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作者:张廷玉
纪传体史书。清代明史馆纂修。署名张廷玉撰,三百三十二卷。创修于顺治二年(1645),再修于康熙四年(1665),无进展;重修于康熙十八年(1679),以徐文元为监修,张玉书、王鸿绪、张廷玉及万斯同等人编撰,万斯同以布衣身份参加,用力最多。历时二十年,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编成《明史稿》四百六十卷。后被王鸿绪删为三百十卷,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定稿。至雍正元年(1723)又对王稿进行删改,由张廷玉主编,雍正十三年(1735)最后定本,乾隆四年(1739)刊行。本书共经四次修改,历时整90年,是官修正史中费时最长的一部。记叙范围上起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下至明思宗崇祯十七年(1644),共276年的史事。多取材于《明实录》、档案、文集、奏议、志书、邸报、私史等。资料可靠,取材广泛,编订严谨,考证较精,文字简洁,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是研究明史的基本资料。尤其是《土司传》、《外国传》、《西域传》等史料,十分珍贵。本书最大缺点是凡不利于清统治的史事均被删除。有武英殿原刻本,1974年中华书局校点本。
章节列表
升序↑- 卷一·本纪第一·太祖一
- 卷二·本纪第二·太祖二
- 卷三·本纪第三·太祖三
- 卷四·本纪第四·恭闵帝
- 卷五·本纪第五·成祖一
- 卷六·本纪第六·成祖二
- 卷七·本纪第七·成祖三
- 卷八·本纪第八·仁宗
- 卷九·本纪第九·宣宗
- 卷十·本纪第十·英宗前纪
- 卷十一·本纪第十一·景帝
- 卷十二·本纪第十二·英宗后纪
- 卷十三·本纪第十三·宪宗一
- 卷十四·本纪第十四·宪宗二
- 卷十五·本纪第十五·孝宗
- 卷十六·本纪第十六·武宗
- 卷十七·本纪第十七·世宗一
- 卷十八·本纪第十八·世宗二
- 卷十九·本纪第十九·穆宗
- 卷二十·本纪第二十·神宗一
- 卷二十一·本纪第二十一·神宗二
- 卷二十二·本纪第二十二·熹宗
- 卷二十三·本纪第二十三·庄烈帝一
- 卷二十四·本纪第二十四·庄烈帝二
- 卷二十五·志第一·天文一
- 卷二十六·志第二·天文二
- 卷二十七·志第三·天文三
- 卷二十八·志第四·五行一
- 卷二十九·志第五·五行二
- 卷三十·志第六·五行三
- 卷三十一·志第七·历一
- 卷三十二·志第八·历二
- 卷三十三·志第九·历三
- 卷三十四·志第十·历四
- 卷三十五·志第十一·历五
- 卷三十六·志第十二·历六
- 卷三十七·志第十三·历七
- 卷三十八·志第十四·历八
- 卷三十九·志第十五·历九
- 卷四十·志第十六·地理一
- 卷四十一·志第十七·地理二
- 卷四十二·志第十八·地理三
- 卷四十三·志第十九·地理四
- 卷四十四·志第二十·地理五
- 卷四十五·志第二十一·地理六
- 卷四十六·志第二十二·地理七
- 卷四十七·志第二十三·礼一
- 卷四十八·志第二十四·礼二
- 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五·礼三
- 卷五十·志第二十六·礼四
- 卷五十一·志第二十七·礼五
- 卷五十二·志第二十八·礼六
- 卷五十三·志第二十九·礼七
- 卷五十四·志第三十·礼八
- 卷五十五·志第三十一·礼九
- 卷五十六·志第三十二·礼十
- 卷五十七·志第三十三·礼十一
- 卷五十八·志第三十四·礼十二
- 卷五十九·志第三十五·礼十三
- 卷六十·志第三十六·礼十四
- 卷六十一·志第三十七·乐一
- 卷六十二·志第三十八·乐二
- 卷六十三·志第三十九·乐三
- 卷六十四·志第四十·仪卫
- 卷六十五·志第四十一·舆服一
- 卷六十六·志第四十二·舆服二
- 卷六十七·志第四十三·舆服三
- 卷六十八·志第四十四·舆服四
- 卷六十九·志第四十五·选举一
- 卷七十·志第四十六·选举二
- 卷七十一·志第四十七·选举三
- 卷七十二·志第四十八·职官一
- 卷七十三·志第四十九·职官二
- 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职官三
- 卷七十五·志第五十一·职官四
- 卷七十六·志第五十二·职官五
- 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
- 卷七十八·志第五十四·食货二
- 卷七十九·志第五十五·食货三
- 卷八十·志第五十六·食货四
- 卷八十一·志第五十七·食货五
- 卷八十二·志第五十八·食货六
- 卷八十三·志第五十九·河渠一
- 卷八十四·志第六十·河渠二
- 卷八十五·志第六十一·河渠三
- 卷八十六·志第六十二·河渠四
- 卷八十七·志第六十三·河渠五
- 卷八十八·志第六十四·河渠六
- 卷八十九·志第六十五·兵一
- 卷九十·志第六十六·兵二卫所
- 卷九十一·志第六十七·兵三
- 卷九十二·志第六十八·兵四
