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行三录

作者:马建忠
东行三录

马建忠为清末洋务派要员,谙习洋务外交。此书即为其出使朝鲜时的闻见记录,同时详细记载了清朝政府在朝鲜问题上的态度和政策,有较高的史料价值。《东行续录》一卷、《东行三录》一卷,为马氏所续书,内容同上。本标点本据民国年间排印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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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娜·德·旺格尔

米娜·德·旺格尔

《米娜·德·旺格尔》是法国作家司汤达创作的短篇小说,《两世界评论》刊发。写于1829年12月至1830年1月间。其后又几经修改。但司汤达生前未拿出发表。直到他死后十一年巴黎的《两世界评论》才将它刊发。在司汤达的作品中,这是少有的描写德国人的作品之一。 米娜·德·旺格尔出身于德国大贵族家庭。她父亲因厌恶非正义的征战,受到宫廷的监视,最终忧郁而死。她为了追求自身的幸福,离乡去国,来到巴黎,堕入了爱河。为了达到目的,这个爱幻想的德国姑娘不惜纡尊降贵,乔装改扮,来到她私下热恋的人家里做女佣,不料因高兴过度,吐露了秘密,酿成悲剧,最后以身殉情。司汤达通过这个哀惋曲折的爱情故事,展示了德国人与法国人性格上的差异以及对待爱情的不同态度。小说的女主人公米娜·德·旺格尔在作者的人物画廊里,是一个有血有肉,光彩夺目的人物。

医学要数

医学要数

明代胡文焕撰的一本基础理论类中医著作,成书年代不详。该书汇集与数字相关的中医名词术语,如一息、二阳病、三焦、四海、五郁、六不治、七诊、八会、九针、十变、十二原、十五络等,逐一详加诠释,释文以引录文献为主,略加评述。

养性延命录

养性延命录

古代养生术书。南朝陶弘景集注。约成书于南朝梁武帝中期六世纪初期。二卷。上卷讲教诫、食诫、杂诫祈禳,下卷讲服气疗病、导引按摩、御女损益。论述养性延命的理论和方法。书中所载“华陀五禽戏”为现存关于五禽戏的最早记载。收入《道藏》第五七二册,《云笈七签》卷三二亦有摘要。书中引用《大有经》、《小有经》、《服气经》、 《黄庭经》及嵇康注《老子养生篇》、河上公注《道德经》等。本书《宋史·艺文志》并《通志·艺文略·道家》著录,题曰陶隐居集,《云笈七签》卷三十二摘录,未题撰人,唯《通志略》于著录后又题曰“又二卷,孙思邈撰”。明白云齐《道藏目录详注》作《养生延命录》二卷,题华阳陶隐居注。此书序末注云“或云此书孙思邈所集”。

唐律疏义

唐律疏义

唐朝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成书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全书共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现存《唐律疏义》为五百零二条)。分为律文和疏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唐律的律文。后一部分是律疏,即对法典原文的解释,它同法律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一篇名例律,共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第三篇职制律,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律,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律,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第六篇擅兴律,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军队调动和兴造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律,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第八篇斗讼律,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第九篇诈伪律,共一卷二十七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篇杂律,共二卷六十二条,是关于处理各种比较复杂的关系的法律;第十一篇捕亡律,共一卷十八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的法律;第十二篇断狱律,共二卷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唐律疏义》通过具体解释《永徽律》原文的方式,阐述了唐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主要精神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建立伦理等级制度。特别是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引用了大量律书以外的法令,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不仅对维护唐王朝统治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为后代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蓝本。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许多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唐律疏义》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清代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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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所记为有清一代,尤其是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四朝间朝野轶闻。或为朝廷大事如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或为乡曲巷谈诸如文艺、交游、人物、风俗以及官场百态、社会奇闻等,皆作者亲历亲见或闻于亲历亲见者。而举凡所闻之事,又必标明闻于某人或某人云,皆确凿有据,非凿空之谈。内容丰富,记载翔实,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沈氏四声考

沈氏四声考

二卷。清纪昀撰。纪昀字晓岚,一字春帆,晚年自号石云,直隶献县(今河北献县)人。乾隆十九年(1754年)进士,官至协内大学士加太子少保,为《四库全书》总纂官,笔削考核一手删定《全书总目》,识力超拔,堪称大手笔。与休宁戴震极友善,往来二十余年。卒于嘉庆乙丑(1805年),寿八十二。谥文达。尚著《审定风雅遗音》、《四库全书表文笺释》等。案《隋书·经籍志》载沈约《四声谱》一卷,书已亡佚。昀以约既执声病绳人,则约之文章必不自乱其例,因取其有韵之文考之,得平声四十一部、仄声七十五部,以《广韵》部目为序,顺序排列之。又谓陆法言《切韵》实窃据沈约而作者,前后序言之甚辨。《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谓“沈书只明四声,不重韵部。……沈氏诗文用韵实据当时韵书,不过严辨四声而已”。又谓“隋时四声之说渐次严密,而沈亦未明韵部,陆法言《切韵序》不引沈书,理所宜然。即如昀所言陆窃沈书,讳所自来,萧该、颜之推、魏渊诸人亦皆窃沈书乎!……是陆氏集诸家之大成,本不限于一说,安得如纪氏之所考乎!”“昀若专考沈氏四声本无不可,即推证其用韵之法,以表率当时之韵部……亦无不可,何必创为异说,自炫神奇,以自毁其书也。”《沈氏四声考》收入《镜烟堂十种》、《畿辅丛书》、《丛书集成》 (初编语文学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