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义固说
作者:庞垲
诗话著作。清庞垲撰。庞垲,字霁公,号雪崖,晚号牧翁,任丘(今属河北)人。康熙己未(1679)召试博学鸿词科,授翰林院检讨,历任中书舍人、建宁府知府。有《丛碧山房集》五十七卷。《诗义固说》二卷,附于集末。据他本人解释,所谓“诗义”,系指诗的内容及形式:“内达其性情之欲言,而外循乎浅深条理之节”。所谓“固说”,系指“诗义”的不容置疑性:“如是则为诗,不如是即非诗”。全书以《毛诗·小序》“发乎性情,止乎礼义”和孔子“辞达而已矣”作为基本观点,综论历代诗歌。尤推杜甫为“宗子”。书中所引之禅语,并非如他自己所说,是补严羽以禅说诗之“未尽处”。如禅语“生路渐熟,熟路渐生”,他诠释成“剿拉字眼,涂抹烟云,诗家熟路也;由志敷言,即言见志,生路也。学者一意为言志之诗,不屑为修词之诗,初时亦觉难入,追琢既久,自觉有阶可升,剿拉涂抹之途荒,而抒情言志之途熟,便可到家矣”。这种见地,自与严羽有异。与严羽相契的王士禛“不甚称垲”(邓之诚《清诗纪事初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以为《诗义固说》系“推衍严羽之说,以禅谈诗,转至于支离曼衍”。其实庞垲立论一以贯之,并无“支离曼衍”之病。有《清诗话续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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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奥地利作家卡夫卡的长篇小说, 写于1914~1915年间(一说1918~1919年间),没有最后完成。主人公约瑟夫·K是一家银行的襄理,一天早晨,突然被法庭派来的使者宣布逮捕。这个法庭不是官方的,不宣布被告的罪状;被告在判决执行以前保持行动的自由。凡属被告皆有罪,既然开始审判,就无以赦免,被告迟早定要判罪。约瑟夫·K认为自己无罪,因此极力抗拒这种强加于他的暴力。他四处奔走, 延请律师,向他所熟悉的法庭侍从女士求情,向法庭画师寻求庇护。他逐渐发现,在法庭一切活动背后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无人对它负责,它也不向任何人负责;它只是不停地运转,专门与人为敌。约瑟夫·K意识到他自己原来是这个官僚机构中的一员,参与它对人的迫害。于是他产生了“犯罪”感,因此心甘情愿受到惩处。一年以后的一天夜里,两个黑衣使者来到约瑟夫·K的家,把他押到一个采石场的废墟,执行法庭对他的判决,用刀把他杀死,——他本来可以向左邻右舍呼救,从而轻而易举地逃脱,可是他却束手待毙,不进行丝毫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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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指
二卷。书论。明代汤临初撰。临初生平事迹未详。此书分上下两卷。上卷分十二则,下卷分十一则。其内容大体是尊崇晋、唐书法,元代推崇赵孟頫一家,认为宋人评书多不可据,对苏东坡、黄山谷,米芾的评书多有指谪。崇尚书法古朴自然: “书贵质不贵工,贵淡不贵艳,贵自然不贵作意。质非鄙拙之谓也。”“字有自然之形,笔有自然之势,顺笔之势则字形成,尽笔之势则字法妙,不假安排,目前皆具。钟、张以来惟右军以超悟得之,故行草楷则种种入神。”“学书而不穷篆隶,则必不知用笔之方;用笔而不师古人,则必不臻神理之致。”对执笔、运笔、笔意、王右军笔势特点,对骨法、肉法、大小字法等都有深刻论述,如论骨法、肉法云: “字本无分骨肉,自《笔阵图》传,后世乃屑屑为言。不知骨生于笔,肉成于墨,笔墨不可相离。骨肉何所分别?人多不悟作书之法,乃留意于枯槁生硬以示骨,效丑于浓重臃肿以见肉,二者不可得兼并其一体而失之。不知古人之书轻重得宜,肥瘦合度,则意态流畅,精神飞动,众妙具焉。何骨何肉之分也?”对赵孟頫、怀素、程邈之书也有精确评论。有明刊本、《六艺之一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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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论诗著作。又称《高斋词话》。原卷数不详。曾慥著。此书成于南宋初,亡佚已久;今人郭绍虞自《苕溪渔隐丛话》等书中辑得25则,编入于《宋诗话辑佚》。书中所重在于记载故事,考订名物,辨识出处,有关诗学见解者较少。其中如苏轼讥秦观作词学柳永,尤为后人称引。曾慥有《高斋漫录》,也见于著录,今所传为辑佚本。《高斋诗话》,不知卷数,原书久佚,亦不见诸家著录。郭绍虞、罗根泽均曾辑其佚文,郭得二十五条,罗得二十三条。郭绍虞疑本书系自《高斋漫录》中辑出别行者,罗根泽谓《苕溪渔隐丛话》所引二十三条“几尽全书”。 《高斋诗话》所载王安石、苏轼辨“落英”一事,亦见《西清诗话》,然西清以苏为欧阳修,诗句有小异。《苕溪渔隐丛话》曾据欧、苏全集并无“秋英”二句,谓:“不知西清、高斋何从得此?”此一轶事,显系他人假托。惟王、苏(欧)“落英”之辨,为宋人常谈,且与诗学不无关涉。此外,书中于用事、袭意,亦有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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