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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钱物兼用敕
唐玄宗文集
李隆基
命钱物兼用敕
货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教之间,宜有变革,自今已后,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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