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明义
作者:黄道周猜你喜欢的书
陈后主集
诗文集。南朝陈叔宝 (553—604)撰。一卷。叔宝字元长,小字黄奴,吴兴长城(今浙江长兴)人。南朝陈末代皇帝,诗人。生于江陵,公元五八二年即帝位,嗜酒色,荒朝政,大建宫室,崇尚奢侈,荒嬉无度。日与妃嫔、狎客游晏,重赋严刑,不虞外难,公元五八九年,隋兵攻入建康(今南京),被俘,病死于洛阳。好艳词, 日与文士江总、孔范等,竟制淫词艳曲,互相赠答,有《三妇艳词十一首》、《舞媚娘三首》,词意淫艳,轻薄尤甚。原有集,已散佚。今集为明张溥辑刊。收赋、诏、勑、制、策、书、铭,等近三十篇;乐府、诗九十余首。有《汉魏六朝百三名家集》本。
岕茶笺
古茶书。明·冯可宾(山东益都人)1655年前后撰。刊本有《广百川学海》本,《昭代(本朝)丛书》本。全篇约一千字。分序岕名、论采茶、论蒸茶、论焙茶、论藏茶、辨真赝、论烹茶、品泉水、论茶具、茶壶大小、茶宜、禁忌等十二则。后附岕茶笺跋,有岕茶笺十一条。
家范
北宋司马光撰。取唐代狄仁杰所著 《家范》之名,撰 《家范》10卷。全书之首以 《周易·家人卜辞》 和摘录 《大学》、《孝经》、《尧典》、《诗经 ·思齐》等书中的精语作为家范的总原则,自 “治家”至 “乳母”共19篇,广泛搜集历史上可以作为子弟榜样的历史故事、名言警句,加上自己的评论,分论家庭中不同身份人的不同行为规范和准则。提出齐家的准则是: 为人祖者,要“以义训其子,以礼法齐其家”,为人父者,“爱子教之以义”,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为子者,以孝为天经地义等。治家的总的方针是 “莫如礼”。内容接近于生活实际,语言比较通俗简洁,各种准则大多有可操作性。其目的在于敦厚子弟的道德,加强他们的封建家教,维护纲常伦理。本书版本有《四库全书》本等。《洪氏唐石经馆丛书》收录清朱轼点评 《家范》本,颇便阅读参考。
道德真经新注
四卷。唐李约(生卒年不详)撰。李约,字存博,号萧斋。唐肃宗、代宗朝重臣李勉之子,官至兵部员外郎,善书面,通音乐,当时颇享盛名。撰有《道德真经新注》四卷。《道德真经新注》,又称《道德经新注》。唐人研究 《道德经》者,多将 《道经》、《德经》各析为二卷,使原来的二卷本分而为四。李约作 《道德真经新注》,使前二卷为 《道经》上下,三十七章;后二卷 《德经》上下,四十一章;共七十八章。较世传本少三章,是李约将四十三与四十四章、四十八与四十九章、六十八与六十九章各合为一章所致。李约在自序中说:“道者清静自然之道也。德者以法久而失,修而得之,谓之德也。”又说 “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妙理而理天下也,天下得之而安,故谓之德。”认为人应该效法地无私载、天无私覆、道无私生之自然妙理,并不是另外有一个自然。认为它本所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域中五大”之说,“与经文乘谬而失教之义也。”又进一步批评其谬,他说:“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又况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义理疏远矣。”于是他改读此句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谓独标新意,别于古读。认为《老子》一书是“清心养气,安家保国之术”,“六经乃黄老之枝叶”。并说老子在西周时,秉道德以救时俗。其注文较为简略,有时采用唐玄宗之说。此书 《旧唐书》未著录,《新唐书·艺文志》乐类有李约 《东杓引谱》一卷,《宋史·艺文志》著录李约《道德经注》四卷,《国史志》著录李约 《道德经新注》四卷。《子略》、《通志·艺文略》都误将李约作李纳。虽然此书始见于《宋史》,后世学者还认为是李约所作。其注虽未必精当,但也不失为一家之言,对后世研究《道德经》仍有可参考之处。现存明 《道藏》本。
罪惟录选辑
本书不分卷,查继佐撰。继佐里居、略历,见第一一八种「鲁春秋」篇。「罪惟录」为一部私撰「明史」,「四部丛刊」三编史部收有此书,影印自吴兴刘氏嘉业堂所藏手稿本。作者在「自序」中,亦一如「鲁春秋」托为左尹非人所撰。本书初作部分,尝名为「敬修堂说外」;后以全书名「罪惟」者,乃于罹庄氏史狱之祸后所更定。但书中凡南明诸王皆列「本纪」,并撰有郑成功及台湾诸传;其惓故国之意,虽几罹重辟而不悔。此书之作,始于甲申(明崇祯十七年),成于王子(清康熙十一年)。原分纪、志、传三门,凡帝纪二十二卷、志三十二卷、列传三十六卷,别有历朝帝纪逸篇、列朝逸传。本书选集南明诸纪及列传等篇,计纪五,分安宗纪、鲁王监国、唐主、桂主、韩主五篇;传四十四,分诸王、抗运诸臣、致命诸臣、谏讥诸军、清介诸臣、文史诸臣、武略诸臣、播匿诸臣、庸误诸臣、叛逆、列朝诸臣(逸传)、外藩、外国等目。并将原有「东山自序」移列卷首,「原书卷目」、「编印例言」及跋语录置书末作为「附录」。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这是一本许世英先生前任福建巡按使会办福建军务时,于民国三年间派员至台调查台湾土地制度所得的报告书。奉派调查者系前司法部编纂程家颍,这本报告书即为程氏所撰。原书为铅印本;本书所据省立台北图书馆藏本「卷首」部分前缺第一至第四面,可能载有序言。所存第五至十一面,则载两件公文书,尚可据以觇知这本报告书的来历。惟两公文书未冠文题,今分别加以「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大总统文」与「调查员详福建巡按使文」字样。其「呈大总统文」中明白指出:民国四年一月组织成立(福建)土地调查筹办处,并委程氏为筹办员。可见当时派至台湾调查,其目的为筹办福建清丈求取借镜之资料。因此,原报告书于第二章之后,并列有第三章「条陈闽省清地办法大纲」。按这「办法大纲」计分七目:一、宜定调查之目的;一、宜定预算之计划;一、宜定土地之种类;一、宜定地积之标准;一、宜定改赋之方法;一、宜设查定之机关;一、宜定应否发给丈单。现在刊行这本报告书,意在提供台湾土地制度的史料,与原报告书有所不同;因将第三章略去,特存其目如上。又,原书附有图表三十九号(第一、二章部分),大多殆属册式与图样;除留若干具有参考价值的「统计表」分别移插正文中(其表次已加以改动)以外,馀亦从略。至附录「日本登记制度考查报告书」的一并删除,自不待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