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佛学宝典
儒理哲学
历史传记
诗词戏曲
文学艺术
玄学五术
学术杂记
天文地理
类书文集
外国名著
国学知识
功能直达
APP下载
专题
作家
书单
风云榜
中华典藏网
搜典籍
搜典籍
搜作家
搜知识
搜典籍
搜典籍
搜作家
搜知识
佛学宝典
儒理哲学
历史传记
诗词戏曲
文学艺术
玄学五术
学术杂记
天文地理
类书文集
外国名著
国学知识
首页
>
玄学五术
>
老子注
>
第三十六章
老子注
王弼
第三十六章
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
將欲除強梁,去暴亂,當以此四者。因物之性,令其自戮,不假刑為大,以除將物也,故曰微明也。足其張,令之足而又求其張,則眾所歙也,與其張之不足而改其求張者,愈益而已,反危。
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利器,利國之器也。唯因物之性,不假刑以理物,器不可覩,而物各得其所,則國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國,則失矣。魚脫於淵則必見失矣。利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