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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乡土志

婺源乡土志

安徽乡土志。清董钟琪等撰。七章。钟琪字吉符,安徽婺源人。全书分绪言、沿革、建置、官制、宦绩、人物、风俗、兵事九门,含城池之建置、学制,县职、黄巢之乱,矿贼及山寇、衢州之变等百余目,共约一万六千字,约于光绪三十四年成书。凡其地建置沿革、县治变迁、地理形势、天灾人祸、历史人物均有记述。有光绪三十四年(1908)刻本,台北《中国方志丛书》本。

入越录

入越录

《入越录》是吕祖谦的长篇日记体游记,记载了吕祖谦与潘叔度的十八日会稽之游,语言朴质平实,简拔切当,大多以白描为主,个别段落则能娓娓道来,细细铺写.作者尤其对光与色有着敏锐的感受,使得文中点染着鲜丽的色彩与美妙的光晕.《入越录》对田园风光与农村生活的关注早于以田园诗人而著称的范成大的《吴船录》,显示出吕祖谦作为一个真正的思想家对于世道民情的关注;从题材上来讲,也是对传统游记内容的开拓.文中还体现出吕祖谦重自然和要求人工亦应“殆若天成”的审美取向,是吕祖谦纪游散文中文学价值最高的作品.

注解大六壬指南

注解大六壬指南

《大六壬指南》成书于明末清初,着录于《清史稿·艺文志》,由[明]陈公献、程起鸾、庄公远等数人编撰而成,最后由清陈公献定稿。全书共分为五卷,立意高远,举重若轻;理论简约,言简意赅;课例精妙,字字珠玑。是书乃是继宋代邵彦和《六壬断案》之后,又一部集六壬学大成之巨著,乃六壬学者之圭臬。学者深入研习,自有所获。

大扎撒

大扎撒

元代建立之前蒙古国之法律条文。“扎撒”,蒙语“法令”之意。宋代郑思肖《心史·大义略叙》:“又有三段剗杀,彼曰扎撒,此曰条法,彼曰大扎撒者,大条法也。”成吉思汗时代,蒙古开始出现成文法——扎撒,为部落首领发布之号令。窝阔台继位后,将成吉思汗之扎撒整理重新颁布,称为“大扎撒”,令蒙古世代遵守,直到蒙古灭掉西夏和金,占领中国北方领土之后,其断理狱讼、始采用金律(即金之《泰和律》)。

四分律疏

四分律疏

一卷。唐代释智首(567—635)撰。智首,俗姓皇甫,祖籍安定(今甘肃泾川北),后徙漳滨。初为智旻弟子,后听道洪津律师。玄思历明,通冠群宗。隋定天下,智首随师入关,扶佛教历隋唐两代。在唐初,曾任僧纲。死后,太宗敕令予以国葬。对律部颇有研究。《四分律》原为印度上座部系统法藏部所传戒律,因全书内容分四部分,故有此称。它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佛教戒律,也是唐代律宗所依据的基本典籍。故受到教界学人重视,注解《四分律》的经疏很多,智首的《四分律疏》便是其中之一。智首以北齐律师道云所撰疏解,辨析诸部同异,定其取舍而撰成此疏。该疏原有二十卷,今仅存第九卷,即释四分律卷第十后半段至卷第十二。该律疏在内容上分十科料简,主要有:一配三业,二自作教人不同,三性进之义,四持犯差别,五僧尼差别,六诸部不同,七沙弥时作方便,进受具戒犯不犯义,以及明九十中有九种修相。因道云、道晖、昙随、洪理等所撰律疏早已失传,只有此疏保存至今,故显得尤为珍贵。正如《续四库全书》提要所说:“则斯卷之存,不次沧海之一珠,昆山之片玉”。具有较高史料价值。

续武林西湖高僧事略

续武林西湖高僧事略

佛教传记。明袾宏撰。一卷。是《武林西湖高僧事略》的续编,收录性原慧明、楚石梵琦、空谷景隆、毒峰本善和雪庭五人。此书收入袾宏的《云栖法汇》。见载于《嘉兴藏·又续藏》及日本《卐字续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