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近代资本主义的起源
无论在何处,无论所需为何,只要存在以企业方式满足人类需要之工业,必然存在资本主义。进一步说,合理的资本主义经营即用资本计算之经营,换言之,即可用近代记账法及借贷对照表进行计算其收益能力的盈利经营,此为荷兰理论家西蒙·斯蒂文于1608年提出的。
第一节
近代资本主义的意义及前提
无论在何处,无论所需为何,只要存在以企业方式满足人类需要的工业,必然存在资本主义。进一步说,合理的资本主义经营即用资本计算之经营,换言之,即可用近代记账法及借贷对照表进行计算其收益能力的盈利经营,此为荷兰理论家西蒙·斯蒂文(Simon Stevin)于1608年提出的。自然地,在向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个体经济可以多种不同形式来经营;一部分经济供给以资本主义形式进行组织,其他部分则以手工业或庄园形式进行组织。例如在热那亚很早就用资本主义的方法组织股份公司,以满足供应战争所需的一部分资金。在罗马国家内,首府居民的粮食供给由官员负责。他们为达其目的,不仅能任免其所属官吏,而且控制了运输组织的业务。在今日,我们的日常需要与过去大多不同,但均以资本主义的方式来满足;不过政治的需要则以徭役义务的履行而解决(如兵役义务、陪审义务等国民义务)。一个时代如果可以被称为典型的资本主义,那它必须得满足所需的条件,已经形成非常显著的资本主义化组织,显著到好像一旦此种组织消失,整个经济制度必将消亡的地步。
历史上的各时代虽然有各种形态的资本主义,但以资本主义方法满足日常需要的,唯在西方存在,而在西方亦为19世纪后期之事。其他时期如在古代,虽然亦有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均不过是萌芽的性质,16世纪时出现了资本主义特征的机构,即使将其全部从经济生活中除去,也不致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因此,近代资本主义存在的前提需要有合理的资本计算,为满足日常需要的一切大型企业之规范。这样的计算包括:(1)一切生产的物质手段(土地、器具、机械、工具等),成为可由自治的私人盈利企业自由处置的财产,这是现代才存在的现象。只有军队一事,在各处均为例外。(2)市场之自由,即市场由不合理的流通上之束缚解放了出来。流通上不合理的束缚,可由身份阶级的性质,即各种身份阶级,预定了特殊生计,消费亦为身份阶级所类型化。或者由于身份阶级的垄断,例如市民阶级不许有骑士领地,骑士或农民不得经营任何工业,因此不能有自由的劳动市场或自由的财富市场。(3)有合理的计算可能性,包括机械化的技术。这不只适用于生产及商业方面,且可合理地计算生产费用及移动费用。(4)有合理(即可预测)的法律法规。如欲合理地经营资本主义经济,必须有可以预测的审判及执行。此种保障在希腊的城邦时代、亚洲的世袭制国家或斯图亚特王朝以前的西方诸国,均未有之。国王的特赦令及滥用恩典,不断地使经济生活之预测发生混乱。故“英格兰银行只适合于共和制度,与君主制度完全不相容”之观点,正是说明当时之状况。(5)自由劳动之存在,不仅在法律上可以自由地在市场上贩卖自己的劳动力,而且在经济上亦需自由劳动者之存在。如无此种出卖自己劳动的自由无产阶级,只有不自由的劳动者,那么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相容,资本主义的发展亦不可能。在自由劳动的基础上,始能进行合理的资本计算。换言之,即须有形式上自由、实际上为饥寒所迫而不能不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存在,生产成本能根据工作之定额进行预算,资本之合理的计算始有可能。(6)经济生活之商业化,指企业之股权与财产权可普遍地使用有价证券。总而言之,必须以市场机会与净收益的估算为基础而供给各种需求。商业化是资本主义的特征,同时,还有至今未提及的要素,即投机之重要性。唯投机须在财产采取可让渡的有价证券之形式后,始能有此种重要性。
