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粮长的阶级分化及粮长制对人民的祸害
在前面一章我们看到粮长制的演变过程:大致是从洪武初年尚无一定的办法转而为永充法,其后又改为轮充法和朋充法。此外,或则实行“粮里统一”,或则实行“一条鞭派”。所有这些办法的具体措置以及为什么一个办法代替了另一个办法的属于制度本身上的理由,我们已详为分析。然而粮长制是时代的产物,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下而产生、而演变的。因此对于当日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有略加叙述的必要。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我们拟以粮长的阶级分化这一问题作为中心,随而附带阐明当时社会经济的变动概况和它所给予粮长制度的影响。同时我们还要谈一谈粮长制对于国计民生的影响,特别是它对于人民的祸害。
一
从田赋收入的增减说到粮长社会地位的升降
如前面几章所已指出来的,粮长的社会地位,从洪武至宣德年间永充制盛行时,是煊赫不过的。当时许多人都以得充粮长为荣幸。及至正德年间朋充法行后,情形大变,此时一般人户无不以被签为粮长为一件痛苦的事情,那些富家大户更用尽种种方法来摆脱这个职务。究竟是什么原故呢?一般旧史籍认为初期的粮长品质较佳,以此来说明当时的粮长制度比较“成功”。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但仍有论述的必要。《嘉定县志·徭役》篇云: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
高皇帝(明太祖)念赋税关国重计,凡民“既富方谷”,乃以殷实户充粮长,……部输入京,往往得召见,一语称旨,辄复拜官。当时父兄之训其子弟,以能充粮长者为贤,而不慕科第之荣,盖有累世相承不易者。官之百役以身任之,而不以及其细户。细户得以父子相保,男乐耕耘,女勤织纺,老死不见县门,故民淳事简。中〔产〕家尝有数年之畜,其间为侵渔者或有也。……
《匏翁家藏集》卷七〇《清远史府君墓表》。按史彬自号清远,卒于宣德二年,似曾充任粮长至数十年之久。参看钱谦益《初学集》卷二二《杂文二·致身录考》。
《宋学士文集》卷七五《朝京稿五·上海夏君新圹铭》。又云:“是时惟苏之沈氏以奉法称”,亦可见奉法者寥寥无几。按夏宗显卒于洪武十二年。同治《上海县志》卷一八《人物一》作夏宗礼。
同治《上海县志》卷二三《札记三》。
依照这样的说法,似乎洪武时的粮长是良善不过的,“细户”是能够安居乐业的,这都因为“官之百役”粮长皆“以身任之,而不以及其细户”的缘故。像这样的观点不外是说对立阶级的利益是可以和谐一致的,而且大地主阶级是最慈善的,按之事实便知其毫无根据。但我们也无妨先引证一些正面的材料来作检查的根据。明初所谓“好”粮长的标准可用以下几条记载来说明:吴江穆溪乡人史彬,“以力田拓其产业。时朝廷重粮储,设长税者,……府君适代为之,……约束管内,自里胥以下,不得取民毫毛利。……由是税入居最” 。上海长人乡夏宗显,“繇赋皆先时而集,不烦征索,……铢两无所妄取” 。上海陈秀,“太祖召诸粮头入见,秀手足胼胝。(太祖)呼为‘好百姓’,给帖一道,内云:‘有此帖者,是我良民。’” 自然,这些多半是子孙们请人撰写的“佳传”,不一定是事实;即使是确实的,亦不过说明了他们没有作弊罢了。我选择了这三个例子,因为这三家尚没有发达成为官宦之家,其后人亦还直接或间接地和农业维持着一种“半耕半读”的关系,其中如陈秀本人,应是直接参加农事劳动的,这点便与明代中年以后的粮长之家可以和农业毫不发生关系的情形有所不同了。
《宋学士文集》卷六四《芝园续集四·熊经历(鼎)墓铭》:“〔洪武〕六年,命之苏州,核粮长罪状。君至,择其尤虐民者,杖徙之凤阳。”
见《大诰续编·粮长金仲芳等科敛第二一》,并参看《粮长翟仲亮害民第二二》。
见同上书《邾阿仍害民第四七》,并参看吴晗:《朱元璋传》,第180页。
《嘉靖新例》(《玄览堂丛书》三集第20册)。
各处军卫所官舍军余人等,置买民田,往往不肯纳粮当差,不服州县拘摄,致累粮里〔长〕包赔。着抚按衙门并管粮等官明白榜谕:今后一 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原买民田追夺入官!