- 卷九十三·志第六十九·刑法一
- 卷九十四·志第七十·刑法二
- 卷九十五·志第七十一·刑法三
- 卷九十六·志第七十二·艺文一
- 卷九十七·志第七十三·艺文二
- 卷九十八·志第七十四·艺文三
- 卷九十九·志第七十五·艺文四
- 卷一百·表第一·诸王世表一
- 卷一百一·表第二·诸王世表二
- 卷一百二·表第三·诸王世表三
- 卷一百三·表第四·诸王世表四
- 卷一百四·表第五·诸王世表五
- 卷一百五·表第六·功臣世表一
- 卷一百六·表第七·功臣世表二
- 卷一百七·表第八·功臣世表三
- 卷一百八·表第九·外戚恩泽侯表
- 卷一百九·表第十·宰辅年表一
- 卷一百十·表第十一·宰辅年表二
- 卷一百十一·表第十二·七卿年表一
- 卷一百十二·表第十三·七卿年表二
- 卷一百十三·列传第一·后妃
- 卷一百十四·列传第二·后妃二
- 卷一百十五·列传第三
- 卷一百十六·列传第四·诸王
- 卷一百十七·列传第五·诸王二
- 卷一百十八·列传第六·诸王三
- 卷一百十九·列传第七·诸王四
- 卷一百二十·列传第八·诸王五
- 卷一百二十一·列传第九
- 卷一百二十二·列传第十
- 卷一百二十三·列传第十一
- 卷一百二十四·列传第十二
- 卷一百二十五·列传第十三
- 卷一百二十六·列传第十四
- 卷一百二十七·列传第十五
- 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十六
- 卷一百二十九·列传第十七
- 卷一百三十·列传第十八
- 卷一百三十一·列传第十九
- 卷一百三十二·列传第二十
- 卷一百三十三·列传第二十一
- 卷一百三十四·列传第二十二
- 卷一百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
- 卷一百三十六·列传第二十四
- 卷一百三十七·列传第二十五
- 卷一百三十八·列传第二十六
- 卷一百三十九·列传第二十七
- 卷一百四十·列传第二十八
- 卷一百四十一·列传第二十九
- 卷一百四十二·列传第三十
- 卷一百四十三·列传第三十一
- 卷一百四十四·列传第三十二
- 卷一百四十五·列传第三十三
- 卷一百四十六·列传第三十四
- 卷一百四十七·列传第三十五
- 卷一百四十八·列传第三十六
- 卷一百四十九·列传第三十七
- 卷一百五十·列传第三十八
- 卷一百五十一·列传第三十九
- 卷一百五十二·列传第四十
- 卷一百五十三·列传第四十一
- 卷一百五十四·列传第四十二
- 卷一百五十五·列传第四十三
- 卷一百五十六·列传第四十四
- 卷一百五十七·列传第四十五
- 卷一百五十八·列传第四十六
- 卷一百五十九·列传第四十七
- 卷一百六十·列传第四十八
- 卷一百六十一·列传第四十九
- 卷一百六十二·列传第五十
- 卷一百六十三·列传第五十一
- 卷一百六十四·列传第五十二
- 卷一百六十五·列传第五十三
- 卷一百六十六·列传第五十四
- 卷一百六十七·列传第五十五
- 卷一百六十八·列传第五十六
- 卷一百六十九·列传第五十七
- 卷一百七十·列传第五十八
- 卷一百七十一·列传第五十九
- 卷一百七十二·列传第六十
- 卷一百七十三·列传第六十一
- 卷一百七十四·列传第六十二
- 卷一百七十五·列传第六十三
- 卷一百七十六·列传第六十四
- 卷一百七十七·列传第六十五
- 卷一百七十八·列传第六十六
- 卷一百七十九·列传第六十七
- 卷一百八十·列传第六十八
- 卷一百八十一·列传第六十九
- 卷一百八十二·列传第七十
- 卷一百八十三·列传第七十一
- 卷一百八十四·列传第七十二
- 卷一百八十五·列传第七十三
- 卷一百八十六·列传第七十四
- 卷一百八十七·列传第七十五
- 卷一百八十八·列传第七十六
- 卷一百八十九·列传第七十七
- 卷一百九十·列传第七十八
- 卷一百九十一·列传第七十九
- 卷一百九十二·列传第八十
- 卷一百九十三·列传第八十一
- 卷一百九十四·列传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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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九十七·列传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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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九十九·列传第八十七
- 卷二百·列传第八十八
- 卷二百一·列传第八十九
- 卷二百二·列传第九十
- 卷二百三·列传第九十一
- 卷二百四·列传第九十二
- 卷二百五·列传第九十三
- 卷二百六·列传第九十四
- 卷二百七·列传第九十五
- 卷二百八·列传第九十六
- 卷二百九·列传第九十七
- 卷二百十·列传第九十八
- 卷二百十一·列传第九十九
- 卷二百十二·列传第一百
- 卷二百十三·列传第一百一
- 卷二百十四·列传第一百二
- 卷二百十五·列传第一百三
