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封信
【内容提要】
高度的抽象可以从人身上分辨出两个因素,一是“人格”(Person),二是“状态”(Zustand)。前者植根于自身之中,永不变化;后者取决于外界的规定,随着时间永远变化。抽象的“人格”就是自我、绝对主体、形式或理性;抽象的“状态”就是现象、世界、物质、材料、内容或感性。这两者在绝对存在(即神)中是同一的,但在有限存在(即经验中的人)中永远是两个。既然人同时是绝对存在和有限存在,他具有感性和理性兼而有之的天性,这就向人们提出两个对立的要求:一是要求绝对的实在性,即要使理性形式获得感性内容,使人自身的天禀转化成现实的现象;一是要求绝对的形式性,即要使感性内容或物质世界获得理性形式,使千变万化的现象显示出一体性,显示出和谐与规则。
若是抽象上升到可能的高度,就会得出两个最后的概念,在此抽象必须停止,抽象必须承认到了极限。抽象可在人的身上分辨出持久不变的和经常变化的两种状态,持久不变的,称为人的人格(1);变动不居的,称为人的状态。
人格和状态——即自我和他的各种规定——根据我们的想象在绝对存在那里是同一的,而在有限存在那里,它们永远是两个。(2)尽管人格保持恒定,状态却在改变;尽管状态在改变,人格保持恒定。我们的状态从静止到活动,从热情到冷漠,从一致到矛盾,但我们还仍然是我们;直接由我们衍生出来的都保持不变。人格的一切规定,只是在绝对主体中才会也同人格一起保持恒定,因为这些规定是来自人格。凡是神性的东西,是因为神性存在,它才是神性的。所以神性永远是一切,因为它是永恒的。(3)
在作为有限存在的人的身上,人格与状态是分开的,既不可能状态建立在人格之上,也不可能人格建立在状态之上。假使人格可以建立在状态之上,那么人格就必须变化;假使状态可以建立在人格之上,那么状态就必须保持恒定。因此,不论哪一种情况,不是人格不再是人格,就是有限不再是有限。我们存在,并不是因为我们思考、愿望、感觉;也不是因为我们存在,我们才思考、愿望、感觉。我们存在,是因为我们存在;我们感觉、思考和愿望是因为在我们之外还有些别的存在。
因此,人格必须有它自己的基础,因为保持不变不可能来自变化;我们对人格要有一个绝对的、以其自身为根据的存在的观念,这个观念就是自由。状态也必然有一种基础;因为它不是通过人格而存在,就是说,不是绝对的存在,它是由因果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对状态我们就得有一切依附性的存在或者说变化所需要的条件,即时间。(4)“时间是一切变化的条件”,这是一句不证自明的话,因为它只不过说了:“序列是某事发生的条件。”(5)
人格是在永远保持恒定的自我中显示自己的,而且只在这种永远保持恒定的自我中显示自己,它是不能变的,它不可能在时间中开始;相反,倒是时间必须在它之中开始,因为变化必须以一个保持恒定的东西为根据。如果有变化,必然是有的东西在变化,而不是这个东西本身就已经是变化。(6)当我们说花开花谢时,我们是把花当作在这种变化中保持不变的东西,我们仿佛赋予花以一种人格,开与谢的两种状态在其中显示出自己。说人变,那是无可非议的,因为人不只是一般的人格(7),而且是处在特定状态中的人格(8)。但是,一切状态,一切特定的存在,都是在时间中形成的,因而人作为现象必然也有一个起始(9),虽然纯粹的灵智(10)在人身上是永恒的。没有时间,即不变,人就绝不会成为特定的存在;他的人格诚然会在天禀中存在,但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所以,保持恒定的自我只是通过他序列的表现才成为现象。
因此人必须先接受进行活动的物质或者说实在性(实在性的最高灵智来自它自身)(11),而且这种接受是假道知觉,把物质或实在性当作在空间里存在于他身外的东西,在时间里则存在于他身内进行变化的东西。他那永不变化的自我伴随着这个在他身上进行变化的材料,并且在一切变化之中他始终保持不变,把一切知觉当作经验,即认识的统一体,把他在时间中的每个表现方式当作对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则,这些就是他那理性的天性给他规定的规条。人只是在变化时,他才存在;只有在保持不变时,他才存在。因此,人如若尽善尽美地表现出来,他就会在如潮似涌的变化中仍然永远保持不变、保持恒定的一体。
