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珂

作者:丁玲
梦珂

短篇小说。丁玲作。载《小说月报》 1927年18卷12号。梦珂是一个出身于没落封建家庭的女性,进入大城市后,在个人奋斗过程中经受了爱情与事业上的种种凌辱与挫折, 最后从一个纯真的少女而变成一个出卖灵魂 与色相的“明星”。小说反映了青年女子在旧社 会的不幸,也反映出作者的迷惑与苦闷的心情。

章节列表

升序↑

猜你喜欢的书

捕蝗要诀

捕蝗要诀

一卷。清无名氏撰。此书不知作于何时,出于何人之手,极可能是某地方官根据民间治蝗经验编写成的。咸丰六年 (1856)直隶一带出现蝗灾,清政府把原存的 《捕蝗要说》二十则、《图说》十二幅拿出付印,以应付蝗灾,直隶布政司使钱炘和为之作序。《捕蝗要诀》简单明了,捕蝗、灭蝗的方法切实可行,在科学并不发达的当时,它的推广应用对于减轻蝗灾起到了不小的作用。《捕蝗要诀》,又称《捕蝗要说》、《捕蝗图说》。《捕蝗要诀》除咸丰六年本外,还有咸丰七年 (1857)陕西本、崇文书局本、江宁藩署本、江苏书局本。

大医马氏小儿脉珍科

大医马氏小儿脉珍科

清末医家马氏所撰,作者名字、生平不详。全书概述小儿生理、病理的特点,阐明小儿诊病的要领,详论小儿常见病证辨证用药的常法,由此可见小儿珍科脉症的全貌。该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内容较详,阐述小儿初生寿夭、初生调摄、惊风痰食、五脏主病之总论,以概述小儿生理、病理的特点;绘编小儿望色、察脉、观指纹之图、歌,以提示小儿诊法的要领;略述小儿初生调理、回气、刺泡、通便诸治法,以显示小儿熏洗涂抹外治诸法的特效;分述小儿胎寒胎热、脐风撮口等病症之论治,以阐明小儿辨证择药的法则。下卷续述小儿诸热、诸汗、伤寒、疟疾等病症之论治。该书系他人手抄之作,不免有遗漏笔误之处,如目录与正文标题有多处不相对应。为此,笔者根据医理文意,前后参照,按“论”、“法”、“症”、“诸症论治”分门别类,对目录标题加以修改,以使前后表述一致,便于后人阅读。

针灸资生经

针灸资生经

七卷。宋王执中撰。王执中,字叔权,瑞安(今属浙江省)人,南宋乾道进士,官从政郎澧州教授。此书撰成于乾道间 (1165—1173),初刊于嘉定十三年(1220),共七卷,不著撰人姓名。初刊本序称东嘉王叔权作,绍定四年(1231)重刊序称澧阳郡博士王执中作。据考叔权为王执中字。此书卷一分部位论述头、胸、腹各腧穴,并分经络论述四肢腧穴,附入各种新穴位,腧穴图四十六幅。卷二论述针灸法及定穴、宜忌等。卷三至卷七论述各证的取穴与施治。作者重实践而不泥旧说,纠正了古代医籍中一些错误,如对魄户、大椎、巨骨、照海、申脉、肓门、鸠尾等腧穴的辨误,对足三里穴当以犊鼻下三寸为是的考证,都颇有见地。书中分列于各篇中的眉冲、明堂、当阳、穷骨、百劳等行之有效的别穴(即传统医籍不载的新穴位),在临床上和理论上均有价值。书中所述取穴标准: 取男左女右中指第二节内庭两横纹相去为一寸,谓同身寸,后世一直沿用。此书内容十分丰富,除论述周身穴位主治和针灸方法之外,还阐说各科诸种病证一百九十三种。徐正卿在初刊本序中称:“针灸之书,至是始略备,古圣贤活人之意,至是始无遗憾。”此书集宋以前灸法之大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迄宋以前所未见的一部因证配穴,内容丰富的针灸学专著,对后世针灸学发展影响很大。明清之作,多取法于此书。有宋嘉定庚辰(1220)徐正卿初刊本,元刊广勤堂本,明刊麻沙本,1959年上海科技出版社铅印本。

医学读书记

医学读书记

又名《尤氏医学读书记》。医话。清尤怡撰。三卷,续记一卷。怡有《伤寒贯珠集》已著录。本书初刻于嘉庆十九年(1814)。阐述运气、气血、寒热、脏腑等基础理论;脾气外绝、劳风、结阳结阴、胃脘痛等数十种病证的辨证施治,桂枝汤、麻黄汤、大小青龙汤等二十余种方剂和方论。凡八十六条,约二万余言。其中通一子杂论辨、喻氏春温论辨、轲氏《伤寒论翼辨》等篇,辨析明确,多有独到见解。论《灵》、《素》不同、《素问》传写之误、《甲乙》之误等篇,多援引古籍,结合个人体会,颇为精要,有益于后学。后附《静香楼医案》三十一条,多为内科杂病,简明扼要,多有心得。有光绪十四年(1888)朱氏家塾刊本,《中国医学大成》本。

易纬乾凿度

易纬乾凿度

一称《周易乾凿度》。《通志·艺文略》著录二卷,郑玄注。李淑《邯郸书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文献通考·经籍考》所载卷数及注者并同。《宋史·艺文志》作《乾凿度》三卷,疑三乃二之误。乾为天,《乾凿度》意味开辟通上天上的道路。今本分为上下二卷,上卷及下卷的内容和文字均略有重复。

释门章服仪

释门章服仪

全一卷。唐代道宣撰。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册。内容记述法服之材质、裁缝及补浣等法。分为制意释名、立体拔俗、胜德经远、法色光俗、裁制应法、方量幢相、单复有据、缝制裁成、补浣诚教、加法行护等十篇。本书论法服之材质,于绢、布二种中,以布为如法者,此乃南山律宗之规矩。盖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杀生,若以蚕丝作法服,则有违拔济之心,故属不如法。注疏有元照之应法记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