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正当支配的类型
(一)正当性的基础
一、支配与正当性
按照前面(第一章,十六)的定义,支配就是某些具体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既定人员群体服从的概率。因此,它并不包括对他人行使“权力”或发挥“影响”的一切方式。就这个意义而言的支配(“权威”)[1]可能会建立在极为不同的顺从动机之上:从单纯的习惯直到最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因此,任何名副其实的支配形式都会包含一种最低限度的自愿顺从,即(基于隐秘的动机或真正的同意)在服从中获得利益。
并不是任何支配都会利用经济手段,更不是任何支配始终都有经济目的。然而,统治一个数量可观的人员群体,通常都需要一个班子(参见第一章,十二),这是一个通常能够受托执行总体政策和具体命令的特定群体。这个行政班子的成员必定会出于习俗、情感纽带、纯粹物质上的利益情结、观念(wertrationale(1))动机而服从他们的上司(或上司们)。这些动机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支配的类型。如果纯粹的物质利益和利益计算成了首脑及其行政班子之间达成团结一致的基础,结果也会像在其他背景下一样出现相对不稳定的局面。通常会有其他要素——情感和观念要素——来补充这种利害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感和观念可能会成为惟一决定性的要素。在日常生活中,和其他关系一样,这些关系也会受制于习俗和物质上的利益计算。但是,达成团结一致的习俗、个人利益、纯粹的情感或观念动机,对于一种既定的支配来说,并不能构成足够可靠的基础。除了这些以外,通常还需要一个更深层的要素——对正当性的信仰。
“政党”一词将被用于指称形式上自由招募成员的联合体。它的活动目的是确保其领袖在组织内部的权力,以使它的活跃成员得到观念上或物质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寓于某些客观性政策的实现,也可能就是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两者兼有。有的政党可能会稍纵即逝,有的则会着眼于长期活动加以组织。它们可能会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组织类型,以非常多样化的形式之一组织起来。它们可能由超凡魅力领袖的信徒们构成,也可能由传统的扈从或者秉持目的/价值理性的追随者构成。它们可能主要以个人利益或者客观政策为取向。无论从职责上还是仅仅从事实上说,它们惟一关心的大概就是为其领袖谋取权力,并确保其成员在行政班子中的地位。(这时它们就是一些“赞助人政党”。)另一方面,最突出的是,它们会自觉地代表一个身份群体、一个阶级或者代表某些客观性政策或抽象原则采取行动。(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称之为“意识形态政党”。)然而,为自己的成员在行政班子中谋取地位起码是个次要目标,而客观计划往往只是劝诱局外人入伙的手段。
根据定义,一个政党只能存在于某个组织之内,以便影响该组织的政策或者取得对它的控制权。不过,由涉及若干法人团体的政党集团组成联盟的情形也并非罕见。
一个政党可能会使用任何一种可以想像得到的手段去获取权力。如果上台执政要取决于形式上的自由投票、而立法要经过表决才能算数,那么它们主要就是一些拉选票的组织。如果选举的进程与合法预期相一致,那么它们就是合法政党。由于合法政党的基础从根本上说是某种自愿坚持的基础,所以它们的存在始终意味着,政治事务就是对利益的追求。(不过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利益”决非必然地属于经济范畴。至关重要的是,它是个政治利益的问题,这种利益要么是基于意识形态,要么是基于权力本身。)
在这种情况下,操纵政治事务的就是
a)政党领袖及其班子,而
b)活跃的党员——就其绝大部分来说——只有为其领袖呐喊助威的功能。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有可能行使某些形式的控制权,或者参与讨论、宣泄不满、甚至首倡党内决议;
c)怠惰的选举人或选民大众(Mitläufer)只是一些在选举期间被人争取来投票的对象。他们的态度仅仅在相互竞争的政党进行煽动时才是重要的;
d)政党资金的赞助人通常都是隐身在幕后。
除了在政治实体内正式组织起来的合法政党之外,还有以下若干主要类型:
a)超凡魅力政党:产生于对领袖的超凡魅力品质或者从超凡魅力观点来看他应否被承认为适当的领袖这一问题上出现的分歧。这些政党带来了分裂。
b)传统主义政党:产生于对首领在其独断专行和施予恩惠的领域内行使传统权威的方式所引起的争端。它们以运动的形式出现,阻滞乃至公开反抗革新。
c)围绕信仰问题(Glaubensparteien)组织起来的政党。它们通常与a)项的情况相同,但也未必尽然。它们的出现是由于对信条内容或信仰声明产生了分歧。它们的表现形式是离经叛道,即使在理性的政党——比如社会主义政党——那里也能看到这一点。
d)占用型政党(或者分赃取向的政党):产生于同首领及其行政班子就充任行政班子职位问题而发生的冲突。这种类型往往与b)项的情况非常一致,但也未必尽然。
