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笔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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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先生全集
亦称《文山全集》。别集名。 南宋文天祥撰。20卷。《四部丛刊》本。此集卷1至 卷2为诗、词,卷3为对策、封事、内制,卷4为表、 笺、疏,卷5至卷6为书,卷7至卷8为启,卷9为 记、序,卷10为题跋、赞、铭、辞、说,卷11为讲 义、行状、墓志铭、祭文、祝文,卷12为乐语、上 梁文、公牍、文判,卷13为 《指南录》,卷14为 《指南后录》,卷15为 《吟啸集》,卷16为 《集杜 诗》,卷17为《纪年录》,卷18为拾遗,卷19至卷 20为附录,包括传记、祭文等。今流传有明嘉靖三 十一年(1552)28卷本、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 16 卷本、《乾坤正气集》10卷本、《四库全书》21卷本 等。
红楼梦评论
近代王国维著。五章。第一章《人生及美术之概观》,第二章《红楼梦之精神》,第三章《红楼梦之美学上之价值》,第四章《红楼梦之伦理学上之价值》,第五章《余论》。作者从叔本华哲学观出发,认为“欲与生活与苦痛,三者一而已矣”,惟有文艺能减轻人的痛苦,“使吾人超然于利害之外”,《红楼梦》的主题便在于宣示“此生活、此苦痛之由于自造,又示其解脱之道不可不由自己求之者也”,而“解脱之道在于出世”。作者指出《红楼梦》的悲剧是“由于剧中之人物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为“人生之所固有”的“悲剧中之悲剧”,因而可称“宇宙之大著述”,具有最高的美学价值。作者还对“索隐派”的观点提出批评,认为文学艺术所反映的“非个人之性质,而人类全体之性质也”,惟文学艺术“贵具体而不贵抽象,于是举人类全体之性质置诸个人之名字之下”,故不宜穿凿比附。其见解多涉及美学原理而越出文学批评之外,为自来评《红楼梦》者所未曾有。初载光绪三十年(1904)第八至十三期《教育丛书》,光绪三十一年收入《静安文集》。1959年人民文学出版社排印《中国近代文论选》及1963年中华书局排印《中国古典文学研究资料汇编·红楼梦卷》,均收入此文。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中国唐代《永徽律》的律文注解。长孙无忌等编撰。最早成于永徽四年(653)。长孙无忌,唐高宗时的太尉。本书是现存最古老也最完整的封建法典的释文,是唐太宗为统一律文的解释,以保证律书的统一适用而诏示下属编写的。分30卷,12篇,502条,其篇目同唐律完全相同,内容包括:名例律,共6卷57条,规定刑事法律制度;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3卷58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户婚律,3卷46条,规定有关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厩库律,1卷28条,规定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的法律制度;擅兴律,1卷24条,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赋盗律,4卷54条,是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斗讼律,4卷59条,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1卷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2卷62条,内容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度量衡、犯奸、赌博等;捕亡律,1卷18条,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断狱律,2卷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本书不仅对律文逐条解释,而且还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之处进行补充、修订,吸收了中国古代律学的成就,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重要著作,后来成为历代封建立法的楷模,并传入外国,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金匮启钥·幼科
儿科学著作。4卷。清黄朝坊编撰。是书卷一为总论、赋禀等35篇; 卷二为脐风证论、用火口诀等17篇; 卷三为天钩、腹痛等18篇; 卷四为伤寒、伤风等6篇。全编师宗清代著名儿科医家陈复正《幼幼集成》,旁参诸家,折中去取,增删而成。
最胜王经开题
最胜王经开题,1卷,日本空海撰,编号二一九九。
宛陵录
全一卷。全称黄檗断际禅师宛陵录。又作断际禅师宛陵录。唐代裴休编。收于大正藏第四十八册。内容辑录黄檗希运禅师住于安徽宣州宛陵时,与裴休等人之宗乘机缘对话。希运以‘禅’乃生死大事,不能等闲视之;并强调公案对于顿悟之重要性,显示自其开始,禅林已将公案作为参禅之特殊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