原本明初规定军人不准买置民田,这时已明白承认他们既买的民田可不追究,只着令与民田一律纳粮当差,不可不说是一大让步。然而实际上官军恃势不纳粮差的仍多,所以一条鞭法索性把官田、民田的区别取消,一律按亩或随粮派纳。到了明末,苏、松的所谓官田,实际上已为豪强富户侵占殆尽。顾炎武说:
《日知录集释》卷一〇《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又《上元县志·田赋》:“隆庆中,……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8册《江宁》)
今存者惟卫所屯田、学田、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南京各衙门所管草场田地,佃户亦转相典卖,不异民田。
可以为证。总上所说,可知粮长一方面剥削小粮户以自肥,同时他自己又为那些更有势力的大粮户所拖累。万历间王世贞说到湖州府长兴县的情形正是如此:
《弇州山人四部稿》卷七四《重修长兴令黄公生祠记》。
故事:区有长,长职〔夏秋〕二税。齐民往往苦其长横索,而其长亦间苦豪右负累,偿破宿产。
万历二十五年,常州府宜兴县知县秦尚明实行随田编派粮长的办法,在此以前该县编役的具体情形曾经是这样的:
陆深:《谿山余话》(《宝颜堂秘笈》本)。参见本书第27页。
万历《常州府志》卷六《钱谷·宜兴秦侯清赋碑》。《常州府志》又载秦尚明“因立虎头鼠尾册:令他县缙绅、寄庄诸户以丁应役,即本县士夫优免外,多亦应役。其点解〔运〕不论区图田甲人户,惟以户田多寡定之。”中间经过“豪有力者群起而挠”的阻力,幸而坚持下去,才行通了。
总宜兴田万有千顷,而异郡囤庄去十之三,系著县头,率有户而无籍;世家巨室去十之二,蒙其祖户,率有田而无人。齐民以十五而胜全邑之徭,奈何能均?十五之中:上户诡为中户,中户诡为下户。甚者,上户竟等下户,而下户更过之。以贫民而代富民之役,奈何能均?
上文大旨说,本县虽有田一万数千顷之多,但属于外郡寄庄户的田已占去全县总田额十分之三,属于缙绅优免户的田又占去十分之二。前者虽有户而不著籍(其中当有外郡商贾户在内)故无从追问;后者虽有田而不须出丁,所以全县徭役尽归其余十分之五的“齐民”之户来担当,而“户则”(即税率)的高下完全是虚的。上户买通官府,将自己编到中户或下户里去,甚至负担比下户还轻。总之,贫民代供富民的徭役,被佥为粮长的绝不是真正上户。
随田编派粮长的改革方案,不只在宜兴县秦尚明任内引起“豪有力者”的群起阻挠,在湖州府亦曾一度引起轩然大波。事情是这样子的:湖州府徭役向称繁重,尤以粮长、库子等役为最甚。屡经改进,皆无实效。至万历三十九年,乌程县(属湖州府)乡绅朱国祯建议均田定役。他认为当时编役之不均,其症结尽在势家大族勾结官吏从中把持,他说: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参看《明史》卷二四〇、《明史稿》卷二二四《朱国祯传》。
〔原日图甲〕兴衰各异,偏重不均:有一甲全然无田者;有一半亩产而充至数分者;有户绝丁存,妄报分数,而亲族代当者。一佥解户,必至逃亡。系籍则百劫不免,漏落则安坐自如。凡势家之佃户丛仆,疏属远亲,与其蔓延之种,田产悉据膏腴,亩数不啻万倍。影射挪移,飞诡变幻。三十年来,无一手一足应公家之役,无一钱一粒充应役之劳。……在上者……不曰脱漏何妨,则曰断然不动。开口与杖,争辩授枷。惟图正积贿如山,卖免买免,报德报仇,公然无忌。而一种奸猾,又从中把持。或子女,或田产器具,乘机胁夺。
见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四《揭帖》“驳宦户贴银一款”等条。这种办法其实即为“十段锦法”之一种方式,参看拙著《明代十段锦法》。据《涌幢小品》同卷“先兆”一条所说,此后苏、松、嘉禾(即嘉兴)等府亦行均田定役之法。
