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议

(1902年11月30日、12月30日)
叙论

天下必先有理论然后有实事,理论者实事之母也。凡理论皆所以造实事,虽高尚如 宗教之理论,渊远如哲学之理论,其目的之结果,要在改良人格,增上人道,无一非为 实事计者;而自余政治家言、法律家言、群学家言、生计家言,更无论矣。故理论而无 益于实事者,不得谓之真理论。

虽然,理论亦有二种:曰理论之理论,曰实事之理论。理论之理论者,又实事之理 论之母也。二者之范围,不能划然。

比较而论之,则宗教、哲学等,可谓理论之理论;政治学、法律学、群学、生计学 等,可谓之实事之理论。虽然,其中又有等差焉,即以生计学一部论之,有所谓生计学 原理者,有所谓应用生计学者,有所谓生计政策者。以第一类与第二类比较,则前者为 理论之理论,后者为实事之理论;以第一、第二类与第三类比较,则前二皆理论之理论, 后一为实事之理论。推之他学,莫不皆然。

理论之理论,与实事之理论,两者亦有先后乎?曰:两者互为先后。民智程度尚低 之时,其人无归纳综合之识想,惟取目前最近之各问题,研究其利害得失,故实事之理 论先,而理论之理论后。虽然,此等理论,其谬误者,恒十而八九。及民智稍进,乃事 事而求其公例,学学而探其原理,公例原理之既得,乃推而按之于群治种种之现象,以 破其弊而求其是,故理论之理论先,而实事之理论反在后。此各国学界所同经之阶级也。 吾中国自今以前,皆为最狭隘、最混杂、最谬误的种种“实事理论”之时代;至于今日, 而所谓理论之理论者,始萌芽焉;若正确的实事之理论,犹瞠乎远也。

两者亦有优劣乎?曰:无也。理论之理论,其范围广远,其目的高尚,然非有实事 之理论,则无以施诸用;实事之理论,其范围繁密,其目的切实,然非有理论之理论, 则无以衡其真。二者相依以成,缺一不可。欲以理论易天下者,不可不于此两者焉并进 之。

余为《新民说》,欲以探求我国民腐败堕落之根原,而以他国所以发达进步者比较 之,使国民知受病所在,以自警厉、自策进,实理论之理论中最粗浅、最空衍者也,抑 以我国民今日未足以语于实事界也。虽然,为理论者,终不可不求其果于实事;而无实 事之理论,则实事终不可得见。今徒痛恨于我国之腐败堕落,而所以救而治之者,其道 何由?徒艳羡他国之发达进步,而所以蹑而齐之者,其道何由?此正吾国民今日最切要 之问题也。以鄙人之末学寡识,于中外各大哲高尚闳博之理论,未窥万一,加以中国地 大物博,国民性质之复杂,历史遗传之繁远,外界感受之日日变异,而国中复无统计, 无比例,今乃欲取一群中种种问题而研究之、论定之,谈何容易,谈何容易?虽然,国 民之责任,不可以不自勉;报馆之天职,不可以不自认。不揣檮味,欲更为实事之理论, 以与爱群爱国之志士相商榷、相策厉,此《新民议》所由作也。

