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封信
【内容提要】
审美的可规定性与纯粹的无规定性虽然都是无限,但后者是空的无限,前者是充实了内容的无限。美在心绪中不产生任何具体的个别结果,只是给人以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人在感觉时或思维时由于片面的强制而丧失了的。所以,美的作用就是通过审美生活再把由于人进入感性的或理性的被规定状态而失去的人性重新恢复起来,这一点同自然对人的作用是一样的,自然也只是给人以取得人性的功能。自然是人的本来创造者,美是人的第二创造者。
我在前面一封信的开头(1)曾提到,有双重的可规定性状态和双重的规定性状态。现在我可以说明这一命题了。
心绪是可规定的,只要它根本没有被规定;但是,如果它不是排他性地被规定,也就是说,它在被规定时没有受到限制,它也是可规定的。前者是纯粹的无规定性(它没有限制,因为它没有实在性),后者是一种审美的可规定性(它没有限制,因为它把一切实在性都统一在一起)。
心绪是被规定的,只要它一般地受到限制;但是,如果它从自己的绝对功能出发自己限制自己,它也是被规定的。当心绪感觉时,它处在第一种情况;当心绪思维时,它处在第二种情况。(2)所以,思维之于规定犹如审美状态之于可规定性一样,前者是由内在的无穷的力造成的限制,后者是由内在的无穷的丰富引起的否定(3)。感觉与思维只在惟一的一点上彼此相同,就是心绪在这两种状态中都是被规定的,人绝对地是这个而不是那个——要么是个人,要么是人格(4),除此之外感觉与思维总是彼此分离,各趋无限。同这种情况完全一样,审美的可规定性与纯粹的无规定性也只是在惟一的一点上相一致,就是两者都排除任何被规定的存在,而在其他一切点上,犹如“无”与“一切”一样,它们是无穷地不同的。所以,如果后者即没有内容的无规定可以设想成一种空的无限,那么,它的对立面即审美的规定自由就必须看作是充实了内容的无限。这种设想与我们前面研究的结果完全吻合,分毫不差。(5)
只要人们注意的是一个个别的结果,而不是整个功能,而且看到的是人身上没有特殊的限定,那么就可以说人在审美状态中是个零。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人是完全正确的,他们认为,美以及美使我们的心绪所达到的那种心境对认识和意向是完全无关紧要的,是不会结出任何果实的。他们之所以完全正确,是因为美不提供任何个别的结果,不论是对知性还是对意志,它不实现任何个别的目的,不论是智力的还是道德的,它发现不了任何一种真理,它无助于我们完成任何一项义务;总而言之,美既不善于建立性格,也不善于启蒙头脑。因此,通过审美的修养,一个人的个人价值或尊严仍然是完全未受规定,只要这种价值或尊严还能依赖于此人而存在;美什么也达不到,除了从天性方面使人能够从他自身出发为其所欲为——把自由完全归还给人,使他可以是其所应是。
但也正因为如此,才达到了某种无限。只要我们想到,人在感觉时由于自然的片面强制和在思维时由于排他性的立法而被剥夺的,正好就是这种自由(6),那么,我们就必须把在审美心境中又还给人的功能看作是一切赠品中最高贵的赠品,即赠予了人性。当然,按照天禀,人在他可能进入的任何一种被规定状态之前就已经具有这种人性,但就事实而言,他随着进入任何一种被规定状态也失去了这种人性;假使他要向另一种相反的状态过渡,那么,每一次都得通过审美生活重新把这种人性还给他。(7)因此,如果我们把美称为我们的第二“创造者”,这不仅从诗的角度看是允许的,而且从哲学方面看也是正确的。因为美只是使我们能够具有人性,至于我们实际上想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一人性,那就得由我们的自由意志来决定。在这一点上,美同我们原来的创造者——自然是一致的,因为自然也只不过给了我们取得人性的功能,至于如何运用这一功能,那要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志的决定。
* * *
(1) 第十九封信的开头。
(2) 感觉时所受的限制是来自外界的限制,思维时所受的限制是来自内在的限制。
(3) 即否定了任何特殊的规定或限制。
(4) 人在感觉时只是个人,人在思维时只是人格,两者是分离的,而不是统一的。
(5) 即第十四和十五封信的结论。
(6) 有一些性格能非常迅速地从感觉过渡到思维,因而他们在这段时间必然要经历的审美心境几乎觉不出来,或者根本觉察不到。具有这样性格的人的心绪不能长久忍受这种无规定的状态,他们迫不及待地要求一种结果,而这在审美的无限状态中是找不到的。与此相反,有一些人把他们的享受主要放在感受整个功能,而不是放在感受这种功能的个别活动,在这样的人身上,审美状态就会向更加广阔的方向扩展。前一种人非常害怕空虚,后一种人无法忍受限制。因此,我几乎用不着提醒,前一种人生来就是为了局部,为了卑躬屈节地干实务,而后一种人——假使他们把实在性同这种功能统一起来的话——生来就是为了整体,为了干大事情。——作者原注
(7) 当心绪处于审美心境之中时,感性冲动与理性冲动同时活动,并由于它们彼此对立而相互抵消,因而心绪就不再受任何强制,处于自由状态。详见第十九封信的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