见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四《均田》。有些历史学者在教科书里,在论文里,望文生义地把这件事解释为人民要求分田,且将人名、地名、官名和事实都搞错了。
因此,他建议仿照长兴县金知县所行的均田法,将县境内的田均分为数大段,除儒绅宦户参酌旧例各优免若干以外,一律按田起派粮役。这样一来,可以使得豪户大族的子弟奴仆和假借寄庄名义的田都不能不有所负担 。他这个建议得到新上任的按察使马从聘的赞助,更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郊迎马从聘的队伍沿一百二十里不绝,他们“大刻‘均田便民’四字,粘于道旁,处处皆遍”。是时群众汹涌,群情激昂。但乌程、归安两知县大概受了豪势的贿赂,意图阻挠,引起群众极大的愤慨,在学宫开大会,形势甚为紧张。自然各大族的子弟更不示弱,于是直犯府衙门,辱骂赞成均田的知府。他们还纠集仆从约千人,前往南浔镇朱国祯的家,准备放火烧屋,未到,便被“小民”大力挡住。他们又分布府城各门,想捉朱国祯。弄到兵备道想请兵镇压。这件事闹了十天。其后由于巡抚、巡按大力支持,总算执行了 。当时豪门大族是多么的横行霸道,从这事件可以看出。
《涌幢小品》新序。
粮长赔垫,一面由于豪族大户抗不纳粮当差;另一面则是政府交下的任务不断提高,各式各样的征求不断地增加了。
《明史》卷一六《武宗本纪》;《明武宗实录》卷一一九“正德九年十二月甲寅”条。
见《明史》卷二〇二《孙应奎传》。《国朝汇典》卷九〇谓在嘉靖三十年,加派额为一百二十万两。
先从田赋的加重来说,明代第一次全国性田赋加派是在正德九年十二月,当时建筑乾清宫,“加天下赋一百万两” 。嘉靖二十九年秋,俺答入寇。全国除北方诸府、广西、贵州不派外,共加赋一百一十五万两 。至于明末三大饷加派,合计将近二千万两,数目尤巨。以上皆就全国性的田赋加派而言。若地方临时加派,如嘉靖中年后,东南各省的“额外提编”等,其名色之多,款项之繁,更无从说起。田赋加重必然使粮长的任务加重。在一般小粮户日趋贫困的情况之下,这个加重了的任务是十分难以完成的。结果就是尽管田赋的额征数或其税率增加了,但实收数却相反地降落下去。我们只须一检前面第二表明代历朝全国田赋实收的平均数字便可晓得这种情形。明代田赋实收平均数,自洪武朝至宣德朝,大致是向上增长的;但自正统以后,便表现出下降的趋势。这就是说征收实际成绩远落在指派任务之后,另一方面,逋赋的不断增加,尤以东南各省为甚,更宣告了粮长制已彻底失败。
关于官府对粮长的刮削,在法令以内的至少还好计算;至于法令以外的重重叠叠、形形色色的无理苛求,那就不只无从计算,且更无从应付的了。这方面可以很简单地分为三大类来说:一为皇帝交下来的采办,如:
皇甫录:《皇明纪略》(收《历代小史》卷八五)。又见吕毖:《明朝小史》卷六《宣宗纪》,有数字略异。杨仁恺《谈“聊斋志异”原稿》根据王士祯在《聊斋·促织篇》后的评语,以为“宣宗令主”,不应有此;因推言此篇乃蒲松龄托为宣德时事以斥责清统治者而作(见《新建设》1955年10月号第57页),恐或尚未注意及此两书之故。
宣庙(即宣宗朱瞻基)好促织之戏,遣取之江南,其价腾贵至十数金。时〔浙江诸暨县〕枫桥〔镇〕一粮长以郡〔守〕遣觅,得其最良者,用所乘骏马易之。妻妾以为骏马易虫,必异。窃视之,跃去矣。妻□惧,自经而死。夫归,伤其妻,且畏法,亦〔自〕经焉。
《吴梅村诗集笺注》卷四《宣宗御用戗金蟋蟀盆歌》(注),第105-108页。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北运历年条议》。又按万历三十五年徐必达疏陈白粮十一弊云:“一曰军前民后之狃成说,二曰监兑供亿烦费,三曰官户难催,四曰船难雇觅,多索诈延挨,五曰水脚短少不时给,六曰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七曰风涛漂没,八曰丁字沽剥船、张家湾车运繁难,九曰到京露积,最苦风雪偷盗,十曰批文耽阁,十一曰差解烦多,殷实不足。”我想如果再细为条分缕晰,则百弊成数是不难达到的。
