数的层面。
一、国家
我们对于国家起始和起源的重构实际上没有多少事实根据。因此,我们不像历史哲学家们那样为这个问题绞尽脑汁。这里只需提醒人们,诸如一个民族何以成为有其特色的民族?后来的国家又是如何形成的?它在形成初期经历了哪些危机?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政治因素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存在,以至于我们可以称之为国家?所有这些问题后面其实都横亘着一道深沟。
如果有谁假设国家是在一种契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无疑是荒唐的。卢梭(Rousseau)所指的契约只不过是对未来的理想,因为他的目的不是描写曾经存在过的国家形式,而是勾画他理想中的国家形态。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是通过各方自愿达成的契约(inter volentes)形式建立的;战战兢兢的罗马人与耀武扬威的日耳曼人之间的让步和补偿与真正的契约有很大的区别。可以说,今后也不会有哪个国家在契约的基础上诞生。假如有一个国家以这种方式产生,它也只能是天生的体弱多病儿,因为人们日后会不断地因为原则问题争论不休。
有关把民族和国家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的传说主要涉及人类起源时期。人们能说出有名有姓的英雄和有名有姓的国家的创建者,他们当中有些人的名字成为后人为婴儿或地点起名时喜欢使用的组成部分,从而成为代表整个民族统一性〔1〕的神话式人物。一个民族也可能对其远古的多重性(如古代埃及的诺姆[Nomes]),或者对起初的统一以及后来分裂为许多民族的经过(如巴别塔[der Turm von Babel]的故事)有一个朦胧的概念。不过这些流传下来的信息都支离破碎,并且含有神话的成分。
假如我们考察一个国家形成初期的情况的话,我们对于相关民族的特性有多少了解呢?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对这种民族特性的了解非常有限,因为很难确定一个民族的特性中源于国家起源时期的那一部分究竟占多大的比重。一个民族的特性是在历史过程中逐渐积累而形成的,是无数经验的结晶,是一个国家及其民族命运的反映。〔2〕
由于在历史的长河中被迫改变生活习性或者遭受强暴,一个民族的外貌与其政治命运经常显得格格不入。
此外,一个国家适应其所有国民需要的程度越高,它就愈强大;不过这种适应性很难达到。通常,一个国家只能迎合其内部占主导地位的那一部分、某一个特殊的地区、某个特殊的种族或者某个特殊的阶层。
是否可以说人们对公正原则的需求造就了国家呢?可惜,我们不知要等多久才能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必须等待暴力自我解除武装,等待它为了自己的好处、为了完全地享受这个好处愿意让别人也享受安全,而不是让他们处在绝境。这看上去无疑是一个很乐观的观点,因为它认为社会在前,国家是为了保护它而产生的,是社会消极的方面,是社会的守护者和保卫者,因此与刑法同源的。我们无法赞成这种观点。人的本性并非如此。
那么最早应运而生的国家究竟是什么样子呢?那些早期居住在用木桩支撑的房屋里的人们拥有什么样的国家?试图从非洲黑人以及美洲土著人的生活状况推理出早期的国家形式,这种做法是徒劳无益的,就像在宗教问题的研究上黑人的宗教提供极少的信息一样;因为白种人和黄种人一开始就走上了与黑人不同的发展道路,黑人对他们的影响似乎微乎其微。
动物们的国家与人类的国家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比人的国家更健全,但并非自由。个体的蚂蚁只有作为整个蚂蚁国家的一个成员才能够起到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蚂蚁国家看成一个有机的躯体。这个躯体相对于每个个体的成员来说处于绝对的优势,这个躯体的生命由无数蚂蚁原子构成;在高级的动物种类内部,个体之间的关系已经有些松弛,它们以家庭的形式生存,或者只是以群体的形式发生关系。只有人类建立的国家才成其为社会,即一个自由的、以相互关系为基础的联合体。
上面的事实说明,只有两种理论有站得住脚的可能性:(一)武力总是先行,并且无处不在。对于它的起源,我们应当再清楚不过,因为人与人之间内在的差别就是它的根源。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可能不过是对人与人之间这种差别的系统化而已。(二)或者可以说,国家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猛烈的过程,甚至混合的过程,如同闪电把几种金属熔合为一种新的金属,可能是两种坚硬的金属与一种柔软的金属,或者一种坚硬的金属与两种柔软的金属之间的结合体。如此说来,三个多利安民族(Dorierphylen)和三个哥特部落(Gotenstamme)可能就是为了对外征服的目的,或者在对外征服的过程中结为一体。〔3〕另外一个类似的例子是,在意大利南部,诺曼人(Normannen)与当地原住民融合起来形成了令人畏惧的强大力量。
