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骥

王鸿骥
  • 姓名:王鸿骥
  • 别名:
  • 性别:
  • 朝代:清代
  • 出生地:四川遂宁人
  • 出生日期:
  • 逝世日期:
  • 民族族群:

王鸿骥,清末医家。字翔鹤。四川遂宁人。少羸多病,喜阅方书。后因母病,遂发愿习医。遍读古今名医著述,而于脉诀尤多研究。采黄韫兮脉确》,补以其他名医之说,编成《脉诀采真》三卷(1902年),颇为简约。又将历年经验之药三百余种(其中以《神农本草经》药品为主)。韵以四言,编成《药性选要》四卷。对于药物归经一说,持有异议,尝云“人之气血,无所不通,药之功能,既无所不到,岂有某药只入某经之理”。治学推崇陈修园,然见陈医书十六种中尚有繁复处,故又提要钩玄,叙病证八十余种,并纂伤寒方、金匮方、时方歌括等,汇辑成《医书捷钞》七卷,并与名医马伯崇、朱星枢、吴仲如等参酌讨论数月,合刊为《利溥集》十四卷(1909年)。后又增加所编《内经提要》(包括《素问提要》三卷、《灵枢提要》一卷),仍名《利溥集》(1910年)。故是书因刊本不同,集书有三种、四种之异。王维德即“王洪绪”。

王鸿骥书籍作品

猜你喜欢的书

贩书偶记

贩书偶记

目录书。孙殿起撰。1936年孙氏借闲居排印本。1959年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重版,附书名、著者四角号码索引。1982年11月上海古籍出版社修订重印,附雷梦水《正误并补遗》,较为完善。孙殿起,撰《贩书偶记》、《丛书书目拾遗》、《清代禁书知见录》等,均为学术界重视。本书是孙氏经营古书时随笔记下的古书经眼录,其收录的基本原则为:凡见于《四库全书总目》者概不入录,有之必卷数互异者;非单行本不录,间有在丛书中者,必系初刊单行之本或抽印之本。全书20卷,以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每书记书名、卷数、著者、版本。著者冠以籍贯。部分书对内容有简单说明,为读者提供必要资料,如《醉爱居印赏》2卷,著录:“王睿章篆、徐逵照校订,乾隆辛酉刊。并附考篆文刀法,笺释字义。结构谨严。”版本一项,有些书对牌记、装潢、版式亦有简单记述,如《补后汉书艺文志》4卷,著录:“番禺侯康撰,无刻书年月,约光绪间刊,据封面背后题菜香室丛书第四集之三则,版心刊有训纂堂丛书贵筑杨氏刊十字。”本书著录的图书大部分为清代及辛亥革命后至抗战前的传统文化著作,达1万余种。从著录范围和数量看,相当于《四库全书总目》的续编,可视为清乾隆以后的著述总目。本书基本上是普通本线装书目录,但兼收清及近人的稿本、钞本。如“《尚友记》无卷数,江都汪喜荀撰,底稿本。”又如:“《艺术汇谱》1卷《续补》1卷,大兴翁方纲辑,传钞本。”因此,本书又可视为清及近代的版本综录,是查找清及近代古书版本的重要工具书。自1936年出版以后,作者又积累资料6000余条,卒后,助手雷梦水整理成《贩书偶记续编》20卷,1980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体例一仍前编。合两编所得,达1.6万余种,已远远超过《四库全书总目》著录与存目的总数,保存了极为丰富的清代以来古文献资料,在版本目录史上有重要地位。

胡希恕金匮要略讲座

胡希恕金匮要略讲座

这部《胡希恕金匮要略讲座》是根据先生讲授伤寒杂病论的录音资料整理而成。胡老一生于生活淡泊名利,于学术精益求精,于患家尽心尽责,于弟子子女严格要求,其坚毅质朴于师长处每多闻及。今闻其声,亦想见其为人,如身临其境,亲奉先生之教,虽未若狂,实亦欣喜至极。 这些录音的内容是胡老生平最后一次系统讲解《伤寒杂病论》,此时胡老学术思想已处于成熟期,理论与临床造诣已臻化境,尤能深入浅出地娓娓道来。其真知灼见在讲课录音中处处闪现,贯穿始终。如同天上的颗颗明星,汇成灿烂瀚海。

灵宝九幽长夜起尸度亡玄章

灵宝九幽长夜起尸度亡玄章

《灵宝九幽长夜起尸度亡玄章》,撰人不详。收入《正统道藏》洞玄部赞颂类。本篇编集祓死度亡之五言歌词二十六章,大抵言生不修福行善,死则受苦罹殃,必须修斋布施,方得度亡升天。是篇所集盖为黄箓斋之斋仪词章。

饮酒二十首

饮酒二十首

组诗。东晋末南朝宋初陶渊明作。陶渊明(365~427),名潜,字渊明。或说一名渊明,字元亮。自号五柳先生,私谥靖节。浔阳柴桑(今江西九江附近)人,东晋大司马陶侃曾孙。 王瑶根据《饮酒二十首》诗序“比夜已长”“既醉之后,辄题数句自娱”,推断这二十首诗创作于同一时期。王瑶、袁行霈等均推断这组饮酒诗创作于义熙十三年(417),即东晋、刘宋即将易代之际。

菩提正道菩萨戒论

菩提正道菩萨戒论

菩提正道菩萨戒论,一卷,宗喀巴造,汤芗铭译。明建文四年(1402年)成书于热振寺。系《瑜伽师地论》中菩萨戒品的注释。乃集诸家注释之大成,系统阐述佛教戒律,告诫僧众必须严持戒律以及如何遵行戒律。对当时整顿西藏佛教有一定影响。

明报应论

明报应论

《答桓南郡明报应论》的简称。东晋释 慧远撰。为中国早期佛教阐述因果报应论的文章。强调 因果报应是“自然感应”、“必然之数”,是人生的必然规 律,“虽欲逃之,其可得乎?”认为灵魂(神)是因果报应 的主体承受者,由地、水、火、风“四大”结成的形体可不 断生灭,而受报的主体则是不灭的。指出因果报应由人 们的无明和贪爱所引起,是自作自受,无外来的主宰: “心以善恶为形声,报以罪福为影响。本以情感而应自 来,岂有幽司?”认为超脱因果报应支配的关键在于反 心,反心就是“冥神”,即停止精神活动,求得精神解脱。 此文载《弘明集》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