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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则:外戚
治平金鉴册
朱棣
第十一则:外戚
外戚不可以干大政而預朝權。若漢、唐之時,外戚預政,驕逸放恣,竊人主之柄,攬四海之威。如漢呂氏、王氏、竇氏、梁氏,如唐武氏、韋氏,瀆亂紀綱,幾危社稷。能鑑戒於斯,不使外戚預國政,而惟富貴之,則可以保全外族矣。苟惟干預大政,擅寵貰權,以成禍胎,而不知察,乃曰:「吾保全外族。」然外族雖全,而吾之國已為其所破矣。苟有驕橫者,視其罪之輕重,輕則屏斥之,重即誅戮之。毋得牽於私昵,以稔禍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