吾思之,吾重思之,今日中国群治之现象,殆无一不当从根柢处摧陷廓清,除旧而 布新者也。天演物竞之理,民族之不适应于时势者,则不能自存。我国数千年来,以锁 国主义立于大地,其相与竞者,惟在本群,优劣之数,大略相等,虽其中甲胜乙败,乙 胜甲败,而受其敝者,不过本群中一部分,而其他之部分,亦常有所偏进而足以相偿。 故合一群而统计之,觉其仍循进化之公例,日征月迈,而有以稍善于畴昔,国人因相以 安焉,谓此种群治之组织,不足为病也。一旦与他民族之优者相遇,形见势绌,著著失 败,在在困衡,国人乃眙骇相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其稍有识者,谓是皆由政府 之腐败、官吏之桎梏使然也。夫政府、官吏之无状,为一国退化之重要根原,亦何待言? 而谓舍此一端以外,余者皆尽美尽善,可以无事改革,而能存立于五大洲竞争之场,吾 见其太早计矣!我国以开化最古闻于天下,当三千年前欧西狉狉獉獉之顷,而我之声明 文物,已足与彼中之中世史相埒。由于自满自情,墨守旧习,至今阅三千余年,而所谓 家族之组织,国家之组织,村落之组织,社会之组织,乃至风俗、礼节、学术、思想、 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现象,仍当然与三千年前无以异。夫此等旧组织、旧现象,在前 此进化初级时代,何尝不为群冶之大效?而乌知夫顺应于昔日者,不能顺应于今时,顺 应于本群者,不能顺应于世界,驯至今日千疮百孔,为天行大圈所淘汰,无所往而不败 矣。其所以致衰弱者,原因复杂而非一途,故所以为救治者,亦方药繁重而非一术。呜 呼,此岂可以专责诸一二人,专求诸一二事云尔哉!吾故今就种种方面,普事观察,将 其病根所在,爬罗剔抉,而参取今日文明国通行之事实,按诸我国历史之遗传与现今之 情状,求其可行,蕲其渐进,作《新民议》。 erA中华典藏网

禁早婚议

言群者必托始于家族,言家族者必托始于婚姻,婚姻实群治之第一位也。中国婚姻 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

凡愈野蛮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迟。

征诸统计家言,历历不可诬矣。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 系,互相为因,互相之果。(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则乙为因而甲为果;以早 婚之故,所遗传之种愈益早熟早老,则甲为因而乙为果。)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 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 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 之迟早成比例。印度人结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欧洲人结 婚最迟(就中条顿民族尤甚),三十未娶者以为常,而其民族强建,老而益壮。中国、 日本人之结婚,迟于印度而早于欧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两者之间。故欲观民 族文野之程度,亦于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一于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 视都邑之民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恒下于都邑一等,盖因果相应之理,丝毫不容假借 者也。

吾今请极言早婚之害:

(一)害于养生也。少年男女,身体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丧其元气,害莫 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长者,情欲稍杀,自治之力稍强,常能有所节制,而不至伐性; 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经验复浅,往往溺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 而自戕,比比然矣。吾闻伦理学家言:“凡人各对于己而有当尽之义务。”盖以人之生 也,今日之利害,往往与明日之利害相背驰,纵一时之情欲,即为后日堕落苦海之厉阶。 故夫人生中寿六十年,析而分之,凡得二万一千九百十五日,日日之利害既各相异,则 是一日可当一人观也。然则六十年中,恰如有各异利害之二万人者,互相继续,前后而 列居,其现象与二万余人同时并居于一社会者同,不过彼横数而此竖计云尔。此二万余 人中,若有一人焉,纵欲过度,为躯干伤,则列其后者,必身受其纵欲所生之祸,其甚 焉者则中道夭折焉,其次焉者亦半生萎废焉。中道夭折,则是今日之我,杀来日之我也; 半生萎废,则是今日之我,侵来日之我之自由也。夫以一人杀一人,以一人侵一人之自 由,就法律上犹必按其害群之罪而痛惩之,况于以今日之一我,而杀来日之万数千我, 而侵来日之万数千我之自由,其罪之重大,岂复巧历所能算也。一群之人,互相杀焉, 互相侵自由焉,则其群必不能成立,此尽人所同解也。由此言之,苟一群中人人皆自杀 焉,人人皆自侵其自由焉,则其群效之结果,更当何似也。夫孰知早婚一事,正自杀之 利刃,而自侵自由之专制政体也。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泼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沈 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实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 国,则废为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

(二)害于传种也。中国人以善传种闻于天下。综世界之民数,而吾国居三之一焉, 盖亦足以自豪矣。虽然,顾可恃乎?

