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联大历史通识课

作者:佚名
西南联大历史通识课

《西南联大历史通识课》一书按通览与专讲纵横史学。共两个部分:以联大必修课教授雷海宗的“中国通史”为主,再增设教授专题专讲。专讲共摘选五位西南联大教授的名篇,以点代面,还原历史的性情与温度。如此编排,既能有两位老师的篇章互文成趣,多层次启发读者,又能保持作者独立性和阶段的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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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山寺志

寒山寺志

寺观志。 清叶昌炽撰。三卷。昌炽,长洲(今江苏吴县)人。光绪进士,官翰林院侍讲,甘肃学政。寒山寺位于江苏苏州市西枫桥镇。叶氏返乡,受乡绅之托,广搜旧文,访询故老,纂为是编。宣统三年(1911)成书,约四万字。正文分桥、 寺、 象、 钟、碑、僧、产、游、事、诗、诸志十门,后附寒(山)拾(得)事迹,寒山诗集解题及诸家书牍诗话序跋考证。每门首有提示,引证诸书叙述于前,后以历代诗文、金石碑刻附本门下,对所录资料考证颇翔实。开篇载唐张继题诗枫桥寒山寺后,日显其名。志寺引《吴郡志》、乾隆《苏州府志》、程德全《重修寒山寺碑记》等十四篇志、诗、文、碑记。志碑录《宋王郇全书张继诗石刻》、 《明唐寅姑苏寒山寺化钟疏》、 《郑文焯画寒山子象》等篇。内容宏富,言简事赅,多所订讹。是研究宗教史和苏州史志参考文献。有民国十年(1921)刊本。

咸宾录

咸宾录

罗日褧编著。此书分八卷,计《北虏志》一卷,《东夷志》一卷,《西夷志》三卷,《南夷志》三卷。书中所称虏,即指我国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夷,即指东南亚向明王朝通贡的国家和地区,是以明王朝为中心,东、西、南、北为四夷之意。此书综合了历代史书记载,笔记资料及野史中的逸闻轶事,详尽地记述了各国、各地区的山川、物产、气候、风俗,与中国的往来渊源及通贡情况。引用书目达三百四十余种。资料丰富。且各篇记后多有因感而发的论曰。但因不熟外国地理实况,故有关外国的资料难免有以讹传讹的现象。此书刻于明万历。书首有万历十九年(1591)刘一祐撰的序、凡例及引用诸书的目录。书尾附有胡思敬及魏元旷两人的跋、校记两篇。书中提供了大量有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料和中外关系史及东西洋各国史地资料。此书为明万历刻本。有《豫章丛书》刊本,是据千顷堂藏明钞本翻刻。

二度梅全传

二度梅全传

清代白话长篇才子佳人小说。全称《忠孝节义二度梅全传》,又名《二度梅全集》、《二度梅奇说》、《二度梅奇说全传》、《二度梅》。六卷四十回。题“惜阴堂主人编辑,绣虎堂主人订阅”,又有题“槐荫堂主人编辑,啸虎堂主人评阅”者,其真实姓名与生平不详。成书于清乾隆初年。唐肃宗时,历城知县梅魁,因为官清廉,政迹甚佳,升任吏部给事。其时,朝中宰相卢杞与礼部黄嵩狼狈为奸,网罗同党,残害忠良,梅魁早有所闻,常欲劾奏。入朝之时,便将夫人与公子梅璧打发回老家常州,只身赴任;入朝以后,虽卢杞百般牢笼,却耻于为伍。卢杞知道梅魁不能为己所用,于是千方百计想法谋害,诬陷他私通鞑靼,欲行叛逆。肃宗大为震怒,拘捕了梅魁,并将他杀死在西郊。为了斩草除根,卢杞又假传圣旨,令锦衣卫发下文书至常州,捉拿梅魁家属。梅家得信,梅魁母子分头逃难:梅夫人投奔在山东的胞弟;梅璧则投奔在仪征为官的岳丈。

潇湘怨词

潇湘怨词

《潇湘怨词》是王船山在努力抗清而失败后最能代表其接受稼轩词风成就的一组词,共分三组,根据写作时间先后依次为《潇湘小八景词》、《潇湘大八景词》与《潇湘十景词》。其中《潇湘小八景词》与《潇湘大八景词》之抒情基调皆以稼轩《摸鱼儿·晚春》(更能消、几番风雨)为摹写旨归,对满目山河落入敌手的惨痛现实反复吟咏,表达内心深深的民族情结、故土之思与中兴无望的无限悲慨。代表了船山词的最高成就。

三朝圣谕录

三朝圣谕录

明杨士奇著,三卷。书前有明正统七年(1442)著者序。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南海吴弥光芬陀罗馆刊印,集在吴氏辑刊之胜朝遗事二编第七册。著者于永乐(1403—1424)初年历翰林编修、侍读、左中允。永乐五年(1407)进左谕德,后下狱,寻释。永乐十五年(1417)进翰林学士,兼故官。十九年(1421)改左春坊大学士,仍兼学士。仁宗(1424—1425)即位,擢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进少保、少傅、并兼兵部尚书。宣德三年(1428)进少师。本书记著者生平历任各官时与明成祖(1403—1424)、仁宗(1424—1425)、宣宗(1426—1435)三朝皇帝应答之文,编年排列,未分门目。内有请谕法司禁诽谤、消弭试场舞弊之风、革贪风、论官田减租及逃民之赦宥等事,对研究明初和明中期之际的法制有一定参考价值。

摩诃摩耶经

摩诃摩耶经

凡二卷。北齐昙景译。又称佛升忉利天为母说法经、佛临般涅槃母子相见经。略称摩耶经。收于大正藏第十二册。本经前半部记述佛陀升忉利天,为其生母摩耶夫人说法,令得初果。后半部记述佛陀游化诸国,后于拘尸那揭罗之娑罗双树间入涅槃,摩诃摩耶由天上降下,悲号恸绝,时佛陀开金棺与之诀别;经末记述佛悬记关于法住法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