为了一只促织,赔了一匹良马,还加两条人命。这是一个最特出的例了。第二类是买通本地官吏的运动费,如前引黄省曾所说的“赃贿”或“所赠”,多寡是没有一定的;又有所谓“羡余”、“规费”与“羡金”[1],则尚有一定的标准。第三类是解运征纳税粮时多半无可避免的需索。据万历时归子顾所说,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曰水脚之侵没,二曰沿途之需诈,三曰交纳之留难。” 详细情形,不必备述。总之,从中央以至地方,从皇帝以至胥吏,都伸着手向粮长要钱要物,纵使他家财百万,往往也不够赔垫。当然按通常情形来说,他是无须赔垫的,他不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罢了。可是,到了民穷财尽,剥刮所得已不能满足庞大的统治集团的贪欲的时候,他就免不了要掏自己的腰包来赔垫了。而自正德以后的情形恰好就是这个样子,下引一文件可以为证。嘉靖六年(1527),兵部尚书李承勋上《陈八事以足兵食疏》,其中一事“谓便转输以苏民困”说:
《明经世文编》卷一〇〇《李康惠公奏疏》。此疏《西园闻见录》卷三二,《昭代经济言》卷八,《明臣奏议》卷二一均有转载,且有异文,然后二书略有删节,非全文。嘉靖间刘瑞疏曰:“……浙江、江南等处逋赋自正德以来有一二百万者,非小民之罪也,粮长奸猾而侵欺,府县变通而虚报。官粮者又从而纵之,日复一日,遂至于此。奸猾藉以成家,军储至于罄廪……。”他建议朝廷派遣京堂五品以上官一员专往巡督逋赋(见《西园闻见录》卷三三《催科》,前言,刘瑞)。由朝廷派出大员督收逋赋而行之稍有成效的,还是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的事。
国家粮税多仰给东南。粮长之设,责在收纳。苏、湖等处粮长所管税粮既多,解纳杂费尤甚。州县不才官以粮长为囊橐,上司过刻〔之〕官视粮长为寇仇。兑军之类,每石包赔七八斗者有之;起运白粮,包赔二三石者有之;各衙门黑豆之类,每石不过值银三四钱,而他费几至一两者有之。家有千金之产,当粮长一年,有即为乞丐者矣;家有壮丁十余,当粮长一年,有即为绝户者矣,以致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或有每岁一换之例,或为数十家朋当之条。始也但破一家,数岁则沿乡无不破家矣。粮长之家既破,国课何由完?数十年以来,各县逋负动数十万,多由于此。
见《皇明诏令》卷二〇。
上文虽不免有夸大之处,然其中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的,就是自从以“数十家朋当”之法行后,数年中“沿乡无不破家矣”,换句话说,整个乡村的纳粮户都破了产,就是为了充当粮长一役的原故。按明代大规模的人口流亡,早在成化年间已甚严重,而以东南各省设有粮长的地方尤甚,可见赋役过重为主要原因。在朋充法的原则下,是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故曰“家有壮丁十余,当粮长一年即为绝户矣”。可见是以全乡的赋役户的力量来支应这一项任务的。在这种情形之下,粮长的命运可以说和一般粮户是共同的了。可是一些富豪之家,却“巧为规避”,不供赋役。这点可看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明世宗所下的《宽恤诏》,诏中论及粮长的积弊,大意谓州县官吏多受贿,将“富豪”之家除免,止佥“善良人户”充当。诏中又论及粮长赔累的由来,说那些善良人户被佥为粮长之后,州县一切公私应用,多令其出办,甚则令其备办土仪货物、绸罗缎匹等项,馈送往来势要。管粮佐贰官又复索“常例银”。又或有乡官势豪,不肯依时纳粮,亦由粮长代输。以故一当粮长,无不破家荡产 。可见倾家的多数不过是中人之户,并非富豪之家。