第二节
资本主义发展的外部现实
商业化的意义有:第一是企业股份证券之成立;第二是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券及抵押债务的证券之成立。
此种发展,只见于近代的西方。在古代,罗马纳税农民的股份合资公司亦可被视为其先驱,由他们与公众共分所获得的收益。但这是一种偶然现象,与罗马的生活需求之供给无关;因此,即使此种现象完全不存在,罗马经济生活的景象亦不致发生其他的变化。
在近代经济生活中,有价证券之发行乃合理的获得资本之手段,其最显著的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两种不同的出发点:
第一,可为预期收益之目的而将股份资本集中起来:政治权力欲控制一定的资本收益,因而由股份公司收买或承受此种收益。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即为此种金融大规模运用的例证。与之相近者为德国诸城市之收益凭证及佛兰德斯之国库券。这种方法的意义在于将多数无利或不能偿还、课于有产者的强制公债之原始方法,改为根据参加者之自由意志并有收益的公债。因此,国家所进行的战争变为有产阶级的一门生意。在古代,高利率的战时贷款是不为人所知的,在臣民不能提供必要的物资时,国家须依赖外国金融家提供的贷款,以战利品之分配权作为担保。如果战争失败,贷出之款项即完全损失。为国家目的或战争目的向一般的经济势力筹集资金,乃中世纪之产物,特别是城市之产物。
另一种在经济上更重要的结合形式是商事企业与金融援助的结合。今日最盛行的为经济盈利目的而进行的联合形态——股份公司之发展,就是从此种商事金融结合逐渐发展而成的。这样的组织有两种形式:其一为超出单个商家之资源力量的跨地区性质的大企业;其二为国外的殖民企业。
对于无法由个体企业者提供资金的国内企业,通过集体融资实为常例,特别是在15、16世纪时城市的经营中。有时,城市本身亦经营国内的商业,唯在经济史上有更重要的意义者为另一事例,即城市依赖公众,公众参与由城市所组织的商业企业。它所实施的规模颇大,如城市诉之于公众之前,同时强制因此而创立的公司容纳任何市民。因此,股份资本额为无限制的。在今日,股份者之责任只限于其所有之股份,然而在当时,则一次性付出的资本常常不够,而须再付。城市常规定参与股份的最高额,令一切市民均有参与机会。其方式便是将市民依财产税或财产额分为若干阶级,对各阶级分配入股金额的一定部分,以规定股份的最高限度。其与现代股份公司不同的地方,即虽然可随时请求付本,但个人之股份却不能随时自由让渡。故整个企业仅代表一种在萌芽状态中的股份公司。对于营业的经营,官厅实行监督。此种所谓“被管制的公司”的形式,特别在铁商施泰尔(Steier)、布商伊格洛(Iglau)间最为常见。自此项公司之上述的结构视之,其实与矿工组织同样缺乏固定资本。换言之,缺乏今日所谓的资本计算。股东不仅包括商人;凡诸侯、教授、宫廷之人亦有参与,正所谓一般意味的公众,他们乐于参与,以取得厚利。利益之分配全用非合理的方法,只就毛收益计算,没有注意到任何种类的储备金。近代的股份公司只需废止此种官厅之监督,即可成立。
事实上,近代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切制度多自罗马法以外的其他方面产生。例如收益证券、债权证书或战时公债,均源自受日耳曼法律思想影响的中世纪法律。同时,股份凭证源自中世纪及近代的法律,古代并不存在。汇票亦如此;阿拉伯、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均对汇票的发展有所助益。商业公司亦为中世纪的产物,古代只盛行委托企业。用土地登记或典质证书的不动产抵押权及信托同为中世纪的产物,并非出自古代。只在形式的法学思想上,罗马法之接受乃有决定性的意义。自其结构而言,每种法律系统,或者根据形式法学的原则,或者根据实质的原则。实质原则是指功利的及经济的打算,如伊斯兰教判官就依此原则而进行裁判。神权政治或专制主义之司法均以实质为目标,相比之下,官僚政治之司法则流于形式。腓特烈大帝之所以讨厌法学家,因为他建立于物质原则基础上的法令,常为法学家以形式论方法引用于不同目的上。一般而言,罗马法成为适合于形式法律制度而打倒物质法律制度的手段。