据生物学家言:天地间日日所产出之物,其数实恒河沙无量数,不可思议,使生焉 者而即长成焉,则夫一雄一雌之所产,(无论为植物,为动物,为人类。)不及千年, 而其子孙即充满于全球,而无复余锥之地。然则今日之茁焉、泳焉、飞焉、走焉、蠕焉、 步焉、制作焉于此世界者,不过其所卵、所胎、所产之同类亿万京垓中之一而已。孵者 亿而育者一,育者亿而活者一,活者亿而长成者一,其淘汰之酷祸,若兹其难避也。故 夫人之所以贵于物,文明人之所以贵于野蛮者,不在其善孵、善育也,而在善有以活之, 善有以长成之。传种之精义,如是而己。活之、长成之之道不一端,而体魄之健壮,养 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欲对于一国而尽传种之义务者,(第一)必须其年龄有可以为 人父母之资格;(第二)必须其能力可以荷为人父母之责任。如是者,则能为一国得佳 种;不然者,徒耗其传种力于无用之地。不宁惟是,且举一国之种子则腐败之,国未有 不悴者也。吾中国以家族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为本位,中国以一家族为本位,此 其理颇长,容别著论论之。)昔贤之言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举国人皆于此兢 兢焉。有子女者,甫离襁褓,其长亲辄孳孳然以代谋结婚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 孙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彼其意岂不曰:是将以昌吾后也。而乌知夫此 秀而不实之种,其有之反不如其无之之为愈也。接统计学家言: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 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美国玛乐斯 密、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列表甚详,今避繁不具引。)

盖其父母之身体与神经,两未发达,其资格不足以育佳儿也。

(论者或驳此论,而举古今名人中亦有属于早婚者之子以为证。不知此特例外偶见 之事耳,凡论事总不能举例外,必当以多数为凭。如彼主张女权者,举妇女中一二优秀 之人,以为妇女脑力不劣于男子之证;又如中国回护科举者,谓科举中亦往往有人才, 而以为科举无弊,皆非笃论也。加藤弘之《天则百话》曾著论《答客难》,今不具引。) 故彼早婚者之子女,当其初婚时代之所产,既已以资格不足,无以得佳种;及其婚后十 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产者良矣,而无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条 害于养生之公例,斫丧殆尽,父母俱就尫弱,而又因以传其尫弱之种于晚产之子,是始 终皆尫弱也。夫我既以早婚而产弱子,则子既弱于我躬;子复以早婚而产弱孙,则孙又 将弱于我子。如是递传递弱,每下愈况,虽我祖宗有雄健活泼虎视一世之概,其何堪数 传之澌灭也?抑尫弱之种,岂惟无益于父母之前途,而见累又甚焉。一家之子弟尫弱, 则其家必落;一国之子弟尫弱,则其国必亡。昔斯巴达人有产子者,必经政府验视,苟 认甚体魄为不合于斯巴达市民之资格,则隘巷寒冰,弃之不稍顾惜,岂酷忍哉?以为非 如是,则其种族不足以竞优胜于世界也。而中国人惟以多产子为人生第一大幸福,而不 复问其所产者为如何,执是宗旨,则早婚宁非得策欤?中国民数所以独冠于世界者,曰 惟早婚之赐;中国民力所以独弱于世界者,曰惟早婚之报。夫民族所以能于立天地者, 惟其多乎?惟其强耳!谚曰:“鸷鸟屡百,不如一鹗。”以数万之英人,(现英国驻印 度之常备兵仅八万人。)驭三万万之印度,而戢戢然矣。我国民旅居外国者不下数百万, 而为人牛马;外国人旅居我国者不过一万,而握我主权。种之繁固足恃耶?畴昔立于无 外竞之地,优劣胜败,一在本族,何尝不可以自存?其奈膨胀而来者之日日肉薄于吾旁 也。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

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此之谓也。一族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 无后,更若之何?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

