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所

第102条 关于法国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其住所认为设立于本人的生活根据地。 cGW中华典藏网

第103条 住所的变更,以居住于另一地方的事实以及在该处设立生活根据地的意思为之。 cGW中华典藏网

第104条 前条意思的证明,以向迁出区和迁入区的行政机关所为之明示的声明为之。 cGW中华典藏网

第105条 缺乏明示的声明时,此项意思,以各种情况证明之。 cGW中华典藏网

第106条 市民被任命担负临时的公职时,保有其原来的住所,但以无相反的意思表示为限。 cGW中华典藏网

第107条 受任终身职的公务人员,其住所应立即移至执行公务的地点。 cGW中华典藏网

第108条 妻除有夫的住所外,不得有其他住所。 cGW中华典藏网

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以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成年的禁治产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cGW中华典藏网

第109条 经常受雇或为他人服劳役的成年人,如与其主人居住于同一房屋时,即以其主人的住所为住所。 cGW中华典藏网

第110条 继承开始的地点,依住所定之。 cGW中华典藏网

第111条 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在证书中载明选择其实在住所地以外的另一住所,以履行该法律行为时,关于该行为的通知、请求或诉追,得向双方合意的住所为之,并得在该住所地审判员前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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