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社会史之特殊困难
一、决定事实数量之必要
——历史中之定性知识——社会事实中数量决定之必要
吾人如欲说明经济事实之一般情形非具有较他种历史研究为多之补助知识及一种较他种历史知识尤为切实之知识不可。
吾人第一须具有地理范围之知识,因其能维持人类与物品也。此为所有历史研究之公共条件。地理学为一种历史之辅助科学,且因历史事实之大部分皆属物质,故地理学尤为必要。然对于理智事实之历史如科学、美术、宗教等,则具有普通知识即为已足。此种知识之关于物质事实者必须格外切实,盖因其受环境之限制较为严密也。是以经济史之为物不能不有赖于地理学,如无地理范围之知识,即将无历史统计之可言也。
历史事实所具之第一步形式为说明,描写各种概念、行为、习惯——即时时更新之行为——对象、状况及产品。此为所有说明科学(如动物学、植物学)之第一种形式。因历史为关于人类之科学,故其间仅有某几种说明为历史所特有,即非物质形象所能表示之各种内心状态是也,语言、思想、想像、规则、动机以及所有心理上之事实皆属之。吾人曾知历史上之一范畴,所谓理智习惯之历史者,几尽皆由此种事实构成之,此外则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之二种历史亦大部分取材于此种事实。吾人能由此种事实得来者仅属一种“实质”之知识而已,吾人可以决定此种概念之特点及其性质,然所谓定量知识者仅系其次数而已,而又无法探讨者也。某人之怀有一种思想究有若干次?怀有此种思想者究有若干人?此种研究吾人决不梦想从事者也。
然吾人可以构成理智现象之历史而不必以说明为出发之点,换言之,即不必研究定性之知识或量数之原质也。关于语言、美术、科学、宗教等历史,即属此类。吾人可以描写美术品、科学产品以及某一时代所表示之各种概念,而不必说明其分配情形及次数之多寡。一八八六年波多(Bourdeau)所著之《历史与史家》( L"Histoire et les Historiens )曾欲实现其应用统计学于历史之主张,以作品数目之多寡为估定其重要与否之标准。此实一种错觉也。吾人所得知者仅一种印刷之数目而已,而非文学现象之次数也,而所谓文学现象者乃读者在精神中对于撰人所表概念之表象也。
至于风俗史所包括者虽属物质行为,然吾人所能得者亦仅有定性知识之一种而已。试问当十四世纪之世住室有若干所?服制有若干种?一种法律或一种政治习惯之应用究有若干次?然吾人于此仍无明白数量之绝对必要也,吾人所当知者盖即某一时代某一地方实际上有某种习惯或某种政治制度而已。吾人所注意者在于习惯之存在与否,并不在其次数之多寡也。唯吾人对于规则之是否切实遵行或其大体情形如何,则不能不有相当之了解焉。
社会史并亦包有一大部分经济习惯之说明,如农业与工业之进程、生产、运输、买卖习惯、信用、投机、分工、财产以及产品分配之规则等皆是。然仅此一部分不足以构成全部之社会史也,其能辅助吾人了解社会现象固有余,至于建设社会现象则不足。某一时代某一社会之实情决非仅述其各种习惯即可了事。此种实情应并包有数目与分配之材料。人口之数目,性别、年龄、来历、职业之分配,社会阶级或专门技术之构造,财富之数量及各类人民中财富之分配,农业、工业及运输机关之分配,凡此各种观念,均不可或缺者也。若其不备,吾人即不能表出社会之真相,而得一整个之观念。即经济习惯本身本亦无甚价值,盖其价值之发生纯以其次数之多寡为标准,仅存在于数人间之一种习惯,在实用上与历史上均属无甚关系。自社会史之眼光观之,对于一个社会之知识乃其结构之知识,即其各部分分配比例之知识也。然数目、分配、次数、比例等皆系定量之观念。吾人对此,不能如文学、美术、科学或甚至法律与政治制度等之可以纯用定性之社会现象描述社会之真相。是故吾人可以断言,社会史必须为一种绝对之定量知识也。
(甲)明定吾人所欲通概之范围,即吾人假定其中单位均属相同之范围。如吾人所欲通概者为一群之人类,则范围不可过大,使其单纯之机会较多,不可将部分与全部混而为一,例如不可以一省而统括全国。
(乙)确知吾人在某一范围中所已知之事实确属相同,使吾人任意所取之单位有代表平均数之机会,对于名义上之相似最宜加意防止之。
(丙)确知吾人所欲通概之事实确非例外而实足以代表全部者。
(丁)确知吾人所已知之事实已有相当之数目。如遇动机及现象较为复杂之团体(如都会中富人之家庭预算),则数目须较大,如遇动机及现象较为简单之团体(如一群农民之生活)则数目不妨较小。
吾人对于上述诸点如严密遵行,即知因缺少可信材料之故,确定之结果往往难得。此即编比社会史时必不可免之限制也。此种限制之程度当然不同,然其不同之情形每随史料之状况为转移。所谓史料之状况即观察之能否正确是也。实则限制吾人之研究者非吾人求知之方法为之也,吾人浓厚之兴味为之也。吾人试读所有神学史及所有古代科学史,即知专门学者往往不惜终其身以解决一种不能解决之问题,其兴趣盖即在于问题之解决。吾人于此并须知吾人欲确定某一种事实,决不能以吾人欲了解某一种事实之愿望为标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