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单独事实及于社会事实之影响
一、问题之位置
——经济事实及人口事实不同之范畴
研究社会史对于他种历史之用途,实即研究他种人类活动及其演化在社会生活上及社会演化上(经济上及人口上)之影响,而他种人类生活史对于社会史之贡献即由社会生活及其演化而来。是故吾人可以因此断定实际上有功于社会事实史之一般或特殊历史知识之为何。
吾人于此先分别讨论单独现象(行为及思想)之影响,再讨论集合现象之影响。
试问单独事实对于社会事实之影响如何?当吾人分析社会事实时,必先明了此问题之意义。吾人曾谓吾人讨论经济现象时,不能囫囵吞枣(经济结构系一种危险之暗比),应依经验描写之以便了解其真相。世间并无全部经济结构而受他种特异现象之驾驭者,正如世间并无全部经济组织而受一民族全部政治组织之驾驭者然。在一社会中,必有其经济习惯之系统及经济生活之集合组织。吾人欲研究经济习惯及组织对于他种事实之影响,必自每一种特殊习惯与组织入手。是故吾人必须注意此种全部习惯及组织之系统精神。
(一)生产及运输之技术方法,各种工人(包指导者在内)间集合组织中之分工。
(二)规定价值及代表价值之方法,交易之方法,商业之组织,钱币及信用。
(三)分配之方法,货物及代表价值之转移方法,财产及契约制度。
(四)依据职业及其在价值分配中之地位而发生之社会阶级。
至于消费问题,普通讨论时往往归之于经济事实中,然此乃美国学派之理论,而以消费之影响为根据者也。其在欧洲则消费习惯之历史始终为风俗史之一部分。
人口上之现象亦然,非分析不可,盖吾人不能不分别研究他种人类现象对于人口上每一种现象之影响如何也。是故吾人必须辨明(1)人口之总数,(2)人口之密度及其分配,(3)性质、年龄、性别、宗教、教育程度之比例,(4)人民之移动、生产、死亡、婚姻及迁徙,(5)各种灾害、疾病、犯罪、自杀等。
对于每一现象,无论其为经济上者或人口上者,吾人应有下列之问题:其影响之及于他种现象者为何?其产生也根据何种理智上、私人或政治上之习惯与组织?其物质上或心理上之机械作用为何?当吾人研究其演化时,换言之即研究此种事实之历史时,吾人须问究有何种理智上,私人或政治上之变动产出或有影响于经济上或人口上之变动。此种有系统之考问足以阻止吾人不致在经济事实本身上搜求此种事实及其变动之解释,亦不致比较各种统计表以决定社会演化之原因。
单独事实对于社会事实之影响其形式有二:(1)最重要之形式为普通之习惯,(2)其次为特殊之事象。
单独行为构成通史之大部分。经济史所必须了解者仅其主要部分与一种物质演化之起原有关者已足,然亦仍不须研究其详情也。经济史无需研究穆罕默德或拿破仑之一生,仅明了其有一般物质结果之行为如禁酒及大陆封锁政策等已足矣。
单独行为能在经济生活中产生结果者凡有二种:
(一)单独之发明或创造系一人所倡之一例而大众仿行之者。此种发明或创造最初盖产生于理智生活之中,系一种信仰(宗教上或道德上),一种美术形式,一种科学,或一种理想之创造。有时亦可在物质生活中遇见之,其形式如一种地理上之发见,一种技术之发明,或一种风尚之创造。个人之影响于此甚著;创始者能使社会变更其行动,价值之估计,或行为之方法;能创造或毁灭一种价值,一种生产之技术,一种交通之道路,一种交易之方法;或间接限制工作之组织或甚至一种人种人口现象之分配,例如移民于前此穷荒之地域或引进一种新式之种植。
(二)社会中方向之变动可由公家或临时之领袖主动之,如国家、教会、政党、团体等之首领,或根据一种合法之命令(如规则或法律),或实行一种革命以指导之是也。是故此种变动足以直接影响于某种经济之习惯、生产、商业、分配等之组织,或甚至人口分布,例如一城市之建设或毁坏是也。此种变动间接方面亦足以变更政治之组织而其反响并及于经济之生活。俄国彼得大帝之所为,即其一例也。
假使吾人不顾此种伟大之变动,则对于人类经济上或人口上之演化虽欲略窥大概,亦将有所不能。假使吾人不知此种变动之创始人,则对于变动之性质亦将一无所晓。此盖社会史中通史上必要之部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