不过此项形式的法律是可依赖的。在中国,出售房屋于他人者,之后穷困时,有向买家请求帮助之权。如买家不顾同胞,据中国古代的习俗,其将深惧为鬼怪所祟;故贫穷的卖者可不付房租而强行搬入原屋居住。此类性质的法律,无论如何不能运用于资本主义经济。资本主义所必需的为一种如机械般可以依靠的法律。祭祀的、宗教的、迷信的观念,须一概撤清。此种法律,由近代国家与法学家相结合,要求实现其权力时所制定。16世纪时,国家曾努力与人文主义者相结合,预定在高等学校受教育者有充当国家官吏之资格,因而创设最初的希腊高等学校;因政治斗争大部分由交换国家公文而来,故只有曾受拉丁语、希腊语之教育者,始能作此斗争。此种幻觉只持续了较短时间。后来,一般人均知在高等学校受培养后并无实际政治能力,于是只有求助于法学家了。受人文教育的官员所支配的中国,皇帝并无供其指挥的法学家,各种哲学派别不断竞争,皆以能培养最优秀的政治家自命,曾经论争不休,直至正统学派的儒家最终获胜。印度也是只有书吏而无专门的法学家。不过西方则有为罗马的天才所创设的形式上完善的法律,学得此种法律的官员,其行政能力较其他一切人皆为优秀。国家与形式法学之结合,间接地对资本主义有所裨益,故在经济史上有重大的意义。
二、合理国家的经济政策
对国家而言,拥有名副其实的经济政策,即稳定连贯的经济政策,至近代才渐成立。最早的国家经济政策,为所谓的重商主义。在形成此种政策以前,曾有两种流行的商业政策,即国库财政政策与福利商业政策,后者指维持传统的生活水准。
在东方,礼仪、种姓及氏族之束缚从根本上阻碍了有计划的经济政策之发展。在中国,政治组织曾有重大变化,曾有过高度发达的对外贸易,甚至与很远的印度通商。但是之后,中国的经济政策改取闭关主义,一切输出输入均掌于十三行之手,且以广东为唯一商港。国内的政策完全置其目标于宗教,至发生可怕的天灾大变时,始考究其缺点。此时常考虑各省之意见,以之为准据。而其主要问题为国家之需要是否以租税或徭役来满足。在日本,封建组织产生同样的影响,结果实行完全的闭关政策。这里的目的在于阶级关系之稳定,一般人均恐因国外贸易而发生财产关系上的变动。在朝鲜,宗教的考虑对闭关主义有决定性的意义。外国人是不洁之人,一旦来到国内,深恐会激怒神灵。中世纪的印度亦发现有希腊、罗马的商人(亦有罗马的佣兵)以及犹太人的移民且获有特权;而此一切可能性均不能发展,因为种姓阶级把一切事物都刻板化了,使有计划的经济政策根本无法实行。同时,印度教严禁出国旅行,亦为一种原因。旅行至外国者归来之后,非举行重新加入原来的种姓阶级的仪式不可。
在西方,14世纪以前,计划经济政策尚不能有大发展,且只能就城镇而言。在诸侯方面已有政策之萌芽;加洛林王朝时代有评定价格与增进各方面福利之政策。然而此大部分皆为纸上之空文。除查理曼大帝的货币改革及度量衡制度外,在那个时代一切均已无迹可寻。他所乐于采取的关于东方商业的贸易政策,因无舰队,始终不可能实现。
诸侯国家放弃斗争时,教会试图以正义、诚实及教会伦理之最低限度应用于经济生活上,乃至干涉经济生活的范围。其最重要的措施为和平之维持。最初仅限于若干日,后来成为一般原则。大教会财产共同体,尤其是修道院维持着一种非常合理的经济生活。我们虽然不能称此种经济为资本主义经济,但在当时则为最合理的经济。后来,因教会复活其原来的禁欲理想,且随时代而改变其解释,上述之努力渐次失其信用。就皇帝而言,在腓特烈一世的统治下,亦曾有一些商业政策的萌芽。例如,评定价格以及惠及德国商人而与英国缔结的关税条约。腓特烈二世虽然维持着公众和平,但大体上只采取对于富商有利的纯国库财政政策,且将各种特权(尤其是关税豁免权)给予他们。德国皇帝的唯一经济政策为对莱茵关税之斗争。但此斗争,因割据莱茵地区之小领主为数过多,大体上可谓毫无结果。