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楷其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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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入门书要目及其读法
梁启超撰,此书是在“五四”运动后应《清华周刊》记者之请撰写的。所举书籍“凭忆想所及……漏略自所不免”,共约160种。分五大类: (1) 修养应用及思想史书类;(2) 政治史及其他文献学书类;(3) 韵文书类;(4) 小学书及文法书类;(5) 随意涉览书类。每部书下附简略提要,介绍内容特点,指导阅读方法。
许真君受炼形神上清毕道法要节文
许真君受炼形神上清毕道法要节文,此篇节录南宋何守澄《灵宝净明新修九老神印伏魔秘法》,盖为宋元净明道道士所作,收入《正统道藏》洞玄部方法类。内叙以神印及服炁之术炼形护神,伏魔治病之法。全篇文字甚简略。
可传集
一卷。明袁华(1316—1382)撰。袁华字子英,昆山(今属江苏)人。少时聪颖非凡,读书记诵不忘,工诗,尤长于乐府。洪武初,授苏州训导。后因其子获罪,因累逮系死于南京。著有《耕学斋诗集》十二卷,《可传集》一卷。《可传集》为至正十一年(1351)杨维桢所删定。袁华为杨维桢弟子。前有杨维桢《序》称“吾铁门称能诗者,南北凡百余人,求如张宪、袁华者不能十人”。其集名亦维桢所题,盖推奖之甚至。而维桢与李五峰论诗,又称梅一于酸,盐一于咸,食盐梅而味常得咸酸之外,若袁华之作,仅一于咸酸而已。其说自相咸谬。四库全书总目称“今观其诗,大都典雅有法,一扫元季纤秾之习,而开明初春容之派。维桢所论,盖标举司空图说以味外之味务为高论。其实一于咸酸,不犹愈于洪熙、宣德以后所谓台阁体者,并无咸酸之可味。未可遽以是薄华。”此集《明史艺文志》亦不著录。《千顷堂书目》虽著录布不载卷数,盖黄虞稷亦未见。因此集为杨维桢所手定,故去取颇严。有浙江鲍士恭家藏本。
蒿庵论词
词论。清末冯煦(1842—1927)撰。一卷。煦有《宋六十一家词选》已著录。冯氏从明人毛晋所刻《宋六十名家词》中,选其精萃作品,成《宋六十一家词选》,并在《例言》中,对各家逐一评论。此编即迻录《例言》诸条而成。作者从毛晋所刻《宋六十名家词》中,校刊各本,注明毛刻疏误,甄采其精萃词作,编为《宋六十一家词选》,并撰写“例言”,一一加以评述。是书即过录“例言”各条而成,共四十四则。前三十六则评论两宋词家,后八则为校订毛刻,对“其有显然舛失,则从别本改正”。有人民文学出版社校点本(与《介存斋论词杂著》、《复堂词话》合刊)和《词话丛编》本。
唐律疏义
唐朝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成书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全书共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现存《唐律疏义》为五百零二条)。分为律文和疏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唐律的律文。后一部分是律疏,即对法典原文的解释,它同法律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一篇名例律,共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第三篇职制律,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律,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律,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第六篇擅兴律,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军队调动和兴造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律,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第八篇斗讼律,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第九篇诈伪律,共一卷二十七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篇杂律,共二卷六十二条,是关于处理各种比较复杂的关系的法律;第十一篇捕亡律,共一卷十八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的法律;第十二篇断狱律,共二卷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唐律疏义》通过具体解释《永徽律》原文的方式,阐述了唐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主要精神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建立伦理等级制度。特别是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引用了大量律书以外的法令,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不仅对维护唐王朝统治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为后代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蓝本。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许多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唐律疏义》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愿药师经古迹
佛典注疏。唐新罗僧太贤撰。二卷。是唐玄奘译《药师琉璃光如来本愿功德经》的注释书。分三部分:一释经题、二明教摄、三释经文。“教摄”中判本经属“第三教摄”。“释经文”分为三:一说经因起分、二对问广说分、三闻名喜行分。疏文先举经文,下接释文称“述曰”。此书不见于中国历代大藏经。今见载于日本《卐字续藏》及《大正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