国家产生时期不可避免地伴有令人生畏的危机,并且它是以巨大的牺牲为代价的。这些其实仍然表现在国家所拥有的无数的和绝对的特权上,而这些特权是人们为了克服危机而赋予国家这个机器的。
在我们今天看来,国家的这些特权似乎是确定无疑、不言而喻的事实,而实际上,这个所谓的事实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半遮半掩的历史,如同其他许多类似的事情一样;许多传统经过一代又一代人如法炮制地流传下来,却没有得到任何解说;我们已经无法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假如一个国家产生时期所经历的危机是对外征服,那么这个国家最初的内容,它的倾向,它的主要任务,甚至它的激情都表现为对被征服者的奴役。〔4〕
在有关国家的最早期的图像中,最早流传下来的并不一定就是最古老的。虽然有些土著居民所属的种族很高级,那些土著居民时至今日还保持着原始的状态,即处于族长制中。假如他们当中的个人置身于一个全新的环境的话,他很有可能马上适应现代的生活。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国家图像(恒河流域时期之前的古代印度、古代以色列和古代埃及)实际上显示出相当的发展程度,说明已经经历了数千年征服自然的过程。我们所获得的关于这些早期国家的图像似乎都经过深思熟虑而成,有些可能是后人加工的结果。这些民族有协调人们生活的神圣法律(如《摩奴法典》[Manu]、《摩西律法》[Moses]、《阿维斯陀古经》[Zendavesta])。理论上,人们在生活中应当以这些法律为准则,不过他们没过多久便不再遵从它们。古代埃及人在美尼斯统治时期(大约公元前4000年)就早已经摆脱了族长制,而在临近的阿拉伯,这个制度至今还在顽强地持续着。
我们可以很圆满地用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提出的三个政体及其变体来考察古典社会。〔5〕不过,这些社会在层次上显出千差万别,远远超出了亚氏这一划分的范畴。比如,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中世纪的王权。第一,王权是世袭的,王位变换和篡位的情况并不多见;第二,王权是属于国王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它与国民的自主权相对立,因此,国民绝对不是权力的源泉;第三,许多权利都依靠王权,人们试图通过武力自卫、拒绝交纳赋税、拒绝服兵役等方式来迫使国王保障他们的某些权利;第四,王权的活动范围非常有限,因为国王被教会、大学、修士会、城市以及行会所包围,它们属于自治团体,因而受到特权和法令的保护;第五,王权不可剥夺,不能让王权进入休眠状态,即使陷入最艰难的境地也不许终止王权。这里还要提到世界性的君主政体、美利坚合众国,还要提到各种各样的征服,从真正的同化到赤裸裸的对原住民的排斥,从表面的名义上的统治到真正的殖民化,以及宣布殖民地获得解放的法律。
历史上的国家,因它们最初的本质以及它后来的经历和所受的宗教和文化之影响的不同而显得千差万别,因此,在论述宗教和文化的影响的时候,有必要详细谈论这些差别。这里暂且提及大国和小国之间的区别,以及每个国家与其内在特性之间的关系。
历史上的大国是为了达到一些伟大的目标而存在的:为了保持和保护某种文化,因为它没有外来的保护可能会灭亡;为了把国民中相对被动的那一部分推向前进,因为他们像小国一样,如果顺其自然,可能会逐渐消亡;为了让强大的集体的力量在安宁的环境下得到发展。
小国的存在使得世界上有这样一块地方,在那里,居民的绝大多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古希腊的城邦在全盛时期尽管依然实行奴隶制,却比现今的任何一个共和国更接近这个目标。小的君主政体有必要把这一状态作为目标;专制小国,如古典时期以及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小国,是最不稳定的国家形式,因此它们始终具有融入一个更大的国家之内的倾向。一个小国其实享受千真万确的自由,这种自由优于一个大国所拥有的许多特权甚至其权势;不过,一旦这个小国变异成专制国家,那么它的存在根基就被挖空,即使这种专制由下而来,即使喧嚣声又多么震耳欲聋。
不管一个国家的起源如何(也不管这个民族的政治理想如何),只有当它把暴力转化为力量的时候才可能获得其生命力。〔6〕