从结构上说,政党可能也像其他任何组织一样合乎同一类型。就是说,它们可能是忠于领袖的、以超凡魅力为取向的政党,以平民表决表达对领袖的信任;或者是传统型政党,坚持以首领或某个显赫邻人的社会特权为基础;或者是理性政党,信奉一个通过选举的“宪法程序”而确立的领袖和班子。这些差异涉及成员和行政班子的服从基础。更进一步的阐述须留待“国家社会学”来做。[“国家社会学”(Staatssoziologie)并未成文。]
就权力分配的经济方面和政党政策的确定来说,至关重要的是采取什么措施筹集政党活动的资金。这有多种可能性:大量党员或支持者的小额捐献,政党事业无私支持者的大笔捐助,直接或间接为有关政党包销产品,对受政党之惠者——包括该党成员——以及对其失败的对手征收的税赋。这些细节也属于“国家社会学”。
1.前面已经指出,根据定义,只有在某个组织——无论那是政治组织还是其他组织——之内,且只有在争夺对组织的控制权时,政党才会存在。一个政党内部则会存在一些亚党派,这是极为常见的,例如,短期结构的典型可见于美国各政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竞争中的情形。德国的“青年自由党”则是具有长期基础的范例。13世纪意大利的归尔甫派和吉卜林派(36)以及现代的社会主义者可以用来说明涉及若干不同政体的政党。
2.就政党存在其中的群体之规则而言,我们这里认为,关键的一点是形式上自愿加入和信奉的原则。其中包含着不同于所有受政体规定和支配的联合体的社会学意义。即使政治实体的秩序注意到了政党的存在——比如美国与德国的比例代表制,即使要采取措施调整它们的章程,自愿的成分也仍然会一如既往。不过,一旦某个政党成了一个被依法吸收进行政班子的封闭性群体,比如13世纪佛罗伦萨法规给予归尔甫派的地位就是如此,这时它就不再是个政党了,而是成了该实体的一部分。
3.在真正的超凡魅力支配下,政党必定是一些分裂性的派别。它们的冲突实质上是信仰问题上的冲突,而且冲突本身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调和的。严格的家长制团体的情形也有些类似。至少就纯粹的形式而言,这两种政党类型根本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在常见的世袭君主制和等级式组织中,封地和官职的觊觎者构成的扈从群体,通常都会聚集在一个王位觊觎者周围。私人追随者在显贵的组织——比如贵族统治的城邦——中也很常见,不过他们在某些民主国家里也占优势。只有在合法的代议制宪政国家里才会出现现代类型的政党。这将在“国家社会学”中作进一步分析。
4.现代国家中以赞助人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政党,其经典范例就是美国的上一代两大政党。老式的保守党与自由党、资产阶级民主党以及较晚近的社会民主党和天主教中央党,都是主要以争端问题和意识形态为取向的政党。除了天主教中央党以外,所有这些政党都有着非常突出的阶级利益的成分。中央党在实现了原来纲领的主要目的之后,也几乎变成了一个赞助人政党。在所有这些类型中,即使它们最纯粹地表达了阶级的利益,执政党领袖与班子的(观念与物质)利益、官职和报酬也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选民的利益往往只是在选民的消极态度就要危及选举前景的时候才会被纳入视线。这一事实就是政党本身遭到公众反对的原因之一。
5.政党内部组织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将在适当场合给予单独讨论。不过所有这些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的表现:它们都会有一个核心人物群体,这些人会采取主动去指挥党务,包括制定纲领和推举候选人。接下来则会有一个“党员”群体,他们的作用显然比较被动。最后则是公民大众,他们的角色只是接受各政党劝诱的对象,只是在不同政党给出的候选人和纲领之间作出选择。由于和政党的关系具有自愿性质,这种结构就是不可避免的。以上所述也就等于说,政党活动乃是一个“利益赌博”的问题。(前面已经指出,这里涉及的是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这个意义上的利益的角色,就是政党本身遭到反对的第二个要点。在这方面,政党体制与招募形式上的自由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营体制有着形式上的相似之处。
6.大规模赞助者为政党提供财政支持,决不仅限于“资产阶级”政党。例如保罗·辛格(Paul Singer)就是社会民主党(顺便说说,也是人道主义事业)的一位(就人们已知的最纯粹动机而言)具有大家风范的赞助者。他作为党主席的整个地位就是有赖于这一事实。此外,俄国革命时期到了克伦斯基阶段的各政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莫斯科的大工商业利益集团提供财政支持的。其他的德国“右翼”政党则从重工业界获取资金,天主教中央党有时会得到天主教富豪们的大量赞助。
出于很容易理解的原因,政党的财政问题尽管是政党体制最为重要的方面,但要获取有关的信息却是难乎其难。看来很有可能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部“机器”实际上已被“收买”。除了个别大规模赞助人的作用以外,还有两个基本的选择:其一,比如在英国的体制下,参选的候选人可以负担竞选费用,其结果是候选人在财阀政治基础上当选。其二,费用由“机器”来负担,而这时的候选人就要依赖于党的组织。作为常设组织的政党始终是在这两个基本类型之间变化,无论是在13世纪的意大利还是在今天,概莫能外。这些事实不应被淹没在夸夸其谈之中。当然,政党财政的实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到“市场”上去发挥影响,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经营的情况一样,由于广告手段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消费者相比,卖方的实力正在惊人地与日俱增。那些“激进”政党的情况尤其如此,不管它们是右翼还是左翼。
