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财富及货币流通

各种金属间价值比例之发展,在东亚与西亚及欧洲间有很大差别。东亚诸国对外的封锁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故其价值比例可以保持,而为西方所不见。例如在日本,金子曾被估价为银子的五倍。而西方货币比价的连续性,未曾有此纷乱之态。巴比伦系用银计算之国,只是国家并不造币,而以私铸的加印银块流通。ygH中华典藏网

第一节ygH中华典藏网

商业发展的出发点ygH中华典藏网

最初时,商业为不同种族间的事情,在同一部落或同一团体中是不存在的,它是最古老的社会共同体以不同种族为目标的对外现象。不过商业亦可作为不同团体间生产专门化之结果。在此种情形之下,或为不同种族间生产者的通商,或为他族生产物的贩卖。但最古老的情形,常常只为不同种族间的交换关系。一个种族以其生产物自营商业的,可以有种种形式。自营商业常常由农民及家庭工业经营者的副业发展起来的,一般为季节性的职业。在此阶段,乃有行商及小贩成为独立职业者,随后乃发展出专门经营商业的部落共同体。但也有从事某种专门化工业的部落,而为其他部落所需要的。还有一种可能性,便是商人世袭阶级的成立,其典型的例证可于印度见之。在印度,商业被固定的世袭阶级所垄断,即在礼仪的束缚之下,为商贾种姓阶级所垄断。除此基于不同种族上经营的商业之外,还有被宗派、礼仪所束缚的商业,即巫术的礼仪之限制,事实上是将该宗派所属者驱逐到其他一切职业之外。此可于印度的耆那教中见其事例。耆那教禁止杀伤任何生物,尤其是禁杀弱小生物。因此,耆那教徒不能成为战士,不能经营许多工业,例如用火的工业,恐虫类有死灭之虞;又比如下雨时,在水中恐踏死虫蛆,故耆那教徒不能旅行。因此耆那教徒除定居的商业外,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业务。他们的诚实与垦舍世袭阶级,同是众所周知的。ygH中华典藏网

犹太民族的商业贱民之发展,本质上亦经过同样的过程。在其流浪期以前,犹太民族中曾有很多身份阶级,如骑士、农夫、手工业者及极少的商人等。预言及流浪之影响,使得犹太人由定居民族变为寓居民族,他们的仪节即禁止由来已久的一切稳定性。凡坚执犹太的礼仪者,即不得为农业经营者。因此,犹太人乃成了一种市民贱民,不知法的乡人与所谓法利赛的“圣者”间的对立,在福音书中仍可看到。在这种转向商业的过程中,之所以特别注重货币的商业,乃是因为如此方能献身于法律研究。故使犹太人经营商业,尤其是使其经营货币商业,乃有了仪节上的根据,并使得他们的交易在仪节上限于部落间的商业或民族间的商业。ygH中华典藏网

使商业发达的第二种可能性,为领主商业之成立,即领主阶级成为商业之担当者。庄园领主最先想到将其庄园的剩余生产物提供给市场,这也是各处均发生的事实。为此目的,庄园领主乃采用职业的商人为吏属,例如以庄园领主之名义执行业务的古时之主事以及将修道院的生产物运至市场的中世纪之交易人等皆属此类。在德国,虽然不能证明交易人确实存在过,但类似这样的人则到处皆有。主事及交易人并非今日所谓的商人,而是被任命的代理人。另一种领主商业是由于不同种族的商人没有法律权利而起的,他们随处需要保护;这只能通过政治的权力方能达到,贵族把给予保护作为特许来收取报偿。中世纪的诸侯亦给商人以特许,从而向商人征收手续费。通过此种保护关系,以种种形式发展了酋长及诸侯的自营商业,尤其在非洲沿岸,酋长垄断了转运商业,他们自己经营商业。他们的权力就是基于此商业的垄断,故垄断若被破坏,他们的地位亦就失去。诸侯所经营商业的其他一种形态为赠聘商业。古代东方政治上的统治者在和平时期,常常互相赠聘以通好。公元前14世纪以后的特莱尔·阿尔玛纳的碑文中,曾记有埃及国王与前东方国家的统治者之间赠聘往来的事情。正常的交换物为黄金与载车以及马匹与奴隶的交换。开始时多为自由赠聘,然而由于双方常发生不诚背信之事,乃逐渐变成互相誓约赠予相当的情况,因此赠聘交换乃变为可正确计算的商业。之后,在经济史上,乃常有诸侯之自营商业。其大规模的极古老事例为埃及国王,他是船主。经营进出口贸易稍后的例证为威尼斯初期的主事以及欧亚许多世袭国家的诸侯,包括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诸侯可指导商业,且自己经营此种商业,亦可利用其垄断权力特许而使人承办此种商业。采取后面的方案时,诸侯促进了独立的职业商人阶级之产生。ygH中华典藏网

