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武”的本義談因字形求本義的原則
“武”的本義是什麽?這是歷代文字學家和訓詁家認爲平常而不足討論的問題。但是,細究諸家對“武”的本義的看法,實際上存在三種類似而不盡相同的解釋:第一種,認爲“武”的本義是軍武,即武力征伐;第二種,認爲“武”的本義是步迹;第三種,認爲“武”的本義是舞蹈。所以,在這個似乎不足論的問題上,實際上存在着分歧,尚需討論。而且,在因字形而求本義時,像“武”這樣似是而非却又並無定論的例子,絶非個别,還是很值得探討的。
一般説來,根據原始字形而求本義,必須符合如下幾個原則並具有與這幾個原則相應的條件:
第一,本義必須與字形相貼切,由此證明造這個字時,是根據這一意義來構形的。關於這一點,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説明。一方面,語言産生的時代比造字時代要早得多,所以,造字時所據以構形的意義,未必就是在語言的詞中最早産生的意義,因而也未必是詞義引申的開端。但是,在文字没有産生之前的語言狀態,是很難全面考察清楚的,而造字時據以構形的意義,一般應是所能考察出的最早意義。另一方面,由於詞義的經驗性必然會反映在文字的構形特點上,所以,從詞的文字構形所體現出的詞義,又往往能較爲清晰地窺出原始詞義的面貌,並從而决定引申的方向。儘管我們無法確定與字形相貼切的詞義一定是詞在剛産生時的最早意義,但用它來推究引申義列,一般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武”的字形《説文》作“”,許慎以爲是個典型的會意字,因而在給六書中的“會意”下定義時就説:“四曰會意,會意者,比類合誼,以見指撝,武信是也。”在《十二下·戈部》“武”字下又具體解釋説:“止戈爲武。”這個解釋在鐘鼎和甲骨出現“武”字後,被不容置疑地否定了。甲骨文“武”字作、、,鐘鼎文作、,都象下足上戈之形,是一個持戈而立的形象。而這個比之實物大大簡化了的形象,突出的特點是足和持戈。它是個象形字。“武”的本義,應當由這個構形的特點上去找。
第二,本義必須是在實際語言中確曾使用過的意義之一,因此,探求本義必須參證於文獻語言,否則,因形求本義便會忽略文字記録語言的本質,成爲文字游戲。加之文字構形往往是象徵性的,不可能如工筆畫之酷似,所以主觀臆斷的可能極大。唯有參證於較早的客觀語言材料,才能避免這種主觀臆斷。
考察較早的文獻材料,與“武”的字形相貼切而體現它的構形特點的,可以有三個義項:
(一)舞蹈:
《禮記·樂記》:“夫武之備戒之已久何也?”鄭玄注:“武謂周舞也。”《樂記》又説:“武亂皆坐周召之治也。”鄭玄注:“武舞象戰鬥也。”《樂記》還説:“然後鐘磬竽瑟以和之,干戚旄狄以舞之。”
這説明,確有一種手持干戈而動作的舞蹈叫“武”。舞蹈是用步伐體現節奏的,完全表現了上戈下足的特點。
(二)征伐、戰鬥:
《書·大禹謨》:“乃武乃文。”孔傳:“克定禍亂曰武。”
《左傳·宣公十二年》:“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衆、豐財者也。”
“武”在文獻中當武功講,表示征伐、戰鬥,是很常見的,遠不止這兩處。而征伐既要持武器,又要用足行軍,也是體現“武”字的構形特點的。
(三)步迹:
《禮記·玉藻》:“君與尸行接武,大夫繼武,士中武。”鄭玄注:“尊者尚徐蹈半迹。”“繼武,迹相及也。”“中武,迹間容迹(按指迹與迹間尚可容一迹)。”
《詩·下武》:“繩其祖武。”《詩·生民》:“履帝武敏歆。”《詩·武》:“嗣武受之。”《毛傳》都説:“武,迹也。”