(十)直接民主与代议制行政[17]
十九、直接民主与显贵行政的条件
尽管措施的执行不可避免地需要某种最低限度的强制权力,但某些组织还是要尽可能地限制它。这就意味着当政者被认为必须完全按照成员们的意志行事,并要凭借他们所赋予的权威为他们服务。这在小群体中能够达到很高的程度,因为那里的全体成员可以汇集到一个地方,他们相互了解并且被看作是平等的社会成员。不过一些大型群体也曾做过这样的尝试,较为突出的是过去那些法人城市(corporate cites)和城邦以及某些地区性群体。
以下是达到这一目的的主要技术手段:(a)短期任职,尽可能把任期只限于两次成员大会之间;(b)随时罢免;(c)轮流或抽签任职的原则,以使每个成员都有可能得到轮流任职的机会。这样便有可能防止富有技术素养者或者富有经验并掌握公务机密者把持权位;(d)由成员大会为职务行为规定严格明确的授权,因而权限范围是具体明确的、不是普遍性的;(e)严格履行向全体大会提交报告的义务;(f)有义务向成员大会或者一个成员代表委员会报告未及预料的任何特殊问题:(g)在众多具有各自特定功能的官职间分配权力:(h)把任职视为副业而不是专职。
如果是通过投票遴选行政班子,选举过程就要在成员大会上进行。行政管理主要是以口头方式进行,只有在必须对某些权利作出明确记录时才会形成书面记录。所有重要措施都要提交大会决定。
只要成员大会仍有效力,这种以及类似的行政管理类型就可以叫做“直接(direct)民主”或者“即时(immediate)民主”。
1.北美的“区”(township)以及更小的瑞士各州(Canton)——比如格拉鲁斯、施维茨、阿彭策尔等等,仅就其幅员而论,全都接近于适用直接民主。雅典的民主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个界线,中世纪早期的意大利城市议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自发的联合体,各种各样的科学、学术和体育会社,往往都有这样的形式。然而,它也适用于不愿容忍任何个人拥有高高在上的权威的贵族统治集团的内部组织。
2.除了人口较少和地盘狭小——最好两者兼备——以外,直接民主的实质条件乃是不存在只有职业专家才能胜任的定性功能。凡是存在这样一个职业专家群体的地方,无论怎样试图把他们限制在依附地位上,官僚化的萌芽也是存在的。至关重要的是,这种人不可能按照适用于直接民主的程序去任命和罢免。
3.非常接近于直接民主的理性形式的,是最初的老人统治和家长制群体。因为,人们要指望这些掌握着权威的人从事行政管理以便为成员“服务”。然而,这里存在着两个主要差异:治理权是被正常占用的,而且行动要严格符合传统。直接民主既有可能是理性群体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有可能变成一种理性形式。现在就要谈到其间的过渡类型。
二十、显贵行政
显贵(honoratiores)乃是这样一些人:(1)他们的经济地位使他们可以没有报酬(充其量只是领取名义报酬)也能在一个组织中持续处于决策和行政地位;(2)他们享有以如下方式产生的社会声望:他们可能会由于成员的信任而担任官职,而这种信任最初是来自成员的自由意志,后来则是来自传统。
显贵获得这种地位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他们能够为政治而生、而不是靠政治为生。因此,他们必须能够指望从私人那里获得一定水平的供给。形形色色的财产收益的获益人最有可能满足这个条件,比如地主、奴隶主以及牲畜、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的所有者。因此,这些人的固定职业使他们处在一种非常有利的地位上,就是说,他们的职业能够使他们随时把政治活动当做一项副业参与其中。对于那些从事季节性职业——特别是农业——活动者、律师(他们拥有自己的事务班子)以及某些其他自由职业者来说,情况更其如此。那些并非持续经商的贵族商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处在最不利地位上的是那些独立的工商业经营者和产业工人。任何类型的直接民主都有一种向显贵执政形式转变的趋势。从理想的观点来看,这是因为他们被认为富有经验和客观性,因而特别有资格担当此任。从物质的观点来看,这种统治形式特别省钱,实际上有时候完全没有成本。这样一个人会自己拥有一部分行政手段,或者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提供行政手段,同时还有一部分是组织提供的,由他任意支配。
1.后面将对作为一个身份群体的显贵进行分类[见第四章]。在所有的原始社会中,主要的基础就是财富,它往往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首领”。除此以外,根据不同情况,世袭超凡魅力或者经济能力也具有突出意义。