只要表面上的增长持续,任何一个权力都试图达到自身内部和外部的完全和完满,并且根本不顾那些弱者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民族和朝代都以同样的方式行事,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大众的欲望更加起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后者那里,国家利益更加起决定性的作用。就这里的国家利益而言,对外征服不仅出于一种欲望,而是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在这方面,加洛林王朝(das Reich der Karonlinger)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7〕
一个政权上台以后,对内取消一切世袭的特权,然后以公众利益的名义把“朕即国家”(l’etat c’est moi)的权力观念推行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而对外,它的所作所为在从前独裁的君主政体里以最为天真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些君主以征服、奴役、洗劫和烧杀为能事,带着无数的战利品和奴隶,以胜利者的身份出现在底比斯(Thebes,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的首都——译注)或者尼尼微(Ninive,亚述帝国首都——译注),并且在自己臣民那里俨然成为受神之宠爱的君主,直到一个新的、更强大的君主政体出现为止。在近代欧洲,长时间的和平时期与领土危机阶段交替出现,因为所谓的力量平衡(其实这种平衡从来没有存在过)在某个部位被打乱了。
显而易见,“权力在本质上就是邪恶的”(Die Macht ist an sich bose.)(施罗塞尔[Schlosser])。〔8〕我们马上会联想到路易十四(Louis XIV)、拿破仑(Napoleon)以及大革命时期的民众政府。这些人不顾及任何宗教,把所有从个体那里剥夺来的权利附加在国家身上。这个国家征服周边的弱小国家,它们要么被吞并,要么成为依附国。它征服邻国绝对不是因为担心它们日后与自己作对,而是为了防止它们被另外一个强国征服,并且在政治上成为其帮凶;这叫做先下手把自己对手潜在的同盟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之内。一旦哪个国家走上了这条路,那么没有什么能够阻止它;它做任何事情都可以找到借口,“因为光靠沉思冥想达不到任何目标,只能迟早被其他邪恶国家吞噬”,而且“每个国家都把他国作为征服对象”。
一国征服另一国简直是家常便饭,而且没有任何特别的动因,唯一的借口是:“让我们及早把它纳入囊中,这样我们可以省掉将来一场可怕的战争。”一种强烈而持久的吞并欲望便如此形成;一切能够合并的土地绝对不放过,尤其是那些“不可或缺的”沿海地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被征服者的弱点、它的弊端以及它的敌人都成为充分利用的有利条件;吞并和扩张的欲望,通过扩大领土来增强实力的远景,这些都汇流成为不可抗拒的力量;也许这种扩张合乎被征服地民众的意愿,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自由可言的效果;并入大国以后,它们有可能享受大关税区和大工业区的好处,当然,也有许多人合并以后又叫苦不迭。
恶行应当尽可能地披上天真的外衣,因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论理以及相互指责的景象令人可憎。人们对垂涎欲滴已久、并且用罪恶手段获取的权力感到羞耻,正义毕竟还保持着它那令人敬畏的声音,而且人们仍然希望听到它的声音。结果,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 II)在第一次西里西亚战争中所使用的诡辩术便应运而生,或者炮制更干脆的理论,即把被征服者说成是“不合法的存在”。
即使被征服地区后来真正与宗主国融为一体,征服者并未在道德上得到赦免,正如一件后来的善事绝对不可能给先前犯下的罪行开脱责任一样。
哪怕是最可怕的事情发生以后,人们也要在废墟之上重新建设,他们应当不遗余力,不间断地建设。
即使一个备受诅咒的国家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被迫建立并健全法制和礼仪,因为国内那些充满正义和道德的人必将占据主导地位。
最后,我们还要提到那则开脱责任时喜欢用的间接的借口:作恶的人事先并不知道,但是他的行为却促进了遥远的世界历史的目标。
尤其是后来人喜欢以这种方式思维,他们认为自己一时的好处基于业已犯下的恶行。不过我们不禁要反问:关于目标,我们究竟知道多少?假如确实存在这些目标的话,不能以其他的方式达到这些目标吗?每一件犯下的罪行都是对公共道德体系的破坏,难道我们能够置之不理吗?