(三)害于养蒙也。国民教育之道之端,而家庭之教与居一焉。儿童当在抱时,当 绕膝时,最富于模仿之性。为父母者示之以可法之人格,因其智识之萌芽而利导之,则 他日学校之教,社会之教,事半功倍。此义也,稍治教育学者,皆能言之矣。凡人必学 业既成,经验既多,然后其言论举动,可以为后辈之模范,故必二十五岁或三十岁以上, 乃有可以为人父母之能力。彼早婚者,藐躬固犹有童心也,而已突如弁兮,然代一国 荷教育子弟之责任。夫岂无一二早慧之流,不辜其责者,然以不娴义方而误其婴儿者, 固十而八九矣。自误其儿何足惜,而不知吾儿者,非吾所能独私也,彼实国民一分子, 而为一国将来之主人翁也。一国将来之主人翁,而悉被戕于今日愦愦者之手,国其尚有 豸乎?故不禁早婚,则国民教育将无所施也。

(四)害于修学也。早婚非徒为将来教育之害也,而又为现在教育之害。各国教育 通例,大率小学七八年,中学五六年,大学三四年,故欲受完全教育者,其所历必在十 五六年以上。

常人大抵七八岁始就傅,则其一专门学业之成就,不可不俟诸二十二三岁以外。其 前乎此者,皆所谓修学年龄也。此修学年龄中,一生之升沈荣枯,皆于是定焉。苟有所 旷、有所废,则其智、德、力三者,必有以劣于他人,而不足竞胜于天择之界。一人而 旷焉、废焉,则其人在本群中为劣者;一群之人而皆旷焉、废焉,则其群在世界中为劣 者。早婚者举其修学年龄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诸春花秋月、缠绵歌泣、绻恋床第之域, 销磨其风云进取之气,耗损其寸阴尺璧之时,虽有慧质,亦无暇从事于高等事业,乃不 得不改而就下等劳力以自赡。此辈之子孙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国民资 格渐趋卑下,皆此之由。

(五)害于国计也。生计学公理,必生利者众,分利者寡,而后国乃不蹶。故必使 一国之人,皆独立自营,不倚赖于人,不见累于人,夫是以民各尽其力,而享其所尽之 力之报,一国中常绰绰若有余裕,此国力之所由舒也。准此公例,故人必当自量其一岁 所入,于自赡之外,犹足俯畜妻子,然后可以结婚。夫人当二十以前,其治生之力,未 能充实,势使然矣。

故必俟修学年龄既毕,确执一自营自活之职业,不至累人,不至自累,夫乃可以语 于婚姻之事。今早婚者,其本身方且仰食于父母,一旦受室,不及数年,儿女成行,于 此而不养之乎,则为对于将来之群而不尽责任;于此而养之乎,我躬治产之力,尚且不 赡,势不得不仍仰给于我之父母。夫我之一身而直接仰给于我之父母,其累先辈既已甚 矣;乃至并我之妻子而复间接以仰给于我之父母,我父母生产力虽极大,其安能以一人 而荷十数口之责任也?夫我中国民俗,大率皆以一人而荷十数口之责任者也,故所生之 利,不足以偿所分,而一国之总殖日微,然其咎不在累于人者而在累人者。无力养妻子 而妄结婚,是以累人为业也,一群之蠹,无耻之尤也。不宁惟是,谚有之:“贫者恒多 子。”贫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学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他 无所事,而惟以制造小儿为业,故子愈多,子愈多则愈益贫。贫也者,非多子之因,而 多子之果也。贫而多子,势必虽欲安贫而不可得,悍者将为盗贼,黠者将为棍谝,弱者 将为乞丐,其子女亦然。产于此等之家,其必无力以受教育,岂待问哉?

既已生而受弱质矣,又复无教育以启其智而养其德,更迫于饥寒而不得所以自活之 道,于是男为流氓,女为娼妓。然则其影响岂惟在生计上而已?一群之道德法律,且将 扫地以尽。

夫孰知早婚之祸之如是其剧而烈也!