2.美国的区(township)大都偏爱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实际轮换制。与此相反,瑞士各州的直接民主则具有这样的特点:任职者中间会反复出现同一些人名,甚至同一些家族中的人名。某些人在经济上比其他人更有能力,这一点在日尔曼部落人审判大会(Dinggemeinden)中也变得举足轻重了,在最初——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实行严格民主制的北日耳曼城镇,这成为meliores(37)、因而成为垄断着市议会的望族崛起的原因之一。
3.在所有组织中都可以看到显贵行政的情形。例如,尚未高度官僚化的政党就是典型。这始终意味着一种粗放的、而不是集约的行政类型。一旦迫在眉睫的经济或行政之需要求采取精确行动,尽管群体本身是自由的,但每个成员付出的代价往往非常高昂。
如果组织的规模超出了一定限度,比如由数千正式成员构成,同时,在那里履行功能需要技术素养或者需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那么直接民主或者显贵执政在技术上就不能胜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常任的技术官员上面是些频繁更换的首脑,那么实际的权力通常就会落入前者之手,他们在从事实际工作,后者仍然是些半吊子。
德国大学每年选举的校长(Rektor)就是典型范例。与大学的校务委员会成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与常任的大学行政官员(Kanzlei)相比,这些校长对校务的管理只是一种副业。只有像美国式长期任职的自治性大学校长——除了极个别的情况以外——才能真正对大学实行独立的自治,而不是仅仅在那里夸夸其谈、妄自尊大。然而在德国,学术机构的自负以及国家官僚对自身权力的贪恋却只能导致这样的发展。类似的情形随处可见,只是因具体环境不同而有所变化罢了。
只要相互争斗并试图占用官职的各个政党不是在一种固定基础上发展,那就会存在一种免于支配(Herrschaft)的名副其实的直接民主和显贵执政形式。否则,在竞争中获胜的政党,它的领袖及其班子就会建立起一种支配结构,且不管他们是如何获得的权力,也不管他们是否会在形式上保留以前的行政模式。
(实际上,这是打破窠臼的相当常见的形式。)
(十一)代表
二十一、主要形式与特征
代表所隐含的基本事实是:一个组织的某些成员——“代表”——的行动被认为受到了其他人约束并被其他人承认为正当的和必须的(参阅第一章,二)。在这种支配结构中,代表身份会具有不同的典型形式。
1.被占用的代表权。在这种情况下,首领或者行政班子的某个成员拥有被占用的代表权。这种形式非常古老,可见于所有家长制群体和超凡魅力群体。这种代表的权力是一种受到传统限制的权力。
氏族的族长、部落头人、印度各种姓的首领、教派的世袭祭司、印第安的乡村长老(patel)、Obermärker(38)、世袭君主以及所有类似的家长制或家产制组织首脑,都属于这个范畴。即使其他方面的条件极其原始,也会存在这样的权威:与相邻部落长老缔结合约并商定作用于相互关系的约束性规则,比如在澳大利亚。
2.与被占用的代表权非常接近的是等级式代表权。如果这主要是个体现并行使被占用的权利或特权的问题,那么它就不能算做代表权。然而,如果这种作为一个等级的团体进行的决策不仅影响到特权拥有者自身、而且影响到无特权的群体——不光限于特权者的直接扈从、而且包括没有社会特权的其他群体,它可能就会具有并被认为具有一种代表性质。这些其他群体照例要服从这样的行动:或者仅仅是被认为理所当然的行动,或者是某个代表性权威明确主张的行动。
所有封建朝廷以及特权等级大会都是这种情况,包括中世纪后期的日耳曼以及更晚近时期的各等级大会。在古代与非欧洲地区,这种制度只是零星出现过,不是一个普遍的发展阶段。
3.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奉命”代表。这时行使代表权力的是当选代表或者以轮换、抽签或其他任何方法选出的代表,这种权力受到了命令式(imperative)授权和罢免权的严格限制。这种类型的“代表”事实上乃是他所代表的人们的代理人。
在绝大多数组织中历来就存在着命令式授权。例如在法国,选举产生的公社代表就始终受到陈情书(Cahiers de ddéances)的约束。在现时代,苏维埃类型的共和组织是此类代表制度尤为突出的范例,它是直接民主的替代物,因为后者在一个大规模组织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从中世纪直到现代,在西方世界以外的所有各种组织中,无疑都能看到特命授权的情形,但却无一例外都没有产生过重大的历史意义。
4.自由代表。这种代表一般都是选举产生的(而且很有可能实行轮换制),并不受命令式约束,而是处于一种自主决策的地位。他必须做的只是表明自己的真正信念,而不是促进把他选举出来的那些人们的利益。
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代表往往是命令失灵或缺失的必然后果,但有时候则是一种刻意的选择。特别是代表当选后对选民行使权威而不是仅仅充当他们的代理人时,就更其如此。这种类型的最突出范例就是现代的议会制代表。它分享着合法权威,它的普遍趋势就是非人格化,它的义务则是遵循抽象的政治或伦理规范。
这一特征在现代政治组织的代表机构——议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如果没有政党的唯意志论干预,议会的功能就不可理解了。政党就是要给政治上被动的公民推出候选人和纲领。在议会内部的妥协与表决过程中,政党还会创造出作用于行政过程的规范。它们很容易控制行政过程,通过信任表决支持它或者通过撤回信任摒弃它——如果赢得了多数选票,它们就能够做到这一点。