此外便是没有计划的经济政策。至于西格蒙德皇帝对威尼斯的封锁政策或莱茵地区的封锁(对科隆的斗争)等各种方案,表面上虽似经济的性质,实际上则为政治的性质。关税政策掌控于地方诸侯手中,除少数例外,他们均未实行有计划的经济振兴之政策。他们的主要目的如下:首先,为奖励本地的商业而反对远方的商业,尤其鼓励城市与其近郊农村的交易;输出关税常较输入关税为高。其次,关税上使本地商人占有利的地位。因为诸侯希望多使用自己的道路,从而增加国库的收入,故对交通设置有差别的关税。为达此目的,他们甚至采取强制使用道路与强制互市法律的系统化。最后,给城市商人以特权,例如巴伐利亚的富豪路易斯以打压一般乡村商人而自夸。那时尚未有保护关税,只有少数例外,如对于意大利的输入竞争所设定的蒂罗尔葡萄酒关税。一切关税政策均立于国库财政与传统的生活标准之观点上。上溯至13世纪,许多关税条约亦立于同样的基础之上,关税的技术亦发生变化;起初曾实行六十分之一的从价关税,至14世纪时,因关税同时发挥了消费税的功能,曾升至十二分之一。昔时,尚无如保护关税的近代商业政策,只实行间接的商业禁止;在需要保护国内手工业者与批发商时,往往暂时取消此种禁止。有时,亦只容许批发贸易,禁止零售贸易。
诸侯之合理的经济政策之痕迹最初见于14世纪的英国,此即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谓的重商主义。
三、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的本质在于将资本主义的工业观点运用到政治方面,国家的行政类似于完全由资本主义的企业者所组成。对外经济政策以尽量占取对手的便宜为原则,尽量廉价买入,高价卖出。其目的在于使国家的对外支配权强大。故重商主义代表近代权力国家的发展,此权力国家的形成直接源于诸侯岁入的增加;间接方面,则源于人民纳税能力的提高。
亚当·斯密
重商主义政策的前提为尽量开发国内获得货币的资源。如果认为重商主义的理论家与政治家混淆了贵金属与国家财富,则是错误的。他们深知纳税力为财富之根源,因此,为提高纳税力,他们曾尽一切努力在国内保持有消失危险的货币。重商主义纲领的第二点——与此制度之获取权力政策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为尽量增加人口并赡养日益增加的人口,尽量保障获得对外的市场。这尤其适用于那种安置国内最多劳动力的产品,即制成品而非原材料。最后,为使贸易能增进国内的纳税能力,尽量使本国商人开展贸易。在理论方面支持这种制度的是16世纪在英国发展起来的贸易差额论,是一种以进口商品价值大于出口商品价值而使国家贫困化的理论。
英国显然为重商主义的发祥地,最初实行此制度是在1381年。在软弱的理查德二世的统治下,发生了一次货币紧缩,国会曾设置一个调查委员会,以贸易差额概念分析了其基本特征。当时,委员会只制订了暂定应变的法案,即设定禁止进口、奖励出口的规定;当时,英国的一切政策并非皆采取重商主义的方针。一般人常以1440年为真正的转折点。以前偶尔适用的两个条文——为解决时弊而颁布的许多雇佣条例,今则采用为原则。第一,规定在英国贩卖商品的外国商人,应以其所得的货币全部购买英国商品;第二,赴外国的英国商人则最少须以其卖得金额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运回英国。在这两个原则之下,直至1651年才逐渐建立了取消外国航运之航海条例的整个重商主义制度。