多数人承认,文明世界有权利征服和驯化野蛮世界,以便野蛮人停止内部血腥的争斗,丢弃令人作呕的习俗,然后逐渐适应文明世界的道德准则。首先,文明世界理应设法使野蛮人变得不再危险,打消他们攻击别人的力量。问题在于,文明世界能否让他们从内心里变得文明;改造统治者的后代以及被征服的野蛮人的后代能带来什么好结果呢,特别是当这些野蛮人属于另外的种族的时候;是否让这些野蛮人退缩在自己的领地并逐渐消亡(像在美国)更好一些;如此一来,来自文明世界的人是否能够在陌生的土地上到处繁衍兴旺?无论如何,文明世界的人在所谓征服和驯化野蛮人的过程中万万不能使用比野蛮人更野蛮的手段。
就一个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来说,国家不是通过禁止其国民的自私自利而产生的,国家存在的过程就是国民放弃自私自利的过程,就是他们的私利得到补偿的过程,其结果是,不同的利益以及私利在国家内部长期得到承认和尊重,最终,这些私利与国家的利益并不相悖。
一个国家应当有效地发挥那些上层人物的责任感,即爱国主义。不管是在原始阶段的文化还是在发展到相当程度的文化中,爱国主义都表现为值得称颂的、自发形成的种族美德。爱国主义有时源于对他者的仇恨,而在那些有教养的人那里,爱国主义源于超越个人或家庭的私利,并且献身于公共事业的需求,假如这种需求无法被宗教和社会满足的话。
道德的目标只能通过社会才能实现,同时也只允许通过社会来实现,如果国家企图完成这个任务,那只能说是一种越轨行为,是哲学—官僚政权的不自量力所致。
国家是“正义和善良的一面旗帜”。这面旗帜应当在某个地方被树立起来,但事实并非如此。〔9〕国家“在人间完成道德目标”的尝试只能无数次地遭到失败,因为人的本性生来就有欠缺,即使那些社会精英也免不了这种先天不足。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决定伦理道德问题,但是这个机构不是国家;维护习惯法的正常运转已经使国家超负荷工作。国家保持自己良好状态的妙方在于,它应当时刻不忘它自己的本质(或者它产生的主要原因),追究起来,国家不过是作为权宜之计而建立起来的机构。
国家为国民所能做的善行就是起到法制卫士的作用。每个公民受到法律和律师的保护,这些律师具有强迫别人接受法律的权力,因此他们既能保证公民之间相互的责任与义务得到尊重,也能够保护公共需要。律师们主要不是通过真正使用他们手中的强制力达到目的,而是通过让人们敬畏他们手中的这种强制力。人们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安全感,因为他们可以确信,只要他们所熟悉的国家存在下去,那么他们将会享受安全,而不必相互为敌,拔刀自卫。每个人都很清楚,通过武力既不能敛财也不能扩充势力,而只能加速自己的灭亡。
此外,国家还应当防止有关“公民生活”的不同的设想之间大动干戈。国家应该与各个政党保持一定的距离;当然,每个党派都想方设法控制国家,把自己装扮成代表所有人利益的政党。
最后,在一个构成比较复杂的国家内,也就是说不同阶层的国民信奉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宗教(在这个意义上说,在现今的所有文明国家中存在着宗教宽容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仅应当提供起码的条件让各种自私自利的人相安无事,而且还要阻止形形色色的玄学家争得头破血流(到目前为止,没有国家的干预就无法避免这类冲突,因为最狂热的玄学家会首先动武,其他人也不会示弱)。
二、宗教
宗教实际上是人们在内心里对形而上需求的表现形式,从本质上说,人的这种需求是永恒的和不可摧毁的。