政党领袖以及他所指定的行政班子——包括部长、国务秘书、有时还有副部长——构成了国家的政府,就是说,他们的地位取决于他们的党在选举中获胜,选举失败就要被迫下野。凡是政党执政得到充分发展的地方,那里就会通过由政党组成的议会强加给国家一个形式上的元首——君主。君主则被剥夺了实际治理权,他的作用仅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与各政党的谈判挑选出实际的首脑,并通过任命程序使之在形式上具有合法地位。
2)作为一种力量采取行动以使当时执政的政党首领的议案合法化。
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乃是多数党的一个委员会,以独断方式,或者更多地以团契形式加以组织。后者在联合内阁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而前者在发挥功能时会更加精确。内阁会采取惯常的手段、通过垄断公务机密和维护针对所有局外人的团结一致,来保护自己免受谋求官职的追随者及其对手的攻击。除非存在有效的三权分立,这种体制便意味着完全占用当时由政党组织控制的一切权力,不仅最高职位、往往还有许多下级官职,都会成为政党追随者的俸饷。这可以称为议会制内阁执政。
哈斯巴赫({L-End} W. Hasbach)在对这种体制进行卓越的论辩性抨击时[《议会制内阁统治》(Die Parlamentarische Kabinettsregierung),1919],从许多方面极其充分地展示了这些事实,但却被错误地称之为“政治叙述”。笔者在《德国新秩序下的议会与政府》(Parlament und Regierung im neugeordneten Deutschland)一文中业已谨慎地强调指出,那是一部产生于特定时局下的论辩性著作。
只要政党组织尚未完全占用权力,而君主或一位相应的民选总统又拥有——特别是任命官职、包括任命军官的——独立权力,这时存在的就是宪政。凡是存在着形式上三权分立的地方,都有可能看到这种情形。一种特殊情况则是与代议制议会结合在一起的选举总统制。
议会也有可能自行选举出一些行政当局或者一个议会组织的首席行政官:这是纯粹的议会统治。
只要各群体的大量成员可以通过公民复决提出直接质询,代议机构的治理权就可以受到限制,同时也能获得正当性。
1.现代西方世界所特有的并不是代表制度本身,而是与议会机构的存在一起形成的自由代表制度。这在古代只有相当微弱的萌芽,其他地方则表现为城邦联盟代表大会的形式。不过原则上说,这些团体的成员通常都会受到命令的约束。
2.废止命令式授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君主地位的强烈影响。法国国王通常都会要求,选举三个等级的代表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他们享有对国王的建议进行表决的自由。如果他们受制于命令式授权,国王的政策可能就会受到严重阻滞。正如下面就要指出的,英国议会的构成与程序就导致了同样的结果。这与以下事实有关:直到1867年的改革法案之前,议会成员始终自认为是个特殊的特权群体,他们僵硬地排斥公意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迟至18世纪中叶,报纸报道议会事务仍要被课以重罚。)其理论根据是,议会成员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的“代表”,因此他不受任何特殊授权的约束,他不是一个“代理人”,而是一个执政者(Herr)。这种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获得了经典性的华美形式,但此前已在文献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3.这里也不可能详尽分析英国国王及其某些效仿者被仅仅代表政党集团的非正式内阁制逐渐剥夺权力的过程。初看上去,这一点似乎是个非常独特的发展,尽管它的结果有着普遍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英国的官僚制比较不发达,因此,这一点决不像人们常常断言的那样是“偶然”现象。这里也不可能深入分析部分是平民表决、部分是代议制的美国式的功能性三权分立制度,以及公民复决(这实质上是表达了对腐败的立法机构的不信任)在其中的地位。瑞士的民主制以及最近在德国某些州出现的类似于纯粹代议制民主的形式,这里也暂不讨论。以上讨论的目的只是为了概括一下若干最重要的类型。
4.所谓立宪君主制,大概非常类似于英国式的纯粹议会制政体,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庇护权的占用,包括君主对大臣和军事统帅的任命权。反过来说,英国的类型决不会必然排斥像爱德华七世那样具有政治天才的君主有效参与政治事务。他未必只是一个傀儡。这一点容在下文详细讨论。
5.代议制机构治理下的群体决不会必然是所有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这个意义上的民主群体。恰恰相反,事实可以表明,使议会执政得以生长的传统土壤往往会产生出一个贵族统治或者财阀统治的社会。英国的情形就是如此。
与经济秩序的关系:这些关系非常复杂,必须进行专门分析。这里的主要目的只是提出若干一般性要点:
不过,即使是纯粹的无产阶级“苏维埃”立足之后,也很有可能在不同工人群体之间发展出尖锐的对抗,结果可能会导致苏维埃在事实上陷于瘫痪。但是无论如何,这为精巧算计挑动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倾轧打开了方便之门。这就是官僚群体热衷此道的原因。同样的情形也很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代表和产业工人代表之间。实际上,组织这种代议机构的任何尝试,只要不是在严格的革命化基础上进行,归根结底就只是以不同方式操纵选举的另一种机会。
3.在职业基础上发展代表制度的概率决不会很低。在技术与经济保持稳定发展的时代,这种概率尤其高。但在这种局面下,政党的重要性无论如何都会逐步衰减。只要没有出现这种局面,职业基础上的代议机构显然就不可能把政党淘汰出局。相反,正如目前已经清楚看到的那样,从“工人委员会”到德国的联邦经济委员会,始终都在为忠诚的党徒们创造着大量新的俸饷供其利用。政治正在渗透经济秩序,同时,经济利益正在浸入政治。这一点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人们对这种局面会抱有各种可能的价值评判。
自愿以政治事务为旨趣的真正的议会制代表,由此产生的平民表决式政党组织及其种种后果,以及由利益集团构成理性代表这样的现代观念,无不是西方世界所独有。如果撇开西方所独有的身份群体与各阶级的发展不谈,所有这一切都将不可理解。即使在中世纪,这些现象的端倪也是出现在西方世界,而且仅仅出现在西方世界。只有西方才存在着“城邦”与“等级”(rex et regnum)、“有产者”与“无产者”。
注释
[1] 韦伯把“权威”(Autoritat)加了引号并插在了“支配”(Herrschaft)后面,意为这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口语用词,但这个句子表明,这并未明确说明顺从的基础。然而,本章是在专门论及一种正当支配的类型学,否则是可以译作权威的。本章以复述第二部分第十章开始,然后对十一到十四章的更多描述性讲解做了简要分类。(R)
[2] 韦伯没有解释这个区别。他说的“技术性规则”大概指的是一种规定的行动进程,是奉命实施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履行当下职责时的效率;“规范”大概指的是限制作为的规则,为的是效率以外的目的。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规则都是规范,因为它们都是针对不一定符合规则与规范的作为而作出的规定。
[3] 看来必须在三个不同意义上使用英文的“office”一词,这在韦伯至少对两个术语的讨论中可以看得出来。第一个是Amt,指的是由制度规定个人身份这个意义上的“官职”。第二个指的是“工作场所”,比如“他一下午都在办公”所示,因此韦伯使用了Bureau,它同时也表示第三个意思,“群体的有组织工作过程”。就最后这个意义而言,一个office就是一种特殊的“enterprise”类型,或者是韦伯所说的Betrieb。这种用法在英语中是公认的,比如“地方检察官(the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具有某某职能”这样的说法即是。这三种意义在特定情况下的应用,一般都会在上下文关系中显现出来。
[3a]根据Oberhof制度,针对地方法院作出的裁决而提出上诉,并不是诉至地区王公的法院,而是诉至重要独立城市之一的法院,这些城市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这样的地区最初都是得到统治者授权的。日耳曼的大部分地区以及某些东部斯拉夫地区都有这种举足轻重的“高级法院”(Oberhofe)类型,比如弗赖堡、卢卑克、马格德堡以及其他城市的法院。参阅H. Mitteis,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5th ed.,Munchen,1958),159,190。
[4] 正如帕森斯指出的,“Stand一词及其派生词大概是韦伯文本中最棘手的单词了。它所指涉的社会群体,其成员都拥有相当明确的共同身份,特别是与社会分层相关的身份,尽管这种关联并非始终那么举足轻重。除了共同身份以外,还有一个更进一步的标准,即Stand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而且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行为准则”(帕森斯编,《理论》,347)。帕森斯选用“分权式权威”来说明“等级式支配”,因为行政班子成员是独立于主宰者的。然而,由于standisch一词是源于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尽管韦伯常常在普通的意义上使用它,不过看来最好还是使用英文对应词“等级”,它可以同时表示中世纪的各个等级和上流社会的意思。然而,单单Stand一般都是译作“身份群体”或“社会特权群体”。(R)
[5] 参阅Georg v. Below,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ters,1914(sec. ed.,1925);Territorium und Stadt(sec. ed.,1923),161ff;Vom Mittelater bis zur Neuzeit,1924;另见Ernst Kern的评论Moderner Staat und Staatsbegriff.,1949。Karl Ludwig v. Haller,Restauration der Staatswissenschaft(sec. ed.,vols. 1—4,1820—22,vol. 5,1834,vol. 6,1825)。(W)