以资本主义的利害关系与国家相连的重商主义曾以两种形态出现。第一种形态为阶级垄断的重商主义形态。此种重商主义在斯图亚特王朝及英国教会的政策上,特别是后来被斩首的大主教劳德的政策上,表现出典型的形态。此制度欲于基督教的社会意义上,将一切居民编制为固定的各种阶级组织,建立以基督博爱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与视一切穷人为怠惰者或无赖汉的清教主义完全相反,它是深深同情贫困者的。实际上,斯图亚特王朝的重商主义主要是以谋取国库财政上的收入为目的而产生的;故一切新创产业须有国王之垄断特许始能输入,并且为了谋取财政收益,须受国王永久的支配。法国科尔伯特(Colbert)的政策亦与此相似,虽然没有一贯如此。对此,他与他反对加以迫害的法国耶稣新教徒的意见一致。在英国,国王与国家教会的政策由于国会内清教徒的长期反对而终归失败。在“破除垄断”的口号下,他们与国王的斗争持续了数十年,因为垄断权多半给予了外国人或廷臣,而殖民地则多归于国王宠臣之手。其间,小企业者阶级——一部分在行会以外,大部分在行会以内,逐渐发展起来——对国王之垄断经济加以反对,垄断者的选举资格长期被国会所剥夺。英国国民反对托拉斯及垄断权之坚持不懈的精神,在这种清教徒的斗争中完全地体现了出来。
重商主义的第二种形态为国民的重商主义。它不在于垄断创设的产业,而只在于有组织地保护现存的国民产业。
重商主义所创设的产业至重商主义时代后尚继续存在的几乎没有。斯图亚特王朝的经济举措与欧洲大陆诸国及俄国后期所创设的同趋没落。因此,国民重商主义并非资本主义发展的出发点;资本主义的发展在英国与重商主义垄断的国库财政政策是并行的;且自其发展过程视之,在18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垄断国库财政政策瓦解之后,才得到国会之有组织的保护,通过一个与国家权力无关的企业阶级的支持而进行。这是非合理资本主义与合理资本主义的最后一次正面冲突。即以国库财政、殖民机会与国家垄断为目标的资本主义,与以商人自动找寻的市场机会为目标的资本主义的冲突。两者冲突之处,即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为资本主义的投机分子苏格兰人帕特森(Paterson)所成立,他是被斯图亚特王朝授予的垄断权鼓动起来的。此外,清教徒商人亦加入了此银行。英格兰银行最后离开趋于投机的资本主义之发展轨迹与南海公司有关。在此当作别论,我们可看出帕特森与其同类的势力逐渐衰退,直接间接地接受了清教徒的主张,而受清教徒影响的银行会员则逐渐占据优势。
此外,重商主义所扮演的角色在经济史上已经被人熟知。在英国实行自由贸易后,重商主义便结束了。这是反国教的清教徒科布登(Cobden)及布莱特(Bright)与不受重商主义的支持亦能经营的产业利害关系者协力所取得的成就。
第九节
故人口的增加与贵金属的流入,均非唤起西方资本主义的主因。资本主义发展的外部条件首先为地理关系。印度与中国因内地交通需巨大的运费,故阻碍了通过贸易赚取利润且可由商业资本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阶级之发展。不过西方有地中海作为内海的特质及充分的河流相连,故能使资本主义得到发展。但对这个因素亦不能作过大的评价。如前所述,古代的文化乃沿岸文化,在此时代,因地中海的特性而与有飓风的中国海域相反,对商业机会极为有利,然而古代并未产生资本主义。在近代,佛罗伦萨的资本主义发展亦较热那亚或威尼斯更完全。西方的资本主义并非产生于海上贸易城市,而是在内地的工业城市中产生的。军事需要虽然亦促进了资本主义产生,但并非战争需要使资本主义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而是西方军队上独特的需要。奢侈品需求虽然亦为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利因素,但亦非奢侈品需求本身。在许多情形下,奢侈品需求反而产生了非合理化形式,如法国小规模的工厂或德国诸侯宫廷内的工人强制定居地。产生资本主义的最终因素为合理的永久性企业、合理的记账、合理的技术及合理的法律。然而此并非其全部。除此之外,必要的辅助因素为合理的精神、处世的合理化、合理的经济伦理。