第二节ygH中华典藏网

商品运输技术的先决条件ygH中华典藏网

独立的职业商人阶级之存在,须以一定的技术条件为前提。首先,须有正常的颇为可靠的运送机会。我们必须设想它们极为原始的经过长时间发展的情形。在亚述、巴比伦时代,美索不达米亚地区曾用充满空气的山羊皮作为渡河的工具,即使在伊斯兰教时代,革囊船在河川上航行时,亦早就是重要的交通工具。在陆地上,远至中世纪,商人等均使用下述原始的运送方法。起初商人用肩背来扛运货物,直至13世纪;接着便用兽类运送,或者用一匹或二匹兽类拉引的双轮车。商人所走的交通路线,在今日视之,其实不能称之为道路。在东方及非洲内部,似乎早已有以奴隶来运送的商队。即在此等地方,通常用兽类来运送。当时,南方的典型驮兽为驴和骡,在埃及的古书中,骆驼直至后来才见到,马更在其后,马开始仅用于战争,至近代始用作运送工具。至于海上的商业,其同样使用原始的运送手段。在古代及中世纪时,一般使用桨来推行,其构造自然非常粗拙。我们发现缆之记载,即用缆来系板船,使船不致破散。帆固然早就被使用,已不能确定其为何时发明的,只不过那时所谓的驶帆之意义并不像今日所指的意义。最初只在顺风时用帆以助桨的推动,至中世纪初期,尚未知逆风驶帆术。在北欧神话《埃达》(Edda)中,关于驶帆仅有暗示,在中世纪的传说中,谓最初应用逆航法者是安德烈亚·多里亚(Andrea Doria),其实不无可疑。从荷马及其后的记录中,我们可知船身并不大,每晚上陆时均可拉上海岸。锚在古代时亦发展极缓,由重石渐成今日一般通行的形式。自然最初的航运纯为沿岸的航运。深海航运乃亚历山大时代取得进步,与季风之观测有密切的关系。阿拉伯人最初利用季风横渡大洋而至印度。决定方向的航海器具,在希腊时代尚为极原始之器物,其所谓的路程计与砂时计相似,使球降落,以其数表示经过的里程。测定深浅者有测深器,星高测度计为亚历山大时代之发明。信号火亦于此时初行设置。中世纪的航运,像阿拉伯人那样,技术方面远逊于中国。3、4世纪时,指南针等已用于中国,在欧洲直至13、14世纪后始知之。地中海及波罗的海的航行自采用指南针以来,就开始迅速地进步。不过装于船尾的固定舵,直至13世纪时才被普遍使用。那时的航海术为一种商业秘密。航海术直至汉萨同盟的会议上尚为讨论的对象,在这一方面,会议成了航海术进步的拥护者。有决定性影响的为航海天文学之进步,由阿拉伯人所创立,再由犹太人带入西班牙,13世纪时,亚方斯(Alfons)十世曾使人制作成以其名字命名的天文图表。14世纪以后,西方始有指南针。在西方诸国进行横渡大海的航行时,其所遇的问题,一时只能用极幼稚的方法来解决。一切天文上的观测,在北方,虽然可以北极星的位置来确定其偏倚,但在南方,则向来须使用直角器来作为决定方位的手段。亚美利哥·韦斯普奇(Amerigo Vespucci)以月之盈虚来确定经度。至16世纪初叶,已用时计来测定经度,其法已较为成熟,能将太阳一定高度之差,对比正午太阳的高度,近似地测定经度。四分仪似在1594年时始使用,用此乃易测定纬度。ygH中华典藏网