[6] Kurt Eisner,一位杰出的社会民主党(非共产党)知识分子,1918年11月领导建立巴伐利亚共和国,1919年2月21日被刺杀。凶手康特·阿尔科被判死刑,1920年1月改判为无期徒刑,当时韦伯在一次讲座开始时明确表示,出于实际的与国务的原因,他赞同处决阿尔科。这在下一次讲座上招来了大批听众和喧闹的右翼分子示威,阻止了韦伯的演讲。事见Rene Konig与Johannes Winckelmann合编Max Weber zum Gedachtnis中两位目击者的叙述。Kolner Zeitschrift fur Soziologieo第七期增刊,1963,24—29。关于这段时期的情况,另见第二章注20中的参考书。(R)
[7] 韦伯这里使用了加引号的Welt,指的是主要在宗教背景下它所具有的含义。那是有别于超验的宗教关切的“世俗”事物与“世俗”关切的范围。
[8] 参阅Theodor Mommsen,Abriss des romischen Staatsrechtes,第一版,1893,第二版,1907,102ff.,162f。(W)
[9] 参阅Fritz Rorig,Geblutsrecht und freie Wahl in ihrer Auswirkung auf die deutsche Geschichte(Abhandlungen der Berliner Akademie,1945/6,Philosophische-Historische Klasse Nr. 6)。(W)
[10] 乌尔里希·施图兹的著作目录,见Brunner-v. Schwerin,Grundzuge de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 8th ed.(1930),paragraph 33,137。(W)
[10a] Kayasth是孟加拉以及印度各地的一个书吏(scribe)等级,参阅韦伯《印度的宗教》,75f.,298。(Wi)
[11] 见C. H. Becker,Islamstudien(Leipzig:Quelle und Meyer,1924),I,ch. 9。(R)
[12] 关于旧时的“组织”定义,见第二部分,第十章,三。韦伯对组织(Organisation)活动的定义是指一个班子或机构的活动,包括与“主宰者”(首领、首脑)分享行政权。这个定义很接近于第一章第十二节“组织行动”(Verbandshandeln)的定义。我倾向于把Verband一词译为“组织”(organization),它可以作出更为宽泛的定义,因为单独一个首脑也可以进行统治。然而,一个Verband通常都会有一个班子,韦伯差不多始终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的。因此,Verband与Organisation之间的术语差异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忽略不计。这是把Verband译为英文的“Organization”的另一个原因,而韦伯使用Verband的频率大大高于Organisation。
[13] 韦伯加了两个标题“对超凡魅力的反威权主义(Herrschaftsfremde)再解释”,因为追随者的承认可以变成正当性的形式基础,这与超凡魅力早期阶段仅以自身的理由而要求获得正当性和承认形成了对照。由于韦伯的“反威权主义”的含义如不加解释就不会显而易见,所以这里选用了更具描述性的标题。
[14] 日耳曼的地区王公,自13、14世纪以后有时会奉召充当封建显贵和教会显要的顾问。由于这些顾问只是偶访宫廷,故被称作Rate von Haus aus或familiares domestici、consiliarii等等;参阅Georg Ludwig von Maurer,Geschichte der Fronhofe,der Bauernhofe und der Hofverfassung in Deutschland(Erlangen,1862),Ⅱ,237,240ff.,312f.。(GM)
[15] 这里接续的是第十五节的序号。(R)
[16] 关于先前的阐述,见第二部分,第九章,六E。(R)
[17] 关于先前的阐述,见第二部分,第十章,二。(R)
* * *
(1)德文,“价值理性”。
(2)欧洲封建制度下掌管家务行政的官员。
(3)vassal,在西方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律中,指拥有君主或领主授予的土地并提供服务作为回报的人。直接从国王获得封地的封臣称第一级承租人,属于重要的封建贵族集团。其他大多数封臣则是从第一级承租人或领主获得封地。多数国家都允许封臣将自己的领地进行再分封,由此产生了次领地和封臣的属臣(subvassal),属臣亦可再分封,从而形成了采邑链。韦伯在本书第十三章着重讨论了这种关系。
(4)维齐(vizier,又拼wazir或vezir),最初指阿拔斯哈里发的首席大臣或代表,后指各穆斯林国家的高级行政官员,8世纪开始设此官职。约1380年奥斯曼帝国把维齐称号授予一名司令官,此后直到1453年伊斯坦布尔被征服,维齐表示统治机构的最高职位,同时可有数人。在穆罕默德二世时代,奥斯曼人恢复穆斯林旧习,称首席大臣为维齐,但加一“大”字(Grand Vizier)。大维齐为苏丹的全权代表,1654年设官邸,称为高门,取代王宫成为奥斯曼政府的实际中心。奥斯曼帝国崩溃后,维齐称号随之消失。
(5)传唤权指君主命令将未决案件移送皇家法庭审理的权利。内阁司法指政府或国家元首对案件的(非法)干预。
(6)见此脚注。
