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女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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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天福地岳渎名山记
一卷。五代蜀杜光庭 撰。此书又名 《名山洞天福地记》、《洞天福地记》。古来修仙者,常以仙山灵岳、洞天福地作为理想仙境。杜光庭撰《洞天福地岳渎名山记》,将道教仙境分作十余类,首为仙山,次为五岳,再次为十大洞天,又附以青城山;又次为五镇海渎、三十六精卢、三十六洞天、七十二福地、二十四灵化等,都一一作以简述。其有关十洲三岛的记载,本于《十洲记》而略述。
为狱等状四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万历野获编
一名《野获编》。笔记。明沈德符(1578—1642)撰。三十卷,补遗四卷。德符有《顾曲杂言》已著录。本编为其追忆祖父及父亲所述明代朝野掌故和自己的见闻杂事而成。原本正编二十卷,成书于万历三十四年(1606),续编十二卷,成书于万历四十七年。以“退耕而言朝士”、“谋野则获”,故名;又编中强半述近事,故冠之“万历”。今本计有一千四百四十条,分为列朝、宫闱、宗藩、公主、勋戚、内监、内阁等四十八类。书中大多系明万历及万历前的朝廷掌故及士大夫们的政治生活的记载,也保存了部分有关小说和戏曲的资料。
大乘起信论述记
大乘起信论述记,慈舟老法师述,妙灯、二埋记,慈舟大师传,大乘起信论述记序,悬谈,大乘起信论解释,马鸣菩萨传。
金刚顶瑜伽略述三十七尊心要
一卷,唐不空译。说金刚界三十七尊之心要。
大般若波罗蜜多经
(梵文Mahā-prajňāpāramitāsūtra) “般若波罗蜜多”(Prajňāpāramitā),意为“通过智慧到彼岸”。略称《大般若经》、《般若经》。佛经名。为佛教般若类经典的汇编。唐玄奘从显庆五年(660年)到龙朔三年(663年)译。六百卷。《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十:“法师于西域得三本,到此翻译之日,文有疑错,即校三本以定之,殷勤省覆,方乃著文。”认为世俗认识及其面对的一切对象,均属“因缘和合”,假而不实,唯有通过“般若”对世俗认识的否定,才能把握佛教“真理”,达到觉悟解脱。为大乘佛教的基础理论。共分四处(按所传佛陀说法处所王舍城的鹫峰山、给孤独园、他化自在天王宫、王舍城竹林精舍分类,相当四集)、十六会(相当于编)、二百七十五分(相当于章)。其中第一、三、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会,合四百八十一卷,是玄奘新译;其他各会属重译,例如: 第二会(卷四百零一至四百七十八)与西晋无罗叉和竺叔兰译《放光般若经》、竺法护译《光赞般若经》、后秦鸠摩罗什译《摩诃般若经》是同本异译;第四会(卷五百三十八至五百五十五)与东汉末支娄迦谶译《道行般若经》(即《般若道行品经》)、三国吴支谦译《大明度无极经》、鸠摩罗什译《小品般若经》是同本异译;第九会(卷五百七十七)与鸠摩罗什译《金刚般若经》、北魏菩提流支译《金刚般若经》等是同本异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