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麓画品
作者:李开先
一卷。明李开先(1502—1568)撰。李开先字伯华,号中麓。山东章丘(今山东章丘)人。嘉靖八年(1529)进士,官至太常侍少卿。曾上疏指责朝政,罢官家居近三十年。李开先与当时的王慎中、唐顺之、陈东、赵时春、熊过、任瀚、吕高等并称“嘉靖八才子”。李开先喜藏书,又长于戏曲创作,著有传奇《宝剑记》和院本《园林午梦》。另有诗文集《闲居集》。建国曾辑印他的著述《李开先集》。此《中麓画品》一书,大致是仿谢赫、姚最之例,品评明代画家之画,共分五品,每品之中优劣兼陈。据王士祯《香祖笔记》说:章丘李中麓太常,藏书画极富,自负鉴赏,尝作《画品》,次第明人。按此书持论往往与众不同,如对当时名家,以戴文进、吴伟、陶成、杜堇为第一等。以倪瓒、庄麟为次等。而沈周、唐寅则居四等。李开先之论,后人多指责其偏颇。据说李开先与王世贞友善,王世贞曾观李开先所藏画,以为无一佳者。可见李开先鉴赏眼光,确不同于时人。此书《四库全书》收入存目,另有《函海》乾隆本、道光本、光绪本;《丛书集成初编》本、《美术丛书》(民国二十五年上海神州国光社排印)本。
猜你喜欢的书
转化的象征:精神分裂症的前兆分析
《转化的象征》宣告了荣格与弗洛伊德关系的结束,同时也成为荣格分析心理学的奠基。整本书的创作正如荣格所言,是一场心理爆发。他将医疗心理学从当时充满主观与个人偏颇的情势中解放出来,让大家了解潜意识是一种客观的、集体的心灵,并把自己的研究对象从个别的病例转向了神话,转向了文学,在进行这些研究的过程中,创立了原型理论。
生命直观:形而上学四论
齐美尔毕生追寻学术与个体的自在,他把认识确定为“自由飘荡的过程”,把康德的先验论学说运用到史学上,分析具有历史意义的时代现象。其“生命概念”同样包括活动-流动之物(正在生成的形式)和静止-结晶之物,即从生命中被凸现和显露出来之物(成型的生成),认为生命的“超验”同时也是其“内在的”必要性。作为其代表作,格奥尔格·齐美尔著的《生命直观(形而上学四论)》既呈现了思辨的张力,又让人领略到生命个体的无限可能。 本书是是作者从生命体验的角度审视形而上学的佳作,分为生命之超验、转向理念、死亡与不朽以及个体法则,认为死之所以让生命沉沦,似乎是为了让生命内容的永恒性释放出来。当不朽性成为众多有深刻思想之人的渴望时,它的意义就是自我能够彻底摆脱个别内容的偶然性。作者充满睿智的思考,无疑对现代社会反思现代病具有针砭之功。
长春真人西游记
中国古代地理游记。李志常撰。书成后世间传本极少,清时经考订刊印得以广为流传,有近人王国维、张星烺等注释本。是了解蒙古早期社会历史的一部重要史籍。金宣宗兴定五年(公元1121年),全真教长春真人邱处机,奉成吉思汗之召,赴西域觐见成吉思汗。此书是邱处机的弟子李志常,记述邱这次西游的见闻录。采用日记式,使人有如亲临其境之感。成书于元睿宗拖雷监国期间。至清乾隆十 六年(1795),稿本始为钱大昕、段玉裁在苏州元妙观发现,并刊行于世。
南宗抉秘
画学论著。清华琳著。一卷,凡三十则。专论南宗写山水方法。提出“南宗之用笔,似柔非柔,不刚而刚,所谓绵里针是也”的观点。又论用笔、用墨及论三远法,皆从作者亲身的审美体验中提出,强调以“推”为法:“盖有推法焉,局架独耸,虽无泉而已具自高之势;层次加密,虽无云而已有可深之势;低褊其形,虽无烟而已成必平之势。”指出以神表现中国山水三远法,反对以堆叠为推,以穿斫为推。要求“似离而合”的审美原则,“疏密其笔,浓淡其墨,上下四傍,晦明借映,以阴可以推阳,以阳亦可以推阴。直观之如決流之推波,睨视之如行云之推月。”说明以笔墨阴阳表现高、深、平三种境界。是书约作于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画论丛刊》和《中国画论类编》据《屏庐丛刻》本收录。
词余丛话
近代戏曲论著。3卷。杨恩寿著。辑入光绪年间长沙杨氏家刻“坦园丛书”。又见《重订曲苑》、《增补曲苑》。中国戏曲研究院编《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九)(1959年12月中国戏剧出版社第一版)选录。卷首有光绪三年(1877)九月越南贡部正使裴文禩(殷年)《<词余丛话>序》。该书分“原律”、“原文”、“原事”各1卷。“原律”谈律吕、宫调、曲谱、声韵。“原文”则专谈词藻、文章。“原事”以考证或记述戏曲故事为主。裴文禩评云:“一曰‘原律’,辩论宫商,审明清浊;一曰‘原文’,凡曲之高下优劣,经都转(指杨恩寿)论定者,悉著于篇;一曰‘原事’,诙谐杂出,耳目一新。制曲之道,思过半矣。较之《随园诗话》、《制艺丛谈》、《楹联丛话》,更足启发心思,昭示来学。不得以曲子相公为名臣累也。”并云:“付梓后愿以百本见寄。”(《<词余丛话>序》)。其影响已及于海外。该书以研究和评论清中叶以来的当世作家与作品为主,多为前代曲论所未能涉及者,对于研究近代戏曲史颇多参考价值。
帝释岩秘密成就仪轨
全一卷。施护译。收于大正藏第十九册。内容叙述佛入于帝释岩,为金刚手讲说礼拜弥勒菩萨之作法及根本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