(7)德文,字面意思是“甥侄地租收入”。中世纪欧洲教会高级教职人员通常把自己的非婚生子称为“甥”或“侄”,并为他们安排地租收入作为经济来源。
(8)sipahi,奥斯曼帝国的封建骑兵,其地位类似于中世纪的欧洲骑士。他们由苏丹直接赐给采邑,有权获得采邑的全部收入,但以军事服役作为回报。迄16世纪中期,他们构成了奥斯曼陆军的主体,此后逐步为禁卫军取代。希腊独立战争(1821—1832)中,西帕希威信扫地。1831年采邑制被正式废除。
(9)Joseph Smith(1805-1844),美国后期圣徒教会(摩门教)创始人,1827年声称蒙天使指引发掘出金片,上有铭文,1830年经他翻译出版,是为《摩门经》。但教外许多学者认为那只是以巧妙改写的宗教文献形式杂烩了当地印第安人传说、自传片段和宗教与政治论争。1839年率信徒聚集至伊利诺伊州的康默斯,将该地改名瑙武,因教徒日众而成为伊州当时最大城市,并被正式承认为瑙武市。史密斯任市长,1844年他宣布竞选美国总统,另有传言说他曾娶妻50名之多,遂招来教内外猜疑和敌视,史密斯征召军队自保,被控犯有叛国罪入狱,不久被闯入狱中的不明身份武装分子杀死。
(10)参阅《新约·马太福音》第六章。
(11)Stefan George(1868-1933),德国抒情诗人,对19世纪末德国诗歌的复兴有促进作用。曾与韦伯有过个人交往。纳粹政府主动给他提供经济资助和荣誉,但他拒不接受,后逃亡国外。
(12)Bull of Apis,古埃及人崇奉的神牛。
(13)Shofetim[Judges],即判官。
(14)古以色列的第一位国王。
(15)Donatist,4世纪时北非基督教中的一个派别,主张只有义士信女施行的圣事才有功效。Montanist,2世纪出现于小亚细亚弗里吉亚地区基督教会中的异端,因创立人孟他努斯得名,强调严格修身、恪守教规,主张坚贞守道,勇于殉教,提倡独身,禁止再婚。
(16)guru,印度教、锡克教的宗教教师或领袖。
(17)straftat,指欧洲中世纪贵族所犯应受没收世袭封地处分之罪。
(18)Zamindar,印度的土地(柴明)持有者或占有者(达尔)。该词源自波斯语,但含义多样。在孟加拉指世袭的田赋征收者,他可以获取所收田赋的10%。18世纪末英国政府使这些柴明达尔成为土地所有者,从而创造了土地贵族,他们一直存在到1947年印度独立。在北印度部分地方(例如北方邦),该词指完全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大地主;在更多地方则指土地耕种者。Jagirdar,印度自13世纪以后收租和管理土地(札吉尔)的国家官员(达尔),土地是分封给这些官员占有的。这样的分封可能附有条件,如要求受封者为国家征税和维持军队等,但也可能无条件。土地的授予通常是终身的,受封者死亡,札吉尔即归还国家,但其继承人可以缴纳一定费用重新获得。印度独立后废除了该制度。Tulukdar,直译为“乡长”。
(19)Boyar,旧时罗马尼亚一特权阶层的成员。
(20)拉丁文变体,意为“联合在一起”,特指若干城镇或村庄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如在古希腊。
(21)古希腊文kleros的本意为“抽签”,在表示土地时,其引申含义为“抽签获得的份地”。
(22)这是拉丁文的古典罗马法用词,指带有或不带有建筑物的地面。罗马境内以及后来意大利半岛各行省的fundus都属于要式物(res mancipi),可以成为市民法所有权的对象。
(23)韦伯实际上并未写出这一章。
(24)伴侍君主的不自由人或半自由人,可被任命为官员。
(25)在欧洲中世纪一般指“从属民”或“隶属民”,当时亦被视为广义的“家人”。
(26)指拿破仑一世和拿破仑三世。
(27)古代雅典民主制时期的法院,每年以抽签方式选出600名陪审员,再从其中抽签决定出席某案件的陪审员,人数视案件重要性而定,通常为400—500名,重要政治案件有时会超过1 000名。
(28)古代斯巴达每年由民选产生的五长官之一,他们有权左右国王的行动。
(29)Areopagus,古雅典最高的贵族会议,因会址设在卫城西北小山阿雷奥帕古斯(“阿瑞斯”山)得名。最初可能是国王的一个顾问机构,行使一般的、不明确的权力,直至约公元前621年德拉古法典颁布,会议成员为终身制,只有曾担任过执政官的人才能出任,而执政官的职务只能由“世袭贵族”担任。在梭伦统治期间,会议的构成和权力有了实质改变,准人条件放宽,权力扩大。公元前462年,改革者厄菲阿尔特剥夺了会议实际上所有的权力。
(30)按照顺序此处似应为(j),但原文即缺。
(31)phylae,指古希腊城邦以血缘关系划分的最大群体。
(32)phratry,指由血统氏族、氏族或亲族集团组成的群体,亦指三个或三个以上构成部落社会的群体。
(33)指Maximilian I(马克西米连一世,1459—1519),德意志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35)奥斯曼帝国的枢密院。
(36)Guelphs,中世纪意大利的政治派别,拥护教皇,反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Ghibellines,中世纪意大利支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政治派别。
(37)12、13世纪时欧洲自治市拥有参与市议会资格的家族。
(38)德文,Ober是形容词,意为上层的;märker系中世纪时共同使用土地的日耳曼自由农民,或指边区(尤其是勃兰登堡)居民。这个词显然很难译出含义确切的中文,只好原文保留并稍做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