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真人金石灵砂论
作者:佚名
张真人金石灵砂论,原题「蒙山张隐居撰」。作者自称:「余自开元间二十余年专心金鼎,颇悟幽微」,可证此书出于唐代。一卷,收入《正统道藏》洞神部众术类。全书分十二篇:黄金篇、白金诀、黑铅篇、雄黄篇、朱砂篇、真汞篇、砒黄篇、成金篇、释紫粉篇、释还丹篇、释金液篇、释阴阳篇。以上前七篇分别论述黄金、白银、黑铅、雄黄、朱砂、水银、砒黄等七种金石药物之品类、性状、产地及作丹服食之功效。其次四篇论述金丹、紫粉、还丹、金液等四种成药之炼制方法及服用功效。最后一篇论述内丹。谓人生于天地之间,负阴抱阳。圣人「法天象地,辨列阴阳,外合造化以成还丹,内养精气以固形体」。凡断五谷,约六情,服食元气,炼神守精,皆不离阴阳之道。此与前篇所说「阴阳配合,方成还丹」之外丹原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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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运
讽刺小说。作者(越南)武重奉,1936年开始在《河内报》上连载,1938年出版。小说主人公阿春原是网球拣球员,因行为不端被开除。后经人介绍在一家西服店帮工,并教老板娘打网球。有一次因他能熟背假药广告而被介绍为药学院学生。于是阿春便以“博士”、“西服店协理”、“网球教练”的身分跻身于上流社会。后来,阿春参加了为欢迎暹罗国王访问北圻而举行的网球赛,遵照上司的命令,为了赢得邻邦的好感,避免两国发生流血事件,阿春有意输球,从而获得总督府颁发的北斗佩星勋章,他俨然成了“救国英雄”。作者用犀利的笔法入木三分地讽刺了越南当时龌龊的社会现实,使人们清楚地看到阿春能从一个“下九流”跻于上流社会并非因他走了红运,而是由虚伪、诡诈的社会造成的。这部著作是八月革命前越南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重要代表作之一,是越南讽刺文学的优秀作品。
金陵物产风土志
清末陈作霖撰。一卷。凡《植物品考》、《动物品考》、《矿物品考》、《食物品考》、《用物品考》五篇。记叙金陵(今南京)农业、畜牧业、食品业、印刷业、纺织业等历史与生产情况。为金陵地方志一种,与《金陵通纪》、《金陵通传》相辅而行。有光绪三十四年(1908)刊本。
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
二十四卷。清瞿镛撰。瞿镛 (约1800—1864),字子雍,江苏常熟人。其父绍基为藏书大家,镛承父志,将绍基藏室“恬裕斋”更名为“铁琴铜剑楼”,广泛搜罗访求,与山东聊城海源阁南北相峙,得“南瞿北杨”之誉,是道光时期两大著名藏家之一。瞿氏曾聘名家为其整理所藏,为之校勘补阙,编为此目。卷一至七经部十类: 易、书、诗、礼、春秋、孝经、五经总义、四书、乐、小学;卷八至十二史部十五类:正史、编年、纪事本末、别史、杂史、诏令奏议、传记、史钞、载记、时令、地理、职官、政书、目录、史评;卷十三至十八子部十四类:儒、兵、法、农、医、天文算法、术数、艺术、谱录、杂家、类书、小说、释、道;卷十九至二十四集部五类:楚辞、别集、总集、诗文评、词曲。共计著录图书一千一百九十四部,二万六千二百六十余卷,其分类详赡,提要精当。每书之下以小字注明版本,提要之后还注明藏家及其后记,对考证版本渊流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有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武进董氏诵芬室刊本、光绪二十四年(1898)常熟瞿启甲修补印本,光绪三十四年(1908)瞿氏家塾刻本。
白云仙人灵草歌
白云仙人灵草歌。未署撰人。一卷。底本出处:《 正统道藏》 洞神部众术类。序文缺。正文亦有缺佚。陈国符《道藏源流续考》认为本歌为唐司马承祯撰。述草药五十四味,用于外丹术。
同文馆唱和诗
十卷。宋邓忠臣等 (生卒年不详)撰。忠臣,字谨思,别号玉池先生。湖南长沙人。熙宁进士,官大理丞,迁考功郎。同文馆本以待朝鲜使人。时邓忠臣等同考校,即其他为试院,因录同舍唱和之作,汇为一编。按《宋史·艺文志》有苏易简《禁林宴会集》,欧阳修 《礼部唱和诗集》。此书独不著录。《宋志》最为舛漏,恐为偶遗之。其相与酬答者,邓忠臣而外,为张耒、晁补之、蔡肇、余干、耿南仲、商倚、曹辅、柳子文、李公麟、孔武仲等共十一人。又有名曰向、曰益二人。益疑即温益,向则不知何人。张来、晁补之、蔡肇、耿南仲、李公麟、孔武仲、温益七人《宋史》有传。邓忠臣、商倚并入元祐党籍。惟余干、柳子文行事不概见。曹辅并非靖康时为枢管者,楼钥误合为一,王应麟《困学记闻》已辨之。集中不著唱和年月。考《宋史》张耒、晁补之传,俱称元祐初为校书郎。又据曹辅诗云:“九人同日锁重闱”,而柳子文又有“毛遂未至空连房”句,注云:“周舍十九人,余独后入”。疑试官许先后入院,宋制本自如此。时共事十九人,而集中阙其八人,盖古人真朴,不强为其所不能。诸家专集,惟张耒《柯山集》、晁补之《鸡肋集》、孔武仲 《清江三孔集》,至清尚存于世。其余如蔡肇之《丹阳集》、邓忠臣之《玉池集》,已佚不传。其余并有集无集亦不可考。残篇阙句,借此以获见一斑。即有集诸人,以集本校之,亦颇互异。如晁补之五言官醪持饷妇,《鸡肋集》 “官醪”作 “宫壶”。七言诗似凉风凄有兴句,《鸡肋集》“凄有兴”作“来有思”。此类颇多,题目亦往往不相合,亦未尝不藉为参订之助。此集收入《四库存全书》存目。
结社集会律
清朝末年颁布的一项单行的行政法规。该法是清末社会大变动的情况下,清政府为加强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而制颁的。《结社集会律》颁布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初九日,计三十五条。该律规定,严禁“秘密结社”,对“各省会党”要严行惩办,并给“政事结社”、“政论集会”、“整列游行”设立了各种苛刻条件及违律罚则。如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无论何种结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解散或令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无论何种集会或整列游行,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得量加限禁或饬令解散”。故清政府的这一《结社集会律》,基本精神是抵制日益高涨的民主主义思潮和不断深入的民主革命运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