一切伦理及由伦理所产生经济关系的开端均为传统主义,即传统的神圣性,换言之,即由祖先所传下来的行为与经济模式。直至今日,传统主义依然根深蒂固。对上一代而言,如果想要一位西里西亚农业工人承包割草的工作而增加其二倍的工钱,诱使其更加努力,那是不可能的:他只会减少其一半的劳动量,因为他的一半劳动量就能获得二倍以上的工资。不愿且不能离开已习惯的轨道,此为保持传统的普遍原因。然而,原始的传统主义可因两种情形而变本加厉。第一,物质上的利害与传统的固执相结合。例如中国,如变更一定的搬运道路或采取合理的搬运手段时,将威胁到某些官员的利益。西方在中世纪与近代铺设铁路时,亦有此类现象。这些官吏、地主、商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阻碍向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第二,有更强烈影响的为因迷信而产生的商业刻板化。由于害怕不吉利,故不愿在传统习惯的处世方法上发生任何变化。在这种反对中虽然藏有若干人的经济利益,但反对是否有效仍须视迷信的程度而定。
盈利冲动本身并未打破此等传统的障碍,认为理性的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在于比其他时期受更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的观念是幼稚的。近代资本主义较东方的商人并不具有更强烈的盈利冲动。没有任何束缚的盈利冲动,无法产生经济上的合理结果,如科尔特斯(Cortez)和皮萨罗(Pizarro)等,他们也许是无限制盈利冲动的最有力代表,却没有理性主义经济生活的观念。假使经济冲动本身是普遍的,那么将会出现此问题:在何种情形下,能将盈利冲动加以合法化或合理地创造出资本主义企业性质的制度呢?
开始时,对于盈利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对内有传统的束缚,即在因宗教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人群中不进行无限制的盈利,受部落、氏族及家族关系所束缚,此即对内道德;对外视一切他国人为敌人,完全不适用伦理的限制,盈利冲动绝对无限制地发挥,此即对外道德。在传统团体内部亦须算计,古旧的敬神关系被分解时乃出现新的发展。经营责任制在家族共同体内一旦确立,经济关系将不再具有完全的共产主义性质,单纯的敬神及盈利冲动上的障碍即被排除。此种发展尤为西方的特征。在对内经济上实行盈利主义时,亦调整了无限制地追求利益。结果形成了有节制的经济生活,经济刺激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
详细地说,其发展过程是各异的。在巴比伦与中国,对于共产主义经济或组合经济的氏族以外的盈利冲动,并无任何客观上的限制,然而未发展出近代的资本主义。在印度,盈利的限制仅适用于婆罗门与刹帝利两个阶层。婆罗门因身份高贵,故虽能做饮食店的主人,但若放贷收息时,则与刹帝利一样,将被降低身份。不过商人阶级则许可其如此,且在印度的商人阶级中,我们发现其在商业上的狡诈是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所无法匹敌的。在古代,只有法定利率的限制,保护卖主的条文乃表示罗马的经济伦理特征。然而在此,近代资本主义亦未曾得以发展。
于是发生可作为结论的如下之特殊事实,即近代资本主义的萌芽与东方及古代经济的理论不同,公开实行于反资本的经济理论之领域中。
教会之经济道德态度可在由阿里乌斯教传来的对商人之见解中:“商人始终不会赢得神的欢心。”至15世纪时,此条文依然存在。之后,佛罗伦萨因经济关系变迁的压力,一般人逐渐开始为调整这个条文而进行努力。一切反对资本主义趋势的天主教伦理与路德派伦理,本质上均基于对资本主义内部之非人格化关系的厌恶。此非人格化关系可将世间某些事情置于教会及其势力范围的影响之外,根据它们的伦理观念进行改造。在伦理上,领主与奴隶的关系可受道德准则的直接管束;然而抵押权者与作抵押品的财物间的关系,或证券与背书人的关系之伦理化,则并非不可能的,但亦为非常困难的。由此所产生的教会意见之结论,基于公平价格的原则,禁止价格过高、讨价还价及自由竞争之中世纪经济伦理,确保所有人生存的机会。