- 卷二百十六·列传第一百四
- 卷二百十七·列传第一百五
- 卷二百十八·列传第一百六
- 卷二百十九·列传第一百七
- 卷二百二十·列传第一百八
- 卷二百二十一·列传第一百九
- 卷二百二十二·列传第一百十
- 卷二百二十三·列传第一百十一
- 卷二百二十四·列传第一百十二
- 卷二百二十五·列传第一百十三
- 卷二百二十六·列传第一百十四
- 卷二百二十七·列传第一百十五
- 卷二百二十八·列传第一百十六
- 卷二百二十九·列传第一百十七
- 卷二百三十·列传第一百十八
- 卷二百三十一·列传第一百十九
- 卷二百三十二·列传第一百二十
- 卷二百三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 卷二百三十四·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 卷二百三十五·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 卷二百三十六·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 卷二百三十七·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卷二百三十八·列传一百二十六
- 卷二百三十九·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 卷二百四十·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 卷二百四十一·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 卷二百四十二·列传第一百三十
- 卷二百四十三·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 卷二百四十四·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 卷二百四十五·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 卷二百四十六·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卷二百四十七·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 卷二百四十八·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 卷二百四十九·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 卷二百五十·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 卷二百五十一·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 卷二百五十二·列传第一百四十
- 卷二百五十三·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 卷二百五十四·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卷二百五十五·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 卷二百五十六·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 卷二百五十七·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 卷二百五十八·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 卷二百五十九·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 卷二百六十·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 卷二百六十一·列传一百四十九
- 卷二百六十二·列传第一百五十
- 卷二百六十三·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 卷二百六十四·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 卷二百六十五·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 卷二百六十六·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 卷二百六十七·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 卷二百六十八·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 卷二百六十九·列传第一百五十七
- 卷二百七十·列传第一百五十八