“武”字當步迹講,確有例證。這可以解釋“武”字突出足的意圖。而加上持戈,便可知道這種步迹,不是舞步,便是行軍的步伐。步迹的意思不可能是詞義的起點。
如何由這三個義項中確定出一個最早又最足以充當引申起點的本義,就需要考慮探求本義的第三個原則。
第三,本義所反映的現實事物或這個民族共同的經驗和認識,必須早於其他詞義所反映的内容。
詞義是使用這種語言的民族共同的生活經驗被鞏固在詞裏的内容,因此,詞義受着民族生活、民族心理的制約,具有鮮明的民族習慣性。而詞義一經鞏固進詞裏,約定俗成地與詞形相結合,便存在一種沿襲的慣性。因而,詞義的變化往往要落後於社會生活和人們認識的變化。因此,考察詞義所反映内容的歷史時期,可以幫助我們探究詞義産生的先後。因此,從“武”的三個可能作爲本義的義項中確定一個最早的,關鍵是考察舞蹈和戰争哪種生活更早出現。
古代最早持武器的動作是驅趕野獸。集體捕獸的人們手持兵戈武器環繞已被發現的野獸跺着脚叫喊,以便把野獸趕至陷阱或網罟中捕捉之。在這個基礎上産生了原始的舞蹈。這種舞蹈在文明時期仍有保留的痕迹。《周禮》記載:“舞師掌教兵舞,帥而舞山川之祭祀。”又説:“凡野舞則皆教之。”鄭注與賈疏都認爲這種舞蹈是郊外的野人“欲學者皆教之”,並不像其他宫廷舞蹈只有在宫廷的舞人能够練習。可見這種舞蹈還保留着群衆性。當時的舞蹈有文舞,持羽龠而舞,又稱羽舞;有武舞,持干戚而舞,又稱干舞,或名萬舞。《禮記·樂記》説:“武亂皆坐周召之治也。”鄭注“武亂”説:“武舞象戰鬥也,亂謂失行列也。”可見這種舞蹈是没有整齊排比的隊列的。《禮記·郊特牲》又説:“武壯而不可樂。”意思是説這種舞蹈十分壯觀,没有固定的節奏,無法配樂。這正説明了名爲“武”的舞蹈既無隊列又無統一節奏,如同原始人的驅獸,是持兵戈武器而動其足的。
歷史上的勞動舞蹈是先於戰争征伐的。人們首先是與獸的戰鬥,然後才是與人的戰鬥。持兵戈武器而動其足首先是舞蹈的形象,以後才引申出軍武、征伐之義。又因舞蹈着重步伐,才引申出步迹之義。從歷史的發展看,舞蹈應當是“武”的本義。
從用字中還可以進一步證明這一點。“武”與“舞”本義相同,後來才分化爲“武功”和“舞蹈”兩義。而在分化前,它們在“舞蹈”這一意義上通用的地方很多。例如:
《周禮·地官·鄉大夫》:“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五曰興舞。”《論語·八佾》“射不主皮”注引作“興武”。
《春秋經·莊公十年》:“以蔡侯獻舞歸。”《穀梁傳》作“以蔡侯獻武歸”。
《戰國策》“秦武陽”,《史記·刺客列傳》作“秦舞陽”。
這種通用足以進一步説明“武”、“舞”的同一關係,無怪《釋名·釋言語》會作出“武,舞也”的聲訓了。
舞蹈、行軍都要突出脚步,所以産生了又一聲訓:“馬,武也。”這裏又要回到第一個原則上來。馬、牛、羊同爲六畜之一,但在人們的經驗中,各有其突出的特點:牛爲力畜,所以突出它的封肩。《説文》:“牛,大牲也……象角頭三封尾之形。”羊在六畜主給膳,所以突出它的毛和肉。馬作爲人的代步,特點是行走。《管子·形勢解》:“馬者,所乘以行野也。”所以“馬”的篆形突出四足。許慎在《説文解字叙》裏提出了一個“分理别異”的問題,這是表意文字造形的重要原則。同樣是四條腿的牲畜,要分其理,才能别其異。“理”就是它們不同的特點,“異”就是它們不同的字形。造字體現詞義特點,所以相當一部分字形雖距語言産生時期較遠,也能反映本義。“馬”以“武”訓,也是從它們共同的特點出發的。“武”的“舞蹈”本義所决定的引申方向,正是與它着重步伐的特點分不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