航运之速度,与此一切情形相适应。自用帆以来,较之划舟已有非常大的差异。然而在古代,直布罗陀海峡(Gibraltar)至奥斯提亚(Ostia)间的航路需八日至十日,墨西拿(Messina)至亚历山大港(Alexandria)间亦略同。但自16、17世纪英国人运用合理的风帆以来,在其速度上,虽然仍须凭借风力,但已有不少帆船并不比迟缓的汽船逊色。ygH中华典藏网

16世纪以来,流入欧洲的贵金属大增,为铸币制度上确立稳定的关系奠定了经济基础,当时至少在欧洲各专制国家中,此前大多数铸币特权者及其竞争之事已告破灭。在16世纪以前,欧洲贵金属流出之势甚烈,持续至150年的十字军东征时代,欧洲人掳得了许多贵金属及大规模耕作地的利益,贵金属之流出乃告终止。瓦斯科·达·伽马(Vasco de Gama)及阿布奎基(Albuquerque)发现了至东印度的航路,打破了阿拉伯人的商业垄断。墨西哥与秘鲁银矿的采掘将美洲贵金属大量地输至欧洲大陆,此外,又发明了汞合金的采银新法。由南美洲及墨西哥掘得的贵金属量,在1493年至1800年间,黄金达二百五十万克,白银达九千万至一亿克。贵金属生产的增加意味着已铸的白银之增加。于是银本位制得以普遍实行,且可在记账货币上体现出来。德国当时亦新铸银币,以代替旧有的佛罗伦萨金币,此种情况持续至巴西金矿被发现为止。巴西金矿之发掘为时虽短(18世纪初叶至18世纪中期),但其出产量足以支配当时的市场,结果违反了英国的立法者,特别是牛顿的忠言,使英国最终采取金本位制。18世纪中叶以来,银生产复居要位,影响到大革命时期的法兰西立法,而有实行复本位制之举。ygH中华典藏网

但货币制度之合理化,不能一举而成。盖在合理化实现之前,虽然有诸种铸币普遍流通,但如今日之货币则尚未有。斐迪南(Ferdinand)一世的帝国铸币敕令(1559年)中,也不得不承认三十种他国的铸币。而且当时比较小额的铸币,因为技术水平不够,其差异很大,又加以铸费极高,故16世纪时德国曾限制小面额钱币的支付力,但并非将其降为辅币(辅币之合理的铸造,始自英国的本位政策)。当时公定的计算单位,为上述以新银币来计算的金币。然而事实上其发展步骤如下。即自13、14世纪以来,货币铸造始与商业交易分开,以生金银计算价值,之后复以重量授受,规定某种铸币(国家亦不得不承认此习惯)可用于支付,最后货币流入存款银行。后者之先驱,在中国可得其最佳之例,该国因货币恶铸之结果,商业交易上有制定的金属兑换钱号。各商人确定重量单位后,先由银行寄存钱号,于结清债务时用票据付给对方;虽然亦有以加印的碎银直接支付的,只是其重要性远逊于前者。故此种钱号货币系以商人存储银行的贵金属为准备的,与钱号有往来的人将其作为支付手段。16世纪时,此种先例西方已仿行之,如威尼斯的里亚托(Rialto)银行,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的威塞尔(Wessel)银行(1609年),纽伦堡(1621年)及汉堡(1629年)亦均有此种银行出现。它们于计算时以生金银为基础,在授受之际则折合为货币。各项票据通例俱有最低额之限定,支付亦然。如阿姆斯特丹之票据,以三百盾(Gulden)为最低额,凡六百盾以上者,亦必须经银行而后可支付。汉堡的此种银行货币本位制,一直存至1873年。ygH中华典藏网