- 卷二百七十一·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 卷二百七十二·列传第一百六十
- 卷二百七十三·列传第一百六十一
- 卷二百七十四·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 卷二百七十五·列传第一百六十三
- 卷二百七十六·列传第一百六十四
- 卷二百七十七·列传第一百六十五
- 卷二百七十八·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 卷二百七十九·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 卷二百八十·列传第一百六十八
- 卷二百八十一·列传第一百六十九·循吏
- 卷二百八十二·列传第一百七十·儒林一
- 卷二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七十一·儒林二
- 卷二百八十四·列传第一百七十二·儒林三
- 卷二百八十五·列传第一百七十三·文苑一
- 卷二百八十六·列传第一百七十四·文苑二
- 卷二百八十七·列传第一百七十五·文苑三
- 卷二百八十八·列传第一百七十六·文苑四
- 卷二百八十九·列传第一百七十七·忠义一
- 卷二百九十·列传第一百七十八·忠义二
- 卷二百九十一·列传第一百七十九·忠义三
- 卷二百九十二·列传第一百八十·忠义四
- 卷二百九十三·列传第一百八十一·忠义五
- 卷二百九十四·列传第一百八十二·忠义六
- 卷二百九十五·列传第一百八十三·忠义七
- 卷二百九十六·列传第一百八十四·孝义
- 卷二百九十七·列传第一百八十五·孝义二
- 卷二百九十八·列传第一百八十六·隐逸
- 卷二百九十九·列传第一百八十七·方伎
- 卷三百·列传第一百八十八·外戚
- 卷三百一·列传第一百八十九·列女一
- 卷三百二·列传第一百九十·列女二
- 卷三百三·列传第一百九十一·列女三
- 卷三百四·列传第一百九十二·宦官一
- 卷三百五·列传第一百九十三·宦官二
- 卷三百六·列传第一百九十四·阉党
- 卷三百七·列传第一百九十五·佞幸
- 卷三百八·列传第一百九十六·奸臣
- 卷三百九·列传第一百九十七·流贼
- 卷三百十·列传第一百九十八·土司
- 卷三百十一·列传第一百九十九·四川土司
- 卷三百十二·列传第二百·四川土司二
- 卷三百十三·列传第二百一·云南土司
- 卷三百十四·列传第二百二·云南土司二
- 卷三百十五·列传第二百三·云南土司三
- 卷三百十六·列传第二百四·贵州土司
- 卷三百十七·列传第二百五·广西土司
- 卷三百十八·列传第二百六·广西土司二
- 卷三百十九·列传第二百七·广西土司三
- 卷三百二十·列传第二百八·外国一
- 卷三百二十一·列传第二百九·外国二
- 卷三百二十二·列传第二百十·外国三
- 卷三百二十三·列传第二百十一·外国四
- 卷三百二十四·列传第二百十二·外国五
- 卷三百二十五·列传第二百十三·外国六
- 卷三百二十六·列传第二百十四·外国七
- 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二百十五·外国八鞑靼
- 卷三百二十八·列传第二百十六·外国九瓦剌
- 卷三百二十九·列传第二百十七·西域一
- 卷三百三十·列传第二百十八·西域二西番诸卫
- 卷三百三十一·列传第二百十七·西域三
- 卷三百三十二·列传第二百二十·西域四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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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山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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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庭内景五脏六腑补泻图并序
气功养生类著作。唐·胡愔著。此书对每一脏腑分述其图、修养法、相病法、治病法、导引法、六字气法,有理论、有方药、有气功法的运用,是继《黄庭内景经》之后,研究气功养生法的专著。其特点是:①重视把握阴阳。认为气功“把握阴阳,呼吸精气,造物者翻为我所制。”以自己身内阴阳作根基,调整自身节律,和调阴阳,藉以提高身体抵抗力,使“内受腥腐诸毒不能侵,外遭疾病诸气不能侵,聪明纯粹,却老延年。”②注意存神泥丸。指出习练气功,重在存神泥丸,调节精神,寓气功于生活之中,主张“养性以全气,保神以安心,气全则体平,心安则神逸。”③提倡综合治疗。认为五脏疾病的形成,原因复杂,为长期形神失调所致,临床宜综合治疗,故创导引诸法、六气治法等,并重视气功预防摄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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