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申不害与“法家”
两千多年来,申不害都被视为“法家”(Fa-Chia)的一员。西方汉学家将“法家”(Fa-Chia)译为“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只有少数例外。而这些少数的汉学家几乎也将申不害视为“法家”(Legalist),无一例外。
我们将会探寻“法家”(Fa-Chia)的本质,考察申不害及其关系,但首先得考虑申不害事实上是否为“法家”(Legalist)。韦氏词典将“法律主义”(Legalism)解释为“严格奉行法律” ,而在汉语语境中,一般认为所谓“法家”(Legalist)注重法律的特有优长,视之为实现善政的主要手段。戴闻达称:“在开宗立说的意义上,法家并不是真正的学派,仅仅是各种思潮汇合而成,这些思潮在实践层面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其实,申不害根本不属于“法家”(Legalist)。这并不意味着他不认可法律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虽未言及此,但像申不害这种认真对待政府管理的人士也不可能漠视法律。
大凡阐述中国哲学者,有时会暗示儒家和法家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主张运用法律,而儒家反之,其实绝非如此。孔子个人的政府管理经验未足为道,也确曾希图胜残去杀。 《孟子》则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早期儒家大师中,荀子最具身为官员的实践经验。 他指出,法律不能强制君主,归根到底,良好的政府依赖于治人。但他也说,法令是由圣王制定的,且“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当然,到汉代及后世的所谓儒学中,并不乏与法家思想的杂糅。
与商鞅和韩非子一样(但不同于申不害),墨子同样把法律和刑罚的起源归于圣王,并强调将刑赏作为统治的工具。 众所周知,早期的道家往往是无政府主义者,谴责所有的政府机构。然而,《庄子》却也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圣人“齐于法而不乱”这些说法。
从我们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申不害并不像其他诸子那么强调法律,包括墨子、荀子以及后来许多的儒家。
诸多表明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的证据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早期的著作中并没有人将他列为法家,反而有人说他不是法家。其二,申不害本人所流传的著述也没有表明他是法家。其三,那些汉代被视为申不害学派的学者,并没有表现出中国法家的一般特点。
其一,最早描述申不害思想的篇章载于《韩非子》中,一般被视为韩非亲作。 [1] 这很好证明,因为申不害执政于韩国,而韩非子在申不害逝世后半个多世纪出生于韩国。韩非子称,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他批评申不害,说“臣无法则乱于下”,甚至说“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 既然韩非子是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那么他认为申不害不是法家的言论就应该得到重视。
与韩非子同时代的儒者荀子,对申不害有一段简短的评论。虽然不多,但明确地告诉我们申不害不是法家。荀子批判诸子时说:
慎子 蔽于法而不知贤,申子蔽于埶而不知知。 [2]
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法家(legalism)——真正的法家思想——可以在大规模范围内寻求公开支持。毕竟所有权威人士都认为,在中国,反法家(anti-legalistic)之情绪是强烈而深刻的。
即使是在秦朝,民众反法家(legalism)的情绪也如火如荼。 [10] 西汉时期,厌秦成为最喜闻乐见的话题,大概最反复被谴责的就是,秦朝以残酷的法律和惩罚压迫人民。冯友兰说:“法家如是变成秦的替罪羊。”
于是,后世中国对“法家”(legalism)鲜有好感。德克·卜德说:“中国传统社会绝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埃斯卡拉说:“即使今日观之,韩非子的言论在极大程度上仍被中国主流观念视作异端。” 柯睿格说:“那些被斥为法家的流传著述,无疑仍供人阅读,却未被援引,除非作为反面。” 戴闻达说:“中国已经抛弃了法家的思想。”
诚然,法家的“重法派”确实深刻地影响中国法学的发展,但它对中国思维模式和中国政府模式的影响微乎其微。然而,我们发现许多学者一方面告诉我们,中国断然否弃法家思想(legalism),另一方面又说法家思想为中国政府的制度奠定基本框架,并继续在政府管理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于是,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看似自相矛盾的言说,如冯友兰说:“把法家(legalist school)思想与法学(jurisprudence)联系起来,是错误的。”
当然,困难的根源在于将“法家”(Fa-chia)译为“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商鞅与申不害两个学派的显著差异甚至某些方面的悖反趋于消弭,这是不幸的——尽管或许也不可避免,稍后我们会考察原因。 除非人们小心谨慎地记住“法家”(Fa-chia)是由两派组成的,否则就不可能了解中国历史的一些重要问题。
源于申不害的那一派思想绝非“法家”(legalist)——正如我们看到的,其后学是强烈“反法家”(antilegalist)的。不幸的是,我们找不到其他合适的词来代替它。 最好的办法,或许是称之为行政(术治)哲学(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诚然,“法家”(legalist)信行政之“术”,申不害学派也信“法”。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商鞅重“法”而申不害重“术”。
倘若兼及两派,唯一合适的词就是“法家”(Fa-chia);“法”的双重含义是不可译的。如果说的是“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该词应该指向法家中的“重法派”,仅此而已。