近代货币政策因为没有财政动机而与以前的区别开来。换言之,其性质取决于一般经济利益,以商业对稳定资本得以计算为根基。在此方面,英国较其他各国处于领先地位。昔时英国国内商业以白银作为有效的支付手段,国际贸易则以金币作为计算之基础。自巴西金矿被发现以来,黄金流入英国境内,英国实行的并行本位制渐陷困境。金价大跌,则金铸币充斥市场,银币大有被逐出流通界之可能。当时工资支付多以银币为之,故资本主义企业以避免银之流出为有利。起初英国政府欲以种种人为方案来维持并行本位制,直至1717年,英国政府才确定新的可靠的估值办法。在牛顿的指导下,英国的标准金币几尼(Guinea),规定抵银币二十一先令,虽然金子仍被高估,但18世纪中期,金仍然持续流入,银则流出,英国政府乃实行极端政策,正式规定金为本位金属,银降为辅助货币。银乃失去不受限制之法定货币的地位,且新银币系与其他贱金属合铸而成的,其成色较前低,故流出国外之危机顿减。法国政府于大革命期间屡经试验后最终采用复本位制,其基础为银,每九镑白银铸法郎千枚,并制定金银间比价为十五点五比一。当时法国境内钱币之需求庞大,故此项比价在长时间内得以稳定。19世纪初,德国金属生产渐减,当时银本位货币之维持势在必行,因为无法向金本位制推移。但金子仍被铸造为具法定价值的商业货币,尤其是在普鲁士。只是助成金之特殊地位的努力终归失败。至1871年获得大量赔款后,德国才有了推行金本位制的机会,又因加利福尼亚金矿的采掘,世界上存金量大增,金本位制之实施乃较为容易。当时昔日之比价变动尚少,故德国政府基于此有了铸造价值三分之一泰勒尔(Taler)的德国马克之举。因为每磅白银值三十泰勒尔,故金银比价为十五点五比一,而每磅黄金则值一千三百九十五马克。ygH中华典藏网

第七节ygH中华典藏网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货币业务及银行业务ygH中华典藏网

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凡有多种货币之处,银行业务主要为兑换业务。此外的付款业务,特别是隔地支付亦为必要。夷考古史,尤其是希腊,我们发现了典型的银行业务,实为承受委托付款,及发行便于远方支付的商旅信用券。当时虽无今日之票据,只有支票的雏形,但已被用作支付手段。货币保管业务(存款业务)亦为银行最早的业务之一,古埃及与罗马俱已有之,埃及的银行家大多为财产管理人。在巴比伦(中国、印度亦然),货币没有许多种类,故兑换业不发达。然而这类银行家另有一造币的业务,即上文屡屡提及的加印于银块上使之成为通货。之后,银行家就经营节约现金支付之劳的汇兑业务,只是汇兑买卖者须预存相当的金额于该银行。与此相当的,我们于巴比伦发现有银行票之物,但非今日所谓的钞票。近代的钞票,其流通与各存款者的存款无关;而巴比伦的银券,则全部是便利汇兑买卖者之间支付的工具。此最早的汇兑买卖之范围,详情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我们决不能以过于近代的眼光视之,而且其大多仅用于地方的买卖而限于商人之间。所以此类银行票并不能成为一般流通的对象。巴比伦银行业授人信用的业务,系从汇兑买卖发展而来的,这是巴比伦的特色。职业的银行家若得相当的保证或抵押,可以授人以小额信用。巴比伦银行家之所以能成为信用上的中介,实因无铸币之存在所致。买卖之际,虽然以银为计算基准,但并不以之作为直接支付之用,故必须以银行家为中间人,由他们规定支付之期,并对卖者保证清偿。巴比伦的银行业还有其他特质,能经常授人以企业资本。从楔形文字中,今日尚可发现许多古代所不易见到的出借企业资本之契约。此种现象之原因可能有其根源,即有铸币之处,银行业务多从铸币业务发展而来,只有在巴比伦,则从货币(信用)买卖业务中衍生而来。ygH中华典藏网

罗马的银行业呈现两种特色:首先,银行家乃职业的拍卖人。其次,有现代意味的活期存款业务,以及承认借银行家之助为整理债务的一种特殊手段。此种业务的目的,在罗马时代,在于形成一种稳定的支付手段,因为那个时候尚无银币铸造,且造币之品量常随将军们的战利品而转移。由此种罗马铸币状态之落后,就不难知存款及根据相互计算之超额的支款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而银行家之记账,必须按一种统一的规定来进行。罗马的货币商账簿已将借方、贷方区分清楚,只是其意义与近代的不同。每一位顾客俱为之置有一账簿,记入其借贷两方。由此记账,可对支付情况一目了然。此外,关于此项记账之详细项目,至今多已湮没,无可查究。ygH中华典藏网

