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兵事始末
作者:罗惇曧猜你喜欢的书
恋爱中的骗子
《恋爱中的骗子》是理查德·耶茨继《十一种孤独》之后的第二部短篇小说集,共收入七个短篇。它完美地展示了耶茨高人一等的洞察力和描述力。耶茨借由本书再次证明了短篇小说的力量。显然更有兴趣描写“失败人生”的耶茨,凭借他敏锐的心灵与独到的观察角度,仿佛拼贴艺术般,将美国“小人物”及其生活片断立体地展现在我们眼前:失败的艺术家、生活艰难的单身母亲、疏离的亲情、劳燕分飞的婚姻、叛逆的女儿、转瞬即逝的情事、不可靠的梦想……
汉上易集传[四库本]
十一卷,宋朱震著。据书前《进书表》,此书之作始于政和丙申(1116年),完成于绍兴甲寅(1134年),历十八年而成。大旨以象数之学为主,多发明卦变、互体、伏卦、反卦、纳甲等说。为反对象数之学的讥诋。但魏了翁以为,《汉上易》太烦,却不可废。其《进周易表》称:“以《易传》为纲,……包括异同,补苴罅漏,庶几道离而复合。”其中对六十四卦之解说引用程颐《伊川易传》处近百条,多属政治思想及修养方法。《卦图》及《丛说》中保存大量象数学资料。《四库全书》、《直斋书录解题》俱作十一卷。题曰 “汉上”,盖因所居以为名。凡十八年而成。其说以象数为宗,推本源流,包括异同,以救老庄虚无之失。
黄帝四经
秦汉道家著作。《汉书·艺文志》道家类著录《黄帝四经》四篇。《隋书·经籍志》“道经部”称:“汉时诸子,道书之流有三十七家”,“其时黄帝四篇,老子二篇,最得深旨”。隋时已佚。今有人考证即马王堆出土的四篇古佚书:《经法》、《十六经》(原曾误称为十大经)、《称》、《道原》(见唐兰《黄帝四经初探》)。作者的真实姓名已无法考定。
环溪诗话
宋代诗论著作。3卷(或为1卷)。旧题吴沆著。本书并非吴沆所自撰,是后人辑其论诗之语而成。与一般以杂记文坛旧闻轶事为主的诗话著作不同,本书的内容较为集中,基本上都是吴沆有关诗歌创作的心得和见解。其间存录了不少吴沆本人的诗作。所论以杜甫、李白、韩愈为“一祖二宗”,谓“杜甫长于学,故以字见功;李白长于才,故以篇见功;韩愈长于气,故十数篇见功”。又谓“诗有肌肤,有血脉,有骨格,有精神”。然所叙大抵为句法修辞、谋篇布局之得失,故《四库全书总目》讥之“小巧细碎,颇於雅调有乖。"
唐律疏义
唐朝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成书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全书共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现存《唐律疏义》为五百零二条)。分为律文和疏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唐律的律文。后一部分是律疏,即对法典原文的解释,它同法律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一篇名例律,共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第三篇职制律,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律,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律,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第六篇擅兴律,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军队调动和兴造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律,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第八篇斗讼律,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第九篇诈伪律,共一卷二十七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篇杂律,共二卷六十二条,是关于处理各种比较复杂的关系的法律;第十一篇捕亡律,共一卷十八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的法律;第十二篇断狱律,共二卷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唐律疏义》通过具体解释《永徽律》原文的方式,阐述了唐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主要精神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建立伦理等级制度。特别是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引用了大量律书以外的法令,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不仅对维护唐王朝统治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为后代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蓝本。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许多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唐律疏义》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法华经大成科
法华经大成科,一卷,清际庆排录,惟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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