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村诗集
作者:陶宗仪
四卷。明陶宗仪撰。陶宗仪字南村,号九成,台州黄岩 (今属浙江)人。元末举进士不第,明洪武中曾任教官。洪武二十九年(1396)率诸生到南京赴礼部试,赐钞而归。宗仪学识广博,不但长于诗文,精于书法,还勤于记述典章制度。著有《国风尊经》、《南村诗集》四卷、《南村辍耕录》三十卷、《沧浪棹歌》一卷,又节录前人的小说笔记等为《说郛》。《南村诗集》卷一为古诗,卷二为五言律诗、七言律诗、卷三为七言律诗,卷四为五言绝句、七言绝句、词。毛晋尝刻入 《十元人集》。刘体仁 《七颂堂集》有与张实水尺牍,称“读史不载陶南村,窃谓此君靖节一流人”。今考 《十元人集》内,如倪瓒、顾阿瑛亦皆亲见新朝。然瓒遁迹江湖,阿瑛随于谪徙,未沾明禄,自可附朱子纲目陶潜书晋之例。陶宗仪则身已仕明,孙作《沧螺集》中有陶九成小传可证。毛晋仍列之元人,非事实。观集中洪武三十一年(1398)《皇太孙即位诗》曰:“老臣忭舞南村底,笑对儿孙两鬓霜”。则陶宗仪臣明,原不自讳。又集中三月朔日至都门、二日早朝、三日率诸生赴礼部考试、十日给赏、十一日谢恩诸诗,即《明史》本传所谓洪武二十九年(1396)率诸生赴礼部试时作。是又岂东篱采菊之人所有为之事,何必曲相假借,强使与栗里同称。是集不知何人所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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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村诗稿
近代诗集。8卷。陈肇兴著。约同治、光绪年间初版,后版毁。1936年杨珠浦等人集资重刻。1962年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重新刊印。卷首有林耀亭《序》、杨珠浦《陈肇兴先生略传》、陈懋烈题词。该集共录诗233首,为作者壮年时期的作品,始于咸丰二年(1852),讫于同治二年(1863)。其中前6卷所收多纪游、咏史之作。后两卷题为《咄咄吟》,多记戴潮春民变事,颇具地方文献价值。林《序》称其诗“贵写实,尚平易”。
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或《重详定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建隆四年(963) 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及苏晓、冯叔向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综合性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是就后周《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很少增损,有将唐律的律疏一并抄录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在体例上,全书共十二篇,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门; 唐律除分篇条之外,未有“门”的分类。所谓“门”,即指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文。第二,在内容上,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 (714) 到宋初建隆三年( 962) 近一百五十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律规范,附载在相应的律条之后。如据令敕增入的有“户绝资产”,据式敕增入的有“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据杂令敕增入的有“婚田入务”等等,以适应社会新出现的生产关系的需要。第三,在刑制上,创制了“折杖法”,即将原来五刑的各个等级分别代之以轻重不同的臀杖和脊杖,变相地减轻了刑罚。《宋刑统》虽是宋代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并未因此而削弱。清沈家本说:“《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宋刑统》原刊本已失传,现存《嘉业堂丛书》本。
仁王护国经讲义
圆瑛述,圆瑛法师,具大智慧,复发宏法之菩提心。今年秋,莅讲此经于南京毗卢寺,不依文字,不离文字,上合佛旨,下契生机。讲演之余,复编成讲义,以示后之学者。
菩提道次第论摄颂
菩提道次第论摄颂,一卷。又名诸善乐根本颂,西藏宗喀巴大士造,民国赴藏学法僧超一译。大藏经补编,第10册。
萨婆多宗五事论
萨婆多宗五事论,一卷,唐法成译,尾题无上四字,一五五六。
灭十方冥经
一卷,西晋竺法护译。佛教面善悦童子念十方之佛名以除恐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