一般来说,古代之银行,其为私人企业者,系属偶然之例外,它们常遭遇修道院及国立银行之激烈的竞争。ygH中华典藏网

古代的修道院先是储金金库,就其为银行而言,此为主要的业务,且其储金之信用较私家银行为大。修道院中的储金带有神圣的性质,故无劫掠之虞。德尔斐(Delphi)修道院为多数私人财富的保管所,尤为奴隶的贮蓄之所。据遗存至今的铭文所云,谓上帝买得了奴隶的自由,实为奴隶自己的积蓄,他们为了防御主人的侵夺,故将积蓄储于修道院。巴比伦、埃及、希腊及多数古国的修道院皆曾尽储金金库之功能。只是罗马的修道院早已失去此特质。故古代的修道院亦为大贷主,尤其是贷予诸侯,因为其条件较私人贷金业者要优利些。大贷主的事在《汉谟拉比法典》(Codex Hammurabi)中可以看到,但一般的贷主即国家的货币保管所及修道院。巴比伦的太阳神(Sippar)庙及埃及的阿蒙神(Ammon)庙就是履行此业务者。雅典海上同盟的国家金库,也就是雅典的修道院。私家银行的第二劲敌为国家银行。银行制度之国有化,其发生原因并不是中世纪那样由于私有银行业之腐败或破产的结果,而是出于国库财政的考虑。可能当时不仅兑换业务已成为利润资源,而且在政治上亦须吸收大宗存款。故在希腊诸城邦,特别是托勒密王朝时代的埃及,国王垄断银行。当时银行垄断之确立,全为国库财政的设施,与今日国立银行之发行兑换券、调整金融市场、控制铸币政策全不相干。至于罗马骑士作为一个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阶层所拥有的特殊势力,根本上是由于他们能阻止国家垄断银行业务而来的。ygH中华典藏网

中世纪银行制度之萌芽,种类殊多。11世纪时,有兑换商从他们的买卖中得到颇厚的利润。12世纪末,对远地的汇兑买卖俱须经其办理。其所用的为一种名为票据的证书,系由阿拉伯人传来的。贷金业务仅由定居的银行家所经营,与古代不同。他们通常仅贷放巨额金钱,且只贷给公家。小额贷金业则为犹太人、伦巴底人及高辛人等经营,后两个民族包含各种南方人。与此项不同种族的消费信用放款(起初系有抵押或担保而利息极昂贵的紧急信用)相并列的,企业信用(即企业资本信用)放款之出现亦颇早。对于此种经营,银行家亦参与,只是与巴比伦不同的,彼等尚须与种种商品之商人及私贷金业者相竞争。然而货币之铸造日劣,汇兑业务乃极感需要。有金属或他种全价货币为存款的商人阶级所共组的银行乃出现,即以存款为基础,发行汇票或支票(有最低金额之规定),以便利债务之清偿。兑换商曾一度掌握了存款业务,但他们终究不能有足够的信用,大的合资银行因此而起。中世纪银行业务的领域中,还有征收租税之事,相当于古代的租税承办制。13世纪初至14世纪末,此为一大财源,佛罗伦萨的银行大豪族——阿奇艾乌奥利家族(Acciajuoli)、佩鲁齐家族(Peruzzi)、美第奇家族——尤源于此。它们遍设分店于各重要商业区域,故当时最大的税权者元老院,从各地收取租税时,实为现在的税局。它们保有最正确的计算,并规定以佛罗伦萨金币为标准,收取完全价值的货币。此种任务,使租税收取者可从中获得厚利,与中国官吏的状况相同,因为有各地杂币,租税收取者可按元老院所欲之币自定比价来收取。此外,中世纪银行的业务中,还有一项金融业务。然而我们切勿误会,以为此即今日供大企业以金融之事。当时金融需要之成立,只是偶然有之,通常多为战争冒险之用,此于12世纪时已见之,如热那亚。热那亚人向塞浦路斯的海上远征,即受“Maona”(为征服和开发某地而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资助。城市间的战争,债权者亦起而组织团体加以资助。约在一个世纪间,热那亚的租税制度及港税制度俱以此项银行团体之利益为依据。更进一步者,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的银行家资助英法战争。ygH中华典藏网