据统计家所调查报告,凡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 婚也愈早。故现代诸国中,其结婚平均年龄最早者为俄罗斯,次为日本;(吾中国无统 计,无从考据,大约必更早于日本也。)最迟者为挪威,次为普鲁士,次为英吉利。

(据玛乐斯密所报,则普鲁士平均男之年二十九岁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英国 平均男之年二十八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挪威平均男之年三十有奇,女之年二十七 有奇。)而各国递迟之率,日甚一日,今恒有异于昔,英国其尤著者也。(英国当一八 八○年,初婚之男平均年二十五零八月,初婚之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四月。及一八九○年, 男平均年二十六零四月,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八月。近十年来,其迟率益增。又英国人二 十一岁以下而结婚者,其数日减一日,当一八七四年,计百人中男子之未成年(二十一 岁为成年)结婚者,仅八人,女子仅廿二人。一八九○年男子仅五人有奇,女子仅十九 人。)而普鲁士则早婚之风,殆将尽绝。(一八九一年,普国统计男子未成年而结婚者, 不过百人中之一人零二分六厘,女子不过百人中之十六人零五分。)由此言之,斯事之 关于国家盛衰,岂浅鲜耶?不宁惟是,一国之中,凡执业愈高尚之人,则其结婚也愈迟; 执业愈卑贱之人,则其结婚也愈早。大抵矿夫、印刷职工、制造职工等为最早,文学家、 技术家、政治家、教士、军人等为最迟。(据英国一八八四年统计,则矿夫、职工等之 结婚,男子平均二十四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二三岁。其自由业、独立者,男子平均三 十一岁有奇,女子平均二十六岁有奇。各国比例皆如此。)然则结婚早迟之率,自一人 论,可以判其人格之高下;自一国论,则可以战其国运之荣枯。呜呼,可不念耶!可不 悚耶!

社会学家言:早婚之弊固多,而晚婚之弊亦不少。(其一)

则夫妇之间,年龄相远,故其结婚不基于爱情而基于肉欲,将有伤伦害俗之事也; (其二)则男女居室之岁月益短缩,所产子女愈少,甚且行避姙之法,使人口繁殖之道 将绝,近代之法国,是其例也;(其三)则单身独居,非常人之情所能久堪,其间能自 节制者少,男女皆酿种种恶德,因以伤害健康、败坏风俗也。三弊之中,其前二端,非 吾中国今日所宜虑及,其第三端,则亦视乎教育之道何如耳?若德育不兴,则虽如今日 之早婚,斯弊亦安得免?故吾以为今日之中国,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

《礼经》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於戏!先圣制作之精意,倜乎远 哉?

此等问题,在今日忧国士夫,或以为不急之务。虽然,一国之盛衰,其原因必非徒 在一二人、一二事也,必使一国国民,皆各能立于此竞争世界,而有优胜之资格。故其 为道也,必以改良群俗为之原。日本政治上之形式,以视欧美,几于具体而微,而文明 程度,犹瞠乎其后者,群俗之未可以骤易也。我国即使政治革新之目的既达,而此后所 以谋进步者,固不可不殚精竭虑于此等问题。况夫群俗不进,则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 见其能达也。故吾国民不必所待,以为吾先从事于彼,而此暂置为缓图也。见其为善, 则迁之若不及;见其为弊,则克之务必胜。天下应尽之义务多矣,吾辈岂有所择焉?况 乎此等问题,不必借政府之力,人人自认之而自行之,久之亦足以动政府。数年前禁缠 足之论,其明效矣。故今为《新民议》,于此等事往往三致意焉。忧时之士,其或鉴之! 不然,宁不见夫今日之日本,始盛倡风俗改良、社会改良,而末流之滔滔,犹未能变也。 斯事之难如此,吾侪可以谋其豫矣。著者附识。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

erA中华典藏网