尽管无限的存在即神性是不能变的,可是有一种倾向我们必须称它是神性的,这种倾向把神性最根本的标志,即功能的绝对启示(一切可能的事物都有现实性)和表现的绝对一体性(一切现实的事物都有必然性)当作它无限的任务。(12)人在他的人格中无可否认地带有这种趋向神性的天禀,而人通往神性的道路——如果可以把永远不会达到目标的东西称为道路的话——是在感性中打开的。(13)
人的人格,如果孤立地看,也就是说脱离开一切感性材料(14),它只不过是一种有无限外显可能性的天禀;只要不观照、不感觉,人就只不过是形式和空洞的功能。人的感性,如果孤立地看,也就是说脱离开精神的一切自我活动(15),它的功能只不过是使没有它就只是形式的人转化成物质,而绝不可能使人同物质相统一。只要人仅仅是在感觉,仅仅是在渴求,并且仅仅由于渴求而进行活动,他就还只不过是世界,如果我们把这个名称仅仅理解为时间的还没有形式的内容。诚然,只有人的感性才能使他的功能成为活动力,但是只有他的人格才能使他的活动成为他自己的。所以,为了不只是成为世界,人必须给物质加上形式;为了不只是成为形式,人必须把自身的天禀变成现实。要使形式转化为现实,人就得创造时间,并以变化与恒定相对立,以世界的多样性与他的自我的永恒一体性相对立;要给物质加上形式,人就得再扬弃时间,保住恒定在变化中的地位,使世界的多样性服从他的自我的一体性。
由此,就产生了对人的两种相反的要求,同时也就是感性和理性兼而有之的天性的两项基本法则。第一项法则要求绝对的实在性:人必须把凡是形式的东西转化为世界,使他的一切天禀表现为现象。第二项法则要求绝对的形式性:人必须把他身内凡是仅仅是世界的东西消除掉,把一致带入他的一切变化之中;换句话说,他必须把一切内在的东西外化,给一切外在的东西加上形式。如果我们设想,这两项任务都尽善尽美地完成了,那就又回到了我原来的出发点上,即关于神性的概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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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ie Person是席勒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基本含义就是第四封信中所说的:“每个个人按其天禀和规定在自己心中都有一个纯粹的、理想的人。”为强调它的抽象性、非实在性,我们试译为“人格”。
(2) “绝对存在”指神,“有限存在”指经验中的具体的人。
(3) 这里席勒是这样推论的:想到“神性”这个概念,就已经承认了一个事实,即神是存在的。但神的存在与其他的存在不同,它不受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的制约,它以自身为根据,它的存在是因为它存在,因而它是绝对的、必然的、永恒的。
(4) 人格是永恒的绝对存在,没有时间性。状态是有条件的存在,条件就是外在事物的作用。一旦作用开始,它就存在,一旦作用消失,它就终止;因此,状态有始有终,时间性是它的特点。
(5) 所谓“序列”(die Folge),就是所有各点都是作为前一个点的结果而产生的。如果承认了这个条件,那就可以得出结论,在任何一点上的某个特定事物都是作为他物的结果而产生的。
(6) 变化需依托于一个固定不变的事物,这样才能看出变化;但是显示出变化的那个事物本身并不变化,它仍然保持原样,变化的只是显示出来的那些状态。
(7) 即抽象的人格。
(8) 即具体的人。
(9) 人作为观念(人格)是永恒的,而作为现象(状态)是有时间性的,有始也有终。
(10) 即神性。
(11) 人身以外的物质自成实体,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人,它有自己的“最高灵智”,即神性。
(12) 既然神的存在假定是绝对的、永恒的、必然的,那么通过抽象思维从神性这个概念所得出的一切规定也必然是绝对的、永恒的、必然的。因此,神性这个概念必然包括这样一种倾向:它的一切可能的显示都具有现实性,它的一切实际的显示都具有必然性。但正如神性作为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样,它的这一倾向在现实中也永远不会完全实现,因而实现它是一项无限的任务。
(13) 人的人格相当于神的神性,它也具有上述的神性的那种倾向,不过对于人来说,要实现上述倾向又离不开感性,因为人与神不同,他的天性中除理性外还有感性。
(14) 即抽象的人格。
(15) 即抽象的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