此等业务仅出诸私人之手,乃产生种种问题,即他们的资金自何而来、流向何处,银行将如何履行到期的债务,于是涉及中世纪银行的清偿能力。上述企业的清偿能力甚为不良。如前面所云佩鲁齐或其他大银行家所贷予佛罗伦萨供战备之款,并不出于其自身资本,即使令他们倾其所有,亦不足贷款之额,而是借其信誉以极低利息吸收人民的存款。通常战争上的贷金,期限较长,但人民存款则短期间可以提取,故军事企业之投机苟有不利,银行家必至应对乏术而不得不公然或暗地里宣告破产。此种遭遇,富格尔家族亦有之。可能其由西班牙国王所得之结果,不仅为巨大的损失,而且其剩余的财产额亦被束缚而不得活动。私人大银行的资力既然不足以助力国家的大企业,且其清偿能力又极其有限,于是垄断的银行乃应运而生。拥有政治权力者为获得货币起见,常以特定的垄断权(商业垄断、关税垄断及银行业垄断)委诸私人。诸侯及城市领主每将银行国有之垄断权委诸私人以取得贷款作为交换。此项私人垄断银行最古老的例子为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最新之例则为英格兰银行。后者并非商人们自由联合的组织,而为资助西班牙王位战争的纯政治性企业。它们与中世纪银行的差异之处,在于它们以经营汇票为基础。ygH中华典藏网

今日的票据乃支付手段之一种,其成立须有三类关系人,即受票人、发票人及支付人。其中责任最大的为发票人,承受人于承受之瞬间亦须负责。若以签名保证的方式让诸第三者,则保证者亦有责任,不问票据之如何提取。若遇拒绝收受之际,有特别的执行手续,在中古时代,包括债务的拘留处分。汇票对于今日银行之意义亦在此项特质中,因为由此可于一定期间收得一定货币,进而确立其清偿能力。中世纪时就没有这样的可能性,票据虽然已有,只是性质上不过类似于今日之支票而已。当时的支票仅为支付手段,特别是供远地支付手段之用,人们固可以之偿债,且在另一处可以提款:故当时票据多适用于异地间的支付契约及支付履行,同地票据被看作类似于重利盘剥,为教会法所严禁。中世纪时典型的票据由两种不同的证券所构成。其一为“开口信”,与我们今日的他地转划相同,比如热那亚的商人甲对巴塞罗那的商人乙,许其于一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由甲之债务者丙付之。若票据为诸侯所签发,则可向税库支取,转由宫廷支付之。其二为“闭口信”,实为今日票据之基础,即对于签发该票之债务人,通知其清偿债务。开口信之收取须经公证,但闭口信仅为一书状。两种票据均须按照发票所书收款人的姓名交付之。其发展的结果,因为开口信所费较多,故逐渐被淘汰。其中所包含的责任,渐为汇票所采用,它的重要性因而增加;只是近代的签名保证,至19世纪时始有之。的确,那时的票据虽然已包括“我承诺对你或你指定的收受者付款”的方式,进而收受者得此票据转付于其他收受者,但因负责支付的正规机构在大市场内发展起来,故此种规定乃告消失。于此,可由票据交易所为之划销,仅其差额以现金偿还,可免输送现金之风险。事实上,票据仅为贴现者,可向汇兑银行或商人团体兑现,此对于参与决算的商人有利,可垄断汇兑的手续费,故反对签名保证的划转方式。故至16世纪时,任何交易皆用新签票据,不用签名保证的划转之法。然而在此情形下,16世纪的票据法亦已发展至今日的状况,“接受者必须支付”之条文把根据法律理由的一切纠葛都排除了。因为有此项无条件的保障,票据才能有今日银行纸币之特质。ygH中华典藏网

中世纪时银行家的职责在于承兑票据,使其成为支付的媒介。今日银行家接受贴现的票据,即以折扣买入,以后再收取其款,他们是把他们的资本投于票据之中。首先采用此种票据政策的为英格兰银行。ygH中华典藏网