并非如桑巴特所云,破坏此种思想束缚为犹太人之力。中世纪时犹太人的地位自社会学的见地视之,与印度种姓阶级的最下级者相似,即他们是一种卑贱的民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印度以宗教的来世观视之,种姓秩序具有永久性。个人虽然能以轮回的方法往生于乐土,但此只限于种姓秩序的内部。种姓乃是永远不变的,若有想脱离种姓阶级者,即将遭永劫之罪,被打入地狱之中。不过犹太人的来世观则以为在将来世界中,阶级关系将与现况相反。在现世,犹太人或许因其祖先的罪业之报应而背上了卑贱民族的烙印;此种状况通过一种社会革命始能脱离。中世纪时,犹太人为一外来民族,他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不能加入任何城市市民团体;他们不能参加圣餐典礼,因此不能属于联盟。但他们并非唯一的外来民族。除他们之外,基督教商人亦为外来民族,与犹太人同样经营货币交易,与犹太人的地位相同,在诸侯保护之下缴纳贡租,享有经营货币交易的权利。而犹太人与基督教外来民族的主要区别在于,犹太人不能与基督徒进行贸易及结婚。基督教徒最初曾乐于受犹太人接待,与犹太人交好,但犹太人深恐他们的嘉宾不能参加圣餐仪式。中世纪首次爆发反犹太主义时,基督教的忠实信徒被教会会议告诫不得行为不端,所以拒绝了犹太人的招待,而对于基督教徒的招待,犹太人也嗤之以鼻。尤其自埃斯拉及尼希米以来,即完全不能与基督徒结婚。犹太人居于贱民地位的另一理由是犹太人手工业者的存在;在叙利亚曾有犹太骑士阶级,但犹太人中作农民者则完全例外,因为农业的经营与其礼仪的要求格格不入。出于宗教礼仪的考虑,犹太人经济生活的重心完全置于商业,特别是货币的交易上。犹太人的信仰对于法律的知识不啻是一种奖励,他们不断地研究法律,因此最容易与货币交易结合。除此之外,教会禁止高利,严禁货币交易,但一方面因为货币交易为必不可少之事,另一方面,犹太人不服从教会法的管辖。此外,犹太教中维持着原来的对内道德与对外道德之二元论。它容许向非同胞或非亲属的他国人征收利息,从这种二元论中,又可发生经济上非合理的业务,特别是承收租税及国家的各种政治性筹资。数个世纪以来,犹太人习得了一种使他们成为有用之人的技能。但所有这些皆是贱民资本主义,并非西方所产生的合理资本主义。因此,在近代经济体制的创立者及大企业者中,几乎找不出一个犹太人;这一类型属于基督教,且只在基督教的地盘上始能有之。不过犹太人的制造业为一种近代现象。犹太人之所以对合理资本主义的产生无任何贡献,原因在于他们处于工业组织之外。如在波兰,在他们做批发商或制造业者时,可以支配多数无产阶级,然而他们不能与行会并存。如《塔木德经》所示,真正的犹太伦理准则为特殊的传统主义。虔敬的犹太人害怕任何改革,与以巫术信仰确立制度的原始民族成员无太多差别。
在近代经济中,人文主义的宗教根蒂早已枯萎。今日的职业概念继续存在于世界上。禁欲的信仰已被一种悲观的世界观所取代,尽管其绝非禁欲,正如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的《蜜蜂的寓言》中所说的那样,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的罪恶有时亦被视为符合公众利益的。各教派之原始的宗教情操均已消失,在经济思想领域,18世纪末及19世纪初的诸侯、政治家及著作家的指导原则是相信与利益相符的启蒙运动之乐观主义取代了新教禁欲主义的位置。经济伦理是以禁欲主义为背景而出现的,其宗教意义现在已消失。劳动阶级只要能给以永远幸福的承诺,便能安于其命运。此种慰藉一旦消失,在之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紧张与压力的出现便无法避免了。进入19世纪钢铁时代的黎明期,初期的资本主义即宣布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