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兴衰演义

作者:黄士衡
历代兴衰演义

原书《二十四史通俗演义》有雍正间刋本,四十四回。本书删去原先四十一至四十四回(各朝年号丶儒家道德丶历朝各地物产丶历朝各地灾异风俗),另增二十回,总计六十回。内容: 原书一至四十回记叙盘古开天至清兵南下统一全国之大事。本书由清康熙时期,平西王吴三桂绞死明朱桂王一事写起,至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各派代表签订和约,将上海改为商埠一事止,着重在民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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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陵文集

又名《襄陵集》。文别集。宋许翰著。十二卷。《直斋书录解题》著录《襄陵集》二十四卷,《宋史·艺文志》著录《襄陵文集》二十二卷,均佚。此乃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与《历代名臣奏议》中辑出。卷一至四为制表等,卷六至八为论、状,卷九、一○为书跋祭文,卷一一、一二为墓志。翰尝自谓“作为歌诗,扬厉德业”(《谢元城刘待制举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启》),李纲亦称其“金石铿锵,诗句清也”(《祭许崧老文》),而今集中则无诗,则其诗已散佚殆尽。又《宋史·忠义传》称翰曾为陈东、欧阳澈“著哀词”,其文今尚见于《欧阳修撰集》卷七。集中失收,可据补。今传仅《四库全书》本。现存《永乐大典》录此集二十二条,其中有三条馆臣未收,见栾贵明《四库辑本别集拾遗》。

非烟香法

香学典籍,一卷,董说撰。继明周嘉胃《香乘》之后,对香道最有贡献的就是董若雨了,著《非烟香法》阐述香道。非烟就是不采用焚香,而使用蒸香的方式闻香,不使有烟,故称非烟。《非烟香法》开宗明义就说:“屹然立非烟之法于天下,可以翼圣学。东西至日月所出,入其间动物,有灵无非圣人者也,人人皆为神圣,而后尽人之性。百草木皆为异香,而后尽草木之性。证圣之学,六经是也,六经非能使人圣也。证香之方,非烟是也。非烟非能使草木香也,故曰:可以翼圣学。”《非烟香法》共有六篇:非烟香记、博山炉变、众香评、香医、众香变、非烟铢两、博山变。《非烟香记》中云“焚香不蒸香,俗太躁,不可不革。”

太极真人敷灵宝斋戒威仪诸经要诀

《灵宝中盟经目》第二十二种著录《太上洞玄灵宝敷斋威仪经》,为六朝灵宝经。本诀盖与之有关。陈国符《道藏源流考》认为本经或即东晋葛巢甫所造。述威仪。

为狱等状四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孝经纪事

《孝经》、《论语》,圣贤教人之书也。而《孝经》尤简约,朝廷以此试士,本以圣贤之教教天下,而士但以为考试题目而已。世之劝人为善者,乃至取巫觋语而刊布之,不亦慎乎?古人尊信《孝经》之事,群书所载甚多。今取其见十七史者若干条,抄而刻之,其余更俟续刻焉。咸丰十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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