在英格兰银行创办之前,英国银行史上可见的为金匠,他们为贵金属商人及所有者总揽银行业务,且常常垄断铸币重量及品质的鉴定,但他们未曾有前面所述的任务。他们如中世纪的银行家那样经营着存款业务,也为斯图亚特(Stuarts)王朝及克伦威尔(Cromwell)王朝筹措资金。他们也曾经营存款业务,对其顾客发行所谓的金匠券,此券流通颇广,不只限于存款的主顾之间。这一切都随着1672年国家银行的破产而终止。当时政府宣称国家债务仅能支付利息不能归还本金,而金匠的存款者则有随时提现的权利,但金匠无法满足提现要求。结果英国存款者疾呼成立国家垄断银行。政府于是利用此良机,借其政治权力,由国家垄断银行业分其利益。国立银行的安全性较一般商人的银行更大,故容易吸引丰富的存款,铸币之困难亦消失于无形,因而商人借款时利息可较低。当时的银行自然不能与今日的相比,盖今日的发券银行有其特殊任务,可借其贴汇作用将贵金属输入国内,或使积储过多的贵金属流通于市场。当时政府希望发行银行成为一种存款银行,以固定的金属量为根据而发行票券,帮助减缓金银比价间的波动。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完全出于资助威廉三世对路易十四发动战争的政治动机。其成立之时,即以一定的税(特别是监税)作为对贷主的抵押。应募之债权者,由国家特许其组织一团体作为监理人。该项新措施遭到了种种反对。最先反对的为威廉三世的政敌保守党人,自由党人亦恐王位之巩固而表示反对,于是此银行只能成为私营的组织,且规定须由议会特别决议,此银行可对国家贷款。故据保守党之见解,以为此种银行只可与共和制并存,与君主制不能相容,他们认为,拥有此种银行的王国,必然受到与银行有关的资本家之支配。最后,金匠因为业务被夺亦反对银行的成立,地主则恐商人获得政治及经济的优势,故亦反对。银行成立之际拥有股份资本一百二十万英镑,最后全部到了国家之手,为报偿银行获得贵金属商业、商品之委托贩卖及票据业务等权利。票据业务的意义更为重大,因其与银行券之发行有关,至于此后银行如何利用其贴现政策及种种权利,则无人能想象之。唯开始系统的票据买卖以贴现形式清偿未到期的票据,以缩短生产者和商人将产品贩售给消费者之前等待收回现款的时间。英格兰银行加速资本周转,实为其票据业务显而易见的目的,其有系统的经营业务之前未曾有过。ygH中华典藏网

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是1580年建于意大利的威尼斯银行ygH中华典藏网

欧洲以外银行制度的发展,只有一部分与欧洲的发展相平行。印度及中国的银行,直至最近还含有古代及中世纪的性质。它们与西方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本位制度的统治拥有极大的权力。中国的银行家执行银两鉴定业务、规定信用条件、制定利率、指定支付的方法,除此种存放款业务外,对外贸易亦由其经营,故上一章所述支付交易的类型化全在其手中。然而就对外贸易而论,此为信用交易,例如在广州,这类业务掌控于几个大商家之手。中国以前政权割据时,战事频发,故银行业亦资助之,如欧洲之所为,但统一以后,这种投资机会便消失了。印度的银行制度则完全由教派或种姓阶级来统治。在独立王国时期,由银行进行政治性融资,至蒙古大汗(1)统一后结束了此项业务。之后政治性的货币业务只有为预算关系及预先收入目的的租税承办而已。今日的中国和印度银行,其职务本质上只有支付业务、小额贷款及短期信用而已,不存在如欧洲之有系统的企业信用或类似于贴现政策的业务状态。亚洲固有的交易中,仅有支票及多种支付证券之流行,真正的票据从未存在过。至于中国的银行家,则因为滥发纸币的现象而垄断了货币本位管理之权。ygH中华典藏网

