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箋註序
《金剛經》爲《大般若經》中之第五百七十七卷。佛説《大般若經》分四處,共十六會。四處者,一在王舍城之鷲峯山,二在舍衛國之給孤獨園,三在他化自在天宫,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之白鷺池。此經即在給孤獨園所説者。其輸入吾國共有六種譯本:一、姚秦三藏法師鳩摩羅什譯,二、元魏三藏留支譯,三、陳天竺三藏法師真諦譯,四、隋三藏笈多譯,五、唐三藏法師玄奘譯,六、唐三藏法師義浄譯,即陳氏《直齋書録》、馬氏《文獻通考》所載之六譯《金剛經》是也。考《歷代三寶紀》第九有《金剛經》一卷,‘永平二年於胡相國第譯,僧朗筆受,與秦世羅什出者小異’。據此則知六譯之外,尚有此本,惜散佚已久,故學者不知其名耳。宋晁氏《郡齋讀書志》曰:‘《金剛經》凡六譯,其文大概相同,時小異耳。而世多行姚秦鳩摩羅什本。’余箋註之本即秦譯也。時有難解之處及爲他人誤解之處,均以餘五種譯本參伍校訂而得其確解,故知六譯《金剛經》俱不可廢也。
余紬繹全經,可以三義括之:一本體,一修習,一究竟。卒歸之於無有,非無有也,不可以語言文字形容也。請晰而論之。智儼所著《華嚴孔目章》謂人人各有三種佛性:一自性住佛性,即真如之理,自性常住而無變改者,一切衆生本有此性,名曰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衆生必假修習智慧禪定之力,方能引發本有之佛性,名曰引出佛性;三至得果佛性,修因滿足,至果位時,則本有之佛性了了顯現,名曰至得果佛性。明乎此,則全部《金剛般若經》可以此三佛性概之矣。經文中有‘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見第五分。 ‘不可以三十二相得見如來’,見十三分及二十六分。 ‘不以具足諸相見如來’,見二十分。 ‘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見二十九分。 所謂如來者,即無爲法身也。無爲法身即實相,實相即是法性,法性即是真如也。人人自性中有一真如,即人人自性中有一如來。故如來不向外覓,求之身内可矣。‘佛於法實無所得’,見十分。 ‘無有法得阿耨菩提’。見十七分及二十二分。 因真如中不容有法,不容有所得也。‘實相’見十四分 及‘諸法如義’,見十七分。 ‘此法無實無虚’,見十四分十七分。 ‘是法平等無有高下’。見二十三分。 所謂實相及法者皆真如也。‘彼非衆生’見二十一分 ‘非凡夫’見二十五分 者,因人人各有一真如,即各藏一如來也。以上種種,皆屬於自性住佛性,此本體也。經中所論‘住與降伏’,見二分、十七分。 ‘滅度一切衆生,令入無餘涅槃’,見三分、十七分。 ‘受持讀誦,或爲人演説’,見八分、十一分、十三分、十四分、十五分、十六分、二十四分、三十二分。 ‘奉持《金剛般若波羅蜜》’,見第十三分。 皆屬於引出佛性,此修習也。‘滅度無量無邊衆生,自以爲無一衆生爲我所滅度者’,見三分、十七分、二十五分。 ‘不住相布施’,見四分、十四分。 ‘須陀洹等不作是念,得須陀洹等果’,見第九分。 ‘無所住而生其心’,見十分。 ‘應生無所住心’,見十四分。 ‘莊嚴佛土不自爲莊嚴佛土’,見十分、十七分。 ‘離福德’,見八分、十九分。 ‘離一切相’,見十四分、十七分。 皆屬於至得果佛性,此究竟也。
客謂:‘由真如本體而修習而究竟,爲學佛之不二法門乎?’余誦《維摩經》答之曰:‘文殊師利問維摩詰:“何等是菩薩入不二法門?”時維摩詰嘿然無言。文殊師利歎曰:“善哉善哉,乃至無有文字語言,是真入不二法門。”又,維摩詰曰:“法無名字,言語斷故。法無形象,如虚空故。法同法性,入諸法故。法相如是,豈可説乎”?故經文謂“法尚應捨”,見六分。 “無有定法名阿耨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説”。見七分。 “佛説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見十三分。 “説微塵,即非微塵。説世界,即非世界”。見十三分、三十分。 “説一合相,即非一合相”。見三十分。 “説三十二相,即非三十二相”。見十三分。 “説第一波羅蜜,即非第一波羅蜜。説忍辱波羅蜜,即非忍辱波羅蜜。説一切相,即非一切相。説一切衆生,即非一切衆生”。見十四分。 “説一切法,即非一切法。説人身長大,即爲非大身。説莊嚴佛土者,即非莊嚴”。見十七分。 “説諸心,皆爲非心”。見十八分。 “説諸相具足,即非具足”。見二十分。 “説衆生,即非衆生”。見二十一分。 “説凡夫,即非凡夫”。見二十五分。 “説善法,即非善法”。見二十三分。 “説有我,即非有我”。見二十五分。 “説我見人見衆生見壽者見,即非我見人見衆生見壽者見。所有法相者,如來説即非法相”。見三十一分。 “若人言如來有所説法,即爲謗佛。説法者,無法可説”。見二十一分。 凡此種種,即《維摩經》之所謂“無有文字語言,是真入不二法門”也。知此,始可悟般若妙理。’
余之箋註是經也,齋心祓身,端思勉擇,訂一字如數契齒,援一義如徵丹書。斤斤焉取裁於《騷》之逸,《選》之善,罔敢越軼。自信非穿鑿傅會之比。然以椰子之方寸,針孔之兩眸,雕鎪穿穴,泛濫踳駮,而曰《金剛般若經》之精義在是,吾不敢作是言。對於舊註,頗有訂正之處,亦非師心放膽,爲蚍蜉撼樹之舉,此亦當仁不讓之義也。
無錫丁福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