各个宗教的伟大之处在于,它们满足了人类对超感官东西的需求,给人类带来了他们自身无法获取的东西。同时,宗教是各个民族以及所有的文明对人世以外的神的世界进行思考的结晶,或者说是人们对未知世界进行摸索和建构过程中获取的摹印和轮廓。
这种摹印和轮廓表面上显得恒定和持久,但实际上是可变的,这种变化可能是部分的或者全部的,逐渐的或者突然的。
我们无法采用比较的形式来确定哪一个更具重要性,究竟是国家产生的过程还是宗教产生的过程?
考察宗教生成过程的人无法避免双重感受,那就是,他在研究、比较和分析宗教的时候不仅能够感受到它的伟大性,并且能够看到每一个宗教所涉及命题的巨大形象,这个命题在其产生初期可能关乎个别的人,但是随着它不断扩展,逐渐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的和永恒的。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宗教表现为一种普遍观念主宰无数灵魂。受宗教支配的人可以蔑视一切世俗的东西,不管这些东西是属于他自己的还是属于别人的;他甚至可以通过苦行僧的方式自杀,以欣慰的态度殉教;当然也有强迫别人殉教的情况。
不可否认,每个民族形而上的资质和命运大不相同。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对那些弱小种族、那些黑人种族、野蛮以及半野蛮种族的宗教省略不计。正如黑人建立的国家对人类早期国家所起的作用不大一样,上述种族的宗教对人类早期的精神世界影响微乎其微。这些种族从一开始就生活在恐惧之中,我们在他们的宗教中甚至无法寻找到标志他们精神世界产生的标准,在他们那里,精神从未能自发和自由地生成。
即使在处于比较高级的文明阶段的民族那里,我们仍然可以根据宗教内容分辨出不同的等级:有的民族崇拜国神(poliouchoi),而这些没有什么精神内涵的神被强加在被征服者头上;有些民族的宗教推崇秘密祭神(Orgiasmus)、狂饮作乐(Bacchantentum)以及其他对神着魔的崇拜形式;有的民族以纯粹理性的方式崇拜神,他们像孩儿对待父亲一样敬仰天神。
每个宗教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显得千差万别。我们千万不能企图从一个民族的宗教推断出该民族的宗教道德特性。至少对古代希腊人来说,他们的道德观念与宗教没有多少关系,而是与他们关于国家的理想观念密切相关。
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那些没能超出自然宗教阶段的民族在精神或者道德领域也非常落后;他们的宗教固定在他们历史发展的极度天真的初级阶段,后来无论怎样时过境迁,它不再发展或成长,这可能是命运使然吧。无论是对宗教而言还是对国家而言,它们的成形阶段至关重要,此后它便独立于相关民族的意志或者历史进程。〔10〕
谈到宗教的起源问题,当我们试图设想原始精神如何产生的时候,我们面前似乎漂浮着无法穿透的隔膜;因为我们毕竟是已经发展到相当程度的人。雷南(Renan)不同意关于“人间最早的神是因恐惧而产生”(primus in orbe deos fecit timor)的观点。他认为,假如宗教是在推算可怕的事情的过程中产生的话,那么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人就不会再有宗教信仰了;宗教也不是那些头脑简单和软弱的人的发明,如16世纪意大利诡辩家们所主张的那样,如果真是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