(1) 此处指来自中亚的蒙古—突厥族后裔封建势力,其建立了莫卧儿王朝。——编者注ygH中华典藏网

第八节ygH中华典藏网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利息ygH中华典藏网

利息的发端是一种国际法或封建法中的现象。在部落共有制、村落共有制或氏族共有制时,有偿的劳役根本不存在,故利息及借贷均不存在。若需要他人相助时(如建造家屋时),则出于同胞的援助及基于氏族同胞互助义务的紧急援助。罗马以实物偿还的借款,亦为一种无利息的借贷,是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此紧急援助义务为宗教团体所采用于同教中人,以犹太人最为有名。其取利并不足怪(因为全世界均已取利,中世纪的修道院亦取之),唯犹太人向基督教徒索取利息,而他们之间则不取,这对于西方人来说是奇怪和可憎的。希伯来法律中禁止向同胞取利及放高利贷,其理由半为军事上的,半为宗教上的。一方面,氏族兄弟不得因负债受拘禁处分,从而使军队受损失。为此,古埃及的宗教法典视之为天赐神权的特殊威力,归因于贫者之诅咒,此种观念被载入摩西的《申命记》(Deuteronomium)中并加以采用。由此产生的对内与对外道德的差异,至犹太人流浪后仍存在。在以色列人成为犹太人以后,对于同族者仍禁止取利,对于异族人则可收取。故迈蒙尼提斯(Maimonides)提出有无对他国人取利之义务的问题。同样,初期的伊斯兰教及婆罗门教也禁止对同胞取利。故利息之产生在各处皆为不同种族间的借贷,或身份阶级间借贷上的现象。在这一方面,债权者及债务者间的对立关系,最初常存于城市贵族与乡间农民之间,中国、印度、罗马各处俱然,《圣经·旧约》中亦为此种观念所支配。利息之所以能禁止,源于昔时所通行的紧急信用,原为消费信用,原有的对同胞应尽义务的思想容易引起支配阶级取利的反感。又如债务者将成为无土地的流浪阶级,不能再自行武装,对于军事上亦大有影响。ygH中华典藏网

实物借贷乃为破坏禁止取利的诱因。开始为家畜之借贷。在游牧族群中,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对立是极其尖锐的。全无家畜的男子,其一切权利皆被剥夺,若欲恢复其公民权,须借人家的牲畜来饲养。通行于巴比伦的种子借贷,其意义相类似。于此,其所贷之物能产数倍的收获,故债权者要求收获的一部分,似乎并不违理。此外,城市生活发达之处,利息之禁令亦渐被破坏无遗。ygH中华典藏网

在基督教盛行的西方,以盈利为目的之信用需要出自定额利息的借贷者,初时甚为罕见,多采取联合的姿态。其原因并不在于教会之禁止重利盘剥,而因为海外盈利企业风险极大;故债权者起初不以利息为重,而是分取所获以为报酬。所以意大利的资本出借,随所往之港口而定利息。此种原始的盈利信用业务,并不与教会之禁止高利相抵触。反之,陆上运输信用业务因风险远小于海外商业,渐取确定的利息。由“安全地”一语可知不管企业结果如何,投出的资本最终必能复得。但同时,教会之禁止高利却更为严厉。利息禁令并非纯为自然经济时代之产物,而为货币经济下的发展者:教皇格里高利九世曾申斥海上贷款为重利盘剥。所谓教会对于利息曾采用临机应变的政策,因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亦是同样的错误。事实上,教会反对取利始终不懈,往往于人临终时尚逼其归还利息,亦犹今日于忏悔席上归还窃自主人之财物。但货币经济发达后,禁止取息更加不可能,教会不得不用特赦之法以应付局势。15世纪时,佛罗伦萨的大银业家得势之际,教会不得不承认反对无效。于是神学尽量用最宽容的语句去解释反对利息的意义,但教会自身是一种世俗的势力,亦不得不有赖于有利息的贷款。最初,在教会自身设有贷金所以前,由犹太人放小额贷款。它的特征在于为政治权力采取掠夺政策提供了机会,那就是以犹太人之利息剥削群众,不时没收其收益及贷金,并放逐犹太人的债权者。犹太人因此被从一个城市驱逐至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国家驱逐至另一个国家。诸侯间有为谋取此利而形成同盟者,如纽伦堡之班贝格与霍亨索伦大主教间的同盟,意在瓜分亡命的犹太人之财产。同时,教会对放贷收息的态度亦日渐谨慎。尽管从未颁布过正式的解禁令,但在19世纪中期,教会曾多次承认在某种条件下的放贷取息为合法。北欧则因新教之流行,高利贷禁令逐渐被打破,但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在加尔文派宗教会议中,仍常有放贷者及其妻子不得参与晚餐的观念,但加尔文于《基督教要义》内声明禁止放贷取息,只为保护贫民免遭盘剥,而非保护富人以借得的金钱营业。至17世纪时,古典文献学之领袖萨尔马修斯(亦为加尔文派)著书《高利贷论》(De Usuris),并发表了诸多论文,禁止放贷取息的理论基础被彻底颠覆。ygH中华典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