一言蔽之,“法家”(Fa-chia)不是“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申不害并非一名“法家”(legalist)。
[1] 陈启天:《韩非子校释》,第88页。容肇祖:《韩非子考证》(3.23a—2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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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荀子·解蔽》(15.3ab);德效骞译:《荀子》,第264页。我对申不害文章的翻译不同于一般的理解。原文是“申子蔽于埶而不知知”。与注家解释一样,德效骞翻译为“申子拘执于权力,不懂得智”。“埶”的含义是“播种”(to sow)、“培育”(to cultivate),经常读作“势”,即“权力”(power)。但该字亦可作“蓺”,有“艺术”(art)或“方法”(method)的含义,因此我翻译为“技术”(technical);参见《说文解字诂林》(1215b)。《荀子》至少有两段(8.1a和10.3a)出现“埶”字是作“技术”之义,第一段的翻译,参见本书第207页。这篇文章的通译与我们所知的申不害思想联系不上,后者没有提到“权力”(power)。而按照我的翻译,则与申子6紧密关联。我相信译为“技术”(technical)是正确的,但即使按照常见的方式翻译,也不能表明申不害是法家。
译者注:该句顾立雅的译文为“Shen-tzu[Shen Tao]was beclouded by law and did not understand worth. Shen-tzu[Shen Pu-hai]was beclouded by technique and did not understand sagacity.”顾立雅所说《荀子》两处“埶”,即“闇主急得其埶”(《荀子·君道》)和“臣请遂道王者诸侯强弱存亡之效、安危之埶”(《荀子·议兵》)。
[3] 参见《淮南子·要略》(21.7b—8a)。该篇论述申不害部分的翻译参见本书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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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本书第119—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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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文集》,第180页。译者注:译文参考阎克文的中译本。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文集》,阎克文译,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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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语·子罕》(9.23)(参见亚瑟·威利译《论语》,第143页)、《论语·尧曰》(20.1.6)。译者注:前者为“法语之言”,后者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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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见《商君书·修权》[3.12b(两次)、3.13a、3.13b]、《商君书·慎法》(5.14a);戴闻达译:《商君书》,第262、264、326页。戴闻达在最后一处将“法”译为law,但同样的一段话在第262、264页,他却译为model。译者注:最后一处是《商君书·慎法》:“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民故不务耕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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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史记》中,司马迁说贾谊明“申商”的学说。《史记·太史公自序》(130.59);华兹生:《司马迁》,第56页。鉴于我们在贾谊的作品中发现谴责商鞅的言论,斯说似乎不太合理。在《汉书·司马迁传》(62.15a)中,这段复制的话被改成“申韩”,这至少稍微合理一些。这一改动非常重要。因为班固将《史记》大部分的文本复制到《汉书》中去,其中又有许多改动、增添和删除。有充分理由相信,这其中至少有一部分反映班固不认同《史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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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见《盐铁论·非鞅》(2.1a—4b)、《盐铁论·毁学》(4.5b—7b)、《盐铁论·相刺》(5.1b—7b)、《盐铁论·利议》(5.15b—16a)、《盐铁论·大论》(10.11b);盖乐译:《盐铁论》,第40—49、112—119页。盖乐、卜弼德、林同济译:《盐铁论》,第73—86、104页。
论战代表官方的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参见《盐铁论·本议》(1.1a)。尽管论战发生于汉武帝死后第六年,但这两位高官在武帝朝就已在任,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下》(19B.26a—28b)。
[10] 现在已经很难确定关于秦朝信息的可靠性了,因为几乎所有的史料都是来自于它的反对者。然而似乎很清楚的是,轻罪重刑导致许多人逃离并加入可靠的“地下组织”。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6.44);沙畹译:《史记》(二),第163—164页。《汉书·高帝纪上》(1A.6a—8a);德效骞译:《汉书》(一),第34—38页。最直接的证据(但是汉朝的)是秦民不喜法家;参见《汉书·高帝纪上》(1A.20ab);德效骞译:《汉书》(一),第58—59页。《盐铁论·非鞅》(2.4b);盖乐译:《盐铁论》,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