《明世宗实录》卷八三。
《明史》卷二〇〇《伍文定传》。
《西河文集·传十》(第5册)诸传,(第8册)《后鉴录二》,第1714-1715页。
《明武宗实录》卷一〇九,正德九年二月己亥,“戮贼首王浩八、艾茹七等于市。浩八自正德三年聚党劫掠,据姚源洞,立营寨,以拒官兵……其党渐增至万人,僭称王号。时出各郡邑,……遍掠广信、浙之开化,屡败官军,复道马金,以窥婺源,……还趋德兴,入裴源山。官军夹攻之。浩八穷蹙,与其党刘昌三、蔡六二、叶早一、胡浩四、胡浩五、于瑞二相继就擒,时八年五月也。……”关于当时官军所用狼兵杀戮平民之惨,徐咸《西园杂记》卷下(载《盐邑志林》第23册)载:“〔总兵〕李〔隆〕正德中统兵剿姚元洞寇,纵下暴杀,民谣曰:‘莫遇李隆军,宁逢王浩八(原注:姚元贼首也)。见贼犹可生,见官必定杀!’……”又可参看《明史》陈金、俞谏、吴廷举诸传。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八,关于战役的经过尚有相当详细的叙述。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1册《浙江上》。按他书皆作王浩八,唯此处作黄姓,未知孰是。又姚源洞据《天下郡国利病书》(通行本)卷九〇《浙江八》及《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八、《明史》卷四三《地理志四》“江西饶州府万年县”条,均作桃源洞。但以姚源洞为合,参看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八五《江西》。
《明武宗实录》卷九九,正德八年四月癸丑,“贼首王浩八众万余,屯开化,分掠婺源、休宁诸县。章仁者,故石埭生徒也。少习妖书,为郡盗亡命,与浩八合。”同上书卷九三,正德七年十月,太监蒋贵传旨:“直隶、山东、河南、江西、四川等处,顷年盗起,残害地方,皆因贼首数人纠合徒众,中间多是良民,畏避粮差,被其胁从。……”
由于政府租税的繁重,又由于被佥为粮长的多不是真正大户,所以曾经爆发了由粮长王浩八领导的欠赋贫农群众的起义,这就是旧日御用史学家所诋称为“姚源贼”的革命队伍。它是正德初年在江西发动起来的五支起义大军中的一支。这支大军纵横于江西、浙江、南直隶三省之间,前后经过七年的时间——起义于正德三年,至九年二月才被残酷地镇压下去 。关于王浩八的出身及姚源军的起义原因,一般史籍如《明实录》、《明史》、《明史纪事本末》诸书,是没有提及的,幸而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还保存了这样一条珍贵的资料:“江西永新黄浩八供里役,为粮长,多逋负,官府征之急,同役避征者相率入据姚源洞(在江西饶州府万年县之东)……。” 后来参加到起义队伍中来的还有知识分子徽州府石埭县生徒章仁 。按江西自景泰中韩雍奏罢永充粮长,始以里甲为次序,轮流充当(见第三章)。王浩八可能不是大地主,而仅为中小纳粮户罢了。
[1] 常州府部运粮长羡余,见《武进阳湖合志》卷一六《官师志·石元长传》,建文朝事;松江粮长规费,见咸丰《顺德县志》卷二三《何继之传》;会稽赋长羡金,见《福建通志·列传》卷二五《庄国栋传》,均嘉靖年间事。并参看周晖《续金陵琐事》下卷《收马鞭》所记嘉靖中上元令程 却粮长赠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