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章 总纲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条 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之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xRk中华典藏网

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条 人民有身体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xRk中华典藏网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其亲属,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于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提审。xRk中华典藏网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执行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亦不得拒绝。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裁判。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一条 人民有居住之自由,其居住处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二条 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三条 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四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五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六条 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七条 人民之财产,非依法律,不得征用、征收、查封或没收。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八条 人民有依法律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十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条 人民有依法律应考试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二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及工役之义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三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公务之义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四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五条 凡限制人民自由或权利之法律,以保障国家安全、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为限。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六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章 国民大会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七条 国民大会以下列国民代表组织之:xRk中华典藏网

一 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三十万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二 蒙古、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三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八条 国民代表之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十九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者,有依法律选举代表权;年满二十五岁者,有依法律被选举代表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条 国民代表任期六年。xRk中华典藏网

国民代表违法或失职时,原选举区依法律罢免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一条 国民大会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月,必要时得延长一月。xRk中华典藏网

国民大会经五分二以上代表同意,得自行召集临时国民大会。xRk中华典藏网

总统得召集临时国民大会。xRk中华典藏网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在中央政府所在地。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二条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下:xRk中华典藏网

一 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xRk中华典藏网

二 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xRk中华典藏网

三 创制法律;xRk中华典藏网

四 复决法律;xRk中华典藏网

五 修改宪法;xRk中华典藏网

六 宪法赋予之其他职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三条 国民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四条 国民代表,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国民大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五条 国民大会之组织,国民代表之选举、罢免及国民大会行使职权之程序,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章 中央政府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节 总统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六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七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八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并须经关系院院长之副署。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十九条 总统依法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条 总统依法宣布戒严、解严。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一条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二条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三条 总统依法授与荣典。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四条 国家遇有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得经行政会议之议决,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应于发布命令后三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五条 总统得召集五院院长,会商关于二院以上事项及总统咨询事项。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六条 总统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四十岁者,得被选为总统、副总统。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八条 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十九条 总统、副总统之任期均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条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xRk中华典藏网

“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一条 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其任。xRk中华典藏网

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二条 总统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三条 行政院院长代行总统职权时,其期限不得逾六个月。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四条 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节 行政院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五条 行政院为中央政府行使行政权之最高机关。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六条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由总统任免之。xRk中华典藏网

前项政务委员不管部会者,其人数不得超过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定管部会者之半数。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七条 行政院设各部各委员会,分掌行政职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八条 行政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由总统于政务委员中任命之。xRk中华典藏网

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得兼任前项部长或委员长。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十九条 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各对总统负其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条 行政院设行政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及政务委员组织之,以行政院院长为主席。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经行政会议议决:xRk中华典藏网

一 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xRk中华典藏网

二 提出于立法院之戒严案、大赦案;xRk中华典藏网

三 提出于立法院之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关于重要国际事项之议案;xRk中华典藏网

四 各部各委员会间共同关系之事项;xRk中华典藏网

五 总统或行政院院长交议之事项;xRk中华典藏网

六 行政院副院长、各政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提议之事项。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二条 行政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节 立法院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三条 立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立法权之最高机关,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四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关于重要国际事项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五条 关于立法事项,立法院得向各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六条 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六十七条 立法委员由各省、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国民代表举行预选,依下列名额,各提出候选人名单于国民大会选举之,其人选不以国民代表为限:xRk中华典藏网

一 各省人口未满五百万者,每省四人;五百万以上,未满一千万者,每省六人;一千万以上,未满一千五百万者,每省八人;一千五百万以上,未满二千万者,每省十人;二千万以上,未满二千五百万者,每省十二人;二千五百万以上,未满三千万者,每省十四人;三千万以上者,每省十六人;xRk中华典藏网

二 蒙古、西藏各八人;xRk中华典藏网

三 侨居国外国民八人。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八条 立法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十九条 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各院,关于其主管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议案。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条 总统对于立法院之议案,得于公布或执行前,提交复议。xRk中华典藏网

立法院对于前项提交复议之案,经出席委员三分二以上之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应即公布或执行之。但对于法律案、条约案,得提请国民大会复决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一条 立法院送请公布之议决案,总统应于该案到达后三十日内公布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二条 立法委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三条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四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五条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立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四节 司法院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六条 司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权之最高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司法行政。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七条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三年,由总统任命之。xRk中华典藏网

司法院院长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八条 关于特赦、减刑、复权事项,由司法院院长依法律提请总统行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十九条 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条 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一条 法官非受刑罚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二条 司法院之组织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节 考试院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三条 考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考试权之最高机关,掌理考选、铨叙。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四条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三年,由总统任命之。xRk中华典藏网

考试院院长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五条 下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一 公务人员任用资格;xRk中华典藏网

二 公职候选人资格;xRk中华典藏网

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六条 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节 监察院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七条 监察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监察权之最高机关,掌理弹劾、惩戒、审计,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八条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依法向各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十九条 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条 监察委员由各省、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国民代表各预选二人,提请国民大会选举之,其人选不以国民代表为限。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一条 监察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二条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违法或失职时,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五人以上之审查,决定提出弹劾案。但对于总统、副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之弹劾案,须有监察委员十人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二分一以上之审查决定,始得提出。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三条 对于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之弹劾案,依前条规定成立后,应向国民大会提出之;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应请国民代表依法召集临时国民大会,为罢免与否之决议。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四条 监察委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五条 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六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七条 监察委员之选举及监察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五章 地方制度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节 省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八条 省设省政府,执行中央法令及监督地方自治。xRk中华典藏网

