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遗风

作者:耿定向
先进遗风

明代文言轶事小说集。 二卷。明耿定向撰, 毛在增补。《四库全书总目》称: “是书略仿宋人典型录之体,载明代名臣遗闻琐事,大抵严操守、 砺品行、存忠厚者为多。”明代自嘉靖后, “士大夫怙权营贿,风尚日偷”,而素以“孔圣正脉”自负的耿定向编此集,是为了“陈先进懿行以救时弊”,所以记录的“多居家行己之细事,而朝政罕及焉”。此书《钦定续通考》、《四库全书总目》均入小说家类,而《明志》入史部传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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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眼

假眼

律师侦探梅森,接到一男的案子,此男表示自己一眼受伤,有很多人造眼珠,眼珠可以让眼睛恢复一部分视力,其中一带血筋的眼珠不见,此男觉得这眼珠会出现在某犯罪现场,后又有一对姐弟过来, 弟弟表示自己挪用老板公司资金还不上,弟弟公司老板妻,后也来找梅森,表示自己在外面有别的男人,老板与妻子之子,非老板亲生,不久,老板在自己房间被窝中被人枪杀,现场还有一女昏迷不醒,此女据悉和老板之子有关联,而且还真的有那颗带血筋的人造眼珠,警方后来将那个女人定为凶手,那个有很多假眼珠的男人,其实是老板之妻的前夫,而老板妻子在外面现在又有了别的男人,之前找梅森的弟弟,突然有钱还挪用的款了,梅森问其钱是从哪儿来的,他也不说,尔后不久,弟弟也被人杀,梅森开始与办案警察对峙公堂,成功证明此女不是凶手,真凶是老板之妻在外的男人。

职官分纪

职官分纪

类书。北宋孙逢吉撰。50卷。逢吉字彦同,富春(治今浙江富阳)人。博学多闻,习于典故。以咸平中杨侃所编《职林》断自五代,不及本朝,乃集数百种史籍中有关史料,提要钩玄,本《职林》而增广之,于元祐间汇为此编,前有元祐七年(1092)秦观序。其例每官先列《周官》典章,次叙历代制度沿革、名姓故事,凡官职之古今异制不相沿袭者,俱分目编次。记述条理,门目清楚,体例精审。所采皆当时旧文,引征详博,具载元丰新制,可补他史之遗漏,对研究北宋神、哲以前官制沿革和仕林掌故颇具参考价值。是书向以钞本流行,1987年中华书局以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底本缩印,并增编目录,颇便检索。

事林广记

事林广记

南宋末年陈元靓编,元人增补。元靓,福建崇安(今武夷山市)人,平生无功名仕历,惟隐居著书。另著有《岁时广记》、《博闻录》。元至顺间建安椿庄书院刻本题名为《新编纂图增新群书类要事林广记》。中华书局据以影印,题作《事林广记》。凡前集十三卷,分十六类;后集十三卷,分十九类;续集八卷,分八类;别集八卷,分八类。共计四十二卷,五十一类。内容广泛,插图详明,是一部民间日用百科全书。书中所录元代资料,如前集卷三《大元混一图》,卷四元代行政建制,后集卷二大元皇帝纪年,卷三大元褒典,续集卷五蒙古字体,卷八蒙古译语,别集卷一、卷二大元官制,卷三大元通制,卷五大元交钞等,均为元人增补,可与史志相参证。另有元泰定二年(1325)刻本,后至元六年(1340)建阳郑氏积诚堂刻本。诸本内容互有详略,卷次亦多有不同。

修真精义杂论

修真精义杂论

修真精义杂论,唐代道士司马承祯撰。本书原为司马承祯《服气精义论》之一部分,即该书九篇中的后七篇。今《正统道藏》本分出单为一书,收入洞真部众术类。本书七篇目次及内容为:〈导引论〉,言行气导引之法。 〈服药论〉,言服食草药以安和脏腑、治润气液之法。 〈符水论〉,言吞符诵咒治病益气之法。 〈慎忌论〉,言养生禁忌,认为人之饮食起居应符合阴阳气运。 〈五脏论〉,言宣行经脉,安和脏腑,保养精气之法。 〈服气疗病论〉,言气功治病之法。 〈病候论〉,言据精神气色之症候诊断内病之法。
各篇多先依从《黄帝内经》等医书,论述卫生保养之道,其次详述摄养治病之法。是为唐代道教气功养生术之重要著作。

太上老君说常清静经注

太上老君说常清静经注

宋白玉蟾分章正误,王元晖注。王,元末人。据卷末王大叙 识,他曾得“紫阳白真人分章证误,司马子微(承祯)解注之本。” 这大概是本书的底本。大叙恐怕就是王元晖,元皇庆间 (1312— 1313年)初刻此本。多引诸书为注,述先天大道、造化自然、全 神合道、贤愚见识、应现无方。倡遣欲和北宗内丹。

朝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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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梁漱溟先生对山东乡村建设研究历届(自民国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研究部同学,在朝会时讲话的笔录所集成。但只是笔录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本书非系统的学术讲演,而只是对同学之日常生活有所诏示启发,或自同学提出之问题,予以当下指点。故其内容包括有治学、修养及人生、社会、文化各方面之问题。多由阅历得来,语重心长,亲切隽永,足以发人深省,其有裨于青年者,至为深钜。兹不忍令其零佚,爰特编印成册,以供同好。 本书各篇之题目是后加的,朝话原无题目也。各篇先后之序,原宜以其年月日为准,唯已不易查明,今只有以其内容意义相连类者,而编次之,不复问其年月日先后。 本书内有一部分先曾陆续发表于《乡村建设》半月刊;其大部分则为黄省敏同学整理誊抄者。至某篇为某人所记,中因互相传抄,已无由记证。本书印行时,以先生事繁,复未经核阅。其有与先生愿意不符或小有出入者,当由笔记者与辑校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