第九十九条 省政府设省长一人,任期三年,由中央政府任免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条 省设省参议会;参议员名额,每县市一人,由各县市议会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一条 省政府之组织,省参议会之组织、职权及省参议员之选举、罢免,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设省之区域,其政治制度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二节 县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三条 县为地方自治单位。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四条 凡事务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为地方自治事项。xRk中华典藏网

地方自治事项,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五条 县民关于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于县长及其他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六条 县设县议会;议员由县民大会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七条 县单行规章与中央法律或省规章抵触者,无效。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八条 县设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县民大会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县长候选人以经中央考试或铨定合格者为限。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零九条 县长办理县自治,并受省长之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条 县议会之组织、职权,县议员之选举、罢免,县政府之组织,及县长之选举、罢免,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三节 市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一条 市之自治,除本节规定外,准用关于县之规定。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二条 市设市议会;议员由市民大会选举之,每年改选三分一。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三条 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由市民大会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xRk中华典藏网

市长候选人以经中央考试或铨定合格者为限。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四条 市长办理市自治,并受监督机关之指挥,执行中央或省委办事项。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五条 市议会之组织、职权,市议员之选举、罢免,市政府之组织,及市长之选举、罢免,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六章 国民经济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七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律取得所有权者,其所有权受法律之保障及限制。xRk中华典藏网

国家对于人民取得所有权之土地,得按照土地所有权人申报或政府估定之地价,依法律征税或征收之。xRk中华典藏网

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土地负充分使用之义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八条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十九条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以征收土地增值税方法,收归人民公共享受。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整理,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对于私人之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民生计之均衡发展时,得依法律节制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于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奖励、指导及保护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国家公营为原则。但因必要,得特许国民私营之。xRk中华典藏网

国家对于前项特许之私营事业,因国防上之紧急需要,得临时管理之,并得依法律收归公营。但应予以适当之补偿。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及救济劳工失业,应实施保护劳工政策。xRk中华典藏网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施以特别之保护。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互助原则,发展生产事业。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为谋农业之发展及农民之福利,应充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活,并以科学方法,提高农民耕作效能。xRk中华典藏网

国家对于农产品之种类、数量及分配,得调节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因服兵役、工役或公务,而致残废或死亡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救济或抚恤。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老弱残废无力生活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救济。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各款事项,在中央应经立法院之议决,其依法律得以省区或县市单行规章为之者,应经各该法定机关之议决:xRk中华典藏网

一 税赋、捐费、罚金、罚锾或其他有强制性收入之设定,及其征收率之变更;xRk中华典藏网

二 募集公债、处分公有财产或缔结增加公库负担之契约;xRk中华典藏网

三 公营、专卖、独占或其他有营利性事业之设定或取销;xRk中华典藏网

四 专卖、独占或其他特权之授予或取销。xRk中华典藏网

省区及县市政府,非经法律特许,不得募集外债或直接利用外资。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非依法律,不得禁阻。xRk中华典藏网

关税为中央税收,应于货物出入国境时征收之,以一次为限。xRk中华典藏网

各级政府不得于国内征收货物通过税。xRk中华典藏网

对于货物之一切税捐,其征收权属于中央政府,非依法律,不得为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七章 教育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民国之教育宗旨,在发扬民族精神,培养国民道德,训练自治能力,增进生活知能,以造成健全国民。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机关,一律受国家之监督,并负推行国家所定教育政策之义务。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人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立大学及国立专科学校之设立,应注重地区之需要,以维持各地区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机会均等,而促进全国文化之平衡发展。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七条 教育经济之最低限度,在中央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区及县市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其依法律独立之教育基金,并予以保障。xRk中华典藏网

贫瘠省区之教育经费,由国库补助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家对于下列事业及人民,予以奖励或补助:xRk中华典藏网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xRk中华典藏网

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xRk中华典藏网

三 于学术技术有发明者;xRk中华典藏网

四 从事教育,成绩优良,久于其职者;xRk中华典藏网

五 学生学行俱优,无力升学者。xRk中华典藏网

第八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正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宪法所称之法律,谓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之法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条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xRk中华典藏网

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由监察院于该法律施行后六个月内,提请司法院解释;其详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一条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全国完成地方自治之省区未达半数以上时,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依下列规定选举任命之:xRk中华典藏网

一 立法委员由各省、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国民代表,依照第六十七条所定名额,各预选半数,提请国民大会选举之;其余半数由立法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xRk中华典藏网

二 监察委员由各省、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国民代表,依照第九十条所定名额,各预选半数,提请国民大会选举之;其余半数由监察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县,其县长由中央政府任免之。xRk中华典藏网

前项规定,于自治未完成之市,准用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促成地方自治之程序,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由制定宪法的国民大会行使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宪法非由国民大会全体代表四分一以上之提议,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决议,不得修改之。xRk中华典藏网

修改宪法之提议,应由提议人于国民大会开会前一年,公告之。xRk中华典藏网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宪法规定事项,有另定实施程序必要者,以法律定之。xRk中华典藏网

【注释】xRk中华典藏网

(1) 附录中各法律文件为著者所辑,其内容与政府公布法律文件略有出入,编者依现有资料对此稍加整理。——编者注xRk中华典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